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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毒品防制條例審查、考試院業務報告與年金改革及促轉條例公聽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並聽取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之業務報告與立法計畫,內容涵蓋文官制度、年金改革及考選制度精進。會議中立法委員針對考試院組織、年金財務危機、公務人員保障及司法官、警察特考制度等議題進行質詢。此外,委員會記名表決通過召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

討論事項一

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九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由立法委員提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因應毒品危害現況,強化防制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修正草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將另定期繼續討論。
  • 相關機關須儘速送交委員要求提供的資料或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告業務概況與立法計畫,聚焦於文官體制精進、年金改革、人權及性別平等落實、考績制度、典試法規修正、人才選拔與訓練、組織改造及退撫基金管理等面向。

相關爭議

  • 考試院組織與考試委員人數爭議:柯建銘及黃國昌委員質疑現行19位考試委員過多,且其專業度與政治酬庸性質阻礙國家改革,主張應精簡人數或調整權力結構;考試院秘書長則強調考試委員的多元專業與合議制運作,能發揮功能。
  • 考試院存廢與憲政體制討論:林德福及黃國昌委員質詢考試院存廢議題及五權分立與三權分立的妥適性;考選部蔡部長表示修憲需全民共識,但考試權獨立運作前提下,其組織形式有討論空間;考試院秘書長則認為考試院運作正常且績效良好,應維持其獨立超然地位。
  • 政務人員法與辭職責任規範:張宏陸委員質疑考試院制定政務人員法草案的邏輯,認為政務官應有基本操守,不需小學生條文規範其辭職責任,且考試院對時代變革過於保守;考試院秘書長則解釋條文明定有其好處,且政務官需對機關形象與業務成敗負責。
  • 年金改革方向與基層保障:張宏陸及賴士葆委員主張年金改革應考量基層公務員的辛苦,高官退休金折扣可多打一點,基層則應少打或不打折;銓敘部周部長回應會納入考量並維護公務員尊嚴,但強調目前尚無具體方案,需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 退撫基金績效不佳:周陳秀霞委員質疑退撫基金入不敷出的主因是績效太差,要求檢討改進,並建議政府基金應投資台灣企業;銓敘部周部長坦承去年績效不佳,但表示會妥慎規劃資產配置,並強調國內投資比重較高。
  • 司法官考試制度改革:顧立雄及蔡易餘委員質詢司法官考試制度,建議參考德國兩試制度,強化專業領域考選,並避免「嬰兒法官」現象;考選部蔡部長同意需通盤檢討法律人養成與司律考試變革,並將此視為任內重要任務。
  • 身心障礙者應考資格歧視:顧立雄委員質疑司法特考體位限制排除視障及重度肢障者參與考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CRPD,認為不應以工作場所不便為由合理化歧視;考選部蔡部長同意此為嚴肅議題,應重新思考用人機關考量與應考資格特殊設限之間的連結,並承諾全力研析。
  • 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爭議:尤美女委員指出警察特考雙軌制造成考試不公,且可能讓劣質警察回任,要求考選部檢討改善;考選部蔡部長表示已實施6年,將持續研議,並視為任內優先任務。
  • 考試委員對法案審查的阻礙:段宜康委員批評考試委員在法案審查上不講道理,成為公務人員任用制度的絆腳石,例如警察身高門檻問題,且合議制導致與社會脫節。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精簡考試委員人數(5至7人),讓院長、副院長及部會首長為當然考試委員,以解決考試委員主導法案進度與制度變革的問題。
  • 認為現行考試委員背景及專業不足,將考試委員當成立法委員,阻礙年金及司法改革等國家重大法案的推動。
  • 要求考試院長正視考試委員介入制度卻不專業的問題,並節制其權力,否則考試院被廢的呼聲將更高。
  • 指出典試法修正案雖已通過,但部分條文(如開放應考人閱覽試卷)仍未公告實施。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政黨輪替後事務官職位異動問題,認為應保障公務人員權益與尊嚴,建立健全制度。
  • 詢問考選部蔡部長對五權分立與三權分立制度的看法,以及考試院存廢議題的急迫性。
  • 建議考試院應積極研商存廢問題,內部要有共識,對外為改造發聲,避免被動。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務人員法草案由考試院制定,且其中關於政務官辭職責任的條文過於訓示性、標準太低,不夠實際。
  • 認為年金改革不應再以舊觀念進行,主張退休人員不論位階高低,應一律平等,僅獲取基本生活所需,不應耗費下一代財產。
  • 批評考試院的公務人員人力素質統計季報內容無用,且考試進用人員有只會唸書、刁難人民的問題,希望考試院與用人單位配合,找到真正有用的人才。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人員及高官退休後轉任職務的公平性、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問題,特別點出教育部、農委會及退輔會高官轉任私校或民間機構的案例。
  • 質疑高等考試專技人員錄取率過高(超過25%),要求考選部說明制訂錄取人數標準與方向,並以律師考試為例,探討律師人數過多對業界的影響。
  • 要求考選部蔡部長就律師考試錄取人數及法律人養成問題提出具體政策說明,並儘速提交書面報告。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年金制度面臨的破產危機,要求銓敘部報告軍公教及勞工基金的財務狀況與破產時間點。
  • 質疑新政府年金改革委員會的改革策略與具體腹案,認為不能僅聽取社會意見,應有明確方向。
  • 建議年金改革應考慮延後退休金支付年齡,並詢問相關配套措施。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確認銓敘部對退撫基金面臨破產危機的看法,並指出基金績效太差是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
  • 質疑退撫基金的投資評價損失,要求說明虧損金額及投資細項,並檢討委外操作績效。
  • 建議政府基金應加碼投資台灣上市櫃企業,減少績效不彰的投資,以提高退撫基金績效,並考量調整國內外投資比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人員退場機制,建議銓敘部重新檢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以去除鄉愿,落實績效管理,並明確化每個人的職掌及考績評核標準。
  • 質疑警員葉繼元因性別特質(蓄長髮)遭連續申誡,可能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歧視問題,要求保訓會審慎處理,並建議保訓會委員遴選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 要求考選部全面檢討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指出其考試不公平、錄取比例差異及可能讓劣質警察回任等問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在年金改革委員會中角色不彰,缺乏具體草案及明確立場,認為其只是「路人甲」,且改革過程不透明。
  • 主張年金改革應照顧基層公務員,建議高官退休金折扣可多打一點,基層則少打或不打折,以維護軍公教尊嚴。
  • 關切延後退休問題,認為延退已解決大部分年金問題,要求銓敘部對此有明確看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組織法未列入立法計畫,並追問考試委員人數(19人)的歷史緣由,認為此人數過多且阻礙改革。
  • 要求考選部蔡部長及銓敘部周部長就考試院是否應精簡考試委員人數或裁撤併入行政院表達看法,並以日本人事院為例,強調人事獨立性不必然需要獨立憲政機關。
  • 指出考試院出國考察建議採納數為0,且質疑年金制度考察報告未公告於網路。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關切政黨輪替對事務官職位異動的影響,認為應保障公務人員權益,避免因政治考量被降調,導致國家人才流失。
  • 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特殊情形」的但書規定過於寬鬆,導致降職等不受限制,使官制官規形同空談。
  • 建議銓敘部及保訓會應主動檢討並修訂相關法規,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例如公務員懲戒法中停止職務的規定。

鍾委員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考選部在專技人員考試中,如護理師、社工師,應考慮讓學歷與考試資格脫鉤,並增設普考層級的社工員考試,以符合地方政府用人需求及現行公職編制。
  • 建議考選部在地方特考制度上,應考慮將土木工程等高等考試專業類科納入分區錄取,讓地方人才在地方應考,解決中南部人才留不住的問題。
  • 肯定保訓會積極爭取受訓期間公務員加入公保或勞保的努力。
  • 建議銓敘部研究非直轄市地方政府一級單位副主管職務列等問題,考慮讓其跨官等,以解決人才銜接斷層。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針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的程序爭議,認為應遵守議事規則5天前書面通知的規定,並表示已努力協商黨團同意召開公聽會。
  • 質疑年金改革是「假議題」,因為政府最終需負擔退撫基金的支付責任,並認為國家財政困難不完全歸因於年金。
  • 反對年金改革採取齊頭式平等,主張退休金應基於立足點平等,考量服務年資、職位高低及提撥金額等差異。
  • 呼籲年金改革應追求社會各階層最大共識,減少社會矛盾與對立,以利台灣脆弱的經濟和兩岸關係發展。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建議考選部參考德國司法官兩試制度,精緻繼受其教考訓用流程,以變革我國司法官考試,避免「嬰兒法官」現象,並強化法官、檢察官培養分家。
  • 質疑現行司法特考體位限制排除視障及重度肢障者參與考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CRPD,認為不應以工作場所不便為由合理化歧視,並建議考選部應努力排除國家考試對身心障礙者的實質歧視。
  • 要求考選部在下會期業務報告中,以專章處理身心障礙者應考資格歧視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建議考選部應從法律人養成整體脈絡思考,檢討司律兩項考試,強化專業領域考選,以解決司法界「恐龍法官」、「奶嘴法官」等問題。
  • 指出律師轉任法官的遴選制度未能凸顯律師的專業領域,導致法官專業知能不足,建議考選部應思考改進之道。
  • 強調司法改革刻不容緩,考選部作為把關第一關,應有相對應的想法和作為,不能消極等待。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在「人才衡鑑與人力資源規劃」職掌上,未能明確釐清國家亟需哪些專業人才,以及如何提升公務人員專業素質和國家競爭力。
  • 指出台灣在化學藥品管理、食品安全、民生安全方面嚴重缺乏毒理學家、風險評估與風險溝通等專業人才,且現有公務人員無法有效管理。
  • 要求考選部思考如何引進這些國家急需的專業人才進入政府機構,並表示食品技師並非食品安全人才。
  • 建議考選部蔡部長找時間討論如何引進專業人才,以因應台灣面臨的危機。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作為憲政機關獨立存在的必要性,認為其業務可併入行政院下的獨立機關,並以日本內閣人事院為例,強調獨立性不必然需要一級機關。
  • 批評考試院強調考試委員的超然獨立性缺乏說服力,因總統提名與立法院同意的過程本身具高度政治性。
  • 指出考試委員是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制度的「最大絆腳石」,以警察、消防員身高門檻為例,批評考試委員不講道理、與社會脫節。
  • 要求考試院回去想一個更有道理的理論,來說服外界其必須作為憲政機關獨立存在。

相關人員回應

李繼玄 考試院秘書長

  • 擔任秘書長1年10個月,見證政權移轉,肯定本次報告比過去更具改革決心。
  • 認為目前最重要的法案是涉及年金改革的退休法。
  • 強調考試委員19位來自不同領域,均為菁英,合議制運作能發揮多元專業思考功能。
  • 回應高官轉任問題,表示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法有旋轉門條款,禁止轉任政府有給職或受政府補助20%以上機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亦規範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職務。
  • 表示考試院曾針對存廢問題召開會議,學者專家認為考試院運作正常、績效良好應維持。
  • 解釋政務人員法草案未能通過,是因為涉及政務人員參選請假等小問題,且考試院負責全國人事法制,政務人員是三元管理一環,義不容辭制定。
  • 認為政務官辭職責任條文的寫法見仁見智,明示寫出有其好處,但政治行為難以量化,難以細微規定。
  • 認為憲法保障人人立足點平等,而非齊頭式平等,公務人員薪資高低是基於立足點平等,因服務與政府有特別法律關係。
  • 回應公務人員人力素質統計季報,表示不知情。
  • 回應公務人員獎懲問題,認為警察獎懲最多,並同意應與用人單位配合,找到真正有用的人才。
  • 回應年金改革政府責任問題,表示依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條例規定,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 強調考試院的超然獨立性在於其運作不受政黨政治影響,能避免政治分贓,且考試委員候選條件有明確規定。
  • 回應考試委員不講道理的批評,強調考試委員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以專業良知做決定。

蔡宗珍 考選部部長

  • 表示就任考選部長後,需恪守現行憲法規定,不宜以學者身分發言。
  • 認為修憲方向與法律運作方向可並行不悖,修憲思考須持續進行,現行法律制度下的改造是民主表現。
  • 向來認為考試權必須確保獨立運作,不論五權或三權分立,此共識應存在,其組織形式有討論空間。
  • 認為不贊成考試院提說帖,因國家制度變革不應由單一機關或特定人有形利益因素參與。
  • 表示未接任前不了解考試院是否曾研商存廢問題。
  • 說明考選部業務分為法律主導、法律授權及試務行政三大範疇。
  • 指出專技人員考試種類繁多,報考與錄取情形差異大,總錄取人數無法反映社會實際需求,將提供各類科詳細資料。
  • 認為律師錄取人數非最重要因素,關鍵在於釐清法律人在國家中扮演的角色,將努力集合各方共識,進行全方位思考。
  • 回應身心障礙者應考資格歧視問題,表示個人看法須回到任務取向,不應以重度肢障作為完全排除性限制,應設置連結到職務上障礙條件,並承諾將全力研析。
  • 認為法律人的兩大考試(司法官與律師)必須從觀念到做法作整體檢討,以思考國家需要何種法律人才。
  • 同意行政法重要性在考試中被低估,且司法官養成問題需通盤思考,不能個別補洞。
  • 回應公職社工師不足額錄取問題,將研究在公職社工師部分發展普考層級的可能性。
  • 回應土木工程公費生及地方特考擴大應用問題,表示地特分區錄取有優缺點,會再研究。
  • 表示已開始思考引進專技人才於政府之中,回應化學品管理專業人才缺乏問題,但涉及銓敘體系制度分析。
  • 承諾將把委員所提身心障礙者應考資格歧視問題視為嚴肅且必須處理的議題,全力進行研析。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報告銓敘部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概況及未來工作重點。
  • 指出軍公教退撫基金將分別在民國109年(軍人)、119年(教育人員)及120年(公務人員)面臨不再具支付能力的壓力。
  • 表示新政府已組成年金改革委員會,將從下到上蒐集社會各界意見,希望取得共識,目前銓敘部沒有具體方案。
  • 回應所得替代率問題,表示社會各界認為軍公教所得替代率較高,但需聆聽社會各界聲音,參考世界各國制度。
  • 回應延後退休機制問題,表示社會各界有此聲音,將在年金改革委員會中提出討論。
  • 坦承去年退撫基金因經濟環境不佳,加計未實現損益後虧損約108億元(1.94%),但今年截至4月底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收益26億元(0.5%),5月底初估為67億元(1.2%)。
  • 表示退撫基金委外經營的國外部分績效較好(約12.53%),但國內部分為1.32%,自行經營占65%,會妥慎規劃資產配置,機動調整投資組合。
  • 同意基金管理可以改革,並會將委員高見列為考績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參考,以擬定更好的績效評核制度。
  • 承諾會維護公務員基本尊嚴,不會讓公務員被羞辱。
  • 回應非直轄市地方政府一級單位副主管職務列等問題,承諾將審慎處理。

李逸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
  • 表示將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法,擴大準用對象、增定實體保障事項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 指出104年1月至105年5月,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結案率達86.96%。
  • 回應警員葉繼元因長髮遭申誡問題,表示其最後申誡非因頭髮,而是違反勤務規定,但同意若單純因頭髮問題不應被免職,並表示若葉繼元提復審將慎重處理。
  • 說明保訓會的訓練業務,包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晉升官等訓練及發展性訓練,並強調訓練分門別類,師資來自學術界及實務界。
  • 回應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的質疑,表示將針對每次受訓訂定明確主題,並建立遴選機制讓基層人員也有機會培訓。

相關後續

  • 委員會記名表決通過柯建銘等委員提出的臨時提案,決定於6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舉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
  • 原定6月15日上午的人事行政總處業務報告,改於當日下午舉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許淑華及林俊憲等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考選部須在下會期業務報告中,以專章處理身心障礙者應考資格歧視問題。

原始資料

公報
1054901
卷/期/冊
105/49/1
發布日期
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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