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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及爐碴管理辦法修正審查:聚焦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與流向追蹤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25

LawTrace 法律歷程:廢棄物清理法

本次會議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討論核心聚焦於電弧爐煉鋼爐碴的再利用管理辦法,包括用途限縮、安定化處理、流向追蹤、地方執行能力及罰則爭議。委員們就廢棄物定義、焚化爐處理優先順序、工業區廢棄物設施設置等議題提出質疑與建議,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其餘則暫予保留待進一步討論與配套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關於化粧品或其成分進行動物檢測的限制與罰則規定。
  • 討論特定條文的修正方向,以強化管理並確保產品安全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涉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之2、第27條及第35條修正草案。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涉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之2及第27條修正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姜郁美 署長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列席說明並備詢,並依主席指示就近期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 第6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其餘條文(第23條之2、第27條、第35條)均照王育敏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主要內容為限制化粧品動物檢測並訂定相關罰則。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王育敏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檢視「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是否足以妥善清理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核心議題

  • 檢視經濟部提出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評估其是否能有效管理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再利用與去化。
  • 討論爐碴的用途限縮、安定化處理、流向追蹤、檢測頻率、貯存規範及再利用產品管理等措施的妥適性與執行問題。

相關爭議

  • 修正後的爐碴用途限縮可能導致去化困難,增加非法傾倒風險(林淑芬 立法委員、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業者自主管理與第三方驗證的公信力問題,特別是業者付費委託檢測的公正性(林淑芬 立法委員、吳焜裕 立法委員)。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應回歸環保署統一管理,而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球員兼裁判(劉建國 立法委員、蔣萬安 立法委員)。
  • 現行法規對非法傾倒的罰則過輕(新臺幣6,000元至30,000元),無法有效遏止業者以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地方環保局人力與技術不足,難以落實爐碴管理與查核工作(黃秀芳 立法委員、林淑芬 立法委員)。
  • 爐碴安定化所需的時間與空間成本,導致業者不願投入,影響品質(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清運業者資格門檻過低,導致非法棄置難以追溯責任(林淑芬 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詢電弧爐煉鋼爐碴與事業廢棄物總量,以及再利用與不可再利用的區分。
  • 擔憂業者自主管理無法有效減低民間疑慮,因仍持續發生隨意傾倒案例。
  • 質疑經濟部未能掌握合法再利用爐碴的流向,導致大量爐碴被隨意傾倒。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對工業廢棄物減量提案未予回覆,要求明確時間表。
  • 指出爐碴問題是長期亂傾倒而非僅安定化問題,批評公聽會無實效。
  • 質疑禁止還原碴用於水泥製品缺乏系統性評估,恐造成去化問題。
  • 建議應建立獨立客觀的稽查監督單位,引進民間和NGO力量。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詢問環保署副署長對爐碴及事業廢棄物管理的具體建議,期望能有根本解決辦法。
  • 認同廢棄物管理權責應回歸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而非由工業局「球員兼裁判」。
  • 質疑經濟部工業局僅靠業者自主管理無法改善現況,應推動產品履歷制度。
  • 關切暫停處理期間堆置爐碴的有效管制與監控情況,要求提出調查報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加強清運要求,所有清運應有GPS紀錄,並檢討是否所有清運都須由領有許可證的清除處理業辦理。
  • 詢問新辦法實施後爐碴去化時程,並關切第三方公證機構的公信力與檢測標準。
  • 建議將還原碴送水泥廠處理為最適合方式,並要求工業局積極解決民眾疑慮。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外對爐碴應用成功在於前置處理完善,質疑經濟部對還原碴未規範破碎、磁選、篩分。
  • 建議再利用機構應負責安定化處理,並應有更清楚的規範。
  • 認為應鼓勵園區廠商減量事業廢棄物,並利用循環再利用管道。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工業局對事業廢棄物回收缺乏積極作為,未將其視為可發展產業。
  • 質疑廢輪胎回收補貼未分級,導致業者傾向低階處理方式,缺乏產業轉型升級輔導。
  • 關切廢輪胎回收廠火災頻繁、環境管理問題,要求中央加強監督與規劃。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管理辦法缺乏罰則,違反規定僅移請環保單位處罰新臺幣6,000元至30,000元過輕。
  • 指出業者常以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因罰則輕微導致僥倖心態。
  • 主張廢棄物再利用事權應統一回歸環保署管理,以解決實務問題。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地方環保局人力與技術不足問題,要求環保署協助。
  • 對環保署提出爐碴填海造陸選項表示疑慮,要求進行海洋生態調查與妥切評估。
  • 詢問3個月爐碴禁令解除後的處理方式,避免廠商爐碴堆置問題。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詢電弧爐碴禁令解除的確切時程,以及新辦法實施後廠商出貨所需時間。
  • 擔憂煉鋼廠爐碴堆積如山,無處可去,可能造成環境污染與產業出走。
  • 批評經濟部工業局公告禁令粗糙,未提配套,且將問題歸咎於立委。
  • 強調環保與產業發展應並行,台灣資源回收率高,應能處理爐碴問題。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環保署作為主管機關,應將廢棄物再利用視為通路問題,避免過多規定妨礙再利用管道。
  • 強調新任環保署長應具備專業知識、勤奮、敬業、清廉及績效管理,並尊重專業。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廢棄物定義的模糊性,導致法律適用與罰則差異過大,要求環保署明確界定或修法。
  • 關切管理辦法修正頻繁,可能存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問題。
  • 擔憂第20條修正後,部分再利用產品可能免除申報,對流向管制造成漏洞。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限縮爐碴用途,要求清楚標示與登錄銷售對象,作為未來查核重點。
  • 關切用途限縮後爐碴去化問題,以及業者可能轉向地下化,要求因應策略。
  • 詢問爐碴用於水泥原料的品質改善技術可行性,並支持個案再利用申請作為彈性機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3個月禁令後爐碴堆積問題,以及對生產線減量、物價與就業的影響。
  • 詢問工業局對電弧爐煉鋼化學反應各階段的處理準備。
  • 質疑爐碴實驗認證所需6個月時間過長,要求工業局與環保署加強橫向聯繫。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管理辦法不負責任,特別是非結構性混凝土用途與膨脹性把關形同虛設,造成結構安全疑慮。
  • 質疑用途限縮後,大量爐碴去化市場不足,恐導致非法堆置。
  • 批評「個案再利用」許可可能架空通案公告,缺乏明確審查標準與資格限制。
  • 強調清運業者與再利用機構缺乏許可門檻,導致非法棄置難以追責,要求修正第16條。
  • 質疑第20條申報不實可補正的規定,認為管理形同虛設,行政裁量權過大。
  • 主張產源事業應負起最終連帶責任,包括民事與刑事責任,並要求建立電子管理系統。

相關人員回應

蕭振榮 副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經濟部已預告修正再利用管理辦法,重點包括刪除部分用途、加強安定化檢測頻率、規範貯存與產品管理、增訂粒料再利用運作限制及流向追蹤。
  • 表示電弧爐煉鋼爐碴每年產量約147萬公噸,希望絕大部分能再利用,並透過業者自律、第三方公正檢測、外部稽核與抽查等三級管理方式確保品質。
  • 解釋禁止還原碴用於水泥製品原因為過去查核發現隨意棄置、水泥製品標準不嚴謹、且去化佔比低。
  • 承諾將評估爐碴去化管道,並考慮透過個案再利用管道處理特殊用途。
  • 說明第三方公信力驗證將依標準法授權實驗室認證機構辦理,並給予半年緩衝期。
  • 表示若再利用業者違反管理辦法,工業局將先要求改善,無成效則要求暫停收受,並移請環保單位處理。
  • 預計新修正辦法在6月中旬公告後,業者可依新辦法進行再利用工作,暫時堆置的爐碴將輔導合法處理。

張子敬 副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說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環保署負責督促申報、監控清運與稽查。
  • 支持經濟部修正草案加強管理的措施,但提醒經濟部需輔導廢棄物去化,避免衍生問題。
  • 指出地方環保機關稽查人力、資源及專業認知不足,不宜將產品管理責任加重負荷至地方。
  • 表示環保署與經濟部已成立定期業務溝通聯繫會議,將協調爐碴再利用管理。
  • 承認人力限制導致勾稽查核無法完全確實,但已在檢討清運車輛應裝GPS並取得清除處理許可。
  • 同意廢棄物管理權責回歸環保署方向,但需考量人力與資源配套,建議逐步調整。
  • 說明焚化爐收受的事業廢棄物僅限一般性,不含毒性有害物質,並贊成大型焚化爐優先處理家戶垃圾。
  • 建議修訂廢清法第28條,讓環保署有工具訂定焚化場垃圾處理優先順序,並規劃區域聯防。
  • 承諾將協調台電公司討論電價計價方式,以利焚化爐歲修排程彈性化。

吳盛忠 處長 環保署廢管處

  • 承諾於1週內提供委員關於工業廢棄物減量與焚化爐處理量的資料。
  • 說明若再利用過程產生不可再利用廢棄物,業者需在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交代去處。
  • 指出違反廢清法第39條再利用規定,依第52條處新臺幣6,000元至30,000元罰鍰,若有污染環境則有刑責。
  • 說明爐碴貯存設施標準,還原碴不得露天存放,並已協調地方環保局協助合法堆置。
  • 解釋廢棄物定義問題,表示實務上失去效用或丟棄的都算廢棄物,但高科技廠廢料再利用認定有困難。
  • 建議廢清法第2條修正為「物質」或「物品」,並將事業廢棄物定義為「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
  • 建議廢清法第2條之1第1項加上主詞「主管機關得認定為廢棄物」,並將第3款修正為「未依本法規定再利用」。
  • 表示廢清法第14條修正有利於環保機關簡政便民。
  • 認為廢清法第30條修正可對非法業者產生嚇阻作用,並建議第39條將共通性再利用權責收回環保署管理。
  • 坦承即使增加人力與預算,環保署在專業性上仍不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承諾能完全管理好所有專業性廢棄物再利用。

劉英秀 參事 法務部

  • 建議廢清法第30條第1項後段「視同違反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文字需斟酌,因第28條是義務規定非處罰規定。
  • 指出處罰應具明確性,刑罰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避免違憲疑慮。
  • 建議第30條第1項後段可列為獨立一項,並將委託清理程序訂為法規命令。
  • 建議可在第53條行政罰中加入「違反第30條第2項之規定」,處以罰鍰,避免處罰不明確。

劉起孝 科長 經濟部國營會

  • 建議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關於廢棄物定義的文字修正,以避免將營運副產品(如中鋼轉爐石)誤認為無用廢棄物。
  • 表示國營事業單位願意負起產源的連帶妥善清理責任,但建議在法律條文中加入「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作為連帶責任的條件。

吳明機 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電弧爐煉鋼爐碴三級管理機制,包括業者自律檢驗、引入第三方公正單位驗證、與環保署合作抽查。
  • 解釋禁止還原碴用於水泥製品的原因是過去查核發現隨意棄置、水泥製品標準不夠嚴謹且去化佔比低。
  • 承認長期以來爐碴處理存在問題,主要問題為安定化未落實與流向管理不確實。
  • 說明修正後的爐碴用途主要為水泥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及鋪面工程級配粒料,並要求銷售對象與流向追蹤。
  • 認為廢清法第28條修正(禁止事業廢棄物進入一般焚化爐)將造成工業區廢棄物處理的巨大問題,因現有焚化爐餘裕量足夠且事業廢棄物有助於焚化爐運作效率。
  • 表示工業局有自信管理好再利用部分,並認為若將其視為循環產業發展,需從體系轉變,並與地方經發單位討論。
  • 承諾將檢討第16條清運業者資格門檻問題,並將第20條登錄不實的規定做進一步改善。

陳麗珠 簡任技正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同意工業局意見,認為科學園區也會面臨廢清法第28條修正所帶來的問題,建議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仍可容納事業廢棄物。

凌韻生 組長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工業局每月都會查核爐碴再利用廠的申報情況,若有不符會通知地方環保機關並要求限期改善。

李淑娟 處長 立法院法制局第五組

  • 建議廢清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文字修正,將「依報經」刪除,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

相關後續

  • 經濟部工業局被要求於1週內聯絡局長儘速出席會議,並聯繫環保署於1週內就20家電弧爐鋼鐵業廠區的爐碴堆置情形提出調查報告,若有違法立即開罰。
  • 環保署被要求檢討廢棄物清運要求,考慮所有清運都應有GPS紀錄或由領有許可證的清除處理業辦理。
  • 經濟部工業局承諾2個月內與鋼鐵公會研議水泥原料應用規劃做法。
  • 廢清法第2條經文字修正後通過,主要修訂廢棄物定義為「物質或物品」,並明確區分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
  • 廢清法第2條之1經文字修正後通過,明確「主管機關得認定」非廢棄物之事業產出物為廢棄物的情形(市場價值喪失、違法貯存/利用、再利用產品未依規定使用)。
  • 廢清法第14條照修正意見通過。
  • 廢清法第31條經文字修正後通過,主要為第3項關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的規定。
  • 廢清法第41條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廢清法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第39條之1、第46條等條文因未達共識或需進一步配套,暫予保留擇期再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54201
卷/期/冊
105/42/1
發布日期
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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