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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部組織與職權行使法案審查:聚焦DNA鑑定與證物監管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1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多項立法院內部組織與職權行使法案進行審查,並重點討論「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會議就DNA鑑定在冤案平反中的應用、聲請主體、鑑定技術及證物保存等議題進行深入質詢,同時也處理了家事調查官員額及證物監管鏈機制的臨時提案。部分「立法院組織法」條文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修正案經逐條審查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多項「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十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一系列關於立法院內部組織、各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立法委員行為、修憲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議事規則的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職務限制、選舉辦法修正,以及其他涉及立法程序與規範的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偵查、審判階段是否有瑕疵導致冤案,並強調判決確定前蒐集證據的重要性。
  • 關切司法院對準總統蔡英文「顧客導向」、「柔性司法」改革理念的理解程度。
  • 認為以醫病關係比喻司法改革不甚適當,擔憂改革後法官與檢察官的工作壓力與待遇問題。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為人權法案,並指出現行再審要件過苛。
  • 質疑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應為法務部或司法院,認為兩邊互推。
  • 對草案中「合理相信」的抽象性用語表示疑慮,認為可能導致認定標準不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不滿法務部未提出書面報告卻在口頭說明時提出意見,認為是對立法院不尊重。
  • 質疑國內DNA鑑定技術的統一標準與組數,認為各單位應研究如何統一。
  • 指出再審案件開啟率極低,認為此法案有必要儘速通過以保障人權,避免冤枉。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同DNA鑑定技術能協助司法發現真相、平反冤案,支持大力推動相關法案。
  • 質疑司法是否如醫病關係般「誤診在所難免」,並呼籲司法院建立有效降低誤判的機制。
  • 詢問「合理相信」作為再審新事證的標準是否足夠明確,以及檢察官是否應列為聲請人。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是否能有效提高再審率,並詢問重啟鑑定所需費用。
  • 關切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導致的誤判風險,以及如何防範以提升司法品質。
  • 詢問現場採證DNA受環境影響的準確性問題,並建議爭取預算改善DNA保存環境。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出「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旨在提供更明確、迅速的平反機制。
  • 關切現行偵查實務上哪些犯罪類型會採集DNA跡證,以及DNA檢體在不同單位的儲存與鑑定規範。
  • 建議司法院會同法務部通盤檢討DNA檢體貯存保管及鑑定相關法規。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若由檢察官負責聲請DNA鑑定,當檢察官不理會時,受判決人將無救濟管道。
  • 強調DNA鑑定是唯一能經時間考驗並重新檢視的科學證據,應給予受判決人聲請平反的機會。
  • 指出刑事警察局在判決確定後,針對重新鑑定案件的處理多半是被動或基於善意,缺乏制度性保障。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死刑定讞案件的再審期限與執行死刑的時程問題,特別是鄭捷案在18天內執行死刑的合理性。
  • 對法務部決定死刑執行順序的標準表示不解與憤怒,認為政府機關輕率處置生命。
  • 批評司法院在捍衛人權方面僅固守法條細節,卻忽略法律原則與精神的空白之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的主管機關應為司法院,而非法務部,因再審聲請權屬於人民向法院提出。
  • 指出被告無法自行取得檢體進行鑑定,法院應協助調出檢體送鑑定,以啟動再審程序。
  • 關切贓證物管理混亂,監察院糾正後仍有法院缺乏贓證物庫,呼籲建立科學化管理與證物監管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即便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仍有補充有利被告證據的義務,應由法院主動要求檢察官重新鑑定DNA。
  • 強調開啟DNA重新鑑定機制對提升法院社會信賴度與避免冤案有正面意義。
  • 質疑浩鼎案中對翁啟惠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認為檢察官未充分考量對台灣生技產業的影響,建議可採責付等替代方式。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肯定「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的修法方向,認為可減少冤案並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批評司法院與法務部過去未主動提出此類法案,缺乏自行改革、主動進步的精神。
  • 強調DNA鑑定在平反冤案中的重要性,並指出美國類似組織已成功平反大量案件,呼籲台灣共同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肯定「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立意良善,但認為應由檢察官基於客觀性義務發動DNA鑑定,而非法院。
  • 指出法院不負蒐集證據義務,且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實務已提供受判決人聲請DNA鑑定的機會。
  • 對草案中「合理相信」等模糊用語表示疑慮,認為其標準不一。
  • 說明司法院在家事事件中推動「柔性司法」的改革目標。
  • 表示DNA鑑定技術日新月異,與過去的鑑定技術存在落差。
  • 強調刑事案件蒐集證據在案發時應澈底進行,以避免事後物證滅失導致認定困難。
  • 同意正義的追求勝於法的安定性,且法官與檢察官應追求公平正義,為人民服務。
  • 說明觀審制度已進行48場模擬法庭演習,達到宣導效果,且人民對此制度接受度高。
  • 表示DNA鑑定案件在再審中佔比較少,預估新條例通過後再審案件數量不會大幅增加。
  • 說明司法院已與法務部協調建立贓證物品電子系統,以利各法院引用相關證據資料。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完全贊同「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的立法目的,但認為程序上仍有待斟酌。
  • 表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具有客觀性義務,應善盡蒐集證據職責。
  • 說明台灣DNA鑑定技術與世界同步,公務單位可做到30組以上,民間甚至可達60多組。
  • 強調第一線司法警察人員在證據蒐集方面訓練有素,應能避免證據受損。
  • 表示法醫研究所對檢體保存30年,但良好的保存環境需經費挹注。
  • 強調DNA證據在辦案中非常重要,但檢察官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
  • 表示檢察官主動聲請再審有案例,如呂介閔和鄭性澤案。
  • 說明法務部已責成台高檢重新檢視贓證物保管,並建立SOP,每年進行業務檢查以減少問題。

紀明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DNA鑑定費用平均每案至少2萬元以上。
  • 表示一般案件的STR鑑定做到15組已足夠,Y染色體可做到27組。
  • 指出目前各鑑識單位並無統一規定DNA鑑定組數,但建檔資料多為15組。
  • 說明刑事偵查中,性侵害和命案最常採集DNA跡證。
  • 表示「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由刑事警察局執行,主要儲存與建立犯罪人DNA樣本資料庫,而非刑案現場證物。
  • 澄清所有鑑識中心都已通過ISO認證。

蒲長恩 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處長

  • 說明調查局的DNA鑑定技術與世界同步,Y染色體可應用到27組,STR有15組,部分實驗室可增測至30組以上。
  • 指出調查局負責與現場無關、遺體無關的DNA鑑識,如民事案件、地下工廠或野生動物案件。

程曉桂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主任

  • 說明刑事警察局每年處理約7,000件DNA鑑識工作。
  • 解釋陳龍綺案是因技術主管主動告知法官有新方法,才得以重啟鑑定。
  • 指出DNA-STR鑑定結果的機率已超越全球人口數,但Y-STR鑑別率仍有限制。
  • 說明DNA鑑識技術持續進步,如Y-STR鑑定組數從23組發展到27組。
  • 澄清刑事警察局不會保留刑案現場證物,僅會將萃取後的DNA樣本擺放在冷凍庫,若未用完則有機會再取出。
  • 說明贓證物貯存方式依檢體種類而異,乾燥檢體可在一般環境下保存,尿液需低溫,骨頭需更低溫冷凍處理。
  • 表示證物送交地檢署時會進行包裝封緘,以確保運送過程中的完整性。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同意「家事調查官員額評估」臨時提案,但請求將提交報告期限從1個月放寬至2個月,以利進行量化、質性分析及人員職稱裁改的協調。

相關後續

  • 民進黨黨團等9案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逕行逐條審查,其中第3條修正通過,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 民進黨黨團及委員徐國勇等2案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修正草案逕行逐條審查,其中第1條及第1條之1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探討在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如何透過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技術的進步,放寬再審門檻,賦予受判決人及其家屬聲請重新鑑定的機會,以避免冤案並保障人權。
  • 核心爭議點聚焦於DNA鑑定制度的主管機關、聲請鑑定的主體、鑑定技術的精確度及檢體的保存問題。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爭議:司法院認為應由法務部檢察官基於客觀性義務發動鑑定,因法院無蒐集證據義務;提案委員及多數委員則認為再審聲請屬於法院職權,且被告無法自行取得檢體,應由法院啟動。
  • 聲請門檻「合理相信」定義模糊:司法院認為「合理相信」為抽象用語,標準不一,可能造成認定困難;委員則認為其模糊性提供彈性,但需進一步討論。
  • 現行再審制度是否足夠:司法院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已能達到目的;委員則指出實務上再審開啟率極低,顯示現行制度不足以平反冤案。
  •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實踐問題:委員質疑檢察官在實務上是否都能做到客觀性義務,並指出政治性案件中檢察官辦案的不明確性。
  • 司法資源分配與案件浮濫:司法院擔憂放寬聲請可能造成司法資源負荷,但委員認為DNA鑑定案件數量不多,且能減少冤獄賠償。
  • 證物保存與管理混亂:各方皆指出DNA檢體及贓證物在不同機關間的保存、管理、權責劃分混亂,缺乏統一規範與科學化管理,影響鑑定可信度。
  • 死刑執行期限爭議:有委員質疑對死刑判決在定讞後短時間內執行,相較於輕罪再審期限,顯示政府對人權保障的輕率態度。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放寬刑事案件確定後DNA鑑定再審要件,以避免冤案。
  • 強調DNA鑑定技術進步,可避免冤案重演,並賦予受判決人聲請平反的機會。
  • 質疑若由檢察官主導鑑定,受判決人缺乏救濟管道,主張應向法院聲請。
  • 指出DNA鑑定是唯一能經時間考驗重新檢視的科學證據,應給予機會。
  • 關切刑事警察局在判決確定後,對重新鑑定案件的處理多半是被動或基於善意,缺乏制度性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肯定草案立意良善,但認為檢察官基於客觀性義務應發動鑑定,法院不負蒐集證據義務。
  • 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實務已提供聲請DNA鑑定的機會,且德、日均無特別立法。
  • 對草案中「合理相信」的用語模糊性表示疑慮,認為其標準不一。
  • 強調刑事案件蒐集證據應在案發時澈底,否則物證滅失難還原事實。
  • 認為精確DNA鑑定有助釐清案情,減少冤獄賠償。
  • 表示再審案件涉及DNA鑑定比例較少,預估新條例不會大幅增加案件量。
  • 說明刑事訴訟法未規範死刑執行時點,建議透過法制化避免裁量權過大。
  • 認為法院作為中立裁判者,若負責聲請鑑定恐影響公平法院形象。
  • 指出判決確定後卷證由檢方保管,由檢方職權發動鑑定更為方便。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完全贊同草案的立法目的,但認為程序上需斟酌。
  • 說明台灣DNA鑑定技術與世界同步,公務單位可做到30組以上。
  • 強調第一線司法警察人員在證據蒐集方面訓練有素,應能避免證據受損。
  • 表示DNA證據非常重要,但檢察官辦案會綜合審認所有證據。
  • 指出檢察官依客觀性義務可主動聲請再審,且有案例。
  • 說明法務部對個案不介入、不干預,但強制處分應斟酌所有卷證情形。
  • 表示已責成台高檢重新檢視贓證物保管,並建立SOP,每年進行業務檢查。

紀明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DNA鑑定費用平均每案至少2萬元以上。
  • 表示一般案件的STR鑑定做到15組已足夠,Y染色體可做到27組。
  • 指出刑事偵查中,性侵害和命案最常採集DNA跡證。
  • 澄清所有鑑識中心都已通過ISO認證。

蒲長恩 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處長

  • 說明調查局的DNA鑑定技術與世界同步,Y染色體可應用到27組,STR有15組。
  • 指出調查局負責與現場無關、遺體無關的DNA鑑識,如民事案件、地下工廠或野生動物案件。

程曉桂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主任

  • 說明刑事警察局每年處理約7,000件DNA鑑識工作。
  • 指出DNA鑑識技術持續進步,如Y-STR鑑定組數從23組發展到27組。
  • 澄清刑事警察局不會保留刑案現場證物,但萃取後的DNA樣本若未用完會擺放在冷凍庫。
  • 說明贓證物貯存方式依檢體種類而異,乾燥檢體可在一般環境下保存,尿液需低溫,骨頭需更低溫冷凍處理。

相關後續

  • 主席建議請司法院與提案委員溝通,若有必要,將安排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 本案另定期繼續討論,今天不做逐條討論。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A: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案

核心議題

  • 旨在建立完善的「證物監管鍊」機制,確保證物在偵查、訴訟程序中獲得妥善保存與管理,避免因竄改、污染、滅失等問題導致不當審判或冤案。
  • 現行實務操作欠缺落實,導致證物遺失、保管權責不清、編碼混亂等問題。

相關爭議

主責機關爭議:司法院認為自身非行政機關,不宜擔任會同整合單位,建議改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邀集各相關部會共同草擬。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立「證物監管鍊」機制,以確保證據可信性,避免冤案。
  • 指出我國實務上證物管理諸多疏失,如證物遺失、保管權責不分、編碼混亂等。
  • 強調DNA鑑定技術進步,證物保存更形關鍵,應完善相關機制。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建立證物監管鍊機制,認為此範圍較大,涵蓋證物從偵查到訴訟程序的完整流向。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立證物監管鍊機制,以提高司法審判品質、維護被害人及被告權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建立證物監管鍊機制,以提高司法審判品質、維護被害人及被告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建議將提案中「請司法院會同」修正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由行政院為主體。
  • 指出司法院非行政機關,且法院僅在審判階段處理贓證物保管問題,若採「起訴狀一本」制度將更無保管可能。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建議由法務部、司法院、刑事警察局、國防部與調查局各自提出證物保管報告,而非共同草擬單一機制。
  • 表示各鑑識單位在SOP訂定上皆有相關規範。

相關後續

提案A修正通過,修正為「爰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2個月內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B:評估家事調查官員額並提高預算員額案

核心議題

  • 鑑於家事事件案件量龐大,而家事調查官數量嚴重不足,導致無法支應家事法官調查案件的需求。
  • 旨在評估家事調查官的目前及潛在需求,並提高106年各級法院家事調查官的預算員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評估家事調查官員額,並提高106年預算員額,以因應每年超過15萬件的家事事件量。
  • 指出目前家事調查官數量僅31名,與案件量比例巨大,恐影響案件調查品質。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評估家事調查官員額,並提高預算員額。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評估家事調查官員額,並提高預算員額。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評估家事調查官員額,並提高預算員額。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評估家事調查官員額,並提高預算員額。

相關人員回應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同意提案內容,但請求將提交報告期限從1個月修正為2個月,因涉及內部評估、人事處協調及人員職稱裁改,需要較長時間。
  • 承諾內部評估報告會與人事處密切聯繫,並在2個月內提交完整的報告。

相關後續

提案B修正通過,將提交報告期限從「1個月內」修正為「2個月內」。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C:訂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證物保存規範案

核心議題

  • 我國司法實務上僅有訴訟案卷保管年限,但證物保存缺乏規範,且各單位查核標準不一,導致贓證物保管法制混亂。
  • 旨在要求相關機關訂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證物保存規範,以因應科學鑑定技術進步對證物保存的重要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訂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證物保存規範,指出此案範圍限縮在判決確定後的保存問題。
  • 強調證物保存規範的建立對於DNA鑑定等科學證據至關重要。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訂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證物保存規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訂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證物保存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表示對於已經判決確定的贓證物品,該發還的就發還,該銷毀的就銷毀,宣告沒收的也會處理。
  • 說明法務部已責成台高檢對贓證物保管重新檢視,並建立SOP,每年進行業務檢查以減少問題。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在102年已函請各法院落實贓證物庫巡查盤點制度,並逐年編列預算籌設贓證物品庫,但部分法院仍受限於財政無法興建。
  • 表示為提升管理效率,已修改贓證物品管理系統,增設屆期提醒功能。

相關後續

提案C修正通過,修正為「爰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邀集法務部、刑事警察局及相關機關共同訂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證物保存規範,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54101
卷/期/冊
105/41/1
發布日期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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