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審查:聚焦議長中立與選舉、利益迴避及詐騙案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會議,上午聽取法務部關於馬來西亞及肯亞電信詐騙案國人遣送中國之專題報告,並通過要求法務部提供相關資料的提案。下午則繼續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並逐條討論多項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核心聚焦於立法院正副院長之議事中立化原則、選舉方式(記名或無記名)及委員會運作效率等議題,最終通過部分條文修正。
討論事項一
法務部專題報告:「馬來西亞遣送電信詐騙案國人至中國」及「肯亞案赴中國談判成果」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主要針對馬來西亞及肯亞電信詐騙案中,台灣籍嫌疑犯被遣送至中國大陸的事件進行說明。
- 會議也關注了肯亞案協商代表團前往中國大陸談判的具體成果與相關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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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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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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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毓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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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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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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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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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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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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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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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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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政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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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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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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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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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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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榮春 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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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洪鈞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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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儒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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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以立 外交部亞太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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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煌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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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明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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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凱 內政部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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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瑞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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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要涉及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查詢義務及罰則等。
相關爭議
第二條第三項增訂案:該項條文在表決中未獲通過 (贊成1人,反對3人),顯示委員對於特定條文增訂存在分歧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聲明不同意第二條暫保留之第三項不予增訂的表決結果。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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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第二條暫保留之第三項不予增訂。
- 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明確監察院、法務部等機關可向有關機構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資料義務。
- 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八條修正通過,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中「交易金額」等文字修正為「交易或補助金額」,其餘照案通過。
- 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明定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罰鍰由監察院或法務部處罰,並細分各類人員的處罰機關。
- 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要求法務部提供跨境詐騙案件及兩岸司法互助資料案
核心議題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101至105年間我國國人涉及跨境詐騙案件的專案名稱、台嫌人數、偵辦、移送遣返及受審情形等詳細資料。
- 關注受審地在我國案件的卷證移交情況,包括卷證是否隨嫌疑犯移交、有無檢察官或公安協同偵辦、證人作證及其他文書或扣押物移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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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我國與中國兩岸司法互助相關資料,以解決國人境外涉案嫌疑犯遣返及卷證併送等爭議。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我國與中國兩岸司法互助相關資料,以解決國人境外涉案嫌疑犯遣返及卷證併送等爭議。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我國與中國兩岸司法互助相關資料,以解決國人境外涉案嫌疑犯遣返及卷證併送等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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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國會改革相關法案 (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多項國會改革法案進行審查,涵蓋立法院組織、委員會運作、職權行使、立法委員行為規範、議事規則及正副院長互選辦法等多個面向。
- 核心討論議題包括立法院正副院長之議事中立化原則、其選舉方式應採記名或無記名投票、委員會數量增減、單一召委制、國會調查權法制化及議事透明化等。
相關爭議
- 議長中立化範圍:國民黨團提案要求正副院長「不得兼任黨職,以及從事黨務活動。違反者,應立即辭去立法院長、副院長職務」,但主席及多位委員認為「黨務活動」定義模糊,且辭職罰則過於嚴苛,恐引發爭議。
- 議長中立化與政治活動界線:有委員質疑若正副院長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將影響其民意代表職責、選民服務及競選連任,尤其對區域立委影響更大,認為應區分議事中立與政治中立。
- 正副院長選舉方式:民進黨團及徐國勇委員等提案主張採「記名投票」,但林德福、許淑華、林為洲委員等認為此舉恐牴觸憲法無記名投票原則,且可能加劇賄選,並擔憂開此先例將影響其他間接選舉。
- 國會遷建議題:林德福委員質疑立法院遷建籌備委員會成立進度緩慢,但台中市政府卻積極推動遷建方案,擔憂決策過程不透明或草率決定。
- 委員會數量調整:段宜康委員建議將委員會從8個增至12個,以強化監督功能,但周陳秀霞委員擔憂委員會人數減少可能導致少數委員獨斷,影響審議品質。
- 國是論壇存廢:林德福委員質疑廢除國是論壇的必要性,認為若廢除應恢復過去的議事程序,以保障小黨發言空間,否則可能導致議事延宕。
- 正副院長解任機制:顧立雄委員指出現行法規僅有正副院長改選辦法,缺乏明確的解任或罷免規定,且改選門檻高於選任門檻,質疑其正當性及是否逾越法律授權。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廢除國是論壇的必要性,認為若廢除應恢復過去議事程序,保障小黨發言空間,否則可能導致議事延宕。
- 關切立法院遷建問題,質疑籌備會成立進度,並擔憂台中市政府過度熱衷恐致決策草率或私相授受。
- 主張正副院長選舉應維持憲法規定的無記名投票,認為記名投票可能助長賄選,且剝奪委員獨立意志。
- 認為對人事的投票應維持無記名,對事可採記名,以保障投票者免受壓力,避免黑道或金錢介入。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反對正副院長選舉採記名投票,認為此舉違反憲法無記名投票原則,且可能導致地方議會賄選情況更嚴重。
- 主張議長中立化應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政黨活動」的定義,並建議國民黨團版本僅保留「不得兼任黨職」部分,刪除「從事黨務活動」及「辭職」的罰則。
- 認為立法院不應不斷擴權或挑戰憲法明文規定,應為台灣長久發展考量,而非為一己之私。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呼籲加速國會改革法案審查,以實現立法院自我要求。
- 質疑議長中立化中「退出政黨活動」的定義與實施困難,認為正副院長作為民意代表,不可能完全脫離政治活動,建議規範應聚焦於「主持議事中立」及「不得擔任黨職」。
- 認為民意代表互選議長應視為議事行為而非憲法所定義的選舉,因此採記名投票不應有違憲問題。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呼籲各政黨應以客觀、寬廣的視野共同創造可行且可長可久的制度和法案,而非為一己之私。
- 建議立法院應努力避免議事衝突,建立理性國會形象,並透過國會調查權法制化強化監督功能。
- 質疑將委員會從8個增為12個的提案,擔憂委員會人數減少恐導致少數委員呼風喚雨,產生弊端。
- 建議研議將立法委員參加委員會的限制從1個增至2個,以擴大委員對法律案和預算案的參與。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會改革核心在於改變委員會會場擺設,使其更像會議而非競技場。
- 力倡單一召委制,認為現行雙召委制獨步全球且運作不佳,應透過配套保障少數黨提案權。
- 建議增加委員會數量至至少12個,以扁平化組織、強化對應部會的監督力道,避免委員會監督無力。
- 主張改革協商制度,認為法案出委員會後不應輕易被黨團拉下協商,且協商應回歸委員會,由召委主持,所有委員會委員皆應參與。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正副院長解任或罷免機制不明確,認為現行選舉辦法中高門檻的改選規定可能逾越法律授權,且任期規定不清。
- 建議議長中立化應聚焦於「不得兼任黨職」,認為這能維持議事中立的外觀,而「黨務活動」定義模糊且難以實踐。
- 引用法院判決,認為議員互選議長屬議事行為,基於責任政治精神,採記名投票不違憲,且能彰顯國會自律原則。
- 認為社會團體理監事選舉多採記名,因其受託於會員,責任政治精神大於個人隱私,此邏輯可適用於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會議長中立化應指「議事中立」而非「政治中立」,因正副院長仍是政治工作者,不可能完全脫離政治活動。
- 建議議長中立化之立法應考慮透過憲政慣例運作,不宜過度限縮其院外活動,以符合民意代表的本質。
- 質疑委員會數量增加雖可強化監督,但可能導致實質審查委員人數減少,影響審議品質,需權衡利弊。
- 支持正副院長選舉採記名投票,認為此為議事行為,基於國會自律和責任政治,應對政治決定負責。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會改革是選民期盼,旨在實現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鼎立,確保立法權不淪為行政院的橡皮圖章。
- 認為議長中立化應包括副院長,其內涵應聚焦於執行職務時的政治中立,不得利用職權或資源獨厚特定政黨,而非完全隔絕政治活動。
- 主張正副院長應「不得兼任黨職和政治團體職務」,並認為此為最小範圍的規範,可避免黨職所衍生的政黨影響力。
- 支持正副院長選舉採記名投票,認為這能彰顯責任政治,要求委員對選民負責,避免游走法律邊緣,並質疑無記名投票下賄選的說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五院院長是否為該院委員、任期長短等憲政設計不一致,建議應重新檢討並在《立法院組織法》中明確化正副院長任期為4年。
- 主張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視為議事行為而非憲法所規定的選舉行為,因此採記名投票不應有違憲問題。
- 認為應確認立法院正副院長產生方式及任期明確化為國會改革的重點。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會頻道及手機App改善進度,肯定新媒體轉播的成效,並要求提供相關數據報告。
- 認為議長中立化中「不得從事政黨活動」的範疇模糊難以界定,強調議長中立更多需依賴個人自律,而非嚴格法規規範。
- 指出台灣議會制度與西方國家不同,執行議長中立化面臨挑戰,法規制定困難,若議長逾越期待,透過紀律委員會處理亦有實務困難。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正副院長「不得擔任黨職」的明確規範,但對於「參與政黨活動」的界定困難表示疑慮。
- 認為若要更嚴格規範議長中立,可考慮要求其「退出政黨」,但承認這涉及不分區立委資格問題。
- 主張正副院長選舉應維持無記名投票,認為記名投票與賄選無絕對關係,且可能使賄選更容易發生,並剝奪委員獨立自主投票的權利。
- 提醒若立法院採記名投票,可能開先例導致其他間接選舉(如農會、民間團體理監事)也改採記名,需慎重考量此連鎖效應。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建議《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修正為「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以更全面涵蓋議長中立的職責。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嘉 立法院秘書長
- 表示國會改革議題廣泛,涉及81個提案,需整合與討論,但均為建立更有效能與人性化國會制度的建議。
- 說明立法院已積極推動開放公民記者採訪、規劃旁聽硬體配置、議事公益無償播出(已逾100萬人次點閱)、官網改版及強化委員服務等國會改革措施。
- 認為國是論壇的廢除需各黨團理性討論與溝通,並考量廢除可能造成的後遺症。
- 指出國會搬遷問題影響層面廣,涉及國家發展規劃,目前相關提案仍在協商中,籌備委員會尚未成立,強調決策需朝野共識。
- 認為議長中立化與記名投票無直接關係,中立化指議長主持議事客觀中立,蘇院長已做到退出政黨活動及辭去黨職。
- 承認「退出政黨活動」定義模糊,實務執行困難,多數獨立機關委員僅要求退出黨職,不涉及退出黨籍或完全不參與政治活動。
- 表示立法院在空間和職員方面有能力因應委員會數量增加至12個的調整,但最終決定尊重委員共識。
- 認為正副院長任期應為4年,並同意在組織法中明確化會更清晰。
- 同意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採記名投票屬議事行為,不違憲,但強調其利弊需慎重考量,因可能影響其他間接選舉。
高百祥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 說明立法院正副院長改選辦法中,改選需全體委員三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委員通過的門檻,旨在維持議長主持會議的穩定性。
- 指出正副院長任期是跟隨立法委員任期而定,組織法第十三條有相關規定。
- 表示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範的是「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而立法院正副院長互選屬議事行為,大法官解釋認為其不受該條文限制,採記名投票不違憲。
- 說明英美德法日等國議長中立化的做法各異,美國議長不被要求退出政黨,英國、日本則有退出政黨的政治慣例,但並非明文法規。
- 指出我國憲法對立法委員並未要求「超出黨派」,但院長職責要求主持議事公平中立,保護多數與少數。
- 認為「政黨活動」定義模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也未細分,實務上院長辭去黨職但維持黨籍,符合行政中立法精神。
- 表示立法院正副院長互選辦法採記名或無記名,屬國會自律事項,定於辦法較能彰顯此原則,若定於法律恐牽涉行政院覆議權等憲政關係。
張孟元 立法院資訊處處長
- 報告國會頻道新媒體部分至5月13日已超過100萬人次觀賞,且幾乎沒有成本,未來試辦結束後將繼續免費提供服務。
尹章中 立法院公報處處長
- 報告國會頻道電視轉播部分將於6月6日提出完整分析報告,初步觀察偏遠地區收視需求較大。
陳志章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 說明人民團體法對政治團體與政黨的區別:政治團體以協助形成國民共同政治意志為目的,政黨則以推派候選人參與選舉為目的。
相關後續
-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修正通過,內容為:「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 因組織法還有其他版本未併案處理,第三條雖修正通過,但需待後續處理。
-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修正通過,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以記名投票互選之」。
-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之一修正通過,規定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第一會期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已處理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
- 《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除第三條外,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
- 委員劉世芳提出書面意見,建議立法院增設手語同步議事轉播,並要求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張宏陸提出書面意見,建議議長中立化應著眼於制度建立,加強議長會外行為制約,並廢止政黨協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4001
- 卷/期/冊
- 105/40/1
- 發布日期
- 2016-06-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