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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關係條例與移民法修正案,聚焦陸配權益與難民庇護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13

LawTrace 法律歷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 20 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土地政策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政府評估社會住宅需求、清查閒置公務宿舍、檢討土地清理與重劃政策。會議核心討論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修正草案」,主要圍繞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政治考量專案居留、圖博人士居留權等議題。期間,委員們也質詢了馬前總統赴港申請遭駁回事件、台灣民政府爭議及兩岸關係現況。最終,兩項主要法案修正草案經審查後提報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土地政策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含土地轉型正義、社會住宅、租屋政策、都市更新)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就土地轉型正義、社會住宅、租屋政策及都市更新等關鍵土地政策議題進行專題報告。
  • 立法委員就報告內容及相關政策進行質詢,涵蓋多項民生與國家安全議題。

相關爭議

  • 馬前總統赴港申請遭駁回:多位立委質疑總統府駁回馬英九前總統赴港申請的理由,包括香港是否為敏感地區、協商時間是否不足以及決策過程的透明性。陸委會強調馬前總統身分特殊性及香港地區敏感性,並指出國安考量與程序問題。國安局與外交部則表示未參與決策或無法回應。
  • 台灣民政府合法性與行為規範:立委質詢內政部關於台灣民政府未立案、發放身分證、車牌、護照等行為的合法性及政府的管轄能力,並要求檢討人民團體法以有效規範類似團體。內政部回應會積極掌握情況,任何團體都不能違法,並承諾檢討人民團體法。
  • 兩岸關係互動停滯與陸委會職責:多位立委關切兩岸官方溝通停滯(「已讀不回」)現況,質疑陸委會未積極作為,並就「九二共識」的立場、台商權益、陸生納保等議題進行質詢。陸委會表示會持續努力溝通,強調兩岸關係有高有低,並重申政府對陸配權益的重視。
  • 陸配身分證取得年限與衡平原則:立委質詢陸委會和內政部,關於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6 改 4」)的修法進度,並強調應與外籍配偶享有實質的公平待遇。行政院表示會尋求社會共識,並希望陸配與外配的申請條件能相同。
  • 族群歧視與相關立法:立委就洪素珠事件譴責族群歧視言論,並呼籲政府推動族群平等法或反族群歧視法。內政部認同族群平等理念,表示會密切注意相關立法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駁回馬前總統赴港申請的理由,認為將香港列為敏感高風險地區是國際笑話,並批評陸委會未嘗試與對岸協商。
  • 關切台灣民政府發放身分證、車牌、護照等行為的合法性,要求內政部思考修法以有效管控。
  • 要求內政部在半年內處理台灣民政府相關問題,並檢討人民團體法。
  • 對陸委會將香港列為敏感地區,且未把握機會與對岸聯繫感到意外與不滿。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駁回馬前總統赴港申請的決策過程與理由,認為陸委會強調身分與地點敏感性是「跳針」回答,並詢問其他前總統申請是否也會被駁回。
  • 關切蔡總統就職典禮未邀大陸台商、兩岸兩會零互動、海基會高層空缺等問題,質疑陸委會對兩岸關係現況的滿意度與處理能力。
  • 不認同陳德銘關於海基會董事長應認同「一個中國」原則的說法,並質疑陸委會是否會藉由海基會人選打開兩岸僵局。
  • 擔憂馬前總統赴港可能會有「馬習二會」,並認為陸委會的答覆是「實問虛答」。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關係停滯,陸委會與國台辦主任零互動,詢問是否有其他溝通機制。
  • 建議政府應改善大陸配偶權益,將其視為對大陸釋出善意的具體作法,並支持「兩岸關係條例第 17 條」中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6 改 4」的修法。
  • 支持陸生納入健保,認為應比照外籍生待遇。
  • 質疑民進黨過去反對陸配「6 改 4」修法,現在行政院版本卻相同,希望委員會能支持此修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馬前總統出國申請應依法行政,指出其 6 月 1 日申請 6 月 15 日出國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需 20 天前申請,認為駁回符合法律規範。
  • 質疑陸委會將香港與福建都列為敏感地區,但其他國民黨人士赴陸卻未受阻,認為馬前總統案僅是程序問題。
  • 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與「難民法」密切相關,且內政委員會決議要求內政部於 1 個月內提出配套方案,認為應待配套方案出爐後再處理。
  • 提醒陸委會需針對中國異議人士申請庇護的配套措施做詳細說明,並承諾與行政部門合作,讓台灣與國際人權接軌。
  • 認為陸配與外配適用不同法律,且在財力證明與放棄國籍方面規定不同,單純「6 改 4」無法達到真正的衡平,應待各部會研究後提出衡平方案。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馬前總統申請赴港是「來亂的」,旨在測試新政府底線,並建議政府應想出讓馬前總統心服口服的方法,避免其每月申請造成困擾。
  • 批評中國大陸以考卷形式對待新政府,而馬前總統卻搶著作答,認為其行為「太搶戲」。
  • 對總統府駁回馬前總統赴港申請的「香港敏感地區」及「時間緊迫難以協商」兩點理由感到質疑。
  • 建議委員會應等待各部會就陸配與外配衡平原則提出完整配套方案後,再審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陸委會主委在複雜的兩岸事務上的努力,並鼓勵其持續建立互信。
  • 關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為舊政府提案,詢問新政府對陸配與外配申請公民權條件實質公平的立場,並建議部會間加強溝通,提出更完整的建議方案。
  • 詢問陸委會是否掌握大陸針對台胞證等新政策變化,並要求陸委會加強掌握兩岸變動對國人的影響。
  • 建議陸委會持續努力與對岸事務官層級溝通,並提出海基會董事長最關鍵的條件應是溝通能力與信任。
  • 關切國家機密保護法下涉密人員的列管情況,詢問內政部除馬前總統外,其他國安高層人員是否也已列管,並建議內政部未來對制度進行更周延的思考。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肯定陸委會主委對洪素珠事件的看法,贊同蔡總統譴責仇恨言論、推廣多元包容的理念。
  • 質詢內政部台灣民政府的合法性及其宣導內容(如發放身分證、車牌等)是否涉及詐欺,要求內政部依法處置。
  • 呼籲內政部應持續掌握台灣民政府情況,並對其違法行為依法處置,以維護社會和諧。
  • 強調 520 就職典禮「台灣之光」節目展現的族群融合精神,與洪素珠事件形成對比。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洪素珠的歧視言論,強調身為原住民族,認為洪女士無權指揮他人滾回中國,並呼籲在野黨勿將個案操作成政治議題。
  • 建議內政部積極評估「族群平等法」或「反族群歧視法」的立法必要性,並檢視與其他法律的扞格與言論自由的界線。
  • 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卸任總統 3 年內出國需經原服務機關核可,馬前總統申請赴港不符 20 天前申請規定。
  • 認為馬前總統赴港是「政治動物的政治動作」,旨在為中國觀點的九二共識奮戰,對新政府施壓,並批評其算計扼殺台灣民主。
  • 主張「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4 項」應刪除時間限制,以符合兩公約精神,解決 2009 年後滯台圖博人士的居留問題,並質疑蒙藏委員會作業要點設下的多重門檻不利難民救濟。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認為馬前總統是第一位挑戰「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卸任元首,其赴港申請是在試探新政府底線,製造兩岸關係障礙,且其回應是政治性語言而非法律用語,感到矛盾與遺憾。
  • 支持總統府駁回馬前總統赴港的決定,認為國人對此結果一片叫好,並要求馬前總統應節制,注意觀瞻。
  • 要求陸委會與國安局應努力建立涉密人員出國的制度化流程,應同等重視國家安全與卸任元首人身安全,不應讓國家制度成為馬前總統「刷存在感」的工具。
  • 質疑馬前總統演講稿內容,認為若大談九二共識將為新政府設下更多障礙。
  • 指出國安局與香港沒有聯繫管道,無法確保馬前總統在香港的人身安全,強調必須取得安全保障、承諾或情報交換,否則風險極高。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因種族、宗教、性別、性傾向等受迫害可申請難民認定,並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
  • 指出中國人權狀況嚴峻,特別是針對女權行動者及同志的迫害,認為台灣應保障這些因性別受迫害者的人權,並納入性別難民定義以宣示台灣對性別平等的重視。
  • 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案與「難民法」互相搭配,且「難民法」為母法,應優先通過並待配套措施出爐後,再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
  • 強調陸配與外配的權利應一致,不應只處理定居年限問題,而忽略財力證明與放棄國籍等實質條件差異,建議新政府應有完整政策考量。
  • 建議若要處理,可優先處理 Kolas Yotaka 委員提出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條文修正案」,因其與其他兩案關聯性較小且較單純。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陸委會主委上任近 1 個月仍未與中國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有任何互動,質疑是否與「九二共識」問題有關。
  • 詢問陸委會主委對對岸的稱呼(「中國」、「中國大陸」、「大陸」),以及對「九二共識」意涵(一中各表、一中是中華民國)的認同度。
  • 認為新政府的「維持現狀」與前任陸委會主委夏立言的說法有落差,導致兩岸缺乏交集互動,呼籲陸委會應努力維持兩岸和平共識與民生經濟。
  • 引用蔡總統擔任陸委會主委時曾說「各自表述、一個中國」,「一中」就是中華民國,詢問陸委會主委是否認同此說法。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機密保護法」旨在保護國家機密與安全,涉密人員出境需遵守嚴格程序,並指出香港是敏感地區,馬前總統卸任不到 1 個月申請赴港風險極高。
  • 支持政府駁回馬前總統赴港申請的決定,認為其人身安全未獲保障且涉密範圍未釐清前不應核准,並要求儘速清查馬前總統涉密資料。
  • 建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應與「難民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配套法案整體審議,並給予新政府 1 個月時間提出完整方案。
  • 提出程序動議,建議將行政院政府提案第 15561 號與尤美女委員的提案併案處理,而行政院政府提案第 15560 號單獨列為一案,以利審查。
  • 批評主席在議事處理上「胡搞蠻幹」、「恣意妄為」,不處理程序問題,欲強行通過版本,並提出散會動議。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主委在馬前總統赴港案中提供的意見,認為其不願說明是「搞黑箱」,並追問陸委會是贊成還是反對馬前總統赴港。
  • 批評陸委會主委將香港列為敏感地區,卻無法解釋在 7 小時公開行程中何處有洩密之虞,認為其答覆不專業,充滿政治考量。
  • 指責陸委會上任不到 1 個月,兩岸關係全面倒退,質疑陸委會主委是否有能力做好職務,並要求其拿出本事處理陸客、航班等問題。
  • 認為國安局要求陸委會協調香港維安,但陸委會卻無能力辦理,嚴重失職,批評陸委會已被「打入冷宮」,無功能。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馬前總統具有高度機敏身分,其赴港需經中國高層同意,認為此舉具政治考量,且其自稱香港敏感卻堅持前往,更顯耐人尋味。
  • 糾正陸委會主委關於馬前總統無洩密前科的說法,指出黃世銘案中馬前總統即涉洩密,證明其有洩密前科。
  • 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審查應基於人權維護與族群平等精神,回顧老兵返鄉運動歷史,強調民進黨長期對人權的追求。
  • 建議將「難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新住民權利相關法案併案審查,以釐清並實踐無歧視的價值目標。
  • 批評主席在未待新政府提出完整配套方案前,即欲強行審查法案,認為此舉違憲且將造成不公平。

相關人員回應

宋餘俠 行政院常務副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強調對於台灣民政府的行為,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傷害族群和諧的行為應予譴責,受害人可提告,並表示台灣民政府未依「人團法」立案。
  • 指出台灣民政府發放的身分證、牌照、護照等均無效力,牌照可能違反交通法規,詐欺罪需有不法意圖與詐術,個案認定需權責機關處理。
  • 認同人民團體法需要修改,將其列為重要修法重點,希望制定合理規範,讓人民團體在法律機制下行事,並承諾半年內努力處理。
  • 對於洪素珠事件,認為其行為違反族群相互尊重原則,激化社會裂痕,應予嚴厲譴責。
  • 對於「族群平等法」或「反族群歧視法」的立法,認同族群平等理念,會密切注意並作為努力方向,但需考慮難民認定範疇、國家接納能力及與難民法草案的協調性。
  • 澄清「國家機密保護法」並非規定卸任總統 3 年內不能出國,而是列管期間出國需經原服務機關(總統府)核可,且每次出國需在 20 天前提出申請。
  • 對於 Kolas Yotaka 委員提出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表示內政部積極面對滯台藏人問題,建議將時間設定到現在,以解決現有問題,並將完整難民政策交由「難民法」處理。
  • 針對賴瑞隆委員詢問涉密人員列管,表示只要符合要件都會依規定列管,馬前總統列管期間為 3 年,並表示各職位有不同處理方式,如直轄市長可酌減列管時間。

夷將‧拔路兒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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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宏志 林務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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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子樹 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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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月 陸委會主任委員

  • 回應馬前總統赴港申請,強調馬前總統身分特殊、香港地區具敏感性,綜合考量國家安全、機密保護及風險控管,總統府專案小組依此駁回,陸委會提供書面資料與法律見解。
  • 表示陸委會與國台辦主任張志軍目前沒有互動,已釋出善意仍在等待對方回復,但兩岸關係有高有低,會持續努力溝通,並認為兩岸雙方都有責任。
  • 支持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在申請公民權(身分證)的條件與所需時間上實質公平,並表示會努力營造讓所有新住民感受台灣是新故鄉的環境。
  • 對於「九二共識」,表示尊重 1992 年的歷史事實,秉持求同存異精神,並強調兩岸政策遵循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普遍民意與民主原則,與前政府內涵不同。
  • 承認香港具有敏感性,因為香港非第三國,由中國大陸管轄,故需特別考慮,但陸委會未與香港談及馬前總統維安細節,僅初步討論港簽技術問題。
  • 對於兩岸溝通,表示會持續不斷努力,並用其他方式釋出善意,但熱線用於緊急重大狀況,不適用於一般溝通。
  • 認為海基會董事長應具備高強溝通能力,能持續推動兩岸關係,並強調信任也是重要因素,政府會審慎考量人選。
  • 表示陸委會會用「中國大陸」稱呼對岸,對我們自己則稱「台灣」,以兩岸觀點處理,避免簡單「中國」二字造成不同解讀。
  • 對於觀光問題,希望觀光不要與政治連結,有助於增進了解、避免誤會,並表示陸委會正認真關注。

賴蘊誠 國安局第三處副處長

  • 證實馬前總統出國需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處理,並表示該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總統府為原服務機關。
  • 表示馬前總統於 6 月 1 日提出申請,預計 6 月 15 日出國,是否符合施行細則 20 天前申請規定,應由總統府認定。
  • 認同香港與福建均為敏感地區,且香港目前仍是中國特定地區。
  • 證實國安局與香港沒有聯繫管道,無法派持槍特勤人員協助馬前總統維安,且香港方面未同意相關協調,認為馬前總統赴港存有人身安全風險。
  • 表示馬前總統仍是特勤維護對象,基於維安需求,曾請陸委會與香港警方協調。

蔡麗清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確認「國家機密保護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表示馬前總統出國申請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規定,即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 3 年之人員。
  • 確認施行細則規定應於出境 20 天前檢具行程資料,若未符合則不符規定,但實質審查仍由總統府進行。
  • 表示「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解釋機關為廉政署。

羅添宏 外交部領務局副局長

  • 表示個人未參與馬前總統赴港案的討論,也無法回答相關問題,因為職責為領務局業務。

相關後續

說明及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社會住宅需求評估報告 (臨時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鑒於蔡英文總統提出「8 年 4 千億」,打造「20 萬戶社會住宅」之政見,考量其經費規模龐大且對民間社會影響甚鉅,要求內政部應於 3 個月內完成「社會住宅需求評估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超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榛蔚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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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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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清查閒置公務宿舍納入社會住宅計畫 (臨時提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經查各中央機關均有閒置、低使用度及被占用之公務宿舍,每年另編列大筆預算修繕,實屬浪費,為落實居住正義與將其納入社會住宅計畫,要求行政院應於 3 個月內清查該類宿舍數量、所在地、使用及收費現況,造冊管理並送本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瑞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瑩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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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政策並強化民眾權益保障 (臨時提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鑒於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清理督導小組主導公有土地管理及開發,近年各機關加速對其管有土地上之居民要求強迫拆遷,衍生爭議,並違反經濟社會文化公約之適足居住權保障,爰請行政院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舉辦公聽會,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政策,強化民眾權益保障及經濟社會文化公約之落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洪宗熠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將「爰請行政院」修正為「爰建請主管機關」及「兩個月」修正為「三個月」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檢討財政部國有土地管理政策及修正相關處理原則 (臨時提案第四案)

核心議題

鑒於財政部之國有土地管理政策及執行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清理督導小組之督導業務,造成各機關加速對其管有土地上之居民要求強迫拆遷,衍生爭議,並違反經濟社會文化公約之適足居住權保障,爰請財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舉辦公聽會,檢討國有土地管理政策,並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強化民眾權益保障及經濟社會文化公約之落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洪宗熠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將「爰請財政部」修正為「爰建請主管機關」及「兩個月」修正為「三個月」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檢討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非正式住居拆遷政策法令 (臨時提案第五案)

核心議題

鑒於近年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非正式住居拆遷造成眾多迫遷事件,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居住權保障,爰請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舉辦公聽會,檢討相關政策法令,強化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使用人、現地(原)居民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保障,並提出法令研修及相關規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洪宗熠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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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檢討市地重劃相關規範並研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等法規 (臨時提案第六案)

核心議題

鑒於市地重劃之推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平均地權條例」卻僅需半數決即可核准實施,對人民權益保障明顯不足,造成剝奪人民權利之迫遷爭議,爰請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舉辦公聽會,檢討市地重劃之相關規範,並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強化民眾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洪宗熠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將「爰請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舉辦公聽會,檢討市地重劃之相關規範,並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強化民眾權益保障,於兩個月內提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修正為「爰請內政部於三個月內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舉辦公聽會,檢討市地重劃之相關規範,並研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強化民眾權益保障。」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社會住宅及住宅法整體行動方案之土地與經費運用監督 (臨時提案第七案)

核心議題

  • 針對政府積極主導「社會住宅及住宅法整體行動方案」,將於全國各地大量興建 12 萬戶社會住宅,為使公有土地資源與政府預算能最有效之運用,避免擴大城鄉差距,降低人口過度集中於都會地區,平均分配社會資源,要求行政院應主動公布各縣市預定興建社會住宅土地及經費籌措取得方式、各縣市社會住宅戶數,與民眾申請資格,並上網公告,俾利國會監督。
  • 在「社會住宅及住宅法整體行動方案」推動期間,為充實基金運用空間,建請內政部「營建建設基金」項下之「住宅基金」不得做為中央政府公務預算之歲入收入來源,避免「住宅基金」被不當挪為他用,影響社會住宅整體之推動進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榛蔚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超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選址作業重新評估 (臨時提案第八案)

核心議題

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之選址作業,委託民間公司,罔顧原住民文化、人口特性、文化多樣性、史實發生地、場所精神及公平正義,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廣納原住民文化、博物館經營與財務計畫專家學者之意見,重新評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徐榛蔚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昭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超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天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請願文書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請願人建請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程,比照外籍配偶一致為 4 年,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於本會期三讀通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7 條之規定,本案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11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院總第 1554 號政府提案第 15560 號關係文書)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將現行 6 年分別調整為 4 至 8 年,並增訂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時須通過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
  • 為保障已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大陸配偶的權益,訂定過渡轉換機制。

相關爭議

  • 陸配與外配權益衡平爭議:民進黨委員認為,陸配與外配適用不同法律,且在財力證明與放棄國籍方面規定不同,單純縮短年限無法達到真正的衡平,主張應整體考量並待新政府提出完整配套方案。國民黨委員則強調陸配期待已久,應支持「6 改 4」修法。
  • 新舊政府提案爭議:民進黨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為前政府提出,新政府應有時間重新評估並提出自身版本,認為在現行情況下繼續討論有違憲之虞。主席則反駁,若新政府有意見應早撤案,且立法院有權討論。
  • 立法程序與配套時程:民進黨委員主張此案與「難民法」密切相關,且內政部曾承諾 1 個月內提出難民法配套,應等待配套方案後再處理,或至少將有共識部分分開審議。主席則認為兩案不衝突,可併案討論,若有意見可保留送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感謝行政院版未撤回,並支持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6 改 4」的修正,認為這是對陸配姊妹的肯定與善意。
  • 強調陸配姊妹等待已久,希望能儘快在本次會議逐條審查通過,即使文字可再討論。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問題不在於「6 改 4」或文字修改,而是陸配與外配適用不同法律,且在財力證明與放棄國籍方面規定不同,單純修改年限無法達到真正的衡平。
  • 主張應給予各部會 1 個月時間研究,提出一個衡平的方案,否則只是徒增困擾。
  • 指出上個會期國民黨曾反對相關提案,現在卻要求處理,立場不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本非現任閣員提出,新政府應有時間爬梳法條配套,否則繼續討論是違憲。
  • 主張應整體衡平陸配與外配權益,給予新政府時間提出完善方案。
  • 認為若單單討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有所偏廢,應將相關法案一起討論以實踐無歧視價值。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指出此案與「難民法」具關聯性,且陸配與外配在取得戶籍、財力證明、放棄國籍等方面存在政策差異,新政府需要時間提出完滿政策。
  • 建議若要處理,可優先討論 Kolas Yotaka 委員提出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修正案」,其他案子待新政府提出完善版本後再討論。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理解主席對人權保障的關心,但強調「難民法」涉及廣泛配套,應給予行政部門 1 個月時間一次性解決。
  • 建議從立法技術上將爭議性較小的部分優先處理,爭議較大的部分分開審議,以展現委員會誠意。
  • 提出程序動議,建議將行政院政府提案第 15561 號與尤美女委員的提案併成一案,而行政院政府提案第 15560 號單獨另外列為一案,以利審查。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關切行政院版大陸配偶「6 改 4」修法,詢問陸委會新政府對此的具體看法與是否同意,以及有無新的想法或修改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張小月 陸委會主任委員

  • 表示大原則是希望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在申請公民權所需要的條件期間能實質相同。
  • 指出外籍配偶有放棄原籍規定(多 6 到 9 個月)及需提出財力證明,陸委會仍在研議如何讓兩者有完全相等的規定。
  • 重申兩岸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是「難民法」的配套法案,概念上應先制定「難民法」,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處理中國部分。
  • 表示「難民法」規範外國人士或無國籍人士,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中國大陸人士基於政治考量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兩者不同。
  • 承認目前中國異議人士為數不少,若修正案通過,台灣在接納上需有配套措施,並承諾將與內政部合作,努力與國際人權接軌。

相關後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昭順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12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院總第 1554 號政府提案第 15561 號關係文書)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配合「難民法草案」及完備大陸人士基於政治考量申請專案長期居留之處理機制。
  • 修正重點包括放寬未經許可入境之大陸人士得適用基於政治考量申請在臺專案長期居留規定,並增訂免除其未經許可入境行為之刑責規定。
  • 明定其申請定居時無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並授權內政部訂定辦法規範申請條件、程序、暫予安置、照顧、權益保障等事項。

相關爭議

  • 陸配與外配權益衡平爭議:民進黨委員認為,陸配與外配適用不同法律,且在財力證明與放棄國籍方面規定不同,單純縮短年限無法達到真正的衡平,主張應整體考量並待新政府提出完整配套方案。國民黨委員則強調陸配期待已久,應支持「6 改 4」修法。
  • 新舊政府提案爭議:民進黨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為前政府提出,新政府應有時間重新評估並提出自身版本,認為在現行情況下繼續討論有違憲之虞。主席則反駁,若新政府有意見應早撤案,且立法院有權討論。
  • 立法程序與配套時程:民進黨委員主張此案與「難民法」密切相關,且內政部曾承諾 1 個月內提出難民法配套,應等待配套方案後再處理,或至少將有共識部分分開審議。主席則認為兩案不衝突,可併案討論,若有意見可保留送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感謝行政院版未撤回,並支持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6 改 4」的修正,認為這是對陸配姊妹的肯定與善意。
  • 強調陸配姊妹等待已久,希望能儘快在本次會議逐條審查通過,即使文字可再討論。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問題不在於「6 改 4」或文字修改,而是陸配與外配適用不同法律,且在財力證明與放棄國籍方面規定不同,單純修改年限無法達到真正的衡平。
  • 主張應給予各部會 1 個月時間研究,提出一個衡平的方案,否則只是徒增困擾。
  • 指出上個會期國民黨曾反對相關提案,現在卻要求處理,立場不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本非現任閣員提出,新政府應有時間爬梳法條配套,否則繼續討論是違憲。
  • 主張應整體衡平陸配與外配權益,給予新政府時間提出完善方案。
  • 認為若單單討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有所偏廢,應將相關法案一起討論以實踐無歧視價值。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指出此案與「難民法」具關聯性,且陸配與外配在取得戶籍、財力證明、放棄國籍等方面存在政策差異,新政府需要時間提出完滿政策。
  • 建議若要處理,可優先討論 Kolas Yotaka 委員提出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修正案」,其他案子待新政府提出完善版本後再討論。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理解主席對人權保障的關心,但強調「難民法」涉及廣泛配套,應給予行政部門 1 個月時間一次性解決。
  • 建議從立法技術上將爭議性較小的部分優先處理,爭議較大的部分分開審議,以展現委員會誠意。
  • 提出程序動議,建議將行政院政府提案第 15561 號與尤美女委員的提案併成一案,而行政院政府提案第 15560 號單獨另外列為一案,以利審查。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關切行政院版大陸配偶「6 改 4」修法,詢問陸委會新政府對此的具體看法與是否同意,以及有無新的想法或修改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張小月 陸委會主任委員

  • 表示大原則是希望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在申請公民權所需要的條件期間能實質相同。
  • 指出外籍配偶有放棄原籍規定(多 6 到 9 個月)及需提出財力證明,陸委會仍在研議如何讓兩者有完全相等的規定。
  • 重申兩岸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是「難民法」的配套法案,概念上應先制定「難民法」,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處理中國部分。
  • 表示「難民法」規範外國人士或無國籍人士,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中國大陸人士基於政治考量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兩者不同。
  • 承認目前中國異議人士為數不少,若修正案通過,台灣在接納上需有配套措施,並承諾將與內政部合作,努力與國際人權接軌。

相關後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昭順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13

審查委員尤美女等 31 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大陸地區或其原居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者,得向內政部申請難民認定。
  • 其申請難民之方法、程序等事項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並明定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規定,以完備受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人權迫害者之相關庇護機制。

相關爭議

  • 難民定義與「難民法」關聯:陸委會認為難民認定資格條件與「難民法草案」尚不一致,應待「難民法草案」確定後再處理。尤美女委員則強調「難民法」為母法,應先通過,本法再接著通過才有準據,否則將造成沒有依據的情況。
  • 性別難民與同志迫害納入:尤美女委員強調中國對女權運動者及同志的迫害嚴重,應將性別難民納入難民定義,以保障人權並宣示台灣對性別平等的重視。內政部則表示,難民認定範疇需考慮國際公約及國家自身條件,新興類型難民的納入需在逐條討論「難民法」時考量。
  • 立法程序與配套時程:尤美女委員指出上次會議要求相關單位 1 個月內提出衝擊評估及配套,此案與「難民法」互相搭配,建議不進入逐條討論,改與「難民法」一併處理,或至少待難民法配套完整後再審議。主席則堅持此案可個別審議,若有意見可保留送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因種族、宗教、性別、性傾向等受迫害可申請難民認定,並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
  • 指出中國人權狀況嚴峻,特別是針對女權行動者及同志的迫害,認為台灣應保障這些因性別受迫害者的人權,並納入性別難民定義以宣示台灣對性別平等的重視。
  • 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案與「難民法」互相搭配,且「難民法」為母法,應優先通過並待配套措施出爐後,再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
  • 強調陸配與外配的權利應一致,不應只處理定居年限問題,而忽略財力證明與放棄國籍等實質條件差異,建議新政府應有完整政策考量。
  • 建議若要處理,可優先處理 Kolas Yotaka 委員提出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條文修正案」,因其與其他兩案關聯性較小且較單純。

相關人員回應

張小月 陸委會主任委員

  • 表示尤美女委員提案中關於難民認定資格要件,建議配合「難民法草案」確定後另為處理,因各版本草案尚不一致。
  • 指出行政院版「兩岸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已放寬未經許可入境之大陸人士得適用政治考量專案長期居留規定,並增訂免除刑責,與尤委員提案修法方向一致,文字整併予以尊重。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對於難民認定範疇,表示需考慮難民地位公約範疇、國家自身條件,以及是否包含性別難民等新興類型,這些應在逐條討論「難民法」時考量。
  • 強調考慮重點包括對「受到政治迫害」的界定及台灣接納難民的能力。

相關後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昭順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14

審查委員 Kolas Yotaka 等 18 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刪除第 4 項落日條款的規定,使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後入境台灣的圖博人士,或因簽證過期等因素無法取得居留權者,能依法律取得居留身分。
  • 強調此修法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保障無國籍人民居留、工作、健康及醫療權利的立法意旨。

相關爭議

  • 修法範圍與難民政策整體考量:內政部認同修法方向,但建議修正文字為「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31 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仍需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認定身分,以解決現存個案問題,並將完整難民政策交由「難民法」處理。
  • 蒙藏委員會認定門檻爭議:Kolas Yotaka 委員指出蒙藏委員會作業要點中設有多重書面要求及面談門檻,有害於求助難民或圖博人,在救濟上造成困擾,認為需審慎考量。
  • 立法程序與配套時程:民進黨委員主張此案與「難民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應整體審議,並給予行政部門 1 個月時間提出配套。主席則認為此案可單獨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刪除第 4 項落日條款,以解決 2009 年後入境台灣或因簽證過期而滯台的圖博人士居留問題。
  • 強調修法符合兩公約施行法保障無國籍人民基本人權的意旨,呼籲行政院各部會支持,讓台灣成為尊重人權的國家。
  • 質疑內政部提出的修法版本趨於保守,仍設定門檻,未能完全開放,並指出蒙藏委員會作業要點中設有多重門檻,對難民救濟造成困擾。
  • 主張既然要做「好人」,就不要只做一半,應依據兩公約精神,解決所有滯台圖博人的居留問題。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公民人權是普世價值,台灣雖無大量國際難民問題,但應協助因歷史因素留下的西藏及尼泊爾無國籍難民。
  • 質疑現行法令對無國籍人士歸化台灣及申請居留設有時間限制(88.5.21 至 97.12.31),是否符合人權精神。
  • 詢問蒙藏委員會如何認定無國籍西藏人士身分,以及有多少西藏人士不符申請資格,應如何處理。
  • 關切取消時間限制可能導致大量海外人士湧入,造成台灣負擔,詢問如何在「本身能力」和「人權責任」之間找到平衡點。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認同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4 項」的方向,以解決滯台藏族人士的居留問題,並符合兩公約要求。
  • 建議修正文字為「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31 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以解決現存問題。
  • 強調仍需設落日期間(設定為現在)並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審核身分,考量蒙藏委員會未來組織改造需求,故使用「蒙藏事務主管機關」。
  • 表示難民議題的完整政策日後交由「難民法」處理,再搭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連結,透過整體方式處理。
  • 回應吳琪銘委員,表示目前法令對無國籍人士歸化台灣設有條件,並承認時間限制確實存在。強調內政部積極面對問題,將難民議題納入「難民法」處理,以兼顧人權與國家能力。

相關後續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昭順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001
卷/期/冊
105/50/1
發布日期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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