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台設置條例修正審查:聚焦頻道近用、董監事透明及財務挑戰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18
LawTrace 法律歷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立法院內政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原民台納入無線數位頻道、確保媒體近用權,以及基金會董監事遴選透明化與勞工代表納入。會議中,委員們就頻道頻譜分配、基金會財務自籌能力、節目品質與管理績效等議題提出質詢,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相關部會加速處理,確保原民台順利運作。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至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由多位立法委員及民進黨黨團提出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涉及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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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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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以上各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其邁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財務申報與處分案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要求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依人民團體法及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規定,向主管機關核備年度預算、決算報告及提供財產狀況,並制定未依限提供資料的處分措施。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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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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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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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決議將「提供相關資料」修正為「進行改善」,餘照案通過。
- 要求內政部會同財政部於一週內提供婦聯會歷年勞軍捐、政府捐助補助數額、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 若婦聯會未依要求進行改善,內政部應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進行撤免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等處分,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以確保原住民族電視台能委託無線電視機構(如公共電視)播送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及公共電視法相關限制,提升收視觸達率。
- 修正第九條,旨在確保原文會董事、監察人遴聘程序的公開透明與公民參與,並納入勞工代表,以落實公共服務傳播媒體的社會責任。
相關爭議
- 頻道頻譜分配爭議: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多位立法委員主張將原民台指配至數位無線CH36頻段,因其頻譜較乾淨,不易受鄰頻干擾;行政院則傾向指配CH25,但該頻段與中視、公視鄰頻干擾嚴重,恐耗費鉅額成本且影響收視品質。
- 基金會財務自籌能力:立法委員許淑華質疑原文會經費高度仰賴政府補助(約96.5%),要求基金會積極開拓財源,增加自籌收入,而非僅提出改善計畫卻無明顯成效。
- 節目品質與管理績效:立法委員 Kolas Yotaka 批評原文會自獨立經營以來,觀眾收視滿意度及新聞獎項數目逐年下滑,質疑其管理團隊的經營方向與用人政策,認為未珍惜原住民族媒體人才。
- 法案審查與協調時程:立法委員黃昭順關切修正案的急迫性,認為NCC及相關單位對法案審查與頻道指配的協調進度緩慢,恐無法趕上8月1日原民台開播時程,影響原鄉收視戶權益。
- 公共電視法第41條適用性:NCC針對原文會委託公視播送節目及廣告是否受公共電視法第41條(不得播送商業廣告)限制提出疑慮,文化部雖已函釋原民台不受此規範,但NCC仍堅持在條文中排除,引發委員不滿,認為是吹毛求疵。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條,旨在將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入不受限制,以便原文會能委託公共電視播送節目及廣告。
- 強調原民會應堅持爭取CH36頻段,並正式行文行政院表達原民會及原住民族委員的意見,以避免CH25的鄰頻干擾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詢問「媒體近用權」的定義與原民台在此方面的職責,並指出相關保障規定。
- 質疑原文會過去一年在爭取原民台成為數位化必載頻道方面所做的努力不足,並要求原文會明確未來工作重點與頻道特色。
- 支持兩項修法,但強調原文會應履行其應盡的權利義務。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觀光飯店無法收看原民台節目的問題,認為原民會及基金會應更積極協調溝通,確保媒體近用權。
- 支持原民台前台長提出的「傳播是基本人權」、「媒體獨立性」、「制定原視法」三點聲明,並要求原民會與基金會採取更積極的作為來實現這些目標。
- 要求原民會與基金會一個月內就飯店收視問題提出積極處理動作。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對彰化縣芳苑鄉新寶國小原住民學生人數急遽下降及安家新村原住民住宅問題的了解與作為。
- 要求原民會近期內提出書面報告,澈底了解並深入思考未來如何照顧居住於沿海、偏遠地區的原住民。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案修正的急迫性,以確保原民台能在8月1日順利在公共電視開播,避免數千甚至3萬多戶原鄉民眾無法收視。
- 譴責NCC不願將原民台指配至CH36頻段,認為CH25的鄰頻干擾問題將耗費鉅額公帑且影響收視品質。
- 要求行政院優先指配CH36頻段給原民台,並表示將召開公聽會爭取。
- 批評NCC在公共電視法第41條廣告規範上的疑慮是吹毛求疵,指出原民台並無商業廣告。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費過度仰賴政府補助,要求其提出開拓財源的具體方案並檢討未落實的問題。
- 關切南投縣原住民鄉自來水普及率偏低的問題,要求原民會提供協助和資源挹注,而非僅依賴競爭型計畫。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詢問新總統就任後對原住民族道歉的內容期望,並強調應逐步落實原住民族自治。
- 關切原民台的普及性,特別是在觀光飯店等公共場所的收視問題,認為這對提升原住民族地位有重大意義。
- 詢問國家級原住民博物館選址問題,建議考慮設在屏東恆春以吸引更多人潮。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強調維護原住民傳播媒體近用權的重要性,並要求原文會提出長期、中期及短期的無線數位台經營規劃與所需預算規模。
- 建議原文會將相關數位無線電視台的規劃資料提交委員會,以便國會協助爭取預算。
- 釐清原民台未來訊號來源將包括數位無線、衛星及有線電視等多種方式。
- 指出廣播電視法對廣告的定義廣泛,不限於商業廣告,條文無需再排除公共電視法第41條。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第四條,旨在讓原民台能無線電視頻道數位化,擴大收視群眾,讓原住民族觀點被聽見。
- 批評原文會獨立經營後,觀眾收視滿意度及新聞獎項數目逐年下滑,質疑其管理團隊未珍惜原住民族媒體人,且管理原則缺乏客觀性。
- 提案修正第九條,主張在董事、監察人遴聘中納入基層勞工代表,由工會自主決定候選人,以落實民主化。
- 對第四條修正案中排除公共電視法第41條廣告限制表示疑慮,擔心可能成為不定時炸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關切未來課綱修訂中原住民族議題的參與和代表性,要求原民會主動爭取參與。
- 質疑原民台自獨立經營以來,雖網路收視增加但缺乏膾炙人口的代表性節目,建議應規劃年度大戲以拓展業務和文化影響力。
- 建議原民會應鼓勵各主流電視台製作或播放原住民族議題節目,促進文化交流。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案修正的急迫性,催促原民會及NCC加速協調,確保原民台能在8月1日開播,避免因程序延誤而來不及。
- 建議NCC應針對緊急事項召開緊急會議,而非等待例行會議排程。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原住民博物館選址於新北市三鶯新生地,認為該地原住民人口密集,且能結合周邊文化、商業發展,帶動人潮與就業。
- 要求原民會堅持在三鶯部落設立博物館,以利原住民文化推廣與社會大眾了解。
相關人員回應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 說明「媒體近用權」指民眾可隨時無障礙接觸媒體。
- 承諾將努力協調爭取CH36頻段,並正式行文行政院表達立場。
- 表示原民會已將偏鄉自來水普及率列為年度重要工作,並與經濟部協調由專業單位主管。
- 支持新總統對原住民族道歉的政見,並期望能針對歷史、土地、司法、社會與分配正義進行真相調查及補償。
- 說明國家級原住民博物館目前暫定選址在新北市三鶯新生地,但最終需待520後重新評估。
- 承認原民台收視滿意度下降,仍有許多努力空間,並承諾將前台長提出的三點聲明作為未來努力目標。
周惠民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
- 說明「媒體近用權」是讓民眾能輕易接觸和使用媒體頻道。
- 表示原文會已與公視簽約,希望能在公視數位頻道上播出節目與廣告,且不只公視,所有無線電視都應提供頻道。
- 表示已與NCC、公視、文化部協調爭取原民台成為必載頻道,但尚未有具體成效。
- 說明原文會自103年自主經營原民台後,致力提升節目品質,希望透過版權販售及小額捐款增加自籌收入,並正建置募款網站。
- 回應原民台開播已11年,花費逾40億元,但仍未有完整歸屬。
- 回應節目製作預算有限,過去較少製作戲劇,但明年起已開始規劃。
拉娃.谷倖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執行長
- 說明原民台目前可透過有線電視、中華電信MOD及衛星收看,並將透過公共電視免費播放。
- 澄清圓山飯店無法收看原民台是因有線電視業者未依必載規定提供,基金會不主動提供設備,但已請飯店行文業者說明。
- 說明DVB-S訊號將於10月8日終止,但偏鄉仍需仰賴DVB-S2衛星訊號收看。
- 指出CH25頻段因鄰頻干擾問題嚴重,將導致原民台耗費鉅額硬體成本且影響收視品質,故堅持爭取CH36頻段。
- 表示已委託專家學者規劃數位頻道經營計畫,預計10月完成,營運計畫書架構已在原民會。
陳坤昇 原住民族委員會 教育文化處處長
- 表示教育部在課綱修訂部分未邀請原民會參加,但原民會曾推薦原住民學者專家進入修訂小組。
- 說明公共電視法第41條規範的電台是指公視基金會所設立的電台,原民台不受此規範。
陳書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簡任視察
- 說明NCC在審查公視委託原民台播送節目時,會考量是否排除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 表示NCC立場尊重文化部意見,若能確保無商業廣告,則不違反公視法,並未堅持納入排除第四十一條的條文。
呂美莉 文化部 科長
- 說明文化部已回復NCC,認為公視法第41條所規範的電台是指公視基金會設立的電台,原民台不受其規範。
- 指出廣播電視法對廣告的定義包含公益、政令等,不限於商業廣告,因此NCC可能對「節目及廣告」有疑慮。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為:「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為:董監事人選遴聘應經立法院審查委員會審查,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並應顧及原住民族代表性、專業性,另應有工會代表一人擔任董事,且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之選任或罷免應由基金會工會自主決定。
- 以上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過黨團協商,推請黃昭順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附帶決議:建請NCC於本案審查通過後,立即召開會議,完成核定作業,俾使原民台得於105年8月1日順利開播,保障原鄉收視戶權利。
- 附帶決議:建請行政院應優先指配較少干擾疑慮之頻段CH36供原住民族電視台播送無線電視使用,以維護媒體近用權益,落實普及服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4101
- 卷/期/冊
- 105/41/1
- 發布日期
- 2016-06-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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