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鐵路法修正案:聚焦事故責任、黃牛票與東部交通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25
LawTrace 法律歷程:鐵路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聽取交通部業務報告,並重點審查鐵路法第62條及第65條修正草案。討論聚焦於鐵路事故責任歸屬、黃牛票與不當購票行為的罰則,以及東部地區交通權益保障等議題。會議通過多項臨時提案,並就鐵路法修正案達成部分共識,將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交通部業務概況報告及委員質詢
核心議題
交通部部長就當前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廣泛質詢,內容涵蓋交通領域的各項政策與執行狀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賀陳旦 部長 (交通部)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通過7項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內容主要關切花東地區鐵路票務(實名制、優先購票)、偏鄉客運服務、部落交通安全(外環道),以及高鐵新站班次調整與橫向國道收費政策等地方交通權益與基礎設施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局依決議辦理,針對每週五、六、日及連續假日東部幹線自強號車票,應以身份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並實施具名購票與證明文件查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協調客運業者提供臺東長濱鄉往返花蓮玉里鎮的直達交通服務,規劃從花蓮客運靜浦站延伸至長濱,經玉長公路前往玉里。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於台11線66公里處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辦理外環道,將車流移出部落,保障居民安全。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依決議辦理,於7月至9月暑假期間增加4個車次加掛車廂,協助原住民族返鄉舉辦豐年祭,並指派專人售票,增加中部以北車站售票點。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局依決議辦理,針對每週五、六、日及連續假日東部幹線自強號車票,應以身份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並實施具名購票與證明文件查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協調客運業者提供臺東長濱鄉往返花蓮玉里鎮的直達交通服務,規劃從花蓮客運靜浦站延伸至長濱,經玉長公路前往玉里。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於台11線66公里處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辦理外環道,將車流移出部落,保障居民安全。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依決議辦理,於7月至9月暑假期間增加4個車次加掛車廂,協助原住民族返鄉舉辦豐年祭,並指派專人售票,增加中部以北車站售票點。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局依決議辦理,針對每週五、六、日及連續假日東部幹線自強號車票,應以身份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並實施具名購票與證明文件查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協調客運業者提供臺東長濱鄉往返花蓮玉里鎮的直達交通服務,規劃從花蓮客運靜浦站延伸至長濱,經玉長公路前往玉里。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於台11線66公里處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辦理外環道,將車流移出部落,保障居民安全。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依決議辦理,於7月至9月暑假期間增加4個車次加掛車廂,協助原住民族返鄉舉辦豐年祭,並指派專人售票,增加中部以北車站售票點。
- 提案要求台灣高鐵公司在7月南港站通車改點後,將苗栗、雲林、彰化三站每週末及7點鐘配套班次總量影響降至最低,並研擬新增四站的優惠方案以增加搭乘意願。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局依決議辦理,針對每週五、六、日及連續假日東部幹線自強號車票,應以身份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並實施具名購票與證明文件查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協調客運業者提供臺東長濱鄉往返花蓮玉里鎮的直達交通服務,規劃從花蓮客運靜浦站延伸至長濱,經玉長公路前往玉里。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於台11線66公里處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辦理外環道,將車流移出部落,保障居民安全。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依決議辦理,於7月至9月暑假期間增加4個車次加掛車廂,協助原住民族返鄉舉辦豐年祭,並指派專人售票,增加中部以北車站售票點。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在橫向國道相關縣市召開公聽會並進行民意調查,在未獲多數民意支持前,不應實施橫向國道收費,維持免收費措施。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局依決議辦理,針對每週五、六、日及連續假日東部幹線自強號車票,應以身份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並實施具名購票與證明文件查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協調客運業者提供臺東長濱鄉往返花蓮玉里鎮的直達交通服務,規劃從花蓮客運靜浦站延伸至長濱,經玉長公路前往玉里。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於台11線66公里處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辦理外環道,將車流移出部落,保障居民安全。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依決議辦理,於7月至9月暑假期間增加4個車次加掛車廂,協助原住民族返鄉舉辦豐年祭,並指派專人售票,增加中部以北車站售票點。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在橫向國道相關縣市召開公聽會並進行民意調查,在未獲多數民意支持前,不應實施橫向國道收費,維持免收費措施。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局依決議辦理,針對每週五、六、日及連續假日東部幹線自強號車票,應以身份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並實施具名購票與證明文件查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協調客運業者提供臺東長濱鄉往返花蓮玉里鎮的直達交通服務,規劃從花蓮客運靜浦站延伸至長濱,經玉長公路前往玉里。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於台11線66公里處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辦理外環道,將車流移出部落,保障居民安全。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依決議辦理,於7月至9月暑假期間增加4個車次加掛車廂,協助原住民族返鄉舉辦豐年祭,並指派專人售票,增加中部以北車站售票點。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在橫向國道相關縣市召開公聽會並進行民意調查,在未獲多數民意支持前,不應實施橫向國道收費,維持免收費措施。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局依決議辦理,針對每週五、六、日及連續假日東部幹線自強號車票,應以身份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並實施具名購票與證明文件查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協調客運業者提供臺東長濱鄉往返花蓮玉里鎮的直達交通服務,規劃從花蓮客運靜浦站延伸至長濱,經玉長公路前往玉里。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於台11線66公里處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辦理外環道,將車流移出部落,保障居民安全。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依決議辦理,於7月至9月暑假期間增加4個車次加掛車廂,協助原住民族返鄉舉辦豐年祭,並指派專人售票,增加中部以北車站售票點。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在橫向國道相關縣市召開公聽會並進行民意調查,在未獲多數民意支持前,不應實施橫向國道收費,維持免收費措施。
- 提案要求臺鐵應將宜花東居民優先實名購買往返車票的需求常態化,除了連續假日專案外,週末定期列車亦應辦理,週間尖峰時段列車也應保留一定比例座位。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局依決議辦理,針對每週五、六、日及連續假日東部幹線自強號車票,應以身份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並實施具名購票與證明文件查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協調客運業者提供臺東長濱鄉往返花蓮玉里鎮的直達交通服務,規劃從花蓮客運靜浦站延伸至長濱,經玉長公路前往玉里。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依決議辦理,於7月至9月暑假期間增加4個車次加掛車廂,協助原住民族返鄉舉辦豐年祭,並指派專人售票,增加中部以北車站售票點。
- 提案要求臺鐵應將宜花東居民優先實名購買往返車票的需求常態化,除了連續假日專案外,週末定期列車亦應辦理,週間尖峰時段列車也應保留一定比例座位。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局依決議辦理,針對每週五、六、日及連續假日東部幹線自強號車票,應以身份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並實施具名購票與證明文件查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協調客運業者提供臺東長濱鄉往返花蓮玉里鎮的直達交通服務,規劃從花蓮客運靜浦站延伸至長濱,經玉長公路前往玉里。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於台11線66公里處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辦理外環道,將車流移出部落,保障居民安全。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依決議辦理,於7月至9月暑假期間增加4個車次加掛車廂,協助原住民族返鄉舉辦豐年祭,並指派專人售票,增加中部以北車站售票點。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在橫向國道相關縣市召開公聽會並進行民意調查,在未獲多數民意支持前,不應實施橫向國道收費,維持免收費措施。
- 提案要求臺鐵應將宜花東居民優先實名購買往返車票的需求常態化,除了連續假日專案外,週末定期列車亦應辦理,週間尖峰時段列車也應保留一定比例座位。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高鐵公司在7月南港站通車改點後,將苗栗、雲林、彰化三站每週末及7點鐘配套班次總量影響降至最低,並研擬新增四站的優惠方案以增加搭乘意願。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在橫向國道相關縣市召開公聽會並進行民意調查,在未獲多數民意支持前,不應實施橫向國道收費,維持免收費措施。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高鐵公司在7月南港站通車改點後,將苗栗、雲林、彰化三站每週末及7點鐘配套班次總量影響降至最低,並研擬新增四站的優惠方案以增加搭乘意願。
- 提案要求臺鐵應將宜花東居民優先實名購買往返車票的需求常態化,除了連續假日專案外,週末定期列車亦應辦理,週間尖峰時段列車也應保留一定比例座位。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高鐵公司在7月南港站通車改點後,將苗栗、雲林、彰化三站每週末及7點鐘配套班次總量影響降至最低,並研擬新增四站的優惠方案以增加搭乘意願。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高鐵公司在7月南港站通車改點後,將苗栗、雲林、彰化三站每週末及7點鐘配套班次總量影響降至最低,並研擬新增四站的優惠方案以增加搭乘意願。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應將宜花東居民優先實名購買往返車票的需求常態化,除了連續假日專案外,週末定期列車亦應辦理,週間尖峰時段列車也應保留一定比例座位。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鐵應將宜花東居民優先實名購買往返車票的需求常態化,除了連續假日專案外,週末定期列車亦應辦理,週間尖峰時段列車也應保留一定比例座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7項臨時提案均獲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鐵路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鐵路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鐵路機構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是針對事故發生非因鐵路過失,但受害人亦非故意或過失行為時的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給付範圍。
- 核心議題也包含提升擅闖平交道等行為的罰則,以遏止事故發生,並檢討鐵路安全設備改善與求償機制。
相關爭議
- 關於受害人過失行為是否應排除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交通部認為若事故係出於受害人本身的故意或過失,鐵路機構不應再給予撫卹或理賠,以求公允。然而,部分委員(如葉宜津、陳素月)認為鐵路設備不完善、管理責任不清(如平交道柵欄升降時間過短),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受害人有過失,公部門仍應負部分補償責任。
- 鐵路局對事故求償不積極:李昆澤委員指出,過去6年發生約400起肇事事故,但鐵路局主動求償案件僅24件,求償金額與實際損失不成比例,質疑鐵路局在責任歸屬和求償上的作為不力。
- 鐵路設施與路權劃分責任:陳歐珀委員認為許多事故源於人車未分道,路權不清,責任應歸咎於交通部,主張若非行為人故意,賠償基準應提高。鄭運鵬委員則提及鐵路地下化程度不均造成不同地區民眾受罰機會不公的問題。
- 平交道安全設備與管理:多位委員(葉宜津、陳素月、李昆澤、李鴻鈞、鄭寶清)質疑平交道設備老舊、管理不當(如柵欄升降時間過短、非強制性設施),導致事故頻傳。呼籲鐵路局應積極改善設備、立體化平交道,並加強邊坡與落石偵測器等安全網。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支持李鴻鈞委員的提案,但提醒臺鐵在求償方面不積極,過去6年400起事故中僅24件求償,且金額與損失不成比例。
- 要求臺鐵除了明文規定過失定義外,應積極追償故意造成列車損傷或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
- 提醒臺鐵不應只顧買新車,更應注重交通安全,改善平交道設備,彌補鐵路地下化未完成地區的安全漏洞。
- 強調邊坡偵測器、落石偵測器等安全設備的重要性,指出臺鐵在這些方面與高鐵有很大落差。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修法目的是提高第70條罰則,以遏止擅闖平交道,降低事故發生,因現行罰則過輕。
- 建議鐵路局應思考如何遏止在平交道上嬉戲、遊玩、拍照等行為,並納入配套規範。
- 指出臺鐵曾統計有40多處易發生事故平交道需優先處理,但多年來改善進度緩慢,呼籲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
- 認為臺鐵應朝捷運化、區間化調整,並將平交道修正一併納入規劃。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指出平交道遮斷欄強度不足,車輛為避開熄火等困境可能直接衝過,造成火車損壞、交通延誤及人命傷亡,建議宣導緊急情況可直接通過遮斷欄以減少更嚴重事故。
- 認為鐵路局應善盡管理責任,檢討列車班次間隔過密導致平交道柵欄升降時間過短的問題。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認為鐵路事故若非行為人故意造成,公家機關應賠償,因事故主因是人車未分道,路權不清,責任在交通部。
- 主張若事故發生是受害人故意或過失,應加重刑罰;若是鐵路局責任,則應加重賠償責任,釐清責任歸屬。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醒交通部和臺鐵,鐵路地下化程度不均造成不同縣市居民被裁罰機會不公,對未地下化地區民眾不公平。
- 強調設施進步後被裁罰狀況較少,政府應注意獨厚直轄市和都會區是否適當。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同意對故意或過失行為加重處罰,但指出火車事故台鐵常稱無過失,難以釐清責任,且平交道管理有時會因交通壅塞導致柵欄升降不當。
- 認為臺鐵設備不完善,安全控管仍用古老方式,公部門有檢討空間,應予以補償。
- 舉例新營火車站平交道離省道過近,柵欄放下即堵塞省道,問題數十年未改善。
- 指出柵欄升降時間過短的危險性,認為臺鐵應檢討列車間隔,並加強管理責任。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曾多次遇到平交道柵欄升起後幾秒又放下,造成車輛危險的情況,要求鐵路局檢討列車班次間隔過密導致的平交道安全問題。
- 提及二水嚴重車禍案例,貨車司機稱柵欄升起後因車身過長來不及通過,導致意外,呼籲鐵路局善盡管理責任。
- 贊同對故意闖入火車路權造成事故者加重處分。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認為交通部應改變觀念,鐵路應全面地下化或高架化,以解決平交道問題,並指出臺灣土地昂貴,站體開發費用遠超地下化經費。
相關人員回應
王穆衡 副司長 (交通部)
- 說明原條文規定,即使非鐵路過失,若有必要仍會給予醫療與撫卹補助,但修正案旨在排除受害者故意或過失行為的撫卹與理賠,以求公允。
- 解釋故意與過失在法律中並列為不當行為,此次修正將其明列於條文,以回應委員意見。
范植谷 次長 (交通部)
- 同意李昆澤委員建議,將追償部分列為專案處理。
鹿潔身 副局長 (臺鐵局)
- 表示臺鐵持續推動消除平交道工作,已從800多處降至463處,但完全消除實務上不可能。
- 已增設防範措施,包括方向指示器、緊急按鈕及紅外線障礙物偵測器。
- 解釋過去6年400件事故求償少的原因,大部分是闖越路線被撞死,實務上難以向死者求償;高額求償主要因埔心事故太魯閣號受損。
- 承諾未來只要造成財損,一定會依法求償,並將消除平交道列為首要工作持續推動。
- 說明平交道作用依道路處罰條例規定,警鈴響起後民眾不應再移動,但民眾有時會因等待過久而闖越,強調臺鐵會持續思考如何提升平交道安全性。
- 感謝委員支持,修正條文將使因行為人造成的事故,臺鐵可以免除補償責任。
相關後續
鐵路法第62條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四
審查「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如何有效遏止黃牛票及以不正方法大量購票的行為,包括行政罰鍰的倍數調整與是否引入刑事罰則,以維護購票公平性。
- 同時也審查了擅闖平交道等行為的罰鍰標準,以及站區內不當行為的罰則和導盲犬等協助犬的進出規定。
相關爭議
- 黃牛票行政罰鍰的有效性與刑罰引入:鄭運鵬、鄭寶清、陳歐珀委員認為現行行政罰鍰(5至10倍票價)對黃牛及旅遊業者大量購票行為無效,因執行案件少且罰金過輕,主張應引入刑事罰則(罰金及刑責)以產生威嚇作用。法務部則持保留態度,認為應先釐清執法問題而非立即訴諸刑罰,並考量刑法謙抑原則與制度反覆問題。
- 刑事罰則的適用範圍與比例原則:法務部及葉宜津委員擔憂鄭運鵬委員提案中「以他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大量購買車票…而做為其他事業營利者」的規定,可能誤傷合法旅行社團體購票行為,且對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提出質疑。葉宜津委員認為現行刑法(如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已足以處理嚴重犯罪,重點在於執行。
- 臺鐵局執法怠惰問題:多位委員(陳歐珀、葉宜津、李昆澤)強烈批評臺鐵局對黃牛票查緝不力、執法怠惰,認為罰則再高若不執行也無用,甚至懷疑有「內神通外鬼」的情況,強調應責成臺鐵積極作為。
- 罰鍰倍數的裁量權與公平性:葉宜津委員對交通部建議將黃牛罰鍰提高至5倍至30倍,並賦予行政單位裁量權表示擔憂,擔心可能造成少量罰多倍、大量卻難以重罰的不公平情況。交通部解釋會依累犯次數而非張數訂定倍數,才獲得葉委員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認為黃牛票問題造成連續假期一票難求,應予以重罰。
- 建議將黃牛罰鍰定為1萬元至5萬元、5萬元至50萬元,而非僅票價倍數。
- 支持將擅闖平交道罰鍰提高至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行政罰對黃牛及旅遊業者大量訂票無效,因修正2年來僅開罰2件,且臺鐵缺乏裁決機關人力。
- 主張應將罰則改為罰金及科以刑責,以嚇阻賺取觀光財的業者,使其懼怕官司和刑罰,而非僅行政罰鍰。
- 反駁法務部關於行政法中不應有刑罰的說法,舉食品衛生管理法和糧食管理法為例。
- 建議將大量購票行為的刑度調整,重點在於罰金,讓業者有吃官司的壓力。
- 澄清提案中第二項針對的是旅行業者用他人身分證大量購票,而非合法的團體票。
- 強調鐵路法第65條本來就有罰金機制,2年前改為罰鍰後因無效才需改回,這是修法的重點。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支持鄭運鵬委員的修正動議,但認為現行刑法(如偽造文書罪、妨礙電腦使用)已可處理嚴重犯罪,臺鐵應積極移送,而非另立特別刑法。
- 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強調應讓黃牛無利可圖,若積極執行5倍至10倍罰鍰已足夠。
- 質疑臺鐵局不積極處理黃牛票問題,認為是內神通外鬼。
- 同意若委員堅持引入刑罰,可接受具宣示性效果,但強調法律文字需明確,避免誤傷合法旅行社。
- 強調修法應符合比例原則,不應單獨將鐵路法罰則拉得過高,否則將影響整體法令體系。
- 同意將黃牛罰鍰提高至5倍至30倍,但要求交通部說明裁罰機制,確保裁量權能公平執行,並要求提供行政罰累犯相關辦法。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贊成鄭運鵬委員提案,強調東部鐵路黃牛問題嚴重,影響民眾權益,認為問題不僅罰責輕,更在於鐵路局怠惰執法。
- 主張應將處罰金額提高並引入刑事罰,以遏止亂象,並凸顯行政單位的怠惰。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支持鄭運鵬委員的修正動議,因東部鐵路黃牛問題嚴重,影響民眾權益。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罰則成效不彰,導致必須用身分證開頭限制購票,強調罰5倍或10倍對黃牛而言不痛不癢。
- 支持鄭運鵬委員提案引入刑責,認為重罰能產生威嚇作用,有效解決黃牛問題,借鑑日本酒駕重罰經驗。
- 指出黃牛賺取高額利潤,僅罰數千元無法遏止,應讓其「賺100次,罰1次就划不來」。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同意嚴處黃牛,但認為販賣票券給黃牛者(內神通外鬼)也應受刑罰,不應只針對買方處理。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目的是建立公平購票秩序,加重罰則是一種方式,但關鍵是加速臺鐵系統更新和加強查緝。
- 指出罰則再高若不追緝、抓不到黃牛也無用,認為問題在於執法面。
- 與葉宜津委員有相同看法,認為法律修訂應重視衡平原則,不能單獨將此條罰則提得過高而影響整體法令體系。
相關人員回應
劉英秀 參事 (法務部)
- 澄清法務部並非反對行政作用法中訂定刑事法,但基於刑法謙抑原則,希望盡量避免,並曾做過除罪化處理。
- 指出第65條第二項修正2年來僅處理2件,應先釐清是法制不完備或執行面問題。
- 對鄭運鵬委員提案引入刑事罰持保留態度,質疑是否需動用國家最嚴厲手段來處理購票公平問題,認為購票機制建立更重要。
- 尊重交通部支持趙委員提高行政罰鍰的立場。
- 說明若犯罪行為嚴重,已可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詐欺罪處理,臺鐵可移送偵辦,不必另訂特別法。
- 提醒委員,第65條在103年6月曾將罰金刑改為行政罰鍰,若不到2年又恢復刑事罰,恐產生制度反覆問題。
- 提醒鄭運鵬委員提案中第二款「以他人國民身分證購票…而做為其他事業營利者」的構成要件,可能涵蓋合法的旅行社團體購票行為,建議斟酌修正。
王穆衡 副司長 (交通部)
- 建議將黃牛票罰鍰從每張票價1倍至10倍提高至5倍至30倍。
- 建議將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購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針對第70條,建議將闖越平交道罰鍰參照大眾捷運法標準,提高至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 針對第71條,解釋未增列導盲犬、輔助犬等名詞,是因應未來可能出現更多法令規定,採「除依法令規定外」的通用表述,以避免列舉過多。
楊正君 主任秘書 (交通部)
- 說明過去處理第65條第一項裁罰案件,最多曾有60多萬張車票,若依委員建議每張罰5萬至50萬,罰金會非常高。
- 解釋裁罰機制會依累犯次數訂定倍數,而非單純按張數。
相關後續
- 鐵路法第65條修正條文(黃牛票加價出售處每張票價5倍至30倍罰鍰;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指令購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通過。
- 鐵路法第70條(擅闖平交道罰鍰提高至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修正通過。
- 鐵路法第71條(站區內不當行為罰則及協助犬規定)修正通過。
- 本次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雪生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4201
- 卷/期/冊
- 105/42/1
- 發布日期
- 2016-06-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