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草案審查、偵查不公開與電信詐騙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06
LawTrace 法律歷程:資恐防制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資恐防制法草案」,討論其立法急迫性、專法必要性、條文定義與刑責區隔等。會議亦通過兩項提案,分別要求法務部調查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協調相關單位彙整兩岸電信詐騙司法互助處理情形並提出解決方案。委員們對法務部處理檢察官洩密案及電信詐騙問題提出嚴厲質詢,並就資恐防制法草案內容進行深入討論,最終決定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及增訂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位委員所提之刑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刑法第 339 條之 4 及增訂第 339 條之 5 條文,但文本未提供具體討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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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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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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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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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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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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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毓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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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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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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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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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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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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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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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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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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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提案一: 現行檢警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專案調查報告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偵查不公開原則未完全落實,常見偵查中案件資訊被披露於媒體,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名譽、隱私與安全。
- 以「小燈泡事件」為例,偵查庭證述細節被媒體大肆報導,家屬與告訴代理人無法得知,媒體卻知之甚詳,顯示偵查不公開原則並未完全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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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鑒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未完全落實,要求法務部提出現行檢警人員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專案調查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為提案人之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為提案人之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為提案人之一。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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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於 1 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專案調查報告。
討論事項三
提案二: 兩岸電信詐騙司法互助請求往返處理情形及解決方案報告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近年電信詐騙犯罪層出不窮,犯案集團有跨越兩岸協同犯罪趨勢,但 520 後兩岸司法互助有停頓跡象,影響共同打擊犯罪。
- 要求法務部協調相關單位彙整兩岸關於電信詐騙案件司法互助請求往返處理情形,並提出解決方案。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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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為提案人之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為提案人之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為提案人之一。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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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相關單位,於 1 個月內彙整統計相關單位近月來兩岸關於電信詐騙司法互助請求往返處理情形,並提出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所提「資恐防制法草案」,旨在完備我國打擊資恐防制體系,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並回應國際社會遏制資恐行為之訴求。
- 草案規範重點包括行政院為資恐政策督導機關、法務部為主管機關並設資恐防制審議會、實施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定資恐罪刑化(含資助恐怖活動、資助恐怖組織與成員、外國戰士條款)及法人處罰等。
相關爭議
- 立法急迫性與國際制裁風險:柯建銘委員強調若法案未於 7 月 15 日休會前通過,台灣恐面臨 APG 及 FATF 的經濟制裁,影響金融業海外設點與貿易,部長邱太三亦認同其嚴重性。
- 專法必要性與國家安全風險:張宏陸委員質疑是否必須訂定專法,認為洗錢防制法下規範亦可,擔憂專法恐使台灣成為恐怖攻擊目標。國安局與國土辦則評估影響不大,且多國已立專法。尤美女委員認為制定專法是積極宣戰,消極配合即可。
- 行政院督導與審議會組成:林德福、柯建銘、許淑華委員質疑行政院督導方式,並建議資恐防制審議會成員應納入財政部、海巡署及國土安全辦公室等機關以擴大專業性與代表性。
- 資恐罪刑化定義模糊:顧立雄、周春米、尤美女委員對草案第 8 條與第 9 條中「恐怖分子」、「恐怖活動」的定義、構成要件、刑責輕重及「直接或間接」、「未遂犯」的適用範圍提出質疑,擔心社會抗爭行為恐被納入規範,且第 8 條與第 9 條刑責輕重與危險性不成比例。
- 人權保障與行政救濟:段宜康委員書面意見指出草案對被制裁對象的人權保障及救濟程序不足。蔡易餘委員擔憂審議會指定制裁名單恐淪為政治工具,要求增訂行政救濟管道。周陳秀霞委員亦關切財產凍結等人道條款的措施與限制程序應由法律明定而非授權法務部。
- 兩岸司法互助與反恐:林德福委員質疑兩岸司法互助阻塞對反恐事務的影響。許毓仁委員關切電信詐欺與恐怖攻擊的關聯性,以及台灣年輕人被吸收至海外詐騙的問題。
- 反恐訓練中心定位:張宏陸委員指出警政署曾要求解除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定位,回歸警用層級,擔憂影響國家反恐能力,要求維持國家級定位。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民眾可能基於何種心態資助恐怖行動,並詢問政府對恐怖行動的因應對策。
- 關切詐騙所得若資助恐怖行動如何處理,以及海外詐騙犯與國際恐怖組織連結後是否應接回台灣受審。
- 質疑資恐防制法在缺乏國際反恐資訊下,僅靠立法能否有實質功效,並強調與國際反恐網路連結的重要性。
- 擔憂人頭公司可能規避資恐罪刑,要求法務部與相關部會共同處理。
- 質疑行政院在未參與審議會情況下督導資恐政策的合理性,並關切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的反恐專業能力。
- 詢問反恐工作重要性及國內反恐機制是否完善,強調與國際結合以獲取更多資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徹查檢察官洩密問題,特別是林錫山案引發的蔡總統事件,以重塑檢察官形象。
- 強調資恐防制法立法急迫性,指出台灣因未完善此法已多次受國際組織檢討,若 7 月 15 日前未通過,恐面臨 APG 及 FATF 的經濟制裁,影響金融及貿易。
- 建議修正草案第 3 條,增訂概括性條款納入國土安全辦公室、海巡署及財政部等機關參與審議會,以使考量更周延。
- 建議將第 5 條說明欄中的救濟程序移至第 6 條,並考慮在第 12 條增加國際合作、國際協定的部會原則。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北檢洩密案調查的公正性,認為北檢自行調查是「球員兼裁判」,並要求高檢署移轉案件。
- 詳細列舉媒體報導內容中,多處細節(如打電話時間、紙條搜出地點、檢察官辦案想法、行李袋型態、被告習慣等)只有承辦檢察官才可能知道,證明檢察官洩密而非律師,批評其惡劣行為。
- 強調檢察官洩密是導致人民不信任司法的關鍵原因,要求部長徹查嚴懲。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黃代主任對聯合國反恐公約基本資料不了解,批評其備詢心態與業務掌握度。
- 質疑資恐防制法是否有必要訂定專法,認為在洗錢防制法中增訂條文亦可達到目的,並擔憂專法會使台灣成為恐怖組織的攻擊目標。
- 指出台灣目前未發現資恐案例,且聯合國制裁名單變動頻繁,質疑專法實施的實務效益。
- 關切資恐防制審議會的實質審查能力,並批評政府在反恐訓練中心定位上的決策。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詢問台灣參與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會議後,在法制面或政策上的具體進步事例。
- 建議提高資恐防制政策的地位及職掌,由行政院作為政策研議、法案審查及計畫核議等業務的督導機關,並考慮將財政部納入審議會成員。
- 建議在第 3 條第 2 項增訂第 8 款「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增加彈性。
- 關切外交部對 ISIS 將台灣列為攻擊對象的具體關注作為,並要求主動蒐集資訊。
- 詢問資恐防制法提報制裁名單是否與個資法牴觸,以及與現行洗錢防制法中資助恐怖行動罪的衝突與配合問題。
- 質詢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參加餐會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要求法務部堅守保外就醫一致立場,避免因人設事。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資恐防制法草案中「恐怖分子」、「恐怖組織」及「恐怖活動」的定義,以及第 4 條與第 8 條在構成要件上的區別。
- 詢問被指定為制裁名單者是否有法律救濟或申訴管道。
- 質疑第 8 條中「間接」提供財物資助的態樣,以及「恐嚇公眾」的定義。
- 對比衝進總統府等社會抗爭事件與資助恐怖行為的刑責輕重,質疑罪責平衡性,並要求法務部提供外國立法例參考資料。
- 詢問新政府司法國是會議的方向、執行步驟及重點,強調應以人民角度來看待司法改革。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支持資恐防制法立法,認為有助於有效防制恐怖主義散播,強調對恐怖分子進行目標性金融制裁與行為罪刑化的必要性。
- 詢問台灣過去在防制恐怖分子管控與目標性金融制裁方面的成效及缺失。
- 質疑第 4 條提報制裁名單後,是否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以及第 4 條與第 5 條公告方式與行政救濟程序說明之間的矛盾。
- 對第 6 條授權法務部訂定酌留財產、支付債務許可及限制等措施的合理性有疑慮,認為應以法律規範。
- 質疑第 7 條財產凍結規定是否應有期限限制,並建議僅針對與資恐有關的財產進行凍結。
- 詢問法務部對前總統馬英九赴港案,各單位規定不同,法務部是否已釐清。
- 關切洗錢防制法修正後,電信詐騙案中重大犯罪的認定,以及調查局是否應更積極介入偵辦。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醒部長注意組織犯罪集團及電信詐欺集團已深入校園,以度假打工名義招募年輕人至海外從事詐騙行為,要求法務部、警政署加強關注並提出解決辦法。
- 關切台灣年輕人參與海外詐騙案件的嚴重性,特別指出土耳其案中有未成年人涉案。
- 強調電信詐欺的跨國性及多層次犯罪模式,要求法務部提出全面性做法,而非僅收集資料。
- 詢問台灣被列入 ISIS 攻擊目標名單的情況,並強調國際電信詐欺與國際恐怖攻擊的潛在關聯性,要求提高敏感度。
- 提及台灣公家機關網站遭受對岸網軍資恐攻擊問題,要求法務部掌握狀況並多加費心。
- 提案要求法務部邀集教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檢討台灣電信詐騙機制,全面分析相關法令並提出遏制電信詐騙的政策報告。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對第 8 條定義提出質疑,擔憂社會抗爭行為(如臥軌、衝撞總統府)恐被解釋為「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落入資恐罪構成要件,危及人民權利。
- 指出草案缺乏「恐怖分子」的明確定義,且第 8 條與洗錢防制法相較更寬,認為「直接或間接」與「未遂犯」的規定恐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導致運用危險。
- 建議第 8 條應回歸「目的犯」或「意圖犯」概念,先界定何謂恐怖活動,再規範意圖資助恐怖活動者,以與社會抗爭行為作區隔。
- 質疑第 8 條與第 9 條刑責差異大但構成要件難以區分,尤其第 8 條對未被公告的計畫行為處以重刑,而第 9 條對已公告的恐怖分子資助卻刑責較輕,邏輯不符。
- 要求法務部提供有制定資恐專法國家的條文內容,以評估專法必要性與內容完善度。
- 建議修正第 8 條文字,明確指出「明知他人陰謀或預備實行犯罪以引起人員傷亡,並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之目的」,以與第 9 條區隔。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對資恐防制法草案第 4 條「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的定義提出質疑,擔憂社會運動、人權奮鬥者或維權人士恐被列為恐怖分子,要求明確界線。
- 關切審議會成員全為官方委員,缺乏民間人權人士參與,恐在對人權概念不清時,擴大解釋條文侵害人權。
- 建議在立法理由中明確排除為人權奮鬥者、維權人士或社會議題倡議者納入恐怖組織範疇。
- 詢問資恐防制法與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關係。
- 質疑台灣國際情勢與聯合國會員國不同,若遭受恐怖攻擊,國際是否會提供援助。
- 詢問若制定資恐專法,洗錢防制法第 11 條是否應刪除,並建議法務部研擬完整配套措施,擇期繼續審查。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資恐防制法具必要性與時效性,因台灣若未與國際接軌,恐影響國際合作與面臨經濟制裁。
- 認為資恐防制法應主要規範「資助恐怖主義」,而非處置「恐怖主義行為人」,且資助行為需嚴格定位為針對恐怖主義活動與行為,而非一般刑法行為。
- 關切國內審議委員會如何認定國際恐怖組織名單之外的恐怖主義者,以及台灣是否有足夠技術能力進行此類認定。
- 提醒法務部應加強宣導,讓相關企業和個人了解資助外圍組織或採購民生物資給恐怖組織可能誤觸法律的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支持資恐防制法立法,認為是因應國際組織要求及履行國際責任的義務。
- 擔憂審議委員會指定制裁名單可能過於輕率,若政權傾向中國,恐將達賴、熱比婭等列入制裁名單,要求增訂行政救濟管道,避免淪為政治工具。
- 關切難民法通過後,若難民身分者曾參與國際恐怖組織但已脫離,與資恐防制法制裁名單間的身分界定衝突。
- 指出資恐手法日新月異(如網路募集外國戰士、社群網路募資、新型支付產品),擔憂草案第 7 條法律效果無法完全處理,要求法律應與時俱進。
- 再次強調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重要性,並列舉媒體報導細節,堅信北檢林錫山案洩密者為檢察官而非律師,要求法務部專案調查並嚴懲不法人員。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我國現行法制欠缺對資助恐怖組織或其成員行為的刑罰規定及目標性金融制裁規範,不符 FATF 國際標準。
- 書面意見要求政院在防制犯罪下,應保障人權及提供相關救濟程序,強調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公正審判和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以及對恐怖主義活動嫌犯人權的維護。
- 書面意見建議政府應思考利用人道主義豁免權或給予被制裁者申訴救濟途徑,以平衡反恐措施對人權的影響。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詢問資恐防制法立法是否形同直接與 ISIS 等組織明著對立,恐使台灣陷入遭受恐怖攻擊的危險,並質疑法務部推動修法時是否與國防部及國安單位研議過相關問題。
- 書面意見建議應待 ISIS 事件平息後再立法,並詢問若台灣遭受攻擊,國際組織是否將支援人力及物力,認為在防範措施未釐清前,修法應稍緩。
- 書面意見質疑外交部在規範特定國家與我國國民結婚面談地點時,對巴基斯坦籍民眾的不友善規定,認為此舉形同故意刁難婚姻權利,要求外交部研擬改善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 部長
- 說明制定資恐防制法是為因應國際恐怖主義蔓延,台灣為未雨綢繆,積極與國際結合。
- 承認台灣現行法制在資恐規範上不足,洗錢防制法僅針對特定恐怖活動,無法涵蓋組織、人員及資助者。
- 表示若未制定資恐法,恐被國際質疑反恐決心與誠意,影響資訊交換,甚至可能導致金融業海外設點受阻及貿易制裁。
- 回應檢察官洩密問題,表示已發函高檢署要求調查,北檢亦已自行分案。
- 解釋資恐防制法第 2 條及第 3 條關於行政院督導及法務部主管的職責劃分,強調反恐需跨部會統合。
- 說明資恐防制審議會的設立是為審查國內提報名單,兼顧人權保障,並可循行政程序救濟。
- 解釋第 8 條與第 9 條的區隔,第 8 條針對有具體計畫或活動的資助行為,第 9 條針對已公告的恐怖分子資助,並承認文字表述需更精準。
- 承諾會將委員提出的修法意見、外國立法例及對人權衝擊影響評估等資料提供給委員會,並會與相關部會研商電信詐欺防制方案。
- 表示將向行政院反映反恐訓練中心應維持國家級定位的建議。
- 回應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活動,強調須遵守「與醫療有關」及「不得參加政治及選舉活動」兩大原則,中監會派員了解並撰寫報告。
黃俊泰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代主任
- 承認對聯合國反恐公約基本資料掌握不足,但強調資恐防制是國土安全辦公室重要業務。
- 說明國土安全辦公室是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幕僚單位,協助蒐集資料研析。
- 評估不論有無資恐專法,對台灣遭受恐怖攻擊的影響不大,且多國已制定專法。
- 解釋洗錢防制與資恐定義不同,前者基於犯罪事實,後者基於資助恐怖主義意圖,若併入洗錢防制法恐有扞格。
- 說明台灣與國際合作分為多方國際會議(如 APEC 反恐小組)及雙邊合作(如與美國情資交換)兩部分。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 司長
- 說明台灣參與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會務後,在洗錢防制資訊交流、法制完備及情資交換上獲益良多。
- 回應檢察官洩密案,表示臺北地檢署已分案調查,法務部已發交臺高檢了解。
- 說明制定資恐專法是因應 FATF 建議及考量洗錢防制法修法進度緩慢,且亞洲多國亦採專法模式。
- 解釋資恐防制法與洗錢防制法規範目的不同,資恐法更側重目標性金融制裁及資恐罪刑化,若制定專法,洗錢防制法第 11 條將會刪除。
- 承諾會後提供有制定專法國家的資恐法條文內容供委員參考。
- 說明資恐法第 8 條與第 9 條的區隔,第 9 條針對已被公告的恐怖組織/個人,第 8 條則針對有明確計畫或活動但未被公告的資助行為,並表示文字將再精準調整。
紀明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局長
- 表示不清楚警政署呈報解除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定位一事,並說明國家反恐訓練中心將於 8 月完成。
陳首翰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專門委員
- 說明台灣參與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有助於反恐及打擊國際洗錢犯罪,但主要業務在法務部。
- 表示外交部及外館對各種情資蒐集及與相關國家反恐情報交換進行密切,但目前無具體攻擊台灣的情資。
邢泰釗 法務部 政務次長
- 回應蔡易餘委員對審議會認定制裁名單恐淪為政治工具的擔憂,表示將在第 6 條增列行政救濟條文。
- 回應蔡易餘委員對新型態資恐手法(如網路募資)的擔憂,說明第 9 條第 2 項修正建議可適用於網路資助行為。
- 再次強調已發部函至臺高檢,請臺高檢儘速依法調查檢察官洩密案。
蔡佩玲 檢察官
- 解釋資恐防制法第 8 條與第 9 條的區隔,第 8 條針對有具體計畫或活動但未被公告的資助行為,危險性較高;第 9 條針對已被公告的恐怖分子資助,危險性相對較低。
- 說明第 8 條與第 9 條的未遂犯均指「資助行為」的未遂,例如匯款中斷未成功。
- 說明資恐防制法制定是因應 APG 評鑑指出台灣在資恐法制上缺失,且 FATF 因恐攻情勢升高要求各國立即採取必要措施,而洗錢防制法修法進度緩慢,故採專法形式。
- 解釋 FATF 40 項建議要求資恐犯罪需包含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以及目標性金融制裁,這些是專法必須涵蓋的內容,難以完全併入洗錢防制法。
許修齊 國安局第三處 專門委員
- 認為不論有無資恐專法,對於台灣會否遭受恐怖攻擊不會有影響,因為 101 大樓等已是潛在目標。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將針對會議中所有委員提出的意見提出完整報告,包括資恐防制法與洗錢防制法的配套措施。
- 本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下次會議預計於下下星期排入議程。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A: 遏制電信詐騙的修法方案政策報告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以台灣犯罪嫌疑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集團在世界各國設立據點,瘋狂實施詐騙,造成中國大陸巨額經濟損失,且贓款難以追繳。
- 強調電信詐騙集團已深入校園招募人員,利用度假打工名義吸收年輕人,造成嚴重社會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對台灣電信詐騙機制進行檢討,全面分析相關法令,並於 1 個月內提出如何遏制電信詐騙的政策報告。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為連署人之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為連署人之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提案中「修法方案」改為「方案」,使政策報告不限於修法,涵蓋政策面。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 部長
- 同意法務部責無旁貸,並建議將提案中「法務部要全面分析」修正為「法務部及警政署要全面分析」,並加上「教育部」及「校園」,以納入相關部會資訊與經驗,使報告更完整。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A修正通過,要求法務部邀集教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對台灣電信詐騙機制進行檢討,全面分析相關法令,並於 1 個月內提出如何遏制電信詐騙的政策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4901
- 卷/期/冊
- 105/49/1
- 發布日期
- 2016-06-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