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關於正副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之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05-26
本次協商主要研商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修正草案,聚焦地方各級民意機構正副議長選舉是否應改為記名投票。民進黨與時代力量主張記名投票以落實責任政治、公開透明;國民黨與親民黨則擔憂小黨及無黨籍議員承受政治壓力,且恐助長金錢或黑道介入。經內政部、中選會、司法院及法務部說明無違憲之虞後,因朝野歧見過大未達成共識,主席裁示交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地方各級民意機構正副議長選舉與罷免應否由現行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
相關爭議
- 是否落實責任政治與公開透明:民進黨與時代力量主張記名投票能讓民意代表對選民與政黨負責,消弭不必要干擾與弊端;國民黨與親民黨則認為應保障議員秘密投票權,且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亦採不記名投票,法律規範應一致。
- 基層議員壓力與外部勢力干擾:國民黨質疑地方有30%以上無黨籍議員,記名投票會對小黨及無黨籍議員造成莫大壓力,甚至可能淪為金錢或黑道介入與控制的工具。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認為民意代表受人民委託,議長副議長選舉採用記名投票才能公開清楚表示立場,是負責任的做法並可消弭干擾。
- 強調修法明定記名投票就是立法的目的,若無法取得共識即留待院會表決。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指出地方議會除兩大黨外,有許多無黨及小黨議員,開放記名投票會讓他們在面對政黨推薦候選人時產生極大壓力,甚至擔憂選前遭人控制。
- 認為立法院身為最高民意機構採不記名投票,地方議會也應舉重以明輕保持一致,修法改為記名投票等於剝奪秘密投票權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強調時代力量主張國會改革應落實公開透明,地方議會也必須如此,政治人物應對選民公開負責。
- 認為記名投票可避免買票等弊端,支持推動記名投票法案。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正副院長依憲法第129條採不記名投票,若要求地方正副議長採記名投票在法理邏輯上有矛盾。
- 主張若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要改記名投票,代表會主席選舉是否也應一併規範。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秘密投票能讓議員在面對黑道背景等候選人時保有私有的決定空間,若改為全部亮票恐引發沒完沒了的干擾。
- 質疑中央硬性規範地方議會亮票是否會牴觸地方制度法,且批評執政黨用多數暴力處理法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地方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是落實責任政治,讓每個議員選出來都可以對選民負責。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曾認定該記名而未記名即屬違憲,證明記名投票具備憲法與程序正當性。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過去到地方召開座談會時地方意見不一,不適合強制要求地方採取公開作法。
- 認為立法院公開亮票有其政治責任,但地方議會與代表會情況不同,應參考內政部資料。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地方議會有超過30%無黨籍議員,強制記名投票究竟是推動陽光法案還是助長金錢與暴力介入。
- 批評民進黨仗著人數優勢強行表決,未顧及地方政治生態的特殊性。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認為朝野協商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成功與否皆屬正常程序,不應互相放狠話或以審查預算做為報復。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從憲法來看,第129條規定的無記名投票並未涵蓋地方正副議長選舉,因此是否採記名或不記名投票屬於立法的空間與範疇。
- 指出我國為單一國家而非聯邦國家,中央依法本來就有權限透過地方制度法對地方制度尋求一致的規定。
- 不論採取何種投票方式內政部皆會予以尊重。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指出世界各國民意機構議長副議長選舉記名與不記名兩種方法皆有,各有立論基礎與利弊。
- 說明中選會負責直接選舉,地方議長副議長選舉屬於間接選舉,如何處理為立法院職權,中選會尊重內政部意見。
張瓊文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具體違憲與否屬於大法官權限,司法院僅提供憲法相關規定參考。
- 認為憲法第129條規範的選舉範圍未直接涵蓋地方議會議長選舉,因此修改規定並沒有那麼直接涉及違憲,屬於有解釋空間的立法裁量範圍。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引述多位憲法學者見解,指憲法第129條所稱無記名投票是指憲法直接規定的選舉,不包含議長選舉。
- 說明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認為議員投票圈選何人屬個人政治意向與議員自由行使投票權內涵,投票後告知他人屬自願放棄秘密投票自由,無違法違憲問題。
- 參考美、日等國立法例,美國眾議院議長選舉實務上有採記名,日本參議院首相選舉採記名、議長選舉採不記名,顯示各國規定不同,法務部尊重委員決定。
相關後續
- 朝野黨團對地方正副議長選舉是否改採記名投票歧見過大,無法達成共識。
- 主席裁示本次協商不予達成共識,依5月23日協商結論,於5月27日依照院會程序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4001
- 卷/期/冊
- 105/40/1
- 發布日期
- 2016-06-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