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產權爭議與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正案審查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16
內政委員會針對我國土地產權中公私權不明爭議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涵蓋原住民族土地、祭祀公業、神明會及耕地三七五租約等議題。會議亦繼續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並將其更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多數條文修正通過。此外,多項臨時提案獲通過,要求行政機關檢討土地管理辦法及撤回「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集會遊行法」的全面修正,旨在強化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落實,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集會遊行保障法」。
- 討論內容涉及現行條文的廢止與新條文的增訂,以及對報備制度、秩序維護、主管機關權責等方面的調整。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部分委員提案廢止現行「集會遊行法」,但決議不予廢止,而是修正法案名稱為「集會遊行保障法」。
- 條文保留爭議: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經討論後仍保留,顯示其內容存在較大分歧未能達成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林淑芬等20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1人所提廢止「集會遊行法」案,不予廢止。
- 法案名稱修正為「集會遊行保障法」。
- 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均保留。
- 其餘多數條文經修正通過,並刪除現行部分條文,行政院及委員鄭麗君等35人所提部分條文不予採納。
- 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將繼續審查多個委員提案與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請願文書2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臺中市議會及基隆市政府所提,建議儘速通過「核四公投特別條例」的請願文書。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請願文書2案不成為議案,請委員於審查相關法案時參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四
我國土地產權中公權與私權間,因法令規範不明致無法認定有權人等爭議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我國土地產權中,公權與私權因法令不明導致所有權人無法認定、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等爭議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 主要探討議題包括原住民傳統領域、原住民保留地、祭祀公業、神明會、耕地三七五租約及日據時期被日本政府佔有土地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原住民土地權利流失與歸還:立法委員質疑政府在處理原住民土地問題上,要求原住民提出難以取得的歷史證據,且增劃編進度緩慢,與轉型正義精神不符。
- 地籍清理條例執行成效與衝突:內政部報告地籍清理條例執行進度,但委員指出清理比例偏低,且可能導致寺廟土地被誤歸為日據時期會社所有,引發權屬爭議。
-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賤租爭議:立法委員揭露國民黨及救國團長期以極低租金占用原住民保留地,質疑其合法性及有效利用性,要求原民會收回土地。
- 祭祀公業與神明會清理困境:委員反映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清理申報率低,民眾難以取得必要文件,且處理期限短於一般繼承案件,導致大量土地面臨代為標售。
-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與解編:委員關切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徵收導致地主權益受損,政府雖啟動通盤檢討但進度緩慢,且各機關土地管理標準不一。
- 不當黨產與私人土地強佔:委員揭露國民黨以顯不相當對價強佔私人土地的歷史案例(如國發院土地),主張轉型正義應涵蓋黨產對私人財產的不當取得,並反置舉證責任。
- 行政機關對立法院決議的態度:委員指出內政部與財政部在國民黨產資訊揭露(註記C1代碼)上公文往返、互相推蠙,未積極落實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決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出苗栗金連成家族個案,質疑政府要求人民提供清同治時期地籍證明文件的不合理性,反對以市價標售祖先土地。
- 主張應給予長期居住並繳納地價稅者優先承購權,並以公告現值加成計算,而非市價。
- 建議政府應透過轉型正義處理日據時期及國民政府轉移期間的土地權屬爭議。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地籍清理條例執行成效不彰,特別是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等土地清理比例偏低。
- 指出地籍清理可能導致權屬衝突,如寺廟土地經清理後被歸為日據時期會社所有,要求內政部提出解決方案。
- 批評原民會對原住民保留地賤租給國民黨作為黨部,未能有效利用土地,失去地籍清理目的。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要求原民會向新任主委報告,考慮撤回行政院已送立法院審議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因其傳統領域定義與新民意有差距。
- 指出原住民增劃編保留地進程緩慢,且原民會土管處在河川地增劃編上未能堅守立場。
- 要求原民會提供已修正17次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草案內容,以利委員協助溝通與修正。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原住民保留地配地公平性,認為存在政治因素介入,導致配地面積差異大。
- 提出屏東南世靶場案例,質疑國防部收回土地卻要求農民砍除芒果樹,且不允許非原住民農民承租原住民保留地,認為法令衝突且不合理。
- 主張應檢討原住民保留地劃設標準及相關法令,解決土地超限利用爭議,並設定轉型正義處理期程。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質疑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多年,申報率仍偏低,且已完成囑託登記及代為標售的面積比例極小,認為非宣導不足而是有其他問題。
- 建議內政部應檢討祭祀公業申報文件繁瑣、規約修改門檻過高(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同意)等問題,放寬相關規定以利清理。
- 呼籲內政部檢討祭祀公業及地籍清理條例,尋找更好的解套方式,避免問題長期懸而未決。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日本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系統性奪取原住民族土地的不合理性,要求原住民提出證據才能取回土地。
- 指出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進度緩慢,合法建築用地比例極低(0.6%),導致大量原住民建物違法。
- 批評原民會將主管權讓渡給鄉公所及土審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條,造成地方執行機關實質決定原住民土地權利歸屬,要求原民會1個月內全面檢討修正相關辦法及要點。
- 要求原民會提供已修正17次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條文修正草案。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指出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案件數完成率僅37%,遠低於面積完成率60%,顯示小面積土地清理困難。
- 質疑祭祀公業條例對享祀人、派下員關係舉證困難,且內政部函釋將核處權責丟給下屬機關。
- 比較祭祀公業土地6年處理期限與一般土地繼承15年期限,認為複雜土地處理期限反而較短,有失比例原則,建議調整。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提供全國土地總登記後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土地筆數及縣市分佈資料。
- 關切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徵收問題,質疑政府缺乏經費卻不願協助解編,建議應澈底檢討。
- 批評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以市價取得,而非以低價徵收,導致許多公共設施無法推動。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轉型正義應涵蓋原住民土地流失問題,指出日據時期原住民人口8萬人擁有24萬公頃土地,現今54萬人口僅有26萬公頃,極不公平。
- 質疑區域計畫法未考量原住民生活型態,導致原住民保留地合法建築用地僅0.6%,造成大量違建。
- 要求原民會利用國土計畫法解決原住民建地問題,加速區域計畫法施行前既有建物合法化,並檢討增劃編土地取得他項權利速度緩慢的問題。
- 關切原住民民宿管理辦法修訂進度,要求內政部與原民會積極處理違建民宿合法化問題。
陳瑩 立法委員
- 揭露國民黨來義鄉黨部及救國團梅山青年活動中心以極低租金(每坪1.6元、0.07元)占用原住民保留地,質疑其合理性。
- 主張國民黨及救國團的無償占用及後續賤價租約可能不合法,要求原民會應立即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而非僅調高租金。
- 要求原民會調查台東縣獎學會名下土地使用狀況,並將其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保障族人權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以國發院土地案例質疑國民黨以顯不相當對價(每坪400元土地以5元取得)強佔私人土地,認為此屬轉型正義範疇。
- 主張在處理不當黨產時,應將國民黨向政府及向私人不當取得的財產一併清理歸還,並計算不當利益。
- 認為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反置舉證責任,由國民黨證明其取得合法性,而非要求人民舉證對抗威權政府。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關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徵收或閒置問題,要求內政部提出通盤檢討時程及具體處理方案。
- 質疑政府各部會對公有地(如林務局、國產署、台糖)管理規範與標準不一,導致民眾權益受損,要求跨部會整合標準。
- 要求相關單位提供秀林鄉台電使用過土地的認定標準及處理方式,以解決公共用途與私人權益爭議。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出土城大墓公個案,指出神明會資產因會員人數眾多(超過120萬人),難以達到內政部規定的過半數同意門檻以成立財團法人或修改規約。
- 建議內政部應修改相關法規,簡化神明會組織轉型程序,並邀集各地方類似廟宇共同討論解決方案。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代表蘭嶼達悟族提出污水處理、野溪防洪整治及環島公路改善等基本生活需求,呼籲原民會積極協助解決蘭嶼邊緣化問題。
- 質疑內政部與財政部在國民黨黨產「C1代碼」註記問題上公文往返、互相推蠙,未積極落實立法院決議,要求事務官應依照執政者決心依法行政。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在處理土地產權爭議時態度僵硬,要求人民提出數百年前地籍證明,並批評政府將爭議土地標售或收歸國有。
- 要求財政部國產署與農委會林務局提供從各單位移轉至國產署的土地資料,以及林務局收編的國有林地地籍資料,以釐清權屬爭議。
- 主張轉型正義應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祭祀公業、神明會、耕地三七五租約及日據時期土地等爭議,並批評內政部在祭祀公業未完成清查公告前即開放地方標售土地。
- 提案要求國防部在產權爭議釐清前,不得將爭議營地、眷地移交國有財產署,已移交者應造冊列表並擬具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土地流失始於日據時期,因原住民無文字及地政單位,難以提出證據,導致土地收歸國有。
- 表示原住民保留地產權法令規範明確,但傳統領域土地尚無法律規範調查、劃定及使用程序,正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及「公有土地劃設辦法」法制作業。
- 承認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已施行二三十年,有許多作業規範及流程須檢討,內部已召開17次會議進行修正,但時間上需更多寬限以通盤檢討。
- 回應國民黨及救國團占用原住民保留地租金確實很低,將研究調高租金,並針對違反規定部分強制收回。
- 承諾將蘭嶼達悟族提出的污水處理、野溪防洪整治及環島公路等基本改善需求列為重要紀錄,並做進一步規劃整理。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說明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清理進度,祭祀公業申報率60.98%,神明會45.63%,已完成標售及囑託登記案件不多。
- 表示地籍清理條例與祭祀公業條例同步施行,持續加強宣導,若民眾未能申報,地方政府將依法代為標售,但在決標前提出異議可中止標售。
- 回應地籍清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土地清理完成率約52%,已修改條例處理持分不等於一等問題,可逕為重新核算。
- 說明祭祀公業申報需檢附派下員名冊,戶政系統可協助查詢親屬關聯性,但涉及財產權,規定較嚴謹。
- 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已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正啟動檢討,但因地方意見分歧,無強制完成時程。
- 回應土地徵收已依市價進行,但公共設施開闢仍面臨經費困難;已徵收未使用的土地,逾期5年民眾可申請買回或地方政府主動廢止徵收。
- 回應土城大墓公個案,將與新北市政府討論協助成立財團法人,並檢討規約修改門檻問題。
- 說明內政部對國民黨產「C1代碼」註記問題的立場,強調應由財政部向地方政府申請登錄,並由申請機關決定註記內容及法律依據。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管處處長
- 說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正在修正,已召開17次內部會議,修正內容多,後續需縣鄉及跨部會協商。
- 解釋原住民保留地劃設標準是請各公產機關提供土地,而非原民會選擇;對於枋山鄉南世靶場土地爭議,表示將在管理辦法修正中處理。
- 澄清土審會為諮詢單位,實質核定權在縣政府,將去函各級政府機關明確告知土審會角色。
- 表示國土計畫法通過後,將委外配合內政部營建署進行地方說明,並將原住民特定區域、備載用地、成長管理、建地不足等納入檢討。
- 說明區域計畫法施行前既有原住民建物合法化正在進行,已與內政部配合檢討部落建地編定及申請簡化,預計明年底完成尖石部落。
- 解釋2萬多公頃他項權利土地並非指增劃編,而是已設定他項權利部分,許多已滿5年但未取得所有權,正逐一克服問題,已發解釋函令,約6千人受惠。
- 回應國民黨及救國團承租原住民保留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易收回,將研究租金調整,並針對違反規定部分要求收回;承認救國團營利經營與原基法精神值得爭議。
- 承諾會去釐清台東縣獎學會土地權屬,若為公有地將朝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努力。
施明賜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 回應苗栗金連成家族個案,表示因權屬不清,公告清理後無繼承人申請,目前只能透過標售,由占用人、承租人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
- 說明繳納地價稅不一定能證明土地所有權,因為找不到所有權人時會向承租人或占用人課稅,仍需足資證明文件。
- 回應濟美會案例,承認有時難從登記名義人判斷土地性質,可能因當事人舉證不足導致權屬認定爭議。
江惠琴 內政部民政司科長
- 說明認定祭祀公業需有享祀人、設立人、獨立財產及派下員四要件,享祀人即第一代祖先。
- 表示祭祀公業申報不需檢附相關設立資料,只要有其他佐證可供認定,公所都會受理審查。
- 解釋函釋中「視實際需要本權責核處」是指若民眾檢附的個人資料或部分戶籍謄本能釐清派下員親屬關係,受理機關即可受理。
邊子樹 財政部國產署副署長
- 回應國有財產署購買土地均按市價查估。
- 表示國防部列管的眷改地或營改地屬公用財產,處理需與國防部聯繫,承諾兩週內提供相關資料。
楊宏志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
- 回應芒果樹是否為造林樹種需視土地屬性及經營方式,並指出農民施用除草劑或農藥可能影響水質。
- 表示林務局收編納入國產署的地籍資料應有保存,但對於人民無法提出地籍資料的爭議土地,林務局不認為具有爭議性。
李豐彥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專門委員
- 說明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若要將土地移交財政部國產署必須先行處理地上物或地上住戶問題。
鄭英弘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
- 說明規約修正原則上尊重會員決議,地籍清理條例有相關規定,特殊情況可透過規約特別處理,需與新北市政府協調協助。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照案通過,要求國防部於產權爭議釐清前,不得將爭議營地、眷地移交國有財產署,已移交者應造冊列表於1個月內擬具書面報告至內政委員會。
- 臨時提案第2案照案通過,要求原民會、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農委會、國防部、行政院退輔會將歷年民眾陳情土地財產權爭議無法解決之案件統計彙整成冊,於1個月內擬具書面報告送內政委員會,提供修法參考。
- 臨時提案第3案因委員有異議,不予討論。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 徐委員榛蔚、陳委員怡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901
- 卷/期/冊
- 105/39/1
- 發布日期
- 2016-06-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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