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公聽會:制度、永續與管理挑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18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舉辦「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公聽會,聚焦台灣遠洋漁業制度與永續發展。與會學者專家、產業公會、NGO及立法委員就國際漁業管理、罰則輕重、漁工權益、漁業資源使用費及政府輔導機制等議題廣泛交換意見。會議將詳實記錄各方建議,作為後續法案討論與修法的重要依據。
討論事項一
審議「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暨探討遠洋漁業永續發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內容,以及其對台灣遠洋漁業制度與永續發展的影響。
- 會議廣泛聽取各界對國際漁業管理趨勢、打擊IUU漁撈、漁工權益保障、漁業管理經費、罰則合理性及政府輔導機制等關鍵議題的意見。
相關爭議
- 罰則過重與合理性:漁業界普遍認為草案中200萬元至1,000萬元甚至更高的罰鍰過重,且未區分故意與非故意行為,恐讓守法漁民傾家蕩產;學者及NGO則支持重罰以嚇阻違法並維護國家聲譽。
- 溝通不足與立法過程:立法委員及漁民團體質疑漁業署在修法過程中與漁業界溝通不足,資訊不透明,且過度受歐盟黃牌壓力影響,而非充分考量漁民實況。
- 漁業資源使用費:漁民反對額外收取「漁業資源使用費」,認為已繳納入漁費及通訊費,再收費是「滅漁」;漁業署則解釋費用用於國際會費與資源研究,為使用者付費原則。
- 漁工權益與勞基法適用:綠色和平基金會指出境外僱用漁工不適用勞基法,導致薪資及工時缺乏保障,易受剝削;漁業署則澄清台灣漁工制度與泰國血汗漁工案不同,但承諾加強保障。
- 法案定位與輔導功能:立法委員認為行政院版草案過於偏重管制與處罰,缺乏對遠洋漁業的輔導與發展功能,建議應轉型為「遠洋漁業發展條例」。
- 不同噸位漁船罰則區分:漁民呼籲應區分100噸以下小船與大型遠洋漁船的罰則,避免小船因輕微違規而破產,並建議對可監控的近海漁船應有不同管理方式。
- 資訊系統與透明度:綠色和平建議整合漁船資訊並公開,參考韓國案例提升供應鏈透明度;漁民則抱怨VMS故障罰則不近人情,且中華漁協資訊未統一整合,造成漁民困擾。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及漁業署在修法前未充分與漁業界溝通,也未召開公聽會。
- 詢問修法時程、法案是否已送歐盟,以及國家對遠洋漁業的扶植角色。
- 建議新舊政府交接之際,農委會撤回現有提案,重新與漁業界研商可接受的版本。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罰則過重且不體貼漁民,質疑是否參考其他國家法條。
- 批評政府在歐盟黃牌壓力下,公權力壓制漁民,未考慮對產業的關愛。
- 強調法條定義不清,容易入人於罪,恐埋下以後的紛爭。
- 呼籲政府應增加「日出條款」,並重視漁民心聲,避免「滅漁」。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譴責漁業署在修法過程中溝通保守、資訊不透明,過度受歐盟影響。
- 強調修法應謹慎,避免過重罰則傷害守法漁民,但支持打擊非法業者。
- 主張遠洋漁業條例不應僅是管制性條例,應具備輔導與發展功能,建議更名為「遠洋漁業發展條例」。
- 建議設置「遠洋漁業發展基金」,並提升漁業主管機關層級(如海洋部),以提供更多資源。
相關人員回應
李國添 教授
- 強調遠洋漁業永續發展策略應包含持續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與NGO良性互動、合作打擊IUU漁撈及強迫勞動。
- 指出台灣漁業管理經費及研究經費嚴重不足,是導致歐盟舉黃牌的重要原因。
- 建議政府應與外國夥伴、利害關係人及NGO合作,在漁業與勞工議題上透明化合作。
謝文榮 理事長
- 強調台灣區鮪魚公會為永續經營已減船183艘,仍負債20億,證明對資源永續利用的支持。
- 說明現行電子回報系統、VMS等管理措施已非常嚴格,政府對漁船行蹤與漁獲量皆有監控。
- 反對漁業三法中模糊的規定及「唯一死刑」的重罰,要求區分故意與非故意行為,並依情節輕重處罰。
鄭明修 研究員
- 建議對違法漁船或船公司採取更嚴厲處罰,例如二次故意違法即撤照,以維護國家聲譽。
- 建議台灣應與各國簽訂漁業合作協定,負起全球社會責任,並對大陸大型漁船在爭議海域的捕撈行為採取管理措施。
- 主張未來漁業發展應採取小農、小漁制度,鼓勵小船和真正的漁民,以應對資源枯竭和漁業大型化、財團化的趨勢。
黃昭欽 總幹事
- 指出漁民並非怕管理,而是擔心法律條文字義模糊不清導致被冤枉,可能因非故意行為傾家蕩產。
- 說明現行漁船管理嚴格,包括兩套BNS定位系統、電子漁獲回報、轉載預報及國際觀察員監控。
- 強調漁業法修正重點應是防堵不法者破壞合法漁民權益,並支持加強管理以嚇阻違法,而非損害合法漁民。
- 呼籲國家應投注經費培訓漁業幹部,以解決遠洋漁業勞動力缺乏及人力斷層問題。
- 反映國外漁業合作已繳交入漁費,若再收資源使用費恐重複剝削,且行政報備流程耗時影響合作機會。
陳璋玲 副所長
- 建議政府加強市場式管理(如漁獲貿易認證)與參與式管理(漁業人自我管理)。
- 支持重罰方向,認為當違規利益遠大於成本時,違規行為會增加,重罰有嚇阻作用。
- 肯定遠洋漁業管理條例引用資源使用管理費概念,認為業者應負擔管理成本。
- 建議主管機關釐清「遠洋漁業條例」與「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間的關係與競合問題,並考慮整合。
- 呼籲沿近海漁業也應得到相同重視,提升在地化、社區共管式的漁業管理強度。
蔡佩芸 主任
- 建議漁業署整合遠洋船隊資訊並提升透明度,建立類似中西太平洋委員會的資訊系統,參考韓國公開船隻名單及捕獲量。
- 指出台灣遠洋漁業存在境外僱用漁工的人權問題,因不適用勞基法導致薪資、工時及工作條件保障不足,建議討論勞基法適用性。
- 建議統一FOC條例與遠洋漁業條例的用詞定義,並建立與船籍國的執法合作機制。
- 建議成立政院級跨部會小組(含漁業署、海巡署、移民署、外交部、勞動部),以落實遠洋漁業的複雜管理。
吳佳其 研究員
- 建議將法條中「發展」目標改為「永續經營」目標,並以海洋科學基礎研究取代新漁場開發。
- 建議成立專家小組訂定預警原則及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並公告行動計畫且定期評估更新。
- 呼籲資訊公開,建議在法條中強調供應鏈透明度,並要求整合資訊系統中的資料應公開且持續更新。
- 建議將新科技及新技術補助擴及實際漁民,並公開受補助成果報告。
- 質疑委託民間單位進行監控管理、檢查、觀察員指派可能缺乏公權力,應再思考更完善的管理方式。
劉文宏 教授
- 強調遠洋漁業永續發展應在生態基礎下,最大化台灣的社會、經濟和外交利益。
- 建議利用智慧科技開發漁獲資料蒐集APP,提升資料庫完整性,並透過跨部會組織進行對外協調談判。
- 建議結合外交資源與政府開發援助計畫,保障國人漁業權利,並參考他國經驗輔導漁業轉型。
- 提出多項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細部條文修正建議,包括刪除對漁業合作國內部事務的限制、明確他國許可要件、增列變更船籍旗規定、區分故意與過失行為、提高罰鍰門檻、強化資訊公開、調整罰鍰倍數及沒入漁船適用範圍等。
林漢丑 總幹事
- 反映漁業署在地方說明會後未修改業者合理建議,特別是第35條船長違法船員連坐處分規定極不合理。
- 指出漁船已有多項費用負擔,再收漁業資源使用費是「滅漁」,希望政府多關懷漁民。
- 認為罰則過重,尤其對100噸以下漁船,禁港比罰錢更具殺傷力,會導致漁船被扣押。
- 質疑外籍漁工無法辨識禁捕魚種,漁民恐在不知情下觸法受重罰;VMS故障罰款也不合理,應以勸導為主。
- 建議新科技補助應針對漁民,並補助未來通訊費,而非僅補助廠商。
陳春生 理事長
- 表示歐盟黃牌迫在眉睫,漁業署在急迫下整合意見不成功,希望公聽會能促成漁業永續發展。
- 強調漁業是匯合經濟、外交及國內法規的板塊,法規過嚴或過鬆皆不利國家發展。
- 呼籲政府應有效管理而非限制漁業,並將人力仲介法規化,訂定外勞專業規章,確保人權。
- 建議政府應朝國造電子零件方向努力,降低漁民成本、增加收入、有效管理。
- 希望重新探討遠洋漁業條例,將國內法及遠洋各種噸位的漁船清楚分類處理,以利近海、遠洋漁業發展。
何世杰 秘書長
- 認為我國遠洋漁業條例罰則過嚴,應參考歐盟以記點方式輔導,而非一發現違規即處以200萬至2,000萬元罰款。
- 指出台灣漁船數量大幅減少,質疑若漁業經營容易,為何會無法承受罰則。
- 批評將未裝設e-logbook或誤捕禁捕魚種等視為重大違規,對中小型漁船而言等同宣告破產。
- 澄清泰國血汗漁工案與台灣現行制度不同,勿污衊台灣漁業。
沙志一 副主任委員
- 就溝通問題向與會人士致歉,承諾會要求漁業署做適當調整與回應。
- 澄清「遠洋漁業條例」適用於公海及他國經濟海域,國內經濟海域適用「漁業法」,罰則不同。
- 歸納共識為透過合法作業、公平競爭達成永續漁業目標,並將檢討調整業者提出的公平性要求。
- 澄清鯊魚割鰭棄身標準,台灣執行高標準,將退回符合國際標準,但不會完全沒有管理。
- 說明違規罰金考量國際趨勢,他國對違規漁船罰金高達數十萬至百萬美金,台灣需提高標準。
- 承諾未來將透過13加1子法規儘量排除漁民無心部分或減輕責任,但對故意違法者絕不寬貸。
- 強調會考量建立輔導期、緩衝期,並澄清台灣漁工制度與泰國血汗漁工案不同,承諾加強保障外籍漁工權益。
- 說明漁業資源管理費每年用於繳交國際漁業組織會費及資源研究,為使用者付費原則。
相關後續
- 所有與會者的發言及書面資料將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
- 公聽會報告將提供給本院全體委員、所有參與者及農委會漁業署參考。
- 未來法律具體修法及討論時,將參酌各位的意見,並由農委會漁業署做適當的調整與回應。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901
- 卷/期/冊
- 105/39/1
- 發布日期
- 2016-06-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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