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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聯席審查:程序爭議與委員會權限辯論

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06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多版本「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會議主要圍繞程序問題、資料提供、擬設「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必要性、權限範圍及其合憲性展開激烈辯論。儘管國民黨委員多次提出異議,要求提供歷史調查資料並質疑修法程序,多數條文仍以修正動議形式逐條處理並暫保留。最終,多數條文完成審查,但需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等案 (含多版本併案審查及請願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的逐條審查,核心議題涵蓋不當黨產的定義與追討範圍、政黨附隨組織的認定、擬成立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組織定位、權限、委員組成與解職條件,以及相關罰則和救濟程序。
  • 會議深入討論了該委員會的調查權限,包括調閱資料、進入私人住居所調查、資產凍結與罰鍰處分等,並針對吹哨者保護及獎勵機制進行了審議。

相關爭議

  • 程序爭議與資料要求:國民黨委員多次抗議會議程序不公,臨時提出修正動議,且主席拒絕提供先前承諾的民進黨執政時期及監察院對黨產的調查資料,認為資料不齊全導致審查困難,嚴重影響委員權益。
  • 新設委員會的必要性與定位:國民黨質疑成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必要性,認為現有司法、監察、行政機關足以處理,且新設機關有違組織精簡原則,恐成為「黑機關」或「東廠」。
  • 委員會權限與合憲性:國民黨委員及官員對委員會的調查權限(如進入個人住居所、凍結資產、排除稅捐稽徵法限制)是否過大、是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提出質疑,擔心其權力超越司法機關。
  • 「推定」與「認定」的法律效力:對於不當黨產的認定方式,委員們討論「推定」與「視為」的法律強度及舉證責任轉換問題,國民黨認為「推定」易生模糊與自由心證。
  • 委員會委員解職條件的模糊性:對於委員會委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的解職條件,國民黨認為定義過廣、不明確,恐賦予行政院長過大權力,隨意解職委員,影響委員會獨立性。
  • 「附隨組織」定義的清晰度:有委員關切「附隨組織」的定義是否足夠明確,避免無限擴大解釋,影響其他民間團體或基金會。
  • 溯及既往與善意第三人權益:有委員擔憂法案可能溯及既往,影響形式上合法之財產移轉,並波及善意第三人權益,造成社會對立。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多次抗議主席主持會議方式「鴨霸」,臨時提出修正動議,且未提供先前承諾的黨產調查資料,嚴重侵害委員權益,要求提供資料後再繼續審查。
  • 質疑成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必要性,認為現有司法、監察、行政機關足以處理,新設機關恐成「黑機關」,且調查權無限上綱。
  • 要求釐清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及監察院調查黨產的結果,為何部分案件未移送法院,並質疑相關行政官員是否有廢弛職務。
  • 對委員會委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的解職條款定義過廣,缺乏人權保障,且行政院長權力過大。
  • 主張黨產問題對國民黨造成困擾,但追討應透明化,不應以鬥爭方式進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應遵循立法院議事規則,委員臨時提出修正動議是常態,國民黨應針對條文內容實質討論,而非程序杯葛。
  • 說明「不變期間」的法律意義,指截止日期不會因其他原因延展。
  • 指出行政院底下可設三級機關,其主任委員可特任,且相關法律已有先例,成立黨產處理委員會符合必要性。
  • 解釋委員會委員解職條款的「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與公務員懲戒法一致,且行政院長有權解任不適任委員。
  • 主張委員會作為行政調查機關,其調查權與立法院調查權不同,且處分不服仍有司法救濟途徑。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主席主持會議方式,臨時提出修正動議,讓委員無暇研究,是「巧奪名目」、「強渡關山」、「鴨霸」行為。
  • 質疑委員會的「認定」與「推定」權力過大,等同於另設一個法院或監察機關,且標準模糊,恐導致「自由心證」。
  • 反對委員會委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的解職條款,認為定義太廣,賦予行政院長過大權力,是「霸王條款」、「皇帝條款」。
  • 呼籲新政府應以溝通協調取代多數暴力,並要求提供民進黨執政期間的黨產調查報告。
  • 強調追查黨產應公平合理,不應僅針對國民黨,並提及日治時期台灣人財產被強占問題,要求一併調查。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民進黨應提出完整的黨團版本修正動議,而非逐條臨時丟出,造成議事混亂,讓委員難以審查。
  • 質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成立新委員會的說法,認為其違反政府組織精簡原則,恐打破作用法不得增設機關的原則。
  • 關切委員會權力過大,特別是派員進入「個人之住居所」調查,缺乏規範與限制,恐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並質疑是否違反釋字第585號解釋。
  • 對委員會委員解職條款的模糊定義表示擔憂,認為這會讓行政院長有過大權力,影響委員會獨立性。
  • 主張應將釋字第585號解釋重新檢視,強調調查權的輔助性及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委員會的立法結構,並就「儲存」改為「寄託」以及金錢債權提存生清償效力等法律用語提出修正建議,以求精準。
  • 說明「推定」是立法上常用技術,涉及舉證責任轉換,而非認定,且德國處理東德黨產亦有類似規定,符合立法原理。
  • 澄清釋字第585號解釋針對立法院調查權,與本條例所設行政調查委員會的行政調查權性質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 指出委員會委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的解職條款並非獨創,公平交易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亦有相同規定。
  • 建議將第十九條第五款「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修正為「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以更為明確。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針對「儲存」改為「寄託」表示同意,並解釋金錢債權提存條款旨在凍結國民黨金錢債權,且提存生清償效力,但需明訂受提存人非經委員會同意不得領取。
  • 解釋「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的條款,允許被推定者提出反證,證明財產來源正當,強調已從「視為」退讓至「推定」,已釋出善意。
  • 說明禁止處分行為不生效力,僅限於條例公布後,可避免溯及既往傷害善意第三人。
  • 指出委員會調查權限類似公平交易法第27條,包括調取資料、派員調查、扣留證物等,符合行政調查規範。
  • 解釋「附隨組織」定義已在草案中明確,指由政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的法人、團體或機構。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要求主席提供過去黨產調查資料,認為資料不透明,影響審查公正性。
  • 質疑「推定」用語的模糊性,認為應改為「經調查確實為不當取得」更為明確。
  • 批評成立新委員會與政府組織再造精簡原則背道而馳,是「黑機關」,且委員支薪、任期4年、具特任官性質,權力過大。
  • 質疑行政處分是否能超越司法認定歷史財產問題,要求內政部葉部長說明其憲法專業見解。
  • 強調黨產問題應透過司法、監察系統調查,其獨立性更能獲社會認同,而非由行政委員會認定。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呼籲國民黨委員停止程序杯葛,針對修正動議進行實質討論,避免討論失焦。
  • 說明吹哨者保護條款的重要性,鼓勵民眾檢舉不當黨產,因連國民黨委員也不清楚黨產流向。
  • 澄清委員會委員解職條款的「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與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一致,有法律依據。
  • 主張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旨在處理不當黨產,若國民黨有疑問應自行調查,不應以行政調查干擾立法程序。
  • 解釋修正動議的條文對照表已清楚標示頁次,委員應自行研讀,不應以臨時提出為由阻礙審查。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贊成使用「推定」而非「視為」,認為「推定」給予政黨舉反證推翻的空間,更具彈性與保護性。
  • 強調行政機關有權認定事實並做出行政處分,委員會的處分不服仍有司法救濟途徑,制度設計完整。
  • 指出「派員」調查指的是委員會委員,並非憲兵或司法機關,且行政調查權有其規範,如公平交易法亦有類似規定。
  • 澄清委員會委員解職條款的「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是公務員懲戒法中的常見用語,並非模糊定義。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強調訂定特別法是為了賦予委員會法律位階與權力,以處理歷史包袱,並非開先例,東、西德亦有類似做法。
  • 說明調查權是行政權的調查,沒有強制處分權,進入個人住所調查需經同意,不涉及搜索票或強制問題。
  • 強調法案旨在釐清黨產真相,並無溯及既往或傷害善意第三人,處分僅針對故意隱匿、遺漏者。
  • 認為國民黨應有誠意釐清黨產,調查是必要且重要的一步,也可為李登輝前總統釐清不實指控。
  • 同意修正動議第19條第5款「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可改為「因刑事犯罪經第一審判決宣告有罪者」更明確,並認為解職條款可受社會公評。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明確定義不當取得財產的範圍,包括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移轉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等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
  • 呼籲委員停止爭辯,應進入實質條文審查,避免將黨產問題與兩岸關係等議題混淆。
  • 質疑國民黨過去對自身黨產的處理態度,並認為委員會的調查權限與公平交易法等其他行政法規的調查權相似,是合法合憲的。
  • 批評國民黨委員「萬般說法只為推拖」,阻礙審查進度,是「嚴重怠忽自己的職守」。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回應立法委員關於委員會組織與程序設計的質疑,表示委員會採取專業多元組成、嚴謹公開透明程序,可避免獨斷,符合處理不當黨產議題的需求。
  • 指出委員會處分不服仍可向法院請求救濟,此設計符合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
  • 解釋「附隨組織」在草案第4條第2部分已有定義,指由政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的獨立存在法人、團體或機構。
  • 對於委員會調查權限與憲兵事件的比較,表示委員會調查需合乎正當程序,且與憲兵司法權行使不同。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針對立法院調查權,與本條例所設行政權底下的調查機關性質不同。
  • 強調行政院組織法對二級機關採剛性規範,但對三級以下機關彈性較大,本委員會定位為三級機關,與組織改造無必然關係。
  • 回應委員會委員解職條款的定義,建議參考其他法律進行比較,並表示不至於導引出法律上的「廢弛職務」。
  • 說明監察院職權主要為糾正政策及彈劾公務員,與委員會處理不當黨產的性質不同。

劉嘉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說明政黨會計年度、會計基礎及憑證等通案性事項,較適合回歸人民團體法或政黨法規範,主管機關應為內政部。
  • 指出若委員會經費由行政院年度預算相關科目支應,可能不另立單位預算;若不立法規定,則由行政院裁量是否另設單位預算。
  • 同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目的為避免作用法增設機關,但若立法院基於重大立法意志決定,行政部門會尊重。

陳簡任視察雅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 回應關於行政院轄下常設、專任委員會的提問,舉例公平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其委員需經立法院同意權通過。
  • 說明本條例所設委員會從後續條文看具階段性、任務性性質,非一般常設機關。
  • 表示三級機關可派特任官,且行政部門尊重大院基於立法意志、特定目的所訂定的法律,即使與組改精簡原則有所衝突。
  • 承諾會盡快查證並回覆委員關於行政院轄下類似組織的案例。

郭全慶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

  • 說明「善意第三人權利不受影響」條款旨在保護不動產上已登記之抵押權、租賃權、地上權或典權等權利人,不因不當財產移轉而受損。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通過。
  • 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增訂第12條之一、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7條之一、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0條等條文經修正動議後,陸續通過。
  • 國民黨黨團提案的第5條至第9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等條文不予採納。
  • 國民黨黨團提案第17條(罰鍰可從政黨補助金扣除)改列為委員會審查條文第30條,並通過。
  • 原第136頁關於委員會運作經費由行政院年度預算支應之條文刪除。
  • 本案已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需經黨團協商。
  • 本案由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 李俊俋等18人提出之復議動議不通過。
  • 會議將於6月8日(星期三)上午繼續召開,以確定議事錄。

原始資料

公報
1054701
卷/期/冊
105/47/1
發布日期
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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