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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反避稅條款:CFC與PEM制度與配套爭議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08

LawTrace 法律歷程:所得稅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行政院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草案」進行併案審查。會議核心聚焦於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以防堵跨國避稅,但各界對其施行日期、對OBU及臺商的經濟衝擊、以及配套措施的完整性與必要性存在諸多爭議。最終委員會通過行政院版本,並要求財政部擬定具體配套方案計畫,提報院會討論且不須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草案」案 (併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旨在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以完善國內反避稅機制,防堵跨國企業將利潤移轉至低稅負地區規避稅負,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國家稅收。
  • 討論重點亦包含法案的施行日期、對臺灣經濟及臺商的潛在衝擊、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規劃與執行。

相關爭議

  • 施行日期爭議:費鴻泰、賴士葆、黃國昌委員主張應盡快實施反避稅條款(例如自2017年1月1日起),不應無限期延遲;財政部則建議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待兩岸租稅協議執行、國際間共同申報標準(CRS)進展及子法規規劃與宣導完成後再實施。
  • 對OBU及臺商衝擊:金管會丁主任委員及多位委員擔憂若無完善配套,立即實施將導致OBU資金大量外流(銀行公會估計約570億美元,約1.8兆臺幣),影響銀行獲利及中小企業營運模式。財政部則認為影響較小,並可透過豁免條款降低衝擊。
  • CFC與兩岸租稅協議掛勾的必要性:黃國昌委員質疑CFC制度的實施為何要與兩岸租稅協議掛勾,認為這可能成為拖延實施的藉口,而財政部部長許虞哲坦承兩者無必然關係,但考量臺商在大陸投資比例高。
  • 稅收增加效益評估:財政部預估CFC制度實施後每年稅收約增加60至70億元,與部分媒體報導的300億元或更高金額有顯著落差,引發委員對評估精準度的質疑。
  • 配套措施不明確:多位委員質疑財政部所稱的「配套措施」內容模糊不清,擔心法案通過後因缺乏具體實施細則而形同虛設,且未與相關業者充分溝通。
  • 執政黨政策立場:盧秀燕委員批評執政黨在野時積極主張反避稅,執政後卻以「未有配套」、「衝擊大」為由延遲實施,質疑其政策「髮夾彎」及誠信問題。
  • 「重大影響力」與「實質營運活動」定義:委員關切CFC及PEM條文中「重大影響力」及「實質營運活動」等認定標準的具體化,要求財政部應在母法或子法中明確規定,避免執行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反對延遲審查,認為不審是向有錢人靠攏,且不應受公會意見左右。
  • 主張反避稅條款應盡速通過,並刪除所得稅法第126條中關於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的規定,要求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 質疑金管會推動夾層融資的必要性與潛在風險,要求提供歷史績效。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支持反避稅條款,並指出該法案在第八屆立法院曾遭國民黨黨團阻擋。
  • 質疑媒體報導OBU資金因反避稅條款而外逃的說法,並詢問財政部與金管會對此的評估。
  • 要求財政部精準評估CFC實施後可增加的稅收,並強調反避稅是國際趨勢,臺灣不能落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肯定財政部積極推動CFC和PEM立法設計,但強調反避稅條款不應再拖延。
  • 質疑CFC制度的施行日期為何要與兩岸租稅協議掛勾,認為這無必然關係,可能成為拖延藉口。
  • 要求財政部明確界定「重大影響力」的認定標準,並考慮直接寫入母法。
  • 關切金管會對TRF銷售「一條龍服務」的檢查進度,質疑監理不力。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對反避稅條款的衝擊評估不足,尤其是對OBU資金外流及F股公司可能離開的影響。
  • 擔憂反避稅條款對中小企業「臺灣接單、海外生產」營運模式的重大負面衝擊。
  • 雖贊成反避稅制度,但強調必須有完善配套措施,否則可能重蹈證所稅失敗覆轍。
  • 質疑PEM定義中「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等條件的認定困難度。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主張反避稅條款應立即生效,自2017年1月1日實施,並刪除所得稅法第126條。
  • 質疑財政部所稱的「配套措施」內容模糊,認為「糊弄」大眾。
  • 質疑反避稅條款實施後,稅收增加與OBU獲利損失之間的效益是否划算(賺70億,跑掉240億)。
  • 建議將金管會提出的國際資訊交換(CRS)等條件明確入法,作為CFC生效的參考。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肯定新政府推動反避稅,但強調政策應考量稅基變動及隱藏成本,避免稅收減少。
  • 指出臺灣稅負比中國大陸低,不應過度擔憂臺商外移。
  • 主張稅制改革應多聽取各方意見,將衝擊降到最低。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強調推動反避稅條款主要為實現租稅公平正義,而非單純增加稅收。
  • 要求財政部與金管會保證本法實施後,不會對金融市場造成類似證所稅的負面衝擊。
  • 質疑外界對反避稅條款可增加1,000億國庫收入的推估不合理,並要求財政部說明60至70億元稅收的推估模型。
  • 建議財政部與金管會應就多空交戰下的影響提出詳細評估報告,並思考如何創造誘因吸引資金回流。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新政府上任後政策「轉彎、轉彎、再轉彎」,質疑反避稅條款的實施決心。
  • 挑戰執政黨若真有決心,應比照黨產條例立即審查通過並實施,否則就是「詐騙政府」。
  • 要求財政部應於1個月內協調各公用國營事業簡化並統一電子發票中獎兌獎作業。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支持反避稅條款,強調其目的在於實現租稅公平,而非造成稅收損失或資金外流。
  • 質疑金管會過去對反避稅條款未有特別意見,但現任主委卻提出諸多擔憂。
  • 強調反避稅是國際趨勢,臺灣不應放棄租稅主權。
  • 要求財政部應就PEM的查察、核實機制做好準備,以減少未來爭議並確保政策落實。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支持反避稅條款,但關切未來子法規中對「關係企業股份及資本額合計達50%」及「實質營運活動」的具體認定標準。
  • 擔憂財政部對CFC影響的稅收評估是否與金管會的OBU衝擊評估有整體檢討。
  • 強調後續配套措施的執行方式至關重要,應嚴謹規範。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認同追求稅制公平正義為政府目標,但認為在經濟未好轉前不宜增加課稅。
  • 詢問財政部對我國因避稅而損失稅額的推估,並比較學者推估數據。
  • 肯定過去反避稅措施(移轉訂價、反資本弱化)的成效,並詢問本次CFC/PEM預估稅收的推估基礎。
  • 要求財政部盡早提供子法規草案供委員會參考,以確保租稅正義落實。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支持反避稅條款以遏止富人利用境外公司避稅,實現核實課稅。
  • 擔憂反避稅條款恐進一步降低國內投資人的股市長期投資意願,因現行股利所得稅制已造成重複課稅感。
  • 建議財政部除反避稅外,應思考如何獎勵長期投資,活絡國內投資市場。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在經濟不景氣時期推動加稅的反避稅條款,擔憂對臺商投資意願及鮭魚返鄉造成負面影響。
  • 關切兩岸租稅協議的溝通現況,擔憂兩岸官方聯繫中斷可能影響未來稅務資料交換及臺商權益。
  • 建議財政部應與臺商多溝通協調,了解政府能為臺商做什麼。
  • 詢問過去10年來,有何法案的實施日期是授權由行政院決定的案例。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CFC制度在全球34國實施,PEM制度在51國實施,反避稅是國際趨勢。
  • 預估CFC制度實施後每年可增加60至70億元稅收。
  • 強調CFC制度設有豁免條款,如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可排除適用,以降低對中小企業的衝擊。
  • 說明PEM制度認定需同時符合3個條件,且對臺商在大陸投資有利,因符合條件者可適用兩岸租稅協議優惠。
  • 表示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是為了有緩衝時間規劃子法規、進行宣導及等待兩岸租稅協議與國際CRS進展。
  • 承諾將於年底前完成子法規初擬,並與相關業者(包括中小企業、銀行公會)召開座談會溝通。
  • 說明過去移轉訂價查核及反資本弱化措施分別增加19億元及4億多元稅收。
  • 確認個人CFC部分已送行政院審查,預計未來會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同意一個月內提供多空交戰下對金融、產業影響的詳細評估報告。

丁克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認同銀行公會評估,若無配套措施,反避稅條款可能導致OBU資金約35%外流,影響銀行約240多億元盈餘。
  • 強調配套措施(如兩岸租稅協議、國際共同申報及資訊自動交換標準CRS)完成後實施,可大幅降低衝擊。
  • 證實金管會已檢查TRF銷售「一條龍服務」狀況,發現約有10家銀行存在違規事實,已移交銀行局處理。
  • 說明金管會將與金融業者會面,討論有助於未來經濟和金融發展的策略,包含天使基金、夾層融資等。
  • 解釋夾層融資是一種放款方式,93年臺灣已有此業務,但做得較少,歐洲較多。
  • 承諾會提供夾層融資過去績效資料。

陳慧英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副組長

  • 說明投審會審查併購案件時,財政部、金管會均為會送審機關。
  • 若財政部認為併購案有逃避稅負之虞並不同意,投審會亦不會同意。

李慶華 賦稅署署長

  • 說明PEM被認定為國內企業後,若不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扣繳,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處罰。
  • 表示國稅局會要求廠商辦理稅籍登記,賦予稅籍,使其依照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繳申報。
  • 承諾子法規將會補充明訂相關執行細節,使其更清楚。

相關後續

  • 「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草案」經併案審查完竣,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應廣為宣導,並擬定具體配套方案計畫加以落實,以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
  • 修正通過盧秀燕委員等所提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應於1個月內協調各公用國營事業簡化並統一電子發票兌獎作業規定。
  • 本次審查報告將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財政部承諾將於年底前完成子法規初擬,並儘快向委員會報告。
  • 財政部承諾將於1個月內提供多空交戰下反避稅條款對金融、產業影響的詳細評估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54901
卷/期/冊
105/49/1
發布日期
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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