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配套法案、法院組織法強制處分庭與相關特別刑法修正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05-23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刑法第四十條追溯沒收提案未獲共識而作罷;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修正通過以確保7月1日新法順利銜接;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明定設立刑事強制處分庭,並針對各法院員額及業務量訂定附帶決議;同時完成刑事訴訟法認罪協商範圍及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配套修正案之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討論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是否得在5年內針對未及調查之隱藏性不法利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相關爭議
法務部主張為剝奪隱藏性不法利得,應允許判決確定後5年內憑新證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立委顧立雄、尤美女、蔡易餘等人則強烈反對,認為此舉違反一事不再理、破壞既判力與罪刑架構,亦形同對被告及第三人進行不合理的實質追溯,侵害人權。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引用的外國立法例與我國實務運作完全不同,批評判決確定後單獨宣告沒收會動搖罪刑本身。
- 認為若要處理隱藏性不法利得應透過再審程序,僅憑單獨聲請沒收在法理上不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判決確定後5年內可單獨宣告沒收完全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與雙重起訴禁止,嚴重違背人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審理過程未釐清犯罪所得卻拖到判決確定後重啟調查,將使判決確定陷入危險,且質疑判決確定後是否還能發動強制處分。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因被告或第三人隱藏性財產在審判中未查獲,為免不法利得無法剝奪,參考行政執行法及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建議給予5年追償期。
- 強調此為針對沒收的特別處斷,不涉及有罪無罪之重新認定,適用條件亦有嚴格限制。
相關後續
經協商後,委員曾銘宗等 16 人擬具之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不予採納。
討論事項二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是否應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以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避免法官預斷。
相關爭議
法務部主張應將審判中的羈押、延押等強制處分也納入專庭處理以避免法官預斷;司法院則考量各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差異極大,全面強制設置專庭將造成嚴重人力負擔與浪費。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認為審判中的羈押多採法院依職權進行,若要強制由非本案法官的專庭處理,現行訴訟制度在實務上根本無法操作。
- 主計與人力調配應顧及小規模法院的實際執行困難。
相關人員回應
林瑞斌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強制處分案件量浮動,且部分二類或規模較小的法院總法官人數極少,強制設庭會造成人力嚴重浪費。
- 建議施行日期定於 106 年 1 月 1 日,以配合年度事務分配作業。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主張審判中移審及延押等決定亦應由客觀專業的強制處分專庭法官處理,以維持法院公平、避免預斷。
相關後續
- 採用司法院提出的增訂條文建議,明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強制處分庭之法院,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
- 通過附帶決議:第一類法院應設刑事強制處分庭,第二、三類法院得視情況以專股代替,其餘法院得不設立。
討論事項三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案與相關特別法沒收規定
核心議題
討論刑法修正施行前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是否停止適用,以及如何銜接相關特別刑法。
相關爭議
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特別法沒收規定是否全數凍結歸零、是否產生空窗期,以及「制定日前」之定義及特別法保全追徵與刑訴法之競合進行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認為將 105 年 7 月 1 日訂為明確施行基準日較為適當,並主張其他特別法應配合於 7 月 1 日後陸續審議通過。
- 指出實體法與訴訟法若未妥善銜接,將導致實務運作發生混亂。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為避免各部會來不及配合修法產生空窗期,建議針對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三法個別修正並定於 7 月 1 日同步施行。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提醒若特別法中未搭配法官保留原則的保全追徵規定繼續有效,將與新修正的沒收程序發生適用上的衝突與法律瑕疵。
相關後續
- 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修正為明定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且 105 年 7 月 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 同步完成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相關條文之配套修正,並明定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討論事項四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認罪協商範圍)
核心議題
研商認罪協商之範圍是否包括「沒收」。
相關爭議
法務部認為將沒收納入認罪協商範圍有助於加速事實認定與量刑,司法院則對其實際操作與事實認定之影響提出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沒收納入認罪協商範圍,依照林為洲等委員提案通過。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將沒收納入協商可能會牽涉犯罪事實認定,導致法官在實務上未必敢多加使用。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協商範圍包含沒收有助於快速確定罪刑與事實認定,若沒收範圍差異過大,法官依現行規定亦可做「不得為協商」之判決。
相關後續
照林為洲等人提案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修正案通過,將沒收納入認罪協商範圍,並請法務部補充修法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4001
- 卷/期/冊
- 105/40/1
- 發布日期
- 2016-06-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