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遠洋漁業三法草案:聚焦IUU、漁民權益與國際接軌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01
LawTrace 法律歷程: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併案審查「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討論如何因應歐盟黃牌、平衡重罰與輔導漁民、釐清重大違規行為定義、檢討漁業資源使用費,並強調政府應強化漁業發展、國際合作與資訊透明。多位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法案將繼續逐條討論。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併案審查多項遠洋漁業相關法案,旨在強化遠洋漁業管理,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IUU),並確保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及漁產品可追溯性。
- 討論核心聚焦於如何平衡國際規範與漁民生計,檢討現行罰則的比例原則,以及政府在漁業發展、輔導及國際合作上的角色與資源配置。
相關爭議
- 重罰與輔導的平衡:委員普遍認為行政院版草案罰鍰金額過高(動輒數百萬至數千萬新臺幣),恐導致漁民破產,主張應以輔導取代重罰,並考量漁獲物價值而非僅噸位作為罰則依據。
- 重大違規行為的定義與主觀要件:有委員指出行政院版草案對「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禁捕魚種」等重大違規行為缺乏主觀要件,可能導致漁民因非故意行為而受重罰,建議加入「蓄意」等主觀要件,並明確界定違規情事。
- 漁業資源使用費的合理性:委員質疑漁業署在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時收取漁業資源使用費的合理性,指出歐盟並未要求,且其他國家多以支持照顧漁民為主,而非從漁民身上收取費用。
- 政府協助與資源配置不足:委員批評政府在協助漁民開拓合作港口、解除歐盟黃牌、以及資訊公開透明方面能力不足、資源有限,導致漁民權益受損,呼籲政府應加強對漁業發展的重視與資源投入。
- 沖之鳥礁事件與護漁態度:委員對政府在沖之鳥礁事件上內政與外交兩部不同調,以及對日方態度軟弱表示不滿,認為政府護漁態度轉變,讓漁民由失望轉為憤怒。
- 觀察員配置不足及檢查程序:有委員指出漁業觀察員人數與遠洋漁船數量相比仍嫌不足,並建議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應製作紀錄存查,以保障業者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漁民在遠洋漁業活動中常受波及,呼籲漁業署應更關心漁民權益。
- 對IUU要求銷毀漁船感到痛心,認為漁業署應以輔導取代重罰。
- 建議新南向政策是遠洋漁業與印尼合作的新契機,應努力達成漁業協定,讓資金與技術人才有出口。
- 關心沖之鳥礁事件中漁船被罰款、取締的情形,以及政府對此區域的關心程度。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替漁民及其家屬發聲,指出漁民出海面臨高風險,且各國規範不同導致更多風波。
- 質詢漁業署關於遭索馬利亞海盜綁架、南美各國扣留及沖之鳥礁遭日本拘留的臺灣漁船處理進度,並要求索回保證金及罰金。
- 批評行政院版草案中重大違規行為的重罰(200萬至3,000萬罰鍰、吊銷執照)未顧及99%守法漁民的生計,可能導致破產,強調罰則應符合比例原則。
- 對政府在沖之鳥礁議題上內政外交不同調,以及對日方逢軟逢中必反的護漁態度轉變表達漁民的失望與憤怒。
- 提及漁業署要求近海漁船加裝VMS船位回報器引起漁民不滿,認為政府擾民而非保護漁民。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強調遠洋漁業應永續發展並與國際接軌,呼籲農委會、漁業署更加重視此產業。
- 指出修法主要為解除歐盟黃牌,但法案精神應以發展為主,而非僅著重處罰或管制,應借鑒韓國的「遠洋漁業發展法」概念。
- 反對漁業署設置漁業資源使用費,認為歐盟並未要求,且國家不應從漁民身上收取更多錢。
- 批評政府在協助漁民開拓合作國指定港口上能力不足,反而約束漁民,認為是本末倒置。
- 認為行政院版草案中重大違規行為的19項定義有模糊之處,建議應更明確界定,並參考韓國、菲律賓較少的違規點數。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13條,建議將「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禁捕魚種」等重大違規行為加入「蓄意」主觀要件,以避免非故意行為遭重罰。
- 提案修正第13條第12款,建議將「漁撈日誌或漁獲通報資料填報不實」限縮為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減少因微小疏失而遭重罰。
- 提案修正第23條及第25條,要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漁船或相關業者時應製作紀錄存查,以保障業者權益。
- 提案增列第34條之1,要求主管機關按國際漁業組織要求觀察員涵蓋比例配置足夠遠洋漁業觀察員。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35條,建議鼓勵經營者引進與維護海洋生態環境或遠洋漁業永續經營相關的新科技及新技術,或使用與保存傳統漁業文化相關的傳統永續漁法,並給予補助。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36條,建議考量遠洋漁業者實際海上作業,噸位不代表漁獲量,將現行以船舶噸位劃分的罰則修改為統一罰則,以符合公平原則。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4條,建議將漁撈作業定義納入「加工包裝」,並將遠洋漁業作業範圍定義為「他國海域」,以保護漁民權利。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5條,建議增列因應產業結構調整對經營者、從業人及相關業者的輔導、補助措施,以及強化監督管理制度與人力資源建置。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6條,建議刪除作業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的限制,主張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並參考國際規範。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9條,建議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的規格及使用辦法應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提供並公告,以避免越界爭議。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13條,建議將「遮蔽」漁船標識定義為故意行為,並在禁捕魚種中加入「體長過小魚類」,且將漁撈日誌填報不實限縮為故意或嚴重誤報。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28條,建議刪除主管機關收取漁業資源使用費的規定,認為此費用收取不合理。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30條,建議將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辦理事項改為委託「專業機構」,並修正委託事項,因對外漁協未能有效執行相關委託事項且行政委託不宜明定特定法人。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36條,建議考量遠洋漁業者實際海上作業,噸位不代表漁獲量,若以船舶噸位作為處罰標準實屬不公,應修改為統一罰則。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漁業法」第49條,建議增訂主管機關或海巡機關「暫予扣押」後應於24小時內洽請司法機關為搜索或扣押之處置,並在司法機關未同意時應予發還,以保障業者權益。
- 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多個條文,主要訴求為落實保育海洋資源、強化遠洋漁業管理、遏止IUU漁撈作業,並強調應考量我國遠洋漁業實際調適能力與經營型態差異,實施分級管理制度及輔導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所有法律案條文及修正動議逐條宣讀完畢。
- 會議將於隔日(6月2日)上午9時繼續審查相關法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4601
- 卷/期/冊
- 105/46/1
- 發布日期
- 2016-06-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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