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環保署業務報告與廢清法修訂:聚焦空污、廢棄物及採礦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2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7次全體會議,上午聽取環保署與經濟部工業局關於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管理辦法的報告,並由環保署長李應元報告業務概況,委員們就太魯閣採礦權、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處理、土壤污染及環評制度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下午則繼續審查「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其餘保留待續審,並通過了數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單位研議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概況報告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專案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由環保署長李應元報告業務概況與施政願景,並就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管理辦法進行專案報告。委員們質詢內容涵蓋空氣污染防制(PM2.5、總量管制)、廢棄物管理(垃圾處理、循環經濟)、水污染、土壤污染整治、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以及太魯閣國家公園採礦權等重大環境議題。
  • 核心問題還包括環保署在跨部會協調中的角色、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上的能力不足,以及如何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

相關爭議

  • 太魯閣採礦權爭議:環保署長李應元宣示將終止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採礦權展延,引發對跨部會協調、法律依據(礦業法與環評規定)、信賴保護原則及可能賠償問題的質疑。委員關切此舉對當地就業與經濟發展的衝擊。
  • 空污總量管制實施爭議:委員關切中部地區空污問題嚴重,要求縮短總量管制期程,並質疑現行法規中「會同經濟部」的規定阻礙環保署主導空污防制,建議改為「會商」。
  • PM2.5檢測方法與績效評估:委員質疑環保署公告的PM2.5煙道採樣方法不穩定、不可信,且對空污基金多年投入的績效評估缺乏具體說明。
  • 農地種電政策:蔡政府擬將嚴重地層下陷或污染農地用於太陽能發電,環保署對此表示支持,但委員認為應優先進行土地整治,而非直接鋪設太陽能板,質疑此舉與環保團體立場相悖。
  • 雲林縣自治條例函告無效:環保署曾函告雲林縣禁用石油焦與生煤的自治條例無效,委員質疑現任副署長過去曾反對此決定,現今態度轉變,擔憂環保署立場不一。
  • 廢棄物再利用權責:委員認為經濟部工業局人力不足以管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建議將該業務統一由環保署處理,以避免污染問題,但環保署表示需考量人力與物力。
  • 小黑蚊防治責任:小黑蚊問題日益嚴重,環保署將防治權責移交農委會,委員質疑環保署在環境清理和防治上的角色,並建議清除青苔等具體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長李應元逕行宣布禁止亞泥在太魯閣採礦,認為此舉缺乏跨部會溝通,恐引發經濟部、花蓮縣政府及業者反彈,並造成政府鉅額賠償。
  • 關切非核家園政策下,核能替代方案不能僅依賴火力發電,要求環保署提出具體時程與數據,降低碳排放。
  • 建議環保署在政策推動上應加強溝通,避免淪為口號作秀。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公告的PM2.5煙道採樣方法不穩定、不可信,且未經充分研究即公告,要求環保署提供科學依據。
  • 批評空污基金每年花費數十億元,卻未能有效評估績效,且對委員提出的研究建議置之不理。
  • 建議環保署應研究PM2.5徵收空污費的可行性,並積極改善環評的科學性、可信度與可監督性。
  • 強調環保署應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環保專業與人力城鄉差距問題。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中油大林廠頻繁跳俥冒火,要求環保署加重稽查與罰則,並扮演更積極的中央角色。
  • 建議環保署應將資源用於高雄小港等重工業區,補助或要求柴油大貨車加裝濾煙器,從根本解決移動污染源問題。
  • 強調環保署應重視環境正義,支持中南部地區的環境改善。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提出具體策略與時程規劃,有效處理全臺灣空氣污染問題,特別是中部燃煤電廠的降載機制。
  • 強調環保署在空污減量上應扮演更積極的跨部會協調角色,而非置身事外。
  • 質疑空污總量管制區的實施進度,並支持將現行法規中「會同經濟部」的條件修改為「會商」。
  • 要求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針對環評制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以落實實質篩選功能並提升效率。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空污總量管制實施進度,並支持修法取消「會同經濟部」的規定,讓環保署能自行處理。
  • 質疑水污染稽查數減少但查處家次增加的現象,要求環保署積極納管地下工廠排污。
  • 建議環保署應更積極找出爐渣等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方式,並將廢棄物定義明確化,統一歸環保署主管。
  • 指出臺灣塑膠廢棄物比例高,廚餘回收再利用率低,要求環保署提出更好的處理方式。
  • 建議環評會議應考慮到當地舉行,讓民眾就近參與,並關切環保署對填海造島與礦權展延環評的立場。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空污費預算的使用效益,要求環保署提供政策計畫、目標和績效等相關訊息。
  • 質疑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政策中,濾煙器被拆卸重複使用,要求環保署提出具體防範手段。
  • 質疑土壤污染定期檢測由工業局負責的合理性,要求環保署負起督導與整合責任。
  • 要求環保署加速處理農地重金屬污染整治基金凍結問題,並儘速提出解決方案。
  • 關切亞泥停止開採對勞工生計的影響,要求環保署與勞動部、經濟部協調配套措施,輔導轉業並提供津貼補助,並提出復育山林可創造就業機會。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長李應元首次業務報告卻缺席會議,不尊重委員會。
  • 要求環保署明確說明雲林縣自治條例(禁用石油焦與生煤)的效力,並質疑副署長詹順貴前後立場不一。
  • 反對蔡政府將受污染或地層下陷農地用於鋪設太陽能電板的政策,認為應優先進行土地整治,恢復地利。
  • 強調環保署應堅持環境保護立場,積極與經濟部、農委會溝通,創造經濟、環保、農民三贏的政策。
  • 呼籲環保署在發展綠能產業時,應兼顧環境保護,避免犧牲農地權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柴油大貨車PM2.5污染問題,質疑交通部公路總局棄守定期檢驗,要求環保署加強檢驗能量並提出淘汰高污染車輛政策。
  • 建議廢棄物再利用業務應由環保署統一處理,以事權統一。
  • 建議環保署推動環保水泥,將生質混燒灰等安定、乾淨的爐碴作為水泥原料,並加強檢驗,讓民眾放心。
  • 質疑實驗計畫不受環評規範的問題,要求環保署與科技部、教育部討論訂定合理的環評規範。
  • 關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權責在環保署,但人力嚴重不足,建議環保署扮演專業諮詢角色,救災工作權責應歸消防隊,並加強跨部會協調。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內閣成員競相宣布新政,恐有政策飆車、侵犯他部會職權之嫌,並批評署長未與內政部溝通即宣布太魯閣停礦。
  • 質疑署長李應元不具空污專業背景,要求提出具體策略與方法加速汰換老舊二行程機車,並訂定具體目標與數字。
  • 要求環保署同步解決雲林、南投、花蓮、臺東等無焚化爐縣市的垃圾處理問題,而非僅處理雲林。
  • 關切雲林焚化爐啟用問題,認為環保署應展現魄力處理,而非推給地方政府。
  • 質疑署長學經歷與環保署業務不符,認為其應擔任更高層級職務。

陳瑩 立法委員

  • 感謝署長支持停止亞泥採礦,捍衛原住民傳統領域,但關切此舉對原住民勞工生計的影響,要求政府主動規劃輔導轉業及津貼補助。
  • 關切小黑蚊肆虐問題,質疑環保署將防治權責移交農委會後,環保署的角色不明,要求環保署協助清除青苔等環境衛生工作。
  • 分享原住民地區以香茅精油自製防蚊液的經驗,建議推廣有效防治方法。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小黑蚊蔓延全臺,要求環保署應將小黑蚊防治納入未來計畫,並與農委會等單位成立小組,協助地方政府進行防治,特別是針對青苔的清除。
  • 支持署長反對進口廢五金政策,並要求環保署加強農地污染源頭管控與整治,縮短整治時程。
  • 關切彰化大城鄉居民血液重金屬濃度偏高問題,要求環保署建立環境與健康監測機制,並配合受害民眾申請賠償的權利。
  • 建議環保署以創意處理環保事務,鼓勵地方政府動起來,並推動燃料改變、汽機車汰換及祭拜習俗改革等多元方案。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肯定署長停止廢五金進口及終止國家公園採礦的決心,並希望環保署能從預防角度出發,透過國土規劃避免環境破壞。
  • 關切組織改造後,陸地生態、海洋生態復育與調查權責歸屬問題,認為應整合資源,從大陸型思維轉向海洋國家思維。
  • 批評環保署環境教育重點含糊,要求提出具體作為。
  • 關切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治辦法修法進度緩慢,要求環保署加速修法,以便在東北季風來臨前實施,保護學童健康。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引用林生祥歌曲「圍庄」歌詞,表達對雲林地區石化廠污染、PM2.5、垃圾及地層下陷問題的沉重心情。
  • 要求環保署將「清淨空氣行動計畫」6年期程縮短為4年,並將高屏地區的空品總量管制期程縮短,儘速延伸至中彰雲嘉等高污染地區。
  • 要求環保署將防制濁水溪揚塵納入重點計畫,並解決沙塵暴問題。
  • 質疑全國焚化爐能量足夠處理家戶垃圾,但因管理不當、事業廢棄物佔用空間,導致垃圾大戰,要求環保署優先處理家戶垃圾。
  • 指出雲林林內焚化爐環評已被法院撤銷,不應再期待啟用,並強調過去「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的錯誤。

楊曜 立法委員

  • 呼籲環保署多關注海洋環保議題,投入更多人力與經費,特別是海漂垃圾與海底垃圾清理。
  • 質疑現有海洋污染防治經費不足,要求大幅增加預算,並建議設立海洋污染基金。
  • 關切澎湖內海珊瑚礁被沈網覆蓋、底泥污染問題,要求環保署實地考察並編列長期整治計畫,將澎湖漁業永續發展納入考量。
  • 強調臺灣是島國,環保議題應重新思考陸海比重,扭轉長期不重視海洋的現象。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疑署長宣布太魯閣停礦的決策過程,未與地方溝通,將上千家庭生計作為祭品,並要求環保署給花蓮人時間與機會。
  • 肯定亞泥在植覆率上的努力,並指出其礦權在國家公園成立前即已擁有,要求政府給予掌聲與嘉許。
  • 建議環保署與經濟部合作發展碳捕捉技術,並輔導高污染廠家轉型。
  • 關切電動機車推動成效不佳,主因充電站不足,要求環保署加強花東地區充電站設置密度,推動花東成為綠能城市。
  • 要求環保署協助太魯閣國家公園推動綠能電車,並將入園收費收入作為邊坡綠化經費。
  • 指出花蓮環保公園海堤因海水侵蝕導致垃圾外露,環保署與經濟部互推責任,要求環保署站出來協助地方政府維護海堤。
  • 建議環保署在環保人才培育上納入東部地區,並針對花蓮溪、立霧溪、秀姑巒溪的揚塵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肯定署長停止亞泥採礦的政策,但質疑此舉超越環保署職權,應由經濟部宣布。
  • 要求環保署就停止採礦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包括輔導就業、產業轉型及礦區復育等。
  • 質疑署長只針對亞泥,未對其他礦業公司提出想法,要求環保署規劃整體礦業政策。
  • 關切登革熱防治問題,質疑防治中心不足以因應疫情,並對高雄市引海水洗水溝等防治措施的環境影響提出疑慮,要求環保署研究並提供專業意見。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肯定署長過去的貢獻,並期待環保署能兼顧環境永續與經濟發展,解決問題。
  • 指出臺灣外國直接投資(FDI)排名落後,環保審查制度應避免因少數否決而阻礙重大投資案,影響經濟發展。
  • 建議環保署在兼顧環保前提下,協助推動經濟轉型,引進無煙囪工業與知識經濟,減輕傳統工業污染。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說明如何禁止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採礦,並質疑環保署現有法律工具不足。
  • 指出環保署88年與89年函釋導致礦權展延無需環評,要求環保署重新檢討並廢止這些函釋。
  • 質疑署長在環評法規未修訂前即宣稱禁止採礦,恐踐踏環評的客觀公正性,讓環評服務於政治。
  • 揭露1997年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已駁回亞泥展延權,卻因行政院長政策決定而獲准,並指出礦業法第31條及57條的補償規定。
  • 指出亞泥新城礦區以「垂直下降」方式規避「採礦用地範圍無擴大」的環評規定,且已開挖至行政院84年函釋規定的300公尺高度下限以下,要求立即停止開挖。
  • 揭露亞泥新城礦區獲取數百億暴利,卻只繳交極低租金,質疑其不公。
  • 關切除亞泥外,國家公園內其他擁有礦權的公司是否也受通案管理,並強調山林土石屬全民所有。
  • 呼籲環保署應儘速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將政治黑手退出環評,維護環評專業性與公正性。
  • 關切彰化溪州焚化廠和屏東崁頂焚化廠營運不佳及非計畫性停爐問題。
  • 質疑前署長魏國彥的「城市礦山計畫」是將舊掩埋場垃圾挖出焚燒,但焚化爐調度不良、餘裕量不足,根本無法執行,要求環保署調整不恰當政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認同停止亞泥開礦,但要求環保署全面檢討全臺灣礦業問題,而非僅針對個案。
  • 關切花東地區多個大型開發案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質疑環評作業未遵循原基法第21條的知情同意權,要求將「傳統領域」納入環評審查條文。
  • 指出現行「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僅提及原住民保留地,未包含傳統領域,要求環保署檢討修正。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新政府各部會競相宣布新政,是否有分配任務之嫌,但表示支持署長停止亞泥採礦決策。
  • 指出署長宣布太魯閣停礦決策缺乏基礎政策討論與橫向聯繫,程序上不夠完善。
  • 關切花蓮、臺東等縣市垃圾處理問題,要求環保署在1個月內提出全國性的垃圾調配與解決方案,並運用經建計畫專案補助地方。
  • 建議環保署協調焚化爐歲修時間,避免集中在冬天,以解決垃圾囤積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李應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提出以人體健康為出發點,落實預防與預警機制,建立永續、美麗又健康的臺灣為施政願景。
  • 宣示將以環保立場,終止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採礦權展延,並會加強跨部會溝通,認為此舉不涉及賠償問題。
  • 承諾將「清淨空氣行動計畫」6年期程縮短為4年,目標4年內將PM2.5紅色警戒日數減半,並將提撥40億元補助地方政府提出空污整治計畫。
  • 支持利用豬糞尿進行沼氣發電,將其轉化為循環經濟與替代能源來源。
  • 表示將檢討環保署88年與89年關於礦業權展延無需環評的函釋,並將其納入未來環境資源部的權責。
  • 承諾將與交通部協調柴油車排放檢驗問題,並與農委會溝通小黑蚊防治策略,支持有效防治方式。
  • 表示環保署將在1個月內就各縣市垃圾調度做救急協調,並解決焚化爐老舊問題。
  • 承諾將深入瞭解原基法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納入環評審查條文的建議,並於下週與同仁檢討。
  • 支持廢五金不再進口政策,並會與經濟部協調農地污染源頭管控。

詹順貴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坦言轉任政務官後心情仍在調適,看問題心態需調整,並希望政府政策資訊對民間愈透明愈好。
  • 表示環保署在空污減量上將扮演積極角色,透過跨部會協調能源轉型,鼓勵燃煤電廠轉型綠能,並補助工廠鍋爐燃料轉換。
  • 指出若空污總量管制區的減量目標與期程獲共識,將可早日付諸實行,並表示新政府部會溝通順暢,即便法條文字為「會同」,實質溝通不會有問題。
  • 說明水污染稽查策略已從普遍性轉向針對高污染疑慮工廠進行科學性、深度稽查,提高裁罰比例。
  • 表示廢棄物定義歐盟指令與司法判決已有清楚解釋,尊重立法院研商版本。
  • 承諾將積極配合推動柴油大貨車加裝濾煙器,並加強查緝避免重複申請補助。
  • 說明土壤污染整治將要求高風險場址將非管制標準項目納入風險評估,並將積極尋求外部專家意見。
  • 表示環評修正將著重落實實質篩選功能與提升效率,並檢討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撰寫環說書的問題。
  • 說明礦業權展延補償問題可能源於礦務局對礦業法第31條的錯誤解釋,但環保署將檢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評估將水泥業納入政策環評或認定標準,以回應環保團體關切。

陳咸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

  • 說明PM2.5排放管道檢測方法已公告可過濾性與可凝結性兩種,但坦承仍需了解變異度指標與蒐集更多資料。
  • 表示空污基金每年約有300個計畫,會透過績效評估,但未具體說明方法。
  • 說明柴油車排氣檢驗依現行法令由交通部負責,但環保署將與交通部協調。
  • 承諾將與委員辦公室密切聯繫,加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治辦法」修正草案的擬定,目標年底前提出。

顏春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所長

  • 說明PM2.5檢測方法,強調已引用美國標準,但未直接回應委員對方法穩定性的質疑。

賴瑩瑩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

  • 說明土壤污染整治將考慮將非管制標準項目納入風險評估,並將積極尋求外部專家意見。
  • 說明工業區土壤污染定期檢測由工業局負責,但環保署也會定期抽檢。
  • 說明彰化縣6,000公頃污染農地規劃2年內完成調查,改善需2至4年,並已核准4億多元經費補助彰化縣政府。
  • 承諾將依照委員意見,利用農地不耕作時期進行檢測,以減少農民損失。

劉宗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 說明環評科學性將透過建構環境資料庫來提升,並強調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以提高環評可信度。
  • 說明重大開發案會成立監督委員會或小組,由環境督察總隊列管執行監督。
  • 表示原住民保留地已納入環評準則,傳統領域若有劃定,將一併檢討納入修正。

吳盛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

  • 說明還原碴目前主要處理方式是作為剩料,並同意推動環保水泥,只要安定、乾淨即可作為水泥原料。
  • 表示廢清法與資再法二法合一後,環保署將負起督導、整合責任。

袁紹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處長

  • 說明小黑蚊屬於滋擾性昆蟲,防治工作已改由農委會防檢局負責,環保署僅協助宣導及處理自身垃圾處理場的防制。
  • 說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權責在環保署,但主力應放在業者,政府扮演監測與協助角色,將檢討未來應變配置。
  • 表示去年全臺登革熱病例約4萬多個,約200人死亡,將與疾管局及地方政府協調防治工作。

葉俊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處長

  • 說明組改後海洋污染業務將移撥海洋保育署,漁業資源仍在農業部。
  • 說明環保署已擬定海洋污染防治五年計畫,將增加水污基金預算至3,000萬元以上,用於處理海漂垃圾與海底垃圾。
  • 表示將徵收海洋棄置費,專用於海洋污染防治,並可補助資本門經費,但經常門經費較缺乏。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相關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環保署應於年底前檢討廢止過去函釋,並儘速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要求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之展延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針對各型污染對農作物及畜牧所產生的影響其後續農業損失事宜研擬調查計畫,並於1個月內將調查計畫及期程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的修正,主要涉及廢棄物的定義、事業廢棄物的管理與清理計畫書的審查,以及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的方式等。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明確區分廢棄物與再利用產品,確保事業廢棄物能妥善清理,並強化主管機關的管理權責。

相關爭議

  • 廢棄物定義與再利用產品的界定:委員提案修正廢棄物定義,以避免業者將應視為廢棄物者混充為產品進行不當再利用,但環保署認為歐盟指令與司法判決已有清楚定義,並尊重立法院研商版本。
  • 事業廢棄物管理權責:委員提出事業廢棄物應由產出園區自行處理,並期望環保署能負起督導整合責任,而非由工業局擔責,以符合循環經濟理念。

立法委員發言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46條,旨在解決事業廢棄物管理問題。
  • 主張事業廢棄物應由產出園區自行處理,符合循環經濟理念,環保署應站在環境保護立場,要求工業局及科技部妥善處理。
  • 質疑臺東焚化爐中央耗資20多億元卻「備而不用」,要求環保署說明啟用時程,並批評環保署對雲林縣垃圾問題的處理態度。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旨在強化廢棄物管理與再利用規範。
  • 質疑現行廢棄物定義與再利用產品界定不清,導致污染問題。
  • 強調焚化爐應優先處理家戶垃圾,而非事業廢棄物,並批評現行焚化爐調度與管理不善,導致垃圾大戰。

相關人員回應

詹順貴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表示廢清法與資再法二法合一後,環保署將負起督導、整合責任,以處理事業廢棄物問題。
  • 說明廢棄物定義歐盟指令與司法判決已有清楚解釋,尊重立法院研商版本。

吳盛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

  • 說明還原碴目前主要處理方式是作為剩料,並同意推動環保水泥,只要安定、乾淨即可作為水泥原料。

李應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表示環保署責無旁貸處理環境問題,但需考量人力與物力不足,將逐步收回跨部會、共通性業務。
  • 說明垃圾處理問題涉及管理調度與機械設備老舊,將編列預算購置機具並協調焚化爐歲修時間。
  • 承諾將與經濟部長協調工業區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以減輕焚化爐負擔,確保家戶垃圾優先處理。

相關後續

  • 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照案通過。
  • 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條之一、第31條及第41條修正通過。
  • 其餘已審及未審之條文,併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第32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予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蘇震清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54301
卷/期/冊
105/43/1
發布日期
2016-06-15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