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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法案審查:土地、自治與歷史真相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其中4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逕行逐條審查,其餘延期。會議重心隨後轉向「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與「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的綜合報告與詢答。討論聚焦於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範圍、專屬委員會的設立、土地權利回復及自治推動等議題,行政院與原民會對此表達原則支持,但建議與威權時期轉型正義分開處理。會議最終未進入逐條審查,各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多項國會改革相關法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七十九案)

核心議題

審查一系列關於立法院組織、各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立法委員行為、修憲委員會、程序委員會、議事規則、會議錄影錄音管理、網路國民提案及議場規則的修正或增訂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俊俋等提出之共4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逕行逐條審查。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條之一不予採納。
  • 其餘各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二

審查「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案與「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如何透過立法實現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涵蓋傳統領域土地回復、自治權推動、歷史真相還原及文化權保障等面向。
  • 探討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威權時期轉型正義的處理方式差異,以及設立專責機構(如總統府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或監察院下的土地調查委員會)的可行性與職權範圍。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時間範圍: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及許淑華認為應追溯至400年前的殖民時期,而行政院陳秘書長亦同意若納入原住民族部分,時間點需拉長,但與民進黨版促轉條例的戰後威權時期有所區隔。
  • 轉型正義法案的處理方式:行政院陳秘書長與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建議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因其特殊性,應與威權時期轉型正義分別處理;而陳瑩委員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則主張應將原住民族議題納入整體轉型正義法案一併處理,避免被邊緣化。
  • 專責機構的設立與職權:時代力量黨團建議在總統府下設「歷史爭議與權利回復委員會」作為常設獨立機關;鄭天財委員提案則建議在監察院下設「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委員會」;行政院陳秘書長對兩者設置於總統府或監察院的憲政及執行功能提出疑慮,認為應釐清行政目的再判斷最合適的設置位置。
  • 土地調查與回復的實質效力: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指出鄭天財委員草案中,調查報告僅載明「建議」返還範圍,但又規定行政院「不得異議」,前後規範不一致,且涉及私有土地權利保障問題。
  •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定義與公告:高金素梅委員質疑原民會雖已調查並公告傳統領域範圍,但其法律效力及各部會對私有土地的掌握度仍不明確,並要求主委儘速依法公告。
  • 現行「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的不足:鄭天財委員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認為行政院版土海法草案過於保守,未充分涵蓋傳統領域劃設與調查的具體規定,且排除私有土地,與原住民族訴求有落差,但原民會主委則擔憂退回重修將耗時過久。
  • 原住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律的衝突:尤美女委員及周春米委員提及多起原住民因傳統狩獵、採集或禮俗觸犯現行法律的案例,凸顯現行法規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及傳統習慣存在落差,需跨部會協調修法。

立法委員發言

陳瑩 立法委員

  • 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應與整體轉型正義列車同步處理,不應被獨立或排除,以避免再次邊緣化。
  • 國民黨部與救國團長期無償或賤價租用原住民保留地,雖現行合法,但若追溯歷史源頭實屬不公,應透過轉型正義條例加強原民會處理的合法依據。
  • 國產與黨產本質上都是原住民族的「族產」,應歸還給原住民族。
  • 建議檢討原住民返鄉專車僅限搭乘1次的規定,應提高至多次以符合實際需求。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肯定主席安排審查轉型正義法案,但認為原住民土地議題更為廣泛複雜,應安排專場公聽會。
  • 呼籲原民會主委應向行政院及總統府表達原住民轉型正義的急迫性,並要求在8月1日前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三讀。
  • 質疑臺東縣政府劃定禁漁區禁止原住民採集射魚,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要求原民會應主動介入協調。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對法案審查版本的確認流程混亂,且口頭報告內容與電子版有異,顯示橫向聯繫不佳。
  • 對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在面對轉型正義議題時的態度感到不滿,認為其未能堅定捍衛原住民族權益。
  • 質疑總統府下設真相調查與和解委員會缺乏法源、預算、人力及行政權,恐無法有效推動原住民轉型正義。
  • 要求原民會主委應立即公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以解決土地爭議,否則將為失職。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行政院秘書長關於日本共同社報導台灣將放寬福島食品進口禁令一事,要求行政院嚴正澄清並對日本媒體表態,而非僅對國內說明。
  • 要求政府在沖之鳥礁爭議上應堅持立場,捍衛漁民權益,不應退縮。
  • 質疑行政院針對太陽花學運撤告,卻未顧及警察執法尊嚴及士氣,要求行政院提出配套措施。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不認同行政院秘書長對於福島食品報導的「沒有立場」說法,強調食安為重要議題,行政院應嚴正要求更正。
  • 肯定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並認為土地回復是原住民族最大的轉型正義,應將轉型正義時間範圍拉長至400年。
  • 關切原住民族保留地內漢人耕作問題,建議原民會研議解決漢人與原住民之間的土地爭議。
  • 希望原民會主委儘速就原住民土地問題進行地方了解,弭平漢人及原住民之間的衝突。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與現行法律規定之間的衝突,例如王光祿事件,強調需透過修法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自用狩獵的精神。
  • 關切原住民土地被劃入國安管制區導致無法自由進出傳統領域的問題,認為行政院應進行跨部會整合解決。
  • 建議行政院應全面檢討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中對原住民獵槍的限制,以符合原住民族文化需求。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澄清太陽花學運撤告僅限告訴乃論罪,與警察打人涉及公訴罪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 支持在總統府下設立專屬原住民族的真相調查與和解委員會,並應與處理二二八及白色恐怖的委員會分開,以總統高度協調跨部會解決自治與土地爭議。
  • 期待總統府委員會能定調原住民族自治權限及土地歸還的基本原則,並重建原民史觀,讓行政院各部會落實執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對土調會設於監察院下的態度不明確,要求監察院明確說明可行性及可能問題。
  • 提醒內政部地政司及各部會應及早準備,因應「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通過後可能衍生的私人土地權益及現行土地制度影響。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多年,仍有多項子法未完成立法,要求原民會應加速推動相關法令通過,以解決轉型正義中的部分問題。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同台灣社會對原住民族的歷史虧欠,應透過立法處理轉型正義問題。
  • 認同行政院秘書長關於機關設置應考量執行功能的看法,強調機關設立目的在於發揮功能與效率。
  • 關切原住民族習慣納入國家法律體系的實踐方式,並列舉多起原住民因傳統習慣觸犯法律的案例,要求原民會彙整相關法律案例以供參考及修法。
  • 建議原民會應在司法官訓練中多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認識課程,以落實法官對原住民的理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認同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的作為,認為這是對歷史不正義的回復,應針對400年來所受侵害予以改正。
  • 質疑民進黨在提出促轉條例時,為何未運用「族群主流化」概念將原住民族納入,並將時間拉長至400年前。
  • 強調原住民族權利返還不應僅限於福利給予,國家應正視原住民族主權。
  • 呼籲原民會應展現主體性,有效跨部會協調原住民各項事務,避免被其他部會切割。
  • 要求行政院將「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列為優先法案,並在總統府設立的真相和解委員會中,調查如吳沙事件、語言流失及土地剝奪等歷史不正義,並鬆綁法律,讓原住民族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共管權。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應立即審查制定原住民回復傳統領域條例,因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明定應設土地調查委員會,但11年來未成立。
  • 主張將土地調查委員會隸屬於監察院,因監察院具調查權,且有黃煌雄監委調查不當黨產的先例。
  • 針對原民會報告提出的意見逐一反駁,認為其對憲政秩序、人事調用、條文規範一致性及機關職掌的質疑不成立或應由其他部會回應。
  • 呼籲原民會主委應以個人身分,提供土海法草案中關於傳統領域範圍及劃設的修正建議,以促進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肯定主委過去在原住民運動中為土地權利所做的努力,認為土地問題是原住民最難解決的命脈問題。
  • 呼籲原住民議題應超越黨派,形成共識,才能有效推動自治法與土海法。
  • 指出原住民自治法與土海法多年未通過,主要原因在於原住民內部缺乏共識及與非原住民族群、地方政府的利益衝突。
  • 建議主委應儘快提出原住民共識版的自治法,並將其列為最優先法案,以實現蔡總統「解決問題」的施政目標。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將促進轉型正義與原住民歷史正義綁在一起是「非常糟糕的解決辦法」,因其時間範圍、處理主體及問題複雜度差異太大,應分化處理。
  • 主張威權時期轉型正義應處理1945年戰後至動員勘亂時期結束這段時間,被剝奪財產、生命、自由等權利的案件,不分族群。
  • 認為原住民族的土地及史觀問題應有另外的專法及專設機關處理,無論設於總統府或行政院下,以避免問題複雜化導致互相牽制。
  • 質疑現行土海法草案中,傳統領域範圍劃設、管理權責歸屬(原民會與林務局、漁業署等)及公私有地比例等問題,各機關仍不明確,缺乏具體落實方案。
  • 強調政府對原住民族的道歉必須有具體作為,不能打高空或說好聽話,否則只是矇騙,必須誠實說明能做到什麼程度,做不到的部分也要溝通說明原因。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原民會已展開原住民傳統領域調查,並有詳細資料,但需「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儘速通過才能根本解決土地問題。
  • 認同原住民自用狩獵權利應受保障,現行狩獵辦法未納入原基法精神,導致許多原住民因狩獵觸法,需修法落實。
  • 同意原住民轉型正義應單獨處理,因其調查真相的時間點(400年前至今)與威權時期(戰後)不同,且需召集不同領域專家。
  • 期待總統府下設原住民族真相調查與和解委員會,以總統高度協調跨部會,定調原住民自治權限及土地歸還的基本原則,加速政策推動。
  • 原民會已彙整相關判決案例,並出版書籍,以讓社會各界了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法律衝突。
  • 表示現行行政院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雖有檢討空間,但為避免再耗時8年重修,建議以現有版本修正。
  • 同意傳統領域概念包含公、私有土地,並表示原民會網站上已公告傳統領域範圍,且法院在相關爭議中也有採納。
  • 承諾將與臺鐵共同檢討原住民返鄉專車僅限搭乘1次的規定,希望能做得更好。
  • 強調原住民轉型正義不應只由原民會處理,而是各部會都需共同面對與落實。
  • 表示將與臺東縣政府溝通,要求其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處理禁漁區爭議。

陳美伶 秘書長 行政院

  • 行政院原則支持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的立法目的。
  • 蔡總統非常重視原住民議題,將於8月1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在總統府下設置「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處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事項。
  • 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具有特殊性,其處理方式有別於威權時期轉型正義,故建議分開處理。
  • 對於日本共同社報導台灣將放寬福島食品進口禁令,行政院完全沒有這方面訊息,衛福部將再做說明,並重申無科學證據證明無害不可能放行。
  • 沖之鳥礁海域在國際上仍有爭議,政府將透過對話談判為漁民爭取最大權益,護漁目標不打折扣。
  • 認為賴清德市長未進議會備詢不在監察權調查範圍內,監察院彈劾可訴諸公評。
  • 認為行政院對太陽花學運學生撤告與警察士氣是兩回事,政府肯定警察辛勞並會有具體行動支持。
  • 同意若將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納入,時間範圍自然要拉長,不可能只限於威權時代。
  • 新政府已將跨部會整合列為重點,透過政務委員分工發揮整合功能,未來法案審議將特別注意原住民權益,並請原民會表示意見。
  • 對於設置於總統府或監察院的專責機構,認為設立機關應考量其執行功能與憲政體制的一致性,並釐清行政目的以確保有效運作。
  • 同意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列為優先法案。

周萬順 主任秘書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 監察院尊重立法院對法案審議的決定,如果通過的條例將土調會設在監察院,監察院將會接受。
  • 提出若土調會設於監察院,可能與監察委員職權產生扞格,且法案涉及層面廣泛,建議舉行公聽會或多協調。
  • 表示監察院對立法權的尊重,但對具體執行細節需在逐條討論時檢視。

王靚琇 司長 內政部地政司

  • 表示委員所提法案中關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調查後能否回復等問題,需考慮長久以來土地制度的一貫性,不希望對現行土地制度及人民產權造成太大影響。
  • 對於立法通過後如何處理私人土地問題,表示因不清楚具體立法內容及配套,無法明確說明。

杜張梅莊 處長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

  • 表示目前原民會已調查傳統領域面積約170至180萬公頃,原則上已包含原住民保留地。
  • 說明行政院版土海法草案中,未來傳統領域劃設後,管理機關將移至原民會,但土地所有權仍為國有,並將採共管方式,林政部分仍由林務局負責。
  • 承認目前無法掌握傳統領域內公有地與私有地的具體比例,需從內政部等機關查詢資料。
  • 表示台東縣政府公布禁漁區一事,原民會並不知情,將進行了解後行文要求縣政府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處理。

廖一光 副局長 農委會林務局

  • 表示林務局管理的150萬公頃土地中,大部分都是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且其中應有超過100萬公頃屬於傳統領域。

沈大焜 副組長 農委會漁業署漁政組

  • 表示目前沒有具體資料說明漁業署管轄海域中有多少屬於原住民族傳統海域。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所列討論事項「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與「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僅進行報告與詢答,未進入大體討論或逐條審查。
  • 所有討論事項另定期繼續討論。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蔡易餘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54301
卷/期/冊
105/43/1
發布日期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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