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草案聯席審查:程序爭議與實質條文辯論
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26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聯席審查多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版本,會議期間主要聚焦於程序爭議,包括內政部長未列席、行政院及執政黨團缺乏統一版本等。實質討論則圍繞法案名稱、政黨及不當黨產定義、追溯時效排除及特設委員會權限等核心條文。由於各方意見分歧,多項關鍵條文暫予保留,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等10項相關法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聯席會議旨在審查多個關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條例草案,以實現轉型正義、促進政黨公平競爭及健全民主政治。
- 核心議題包括不當黨產的定義、政黨和附隨組織的認定範圍、追溯時效的排除,以及負責調查與處理的專責委員會之設立與權限。
相關爭議
- 程序爭議:國民黨委員質疑內政部長缺席及行政院、民進黨團未提出統一版本,認為審查應暫緩;民進黨委員則反駁此為程序杯葛,強調立委提案主體性及部長出席院會的正當性。
- 法案名稱:國民黨主張採用「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等較中性的名稱,避免預設立場;民進黨及時代力量則堅持使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名稱,明確指出立法目的為處理不當資產。
- 時效排除:國民黨質疑第二條排除民法請求權時效規定的法律安定性與合憲性;民進黨則解釋此為特別法,旨在解決威權時期人民無法主張權利的歷史不公。
- 特設委員會權限:國民黨質疑設立「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權力過大,恐逾越司法檢調,且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民進黨則強調委員會為行政調查性質,決定可受司法救濟,且多黨籍組成可確保公正性。
- 政黨定義與適用範圍:國民黨主張法案應一體適用於所有政黨且長期有效,反對將政黨定義限縮於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者;民進黨則認為時間點切割有其意義,主要針對威權時期不當取得的財產。
- 「違反政黨本質」定義模糊:國民黨委員質疑「不當取得財產」定義中「違反政黨本質」的模糊性,擔心執法困難及造成人民團體恐慌;民進黨委員則說明其意指政黨經營特權事業等行為,並強調委員會認定結果可受司法審查。
- 黨產變賣:部分民進黨委員指控國民黨拖延審查是為爭取時間變賣黨產,並列舉具體案例;國民黨則否認此指控,強調願意接受檢視。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未列席會議,認為審查重要法案部長應親自到場。
- 主張行政院及執政黨應提出統一版本併案審查,不能僅由個別委員提案。
- 認為法案應嚴謹、客觀、可長可久,不應針對特定政黨。
- 建議若有不當財產,應循司法途徑提告,由法院或監察院處理。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對無執政黨或行政院版本感到訝異,認為不當黨產追討是總統重要施政,應有官方立場。
- 建議暫緩審查,等待新任內政部長對法案的憲法疑慮提出意見,避免草率行動造成違憲爭議。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長出席行政院院會是正當理由。
- 批評國民黨過去阻擋不當黨產條例達306次,現在又以無行政院版本等理由杯葛審查。
- 強調立法院議事規則未規定必須有行政院或黨團版本才能審查。
- 提出修正動議,將第一條立法目的增加「、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以明確規範對象。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呼應李俊俋委員,質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議事規則中並無規定審查法案必須有行政院或執政黨版本。
- 強調法案名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揭示立法目的、範圍及處理客體,而非預設立場。
- 指出法律用語中「不當」有先例,如「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建議第一條立法目的應納入「及其附隨組織」等文字,使規範對象更明確。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表示人民高度關切不當黨產問題,多數民調支持追討。
- 強調立法例未要求特定版本才能審查,希望國民黨理性討論,勿再杯葛。
- 主張追討不當黨產是轉型正義與追求臺灣公平正義的一部分。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認為若法案重要,內政部長、行政院版本應到場,並應逐條處理。
- 質疑「不當」用語在法規上是否適當,認為未下定論前不應使用。
- 不解為何政黨定義要設定76年7月15日前成立,認為法案應全面性處理不法,不應設時間限制。
- 主張法案應是為了所有政黨,而非只針對過去或特定政黨。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支持國民黨立場,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是轉型正義,但程序應更完善。
- 要求行政院版本及內政部長列席備詢,以確保法案合憲性及周延性。
- 強調國民黨並非要阻擋法案,而是要求更完整、有準備的時間,以符合法制與社會期待。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以「無民進黨黨版、無行政院版本」為似是而非的說法,過去執政時亦阻擋相關法案。
- 認為國民黨的立場是想捍衛黨產,利用各種技術性杯葛。
- 主張多個版本可互相比較討論,應盡速處理不當黨產。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委員是提案主體,不需行政部門對案,批評國民黨阻擋法案是「自我閹割」。
- 指控國民黨拖延是為變賣黨產,並列舉多筆近期標售的黨產。
- 呼籲國民黨應三思,勇敢面對並盡速審查,否則拖垮的是自己。
- 認為法案名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正確的,因為要處理的就是「不當」的。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缺席是藐視委員會,要求主席立即請部長到場說明。
- 對民進黨版本中設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合憲性、權力分立問題提出質疑。
- 主張法案名稱應中性,如「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且立法應一體適用於所有政黨,而非針對特定政黨。
- 質疑第二條排除民法時效規定的法律安定性,並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89號解釋,要求法務部說明。
- 認為第三條將政黨定義限縮於76年7月15日前成立者,不符公平性與長久適用原則。
- 質疑第三條中「違反政黨本質」定義模糊,恐增加執法困難及造成人民團體恐慌。
- 對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設立特設委員會提出質疑,認為此例一開恐破壞法制體制。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指出多份民調顯示逾七成民意支持處理國民黨黨產。
- 認為審查法案通常由次長列席,部長不出席行政院會是慣例。
- 指控國民黨拖延是為變賣黨產,並列舉多筆國民黨近期標售的黨產金額,強調「司馬昭之心」。
- 強調不當黨產處理是釐清歷史,國民黨兩手策略,未實質歸還一毛錢或一塊地。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名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言簡意賅,符合轉型正義目的,且世界各國亦有類似立法例。
- 指控國民黨版本第七條意圖將不當黨產合法化,欲藉「中性」名義掩護。
- 強調不當黨產條例施行後,任何政黨若有不當資源,仍須依此法規歸還,具長久適用性。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院過去曾調查不當黨產,認為主管機關應放在監察院,因其具實際調查權。
- 引用過往審查重大法案(如自由經濟示範區)時,曾要求主管機關首長親自列席的案例,強調對法案的重視。
- 主張應先釐清主管機關,並認為部長應列席,否則不應進入實質審查。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主張重要法案部長必須列席說明,並認為內政部長應盡快到場。
- 希望民進黨及行政院提出各自版本,以利周全討論。
- 提案名稱「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較中性,避免預設立場及不確定概念。
- 認為「當」或「不當」應在實質條文討論,而非法案名稱上標示。
- 贊成國民黨黨團版本的第一條立法意旨,以中性、客觀方式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財務狀況。
廖國棟Sufin.Siluko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嚴肅且具針對性,應舉辦更多公聽會,讓社會聲音進入。
- 質疑無行政院版本即進行審查,認為不尊重法案,應等待院版送達。
- 強調部長未列席是對聯席會及委員的不尊重,建議今日不應進入實質審查,僅意見交換。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處理不當黨產是臺灣轉型正義的最大聲浪,呼籲國民黨健康面對。
- 指出立法院審查法案不一定要有行政部門版本,舉例刑事訴訟法、刑法修正案等。
- 表示民進黨委員版本與過去謝長廷院長提出的院版精神一致。
- 認為內政部長缺席院會是因行政院第一次院會,且法案逐條審查通常由次長列席。
- 呼籲國民黨勿再阻擋,並利用此機會重新再造,停止變賣黨產,才能好好審查。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對國民黨委員質疑無院版才能審查感到錯愕,指出過去國民黨阻擋法案達306次。
- 強調許多原住民族土地被列為國民黨黨產,取得手段存疑,應盡速審議。
- 質疑國民黨杯葛促轉條例是因其處理黨產功能,希望放下成見,尊重原住民族。
- 主張新國會不應成為行政機關的立法局,應盡速審議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會議不僅處理不當黨產,也包括親民黨團提案,且內政部報告對國民黨寬容。
- 強調本次已是第三次聯席會議,卻仍處理相同問題,國民黨應多參加公聽會釐清真相。
- 認為內政部長出席行政院會是正當理由,應尊重主席排定的議程及邀請官員。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引用過去都更案經驗,民進黨曾要求院版並要求主席迴避,認為應比照辦理。
- 指出民進黨過去曾提黨版及行政院版本,本次卻無,要求主席依慣例處理,部長應列席。
- 質疑徐國勇委員稱國民黨不當黨產最多,指出民進黨亦曾執政8年,不應有針對性言論。
- 提及人民請願案,認為其建議納入光復前後因法律時效無法追討的財產,應受委員會慎重處理。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指出不當黨產議題糾纏臺灣民主政治數十年,過去提案306次皆遭程序委員會退回。
- 強調法案目的在建立臺灣正常民主法治國家基礎,而非報復或政治衝突。
- 呼籲聯席會盡速進入實質審查,創造歷史,建立民主政治公義基礎。
- 提及時代力量版本涵蓋附隨組織,希望透過法案讓附隨組織正面功能持續,而非享有黨產優勢。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不贊成國民黨黨團版本的第一條立法意旨,認為其包含「健全政黨財務狀況」非立法義務。
- 主張第一條應明確強調「落實轉型正義」,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具一致性。
- 解釋第二條排除民法時效規定是因威權時期人民無法主張權利,屬特別法性質。
- 說明第三條政黨定義限縮於76年7月15日前成立者,是因解嚴後司法相對獨立,人民可循一般途徑救濟。
- 解釋設立專責委員會是因不當黨產處理事關重大,且其多黨籍、綜合性組成可確保公平性與社會信任度。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民進黨過去在野時亦要求行政院對重大法案表達態度,此案應比照辦理。
- 指出多個委員版本存在法律瑕疵,如行政權跨越司法權,要求行政院提出版本避免違憲。
- 質疑第二條排除民法時效規定對法律秩序的破壞,擔心成為未來立法先例。
- 對第三條政黨定義限縮於76年以前成立者提出質疑,認為法案應適用所有政黨。
- 質疑第三條中「違反政黨本質」及「悖於民主法治原則」定義模糊,難以界定,增加執法困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院並非行政院的立法局,立法是立法委員的事。
- 主張應進入逐條討論,針對條文有意見時再溝通辯論,國會改革應強調委員會制。
- 認為公聽會與政策方向詢答已完成,應進入實質審查。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表示不反對處理不當黨產,但認為行政院及內政部應拿出看法,提出版本。
- 質疑為何僅內政部長列席,財政部、司法機關等部長級官員未到場。
- 認為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設在行政院底下,應由行政院派員參加,而非內政部長。
- 質疑委員會權力無限大,涵蓋司法、檢調權力,要求葉部長從憲法專業角度說明。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認為臺灣現在才慢慢走向民主,早期威權統治下許多不公不義無法處理,故需討論此法案。
- 強調民進黨雖完全執政,仍尊重少數黨意見進行協商,而非直接表決。
- 主張制定此法案是為讓未來所有政黨有所依據,避免人民受不公平待遇。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動議中「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的意圖,指出飛安委員會等類似單位亦為三級獨立機關。
- 認同設立委員會是為處理不當黨產的重大性,且其行政處分可受司法救濟。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二條排除民法時效規定,是否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9號所強調的法治國原則、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
- 認為立法應慎重,不應隨意剝奪人民依據當時法律的合法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就職幾天即列席會議,對讓委員等待致歉,表示內政部關心黨產處理議題。
- 指出過去法務部曾提相關版本,現委員提案雖有差異但內涵一致,內政部尊重共識形成,並願適時回應。
- 說明法律名稱應反映立法目的與標的,主管機關可接受各方智慧形成的名稱。
- 解釋時效規定是立法權可處理的範疇,可在法律安定性與權利行使間進行調節,許多國家處理轉型正義議題時亦會處理時效問題。
- 說明以作用法設立機關需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尊重委員會決議。
- 解釋設立委員會相較獨任制,能增加專業性與代表性,決策需經討論,更符合專業需求,且其行政處分可受司法救濟。
郭全慶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
- 說明第二條排除民法時效規定屬立法形成空間,特別法可排除普通法適用,有其立法目的,例如國有財產法亦有類似規定,應無問題。
- 強調第二條立法目的僅在排除民法有關請求權時效的適用,從立法角度來看是可行的。
陳雅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視察
- 表示人事行政總處尊重委員會對設立機關的決議,特別是事關重大且為國家政策者。
- 解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制定目的為區分組織法與作用法,原則上不以作用法規範機關組織,但若委員會討論後認為確有必要,人事總處尊重。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等關鍵條文,因意見分歧,皆暫予保留,將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蘇禎廣君為建議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應修訂為不當財產處理條例,以符轉型正義請願文書案 (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蘇禎廣君請願建議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修訂為「不當財產處理條例」,以更廣泛地符合轉型正義精神,涵蓋因法律時效限制而無法追討的財產,並歸還人民或追繳國庫。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強調請願書內容指出許多財產因法律時效限制而無法追討,應歸還人民或追繳國庫,這也是許多人民的心聲,委員會應慎重處理並納入法案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請願案不成為議案,將提供給委員同仁於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時參考。
- 本案將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4301
- 卷/期/冊
- 105/43/1
- 發布日期
- 2016-06-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