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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服役條例修正:聚焦軍人退除給與剝奪與減少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16

LawTrace 法律歷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繼續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軍人退除給與的剝奪與減少條件。會議針對涉及國家忠誠義務的間諜罪行,與一般瀆職罪的處罰差異、刑度門檻、以及現役與退役軍人處罰衡平性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最終,委員會通過了第 24、24-1、33、34 及 48 條修正案,並報請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繼續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關於軍人退除給與剝奪與減少的條件,特別針對涉及國家忠誠義務的間諜罪行與一般瀆職罪的處罰差異進行審查。
  • 討論重點包含現役與退役軍人犯罪後的退除給與處理標準,以及與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衡平性的問題。

相關爭議

  • 刑度與退除給與剝奪的門檻爭議:立法委員主張對共諜罪應從嚴處理,無論刑期長短,只要判刑確定就應全數剝奪退除給與;國防部則傾向依刑度比例減少,認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且與公務員處罰機制衡平。
  • 特定罪名納入與刑度不足:有委員質疑國防部版本將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罪名納入「減少退除給與」的但書,但這些罪名實務上刑度通常未達 7 年,導致「全數剝奪」形同虛設。
  • 陸海空軍刑法與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的納入:蔡適應委員指出國防部版本漏列了過往共諜案常引用的陸海空軍刑法及妨害軍機治罪條例,認為應納入以確保嚇阻效果。
  • 現役與退役軍人處罰標準不一:羅致政委員指出,同為在役期間犯罪,若在役期間判刑確定則全數剝奪(第 24 條),若退伍後才判刑確定則依刑度比例減少(第 24-1 條),造成標準不一,可能鼓勵拖延或提早退伍以規避嚴懲。
  • 公務員懲戒法與退除給與剝奪的銜接:銓敘部提出若現役軍人與退役軍人犯同樣的罪,可能導致退除給與的剝奪或減少情況不同,建議統一標準。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銓敘部建議增列條文明確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國防部則認為原則上法律修正皆往後生效,無須特別增列。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強調對共諜罪應從嚴處罰,只要判刑確定,無論刑期長短,都應全數剝奪退除給與。
  • 質疑國防部版本將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罪名,只要未滿 7 年刑期就只減少退除給與,與上次共識不符,且實務上這些罪名刑期通常不高,形同讓共諜「跑掉」。
  • 堅持應將刑法第 155 條納入,以防堵退伍人員煽惑現役軍人犯罪。
  • 主張應儘速修法,不能因其他上位法或公務員法規未跟上,就讓共諜繼續領取終身俸。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認為國防部條文寫法有矛盾,部分罪名刑度不可能達 7 年以上,卻被歸類為 7 年以上才剝奪退除給與,導致條文形同虛設。
  • 指出第 24 條與第 24-1 條在處理現役期間犯罪,但因判刑定讞時間點不同,導致退除給與剝奪標準不一,形成漏洞。
  • 強調對公務員(文職或軍職)違法共諜罪應從嚴處理,具有重要的政治宣示意義,不應分級處罰。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提供過往共諜案的判刑罪名與刑期資料,以確保修法能有效涵蓋。
  • 指出國防部版本漏列了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和陸海空軍刑法等過往共諜案常引用的法條,應納入以達到嚇阻效果。
  • 主張不論軍人身分是現役、退役或現役期間犯罪退役後才被判刑,應適用同一套處罰機制標準。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在目前特殊環境下,內亂外患罪難以適用,許多共諜案依國家安全法判刑,但其最高刑期僅 5 年以下,若仍設 7 年門檻,形同鼓勵犯罪。
  • 支持將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拿掉但書,讓這些罪名只要判刑確定就全數剝奪給與,認為這對軍人並非不公平待遇。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抓住軍公教衡平原則,確保在洩密或共諜案件上,所有人員受到一致的制裁標準。
  • 建議修法應力求完整,避免出現漏網之魚或造成誤判。

相關人員回應

康世宗 專門委員

  • 解釋國防部版本但書設計旨在符合比例原則,考量微罪、輕罪不應一律全數剝奪退除給與,而應依刑度比例減少。
  • 說明條文中列舉的罪名可能因情報人員或戰時加重其刑,使其刑度超過 7 年,故保留在全數剝奪的範圍內。
  • 提醒若不分輕重一律剝奪退除給與,可能降低犯罪者幡然悔悟並阻止危害的誘因。
  • 原則同意銓敘部對第 2 項及第 8 項的文字修正建議,但對於第 4 項、第 5 項及第 9 項則建議維持國防部原條文。

陳正棋 司長

  • 表示國防部對極少數違反國家忠誠義務者給予適當處分是認同的,並已將委員所關切的法條納入。
  • 強調軍公教衡平原則,不樂見對軍人採取特殊且不合理的對待,希望能有上位法律或共同規範的法源來統一處分刑度。
  • 建議若不發退除給與的部分沒有問題,可先通過,但對於但書部分是否一律不發,則需慎重考量。

趙一弘 主任

  • 指出情報工作法第 31 條第 1 項洩露非秘密資訊的刑度較低,有學者專家建議刪除,以免失之過嚴。
  • 說明國安局已向法務部建議修法,將刑法外患罪的處罰範圍擴及平時,並建議內政部提高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發展組織罪的刑度,以解決軍民落差過大的問題。

林春美 副司長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法並未將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或國家情報工作法納入,但軍人職務特殊,上次會議有決議要特別納入。
  • 建議第 24-1 條增列第 4 項,處理緩刑宣告期滿前經撤銷緩刑者之退除給與剝奪或減少問題。
  • 建議第 24-1 條第 5 項明確列舉退除給與內涵,包括補償金和優惠存款利息,以避免爭議。
  • 建議第 24-1 條第 9 項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避免適用爭議。

陳俊源 副處長

  • 表示退輔會主要負責退除給與的發放,對於法條修正沒有太多意見,將依國防部審定結果辦理。
  • 說明退輔會定期與法務部交換判決資料,收到判決資料後會主動發文請國防部審定處理方式。

宋文宏 檢察官

  • 說明刑法法定刑度通常為奇數(1、3、5、7 年)是因與追溯權時效規定有關,但現在部分特別法規不一定有此限制,偶數刑度亦存在。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4 條、第 24-1 條、第 33 條、第 34 條及第 48 條條文經審查完竣。
  • 修正案報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
  • 推派劉世芳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 國防部與銓敘部需針對第 24-1 條第 2 項及第 8 項的文字修正進行會後協調確認。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901
卷/期/冊
105/39/1
發布日期
2016-06-0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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