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紅十字會法專法存廢公聽會:爭議與影響探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0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紅十字會法專法存廢及其影響」公聽會,聚焦討論紅十字會法存廢對其國際地位、國內運作及人道救援的影響。與會學者專家、律師及紅十字會代表就專法必要性、財務透明度、組織治理、與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的衡平性,以及轉型正義等議題提出正反意見。會議最終未達共識,主席強調公開討論的重要性,並要求衛福部澄清相關募款資訊及法規適用問題。

討論事項一

紅十字會法專法存廢及其影響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專法的存廢問題,包括其與國際紅十字運動的關聯性、日內瓦公約的適用、國際立法趨勢、廢止專法可能造成的衝擊與影響,以及組織治理和財務透明度等各面向議題。
  • 核心爭議點在於紅十字會作為國際人道組織,是否仍需專法規範以維持其特殊地位和功能,或應回歸一般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以確保法規衡平性與社會信任。

相關爭議

  • 專法存廢爭議:時代力量提案逕付二讀廢除專法,但朝野無共識,委員會主張應經專業審查。部分人士認為專法應廢除以符合民主法治及轉型正義精神,使其回歸一般人民團體法和公益勸募條例;另有意見認為專法有其歷史意義與國際連結功能,應修法而非廢法。
  • 國際地位與連結:部分學者指出台灣紅十字會並非國際聯合會正式會員,且已遭中國大陸取代,專法並非維持國際連結的必要條件。紅十字會則強調雖非正式會員,但實質參與國際賑災,並透過多種名稱與國際組織保持合作關係,廢法恐切斷重要國際連結。
  • 特權與不平等:批評者認為紅十字會法賦予紅十字會在設立、會長任期(連選得連任)、會議召開頻率及勸募程序(理事會通過即可)等方面特殊優惠,違反人民團體的平等原則;擁護者則認為專法是因應其特殊任務(如戰時救護)與歷史背景所設,並非特權。
  • 財務透明度與監督:外界質疑紅十字會過去募款帳目不清,特別是防癆郵票、里幹事扣款及衛福部官網上不明的6億元募款資料。紅十字會則表示其募款活動依規定辦理,並接受衛福部查核,澄清6億元募款為衛福部資訊誤植。
  • 政府官派代表與政治性:部分人士質疑紅十字會法規定政府官員擔任理監事,易使組織具官方色彩,甚至有政治操作或「門神」之嫌,影響監督效能;反對者則認為政府官員參與可促進改革,且國際上多國紅十字會亦有政府或皇室代表。
  • 轉型正義的適用性:有學者認為紅十字會法是威權時期產物,廢法符合轉型正義原則;但也有意見認為人道救援不分黨派、國籍,與轉型正義無關,且若台灣轉型正義首槍對準人道組織,恐傷害社會對和平與人道奉獻的信任。
  • 戰時特殊任務:紅十字會前秘書長強調其在戰時救護、兩岸遣返與尋人等國家責任上的不可取代性,認為專法保障了這些特殊功能,廢法後將缺乏配套。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強調應回歸專業委員會審查法案,不贊成院會逕付二讀廢除專法,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 指出紅十字會作為國際人道組織,其與國際紅十字會的關聯性、日內瓦公約的適用、國際立法趨勢及廢止專法可能產生的衝擊與影響是本次討論重點。
  • 分享個人經驗,肯定紅十字會在南亞海嘯、512川震、311福島核災及敘利亞難民營等國際人道救援中的實質貢獻,認為不應將政治議題帶入人道救援。
  • 呼籲各界應將政治放一邊,單純討論如何處理紅十字會法,以利台灣參與國際及人道救援發展,並透過公開透明的討論程序決定法案存廢。
  • 要求衛福部針對6億元募款資訊誤載及紅十字會是否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等問題,於3天內以正式公文回覆社環委員會。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分享參訪日內瓦紅十字會總部的經驗,強調紅十字會專法有其歷史意義與背景,是為人道救援所賦予的特殊任務。
  • 主張應修法而非廢法,以符合時代精神、勸募條例規範,修正如萬年理事、連選連任等詬病之處,但不要輕易廢除,以免破壞制度、影響與國際接軌及浪費行政資源。
  • 指出紅十字會在921地震、汶川大地震等災害中曾協助台灣接受專款與派遣救難人員,是重要的國際連結。
  • 呼籲不分藍綠,應一致對外,為中華民國在台灣發聲,共同集思廣益修法,而非意氣用事廢法,認為廢法並非國家之福。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是基於紅十字會的國際性、特殊性及1864年日內瓦公約精神於1954年制定。
  • 儘管台灣於1949年簽署日內瓦公約但未批准,且非ICRC及IFRC成員,但日內瓦公約的國際人道法規範已屬國際習慣法,台灣仍有遵守義務。
  • 強調若該法廢止,其紅十字標示的意義及國際人道法規範仍需被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田飛生 講師 台北萬能科技大學台北教學中心

  • 肯定紅十字會過去貢獻,但支持廢除專法,保留組織回歸常態,適用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
  • 提及過去防癆郵票等募款帳目不清爭議,認為不合時宜的法令應廢止,且現行法律已能規範其組織。
  • 駁斥廢法違憲或成為國際笑話的說法,認為台灣社會已成熟可討論,且國會可制定配套措施以順利接軌。

許惠峰 主任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 指出台灣紅十字會並非國際紅十字會委員會的正式會員,且紅十字會法第一條「依照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的前提已不存在。
  • 認為紅十字會法與人民團體法存在多處不符,例如官派代表、理監事任期、總會會議頻率、榮譽會員參與選舉等,顯示其不符民主法治精神。
  • 主張專法是威權體制下的產物,現今已無特別理由需專法規範,廢法不代表組織功能喪失,可依人民團體法登記。
  • 認為紅十字會法中的官派代表制度可能導致政府監督失能,與轉型正義議題有所關聯。

謝英士 律師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顧問

  • 指出台灣雖處境特殊,但仍實質參與國際人道組織,不影響其努力。
  • 引用美國學者研究,認為針對紅十字會以廢法進行轉型正義存在道德與法律問題,可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 主張政府官員擔任理事可從內部進行改革,且世界各國紅十字標誌皆有專法規定,廢法恐導致標誌濫用,應以修法方式解決問題。
  • 第二輪發言時,引用賴比瑞亞紅十字會因貪腐解散但專法仍存的例子,質疑廢除紅十字會法是否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中修正或廢止法律的規定。
  • 認為若台灣轉型正義首槍對準人道組織是悲哀,且多數黨以多數決處理廢法不符理性法治,呼籲應以更寬容、合法的方式處理,透過修法解決問題,而非傷害人道組織的信賴與奉獻精神。

徐孝慈 處長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聯絡發展處

  • 澄清台灣紅十字會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雖在國際聯合會地位被取代,但仍實質參與國際賑災,並提供與IFRC及各國紅十字會簽署的合作協議書等文件證明。
  • 強調台灣紅十字會不只輸出愛心,在國內災害發生時也透過國際機制即時向國外傳遞災情並獲得援助,例如八仙塵爆、0206南台震災。
  • 第二輪發言時,澄清紅十字會募款實務上仍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並會將結果報衛福部核備,希望衛福部說明報告中「均不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的陳述。
  • 指出衛福部官網登載紅十字會6億元募款資訊有誤,內部查證期間並無募款活動,已去函要求更正。
  • 強調日內瓦公約多條文具體提到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及各國紅十字會任務,保護紅十字標誌,且日內瓦公約已是習慣國際法,台灣應遵守。
  • 表示全球有157個國家以專法或行政命令設置紅十字會,規範其任務並保障標誌專用性,且成為IFRC會員國需國內法化公約並以法律規範紅十字會輔佐政府任務。
  • 主張應修法而非廢法,以使紅十字會更能與國際接軌、體現日內瓦公約精神、符合人民期待,並增強公開透明與外部監督力道。

陳士魁 前秘書長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 以其任內參與南亞海嘯、緬甸風災、512四川大地震、88水災等經驗,說明紅十字會對募款資金的嚴格管理與責信,強調每一分錢都用在災民身上,並派員監工確保重建品質。
  • 指出紅十字會承擔重大國家責任,特別是戰時服務、兩岸見證遣返及協尋失散家人等,是任何其他社團無法取代的。
  • 強調台灣紅十字會從未離開IFRC,並舉例說明其在IFRC吉隆坡備災倉庫的國際貢獻,以及救災時背心上同時標註「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與「Taiwan Red Cross」,證明其對國家與台灣的忠誠。
  • 第二輪發言時補充,歷任總統皆曾擔任紅十字會名譽總會長,現任蔡總統亦受邀,顯示其歷史傳承。
  • 提供衛福部103年度查核報告書,證明其汶川震災及88水災募款專案查核結果均為「查核缺失:無」,反駁紅十字會不受政府管控的說法,並指出理監事會中有財主單位代表進行財務監督。
  • 認為紅十字會法早於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故存在扞格,應依律師提出的「3種優惠、5種落後」方向修法,而非廢法。
  • 強調國際上有157個國家對紅十字會立有專法,從未有國家廢除,並以郵政總局組織法廢除後立刻制定特別條例為例,質疑廢除紅十字會法後缺乏配套。
  • 要求若廢法,應將紅十字會這個神聖標誌歸還,不應供救護車等其他單位使用,並呼籲對後續配套措施進行深思。

陳文良 培訓總監 國際聯合勸募組織大中華區

  • 支持紅十字會作為具有準官方色彩的公共化組織,專法有助於其在國際社會上與他方平起平坐,不應輕言廢法。
  • 認為專法不等於特權,許多功能性組織亦有專法,紅十字會需與政府密切合作,特別是戰爭時期動員資源,故與一般公益團體不同。
  • 非常贊成紅十字會法修法,特別是將現行總會、省分會、縣市支會的複雜架構修為單一法人化,以利管理並讓民眾有感。
  • 強調救災救難是紅十字會的專業,聯合勸募在88震災時曾引導民眾捐款至紅十字會,顯示國內公益團體間的分工默契。
  • 第二輪發言時指出,公益勸募條例是2006年才通過,紅十字會法早於其立法,因此並非給予紅十字會特權;建議修法將紅十字會勸募比照公益勸募條例規範納入,並將實務上公開財務報告等自律行為入法。
  • 建議會長任期可修改,或建立慣例邀請現任總統、副總統等具社會號召力人士擔任榮譽會長,以動員募款,這在國際上亦有先例。
  • 認為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本身需要修正,而非紅十字會法具備特權,釐清此點有助於紅十字會法具備應有的社會地位與國際交流便利性。

趙國材 兼任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

  • 從國際法角度看,廢法容易但要被國際承認新法幾乎不可能,如同斷交容易建交難。
  • 指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早於中華民國成立,具有特殊服務功能,尤其在戰時救難救傷病兵方面極為重要。
  • 舉八仙樂園塵爆為例,紅十字會透過國際管道取得人工皮膚,是其他機構無法取代的。
  • 認為人道救助不分國籍敵我,無關轉型正義,如同慈濟精神。
  • 強調紅十字會制定專法非我國獨有,多國皆有,因其執行部分公權力功能,應從國際眼光考量,廢法後果嚴重。
  • 指出美國、日本、中國大陸等國在救助台灣時均透過紅十字會,其國際連結已獲承認。

王建魁 志工 紅十字會

  • 分享參與海地震災經驗,證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被國際紅十字會接納,並與各國搜救隊合作,代表台灣從人道援助接受者轉為輸出者。
  • 強調紅十字會志工在921地震、莫拉克颱風、台南震災等國內無數災害現場,不分藍綠,都在第一時間奔赴現場進行救援與重建工作。
  • 指出紅十字會也配合政府,協助整理與運送國際救援物資,是腳踏實地的人道組織,對志工而言,努力被國內政治抹煞令人心痛。

簡正舜 志工 紅十字會

  • 回應田老師關於防癆郵票的質疑,表示自己貧困時並未被強迫購買,但認同此舉在孩童心中撒下助人種子。
  • 分享十多年志工經驗,參與梅姬颱風、南澳山軍機失事、0206台南震災等國內重大救援行動。
  • 強調紅十字會承擔政府不願或不能做的工作,例如協助身心障礙者游泳復健教學,補足政府服務缺口。
  • 表示紅十字會志工心中沒有藍綠或膚色差別,只有為台灣人民服務的熱誠,批評政府與民意代表不應打壓,應利用紅十字會為國宣傳。

陳昱龍 律師 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 釐清討論重點為廢除專法而非廢除紅十字會組織。
  • 比較紅十字會法與人民團體法,指出紅十字會法有設立簡便、會長任期無限制、大會召開期限寬鬆等3種優惠,以及官派色彩濃厚、無解任事由規範、母法未規範決議比例、無代為召集會議處理方式等5種落後,認為違反平等性且無單獨立法必要。
  • 比較紅十字會法與公益勸募條例,指出紅十字會法募款程序僅需理事會通過,相較公益勸募條例的綿密規範顯得寬鬆,質疑其在法條文義上不受公益勸募條例拘束。
  • 第二輪發言時,重申紅十字會法與公益勸募條例在募款程序上的不平等,以及戰時特例是否可由公益勸募條例涵蓋仍有討論空間。
  • 認為台灣未簽署日內瓦公約,故單獨制定紅十字會法在目的上存疑,主張應廢除紅十字會法,回歸人民團體法與公益勸募條例,接受政府監督與管制,以提升透明度與社會信任,並讓紅十字會與其他社會團體公平競爭。

黃帝穎 律師 永社

  • 肯定紅十字會志工在救災救難上的無私付出,但強調這與專法存廢是兩回事,制度設計不良導致社會誤解。
  • 指出紅十字會法中會長連選得連任的規定不符現代民主法治價值,且勸募程序僅需理事會通過,遠比其他公益團體寬鬆,造成法制漏洞。
  • 質疑衛福部官網上紅十字會6億元募款資訊的真偽,指出其登載為實募金額但支出為0元,且紅十字會稱不存在,形成羅生門,凸顯專法導致監督機制不足。
  • 強調廢除專法不代表紅十字會組織消失或切斷國際連結,而是讓其浴火重生、重拾人民信賴,如同郵政總局組織法廢除後郵局仍存。
  • 主張若日內瓦公約中的紅十字標誌與名稱需保障,應循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方式立法保障,而非鞏固具特權爭議的專法,使其回歸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監督。

管仁健 先生 文史工作者

  • 從歷史角度指出紅十字會法是戒嚴時代遺留的嚴肅課題,與藍綠無關。
  • 提及過去防癆郵票義賣被強迫購買、里幹事扣兩成佣金等爭議,並指出1991年調查局曾調查台北市紅十字支會募款50%無帳問題,但被上層簽結。
  • 認為專法理論上應比普通法更嚴格,但紅十字會法約束更寬鬆,導致問題發生。
  • 強調這些歷史問題在解嚴後仍存在,凸顯專法制度上的缺陷。

李子文 兼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指出中華民國雖在國際局勢孤立,但與他國關係仍適用國際法、國際人道法及日內瓦公約精神,即使非締約國也應遵守。
  • 質疑將紅十字會法存廢與轉型正義掛鉤的適用性,認為轉型正義應針對種族隔離、情報治安等特殊情況,而非人道組織。
  • 引用美國前總統歐巴馬對利比亞干涉的後悔,提醒引用西方理論時應注意其適用場合及可能造成的反效果。
  • 認為台灣社會對宗教團體捐款慷慨,對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無批判,其在921地震、88水災、八仙塵爆等災難中仍獲國際透過其機構聯絡,證明其實質連結。
  • 第二輪發言時,強調台灣自1971年後已無法簽署國際公約,但仍需遵守國際習慣法,故應將國際人道法國內法化。
  • 指出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辛勤付出,不應影響其工作權利,且歷任會長並無滔天大罪,不應動輒以轉型正義推翻。
  • 認為新政權推翻舊政府措施不必然是轉型正義,應是逐步檢討,並以孫中山先生沿用清朝法律為例,說明良善的轉型。
  • 呼籲突破外交困境需有方法,而非盲目改名,應共同研究如何突破,但強調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付出不應被抹煞。

呂寶靜 次長 衛福部

  • 說明依紅十字會法第26條或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相關勸募行為及其管理均不須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
  • 指出衛福部(前內政部)曾與紅十字會協調,達成三項原則共識,希望紅十字會能類推公益勸募條例方式管理,使其財務透明。
  • 針對黃律師提出的6億元募款資訊,表示年代久遠且涉及部會組織再造後的移轉問題,將儘速查證,並承諾3天內以正式公文回覆社環委員會。

李美珍 司長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說明紅十字會依法不需報部許可或報備,但基於夥伴關係,衛福部自2013年起會以email邀請紅十字會按季回報執行情形,並要求其參採公益勸募條例公開徵信。
  • 指出衛福部每年會請會計師抽樣查核紅十字會重大災害募款帳目,目前尚符規定。
  • 認為既然紅十字會已朝公益勸募方向運作,基於人民團體衡平性考量,回歸公益勸募條例會更好做事。
  • 承諾會調查清楚95至96年間的6億元募款資訊誤載問題,並在召委指示的期限內回覆。

邱昌嶽 次長 內政部

  • 肯定紅十字會肩負協助政府辦理國內外災害救護、國際人道援助及戰時傷病救護等重要公共任務,特別是兩岸執行遣返及接受作業的見證功能。
  • 承認近年來民眾對紅十字會存在質疑與批評,如會長任期、政府代表理監事功能不彰、勸募程序寬鬆,以及總會與分會紛擾等問題,認為現行法確有不符現況及社會發展需要之處。
  • 表示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尊重社會各界及國會朝野對紅十字會未來走向的討論結果,並承諾將協同相關機關,對紅十字會運作方式做最好安排,以強化組織功能、提升救災效率。

周麟 執行長 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

  • 欽佩紅十字會多年來在國際與國內人道救援上的貢獻與努力。
  • 指出台灣退出聯合國後,雖在IFRC會籍被中國大陸取代,但紅十字會仍與IFRC及各國紅十字會維持實質關係,並具體行動合作,獲得國際肯定。
  • 強調外交部一視同仁協助國內NGO參與國際社會,拓展國際空間,紅十字會的國際參與對台灣擴大國際發展空間有相當大幫助。
  • 表示外交部尊重內政部和衛福部對紅十字會法存廢問題的意見。

蔡志儒 處長 陸委會法政處

  • 肯定紅十字會在兩岸關係中扮演重要角色,包括見證兩岸偷渡犯遣返、汶川震災救援、兩岸尋人等服務。
  • 支持紅十字會存續運作,但認為其會務運作、財務監督等管理層面應符合透明、公開監督的民意要求。
  • 表示陸委會尊重主管機關權責及立法院對紅十字會法存廢的決議。

相關後續

  • 衛福部需針對其官網登載紅十字會6億元募款資訊誤載及紅十字會是否完全不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等問題,於3天內以正式公文回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公聽會內容將做成書面報告,分送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席者,作為立法院審查法案的參考。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將善盡職責好好討論,不排除再召開一次公聽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54501
卷/期/冊
105/45/1
發布日期
2016-06-2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