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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業務報告與勞基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勞保年金、舊制勞退及工時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13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動基準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1次會議,勞動部報告新政府如何確保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勞保費率與所得替代率符合世代正義、及落實雇主提繳舊制勞退專戶。會議也審查多項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包括勞工終止契約除斥期間、企業併購、工資公告、加班費、天然災害出勤及第84條之1適用範圍等,並處理多項臨時提案,部分議案保留待協商或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13案

核心議題

  • 處理勞動部及所屬單位105年度公務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的13項預算案,涉及一般行政、綜合規劃、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勞工保險局及勞動力發展署等業務。
  • 審查勞動部為解除預算凍結所提交的檢討報告,並決定是否同意動支相關預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綜整分析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檢查相關資訊,研擬執行計畫,並於2個月內提交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擬運用多元媒體管道推播性別工作平等法知識及資訊,建立友善諮詢申訴管道,並於2個月內提交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連署陳曼麗委員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檢查計畫及多元宣導管道的提案。
  • 連署吳玉琴委員關於勞動力發展署非典型勞動力運用人數上限及降低時程的提案。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以書面向委員會具體報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組織運用非典型勞動力的人數上限,以及降低上開人數限制的時程,以確保勞動法制尊嚴。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3案預算解凍案中,第3、6、9案保留,另擇期處理。
  • 其餘案件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第7案通過2項決議,要求勞動部研擬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檢查計畫及多元宣導管道,並於2個月內提交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 第10案通過1項決議,要求勞動部報告勞動力發展署運用非典型勞動力的人數上限及降低時程。

討論事項二

勞動部業務概況報告及備質詢:新政府如何確保全國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勞保費率與所得替代率符合世代正義、落實雇主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舊制專戶

核心議題

  • 勞動部就新政府確保全國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勞保費率與所得替代率符合世代正義,以及落實雇主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舊制專戶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探討勞保基金財務困境(預計116年用罄)、年金改革方向、舊制勞退金足額提撥進度及地方政府欠繳勞保費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勞保基金破產危機與改革方案:洪慈庸委員質疑勞動部報告內容過於簡略,未提出具體可行方案;部長郭芳煜表示需在年金改革委員會中充分溝通,但承認報告簡略,並提出「三率一均」為改革方向。
  • 勞保年金給付率爭議:洪慈庸委員關切在不降低1.55%年金給付率前提下,如何避免勞保破產;部長表示反映勞工心聲不降,但需經委員會討論,並列出費率、所得替代率、收益率及平均投保薪資等考量因素。
  • 勞保費率調整與世代正義:洪慈庸委員質疑若費率提高近3倍,勞工及雇主接受度低,且年輕人可能領不到錢不符世代正義;部長回應將在年金改革委員會尋求解決方案,並提及12%檢討點及最高18%的調整機制。
  • 舊制勞退金提撥不足與裁罰:陳宜民、洪慈庸、陳曼麗、吳焜裕、林淑芬等委員質疑仍有約2萬8千家企業未足額提撥舊制勞退金,且地方政府(如苗栗、六都部分)亦未編足;部長回應將加強輔導與裁罰,並稱已補助地方政府人力進行查處。
  • 地方政府欠繳勞保費:王育敏、鍾孔炤委員質疑高雄市政府長期欠繳勞工保費,且中央對非設籍勞工補助機制對高雄市不公;部長承認資料屬實,並表示將建議行政院重新檢討分配方式以求公平。
  • 年金改革委員會代表性:王育敏委員質疑年金改革委員會37位委員中,勞工代表僅有3位工會代表加勞動部長共4位,比例嚴重不足,恐無法充分反映廣大勞工心聲;部長承諾會如實反映勞工意見。
  • 勞工退休金自選投資方案:蔣萬安、黃秀芳委員關切勞工自願提繳勞退金比例低,主因認為政府投資收益差,詢問自選投資方案進度;部長表示仍在評估,考慮自負盈虧風險及平台建置成本,預計今年內有結果。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年金改革報告過於簡略,對此感到失望。
  • 詢問維持勞工基本生活所需的合理退休金金額,並指出目前勞保年金平均領取金額不足。
  • 關切在不降低1.55%年金給付率的前提下,避免勞保破產的可行備案。
  • 詢問費率提高對勞工及雇主的接受度,以及是否符合世代正義。
  • 關切尚未補足舊制勞退缺額的企業裁罰進度及金額。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關切舊制勞退足額提撥政策上路後,仍有2萬8千多家企業未提撥,詢問勞動部輔導SOP及罰鍰嚇阻效果。
  • 質疑地方政府(如高雄市、新北市)未足額編列勞退準備金,要求勞動部加強督導。
  • 建議年金改革委員會應呼應歐洲老人團體訴求,包括年金水準、物價指數調整、替代率、女性公平權及鼓勵老人延長工作年限。
  • 要求勞動部提供過去與主計總處協商勞保潛藏負債撥補的報告及未來規劃。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市政府長期欠繳設籍勞工勞保保費,要求勞動部展現魄力追繳。
  • 質疑中央政府對非設籍勞工補助機制,對高雄市不公,要求檢討。
  • 質疑年金改革委員會勞工代表席次不足,不符比例原則,要求部長向高層反映爭取更多勞工代表發聲機會。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詢問勞基法第84條之1中責任制、間歇性、監視性工作及監督管理人員的定義。
  • 指出責任制常被濫用,導致勞工下班後仍持續工作。
  • 質疑勞動部對保全業訂定每月總工時上限288小時的指引,是否解決過勞問題。
  • 關切華航空勤組員工時及休息權益落實情況,要求勞動部訂定更多行業的工時指引。
  • 認為勞基法第84條之1有奴工制度之虞,要求勞動部嚴格把關勞工健康與權益。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強調輪班對健康的影響,建議注意班程設計。
  • 回顧1996年關廠工人事件,指出勞基法第56條修法是為澈底解決勞退金提撥不足問題。
  • 詢問勞退金提撥率改善績效及未提撥金額處理方式。
  • 建議年金改革應考慮社會經濟脈動,從收入面而非僅支出面思考,確保世代正義。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為高雄市發聲,質疑中央勞健保補助款對高雄市不公,特別是非設籍勞工補助,導致高雄市欠款。
  • 強調高雄市已積極補繳,並要求中央比照台北市同額補助高雄市。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50號解釋,指責中央未充分讓地方參與決策。
  • 詢問勞保最終給付由政府負責的承諾是否仍然存在,並要求入法。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勞工自願提繳勞退金比例低,主因是認為政府投資收益差,其次是低薪和宣導不足。
  • 關切勞動部對勞退基金自選投資方案的態度及時程,建議應開放選擇。
  • 質疑勞動部「一例一休」修法版本中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與民眾認知落差,可能導致雇主集中在星期六加班。
  • 建議勞動部應比照例假日出勤不足8小時以8小時計薪的函釋,以落實週休2日。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勞保基金預計2027年用罄的問題,要求勞動部精準說明並邀請勞工團體參與討論。
  • 詢問未繳交舊制勞退準備金差額的企業數量及裁罰狀況。
  • 主張勞工債權(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應比銀行優先,而非同一順位,以保障勞工權益。
  • 建議提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撥比率,以提供勞工更好的保障。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關切華航工會幹部遭解僱事件,要求勞動部介入協調,保護組織工會及罷工權。
  • 質疑年金改革委員會名單的組成,認為勞工代表席次不足,且可能有意識形態偏頗。
  • 要求部長郭芳煜在年金改革中堅持「繳多領一樣多」原則,並確保政府最終支付責任入法。
  • 關切勞動基金運用局收益率未達預估目標,要求加強基金管理運用績效。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打工族休息時間可攤到每小時且不支薪的解釋,認為是走法律漏洞,要求加強勞檢並以函釋杜絕。
  • 要求部長在年金改革中力守「三率一均」原則,爭取不降低勞保年金給付,並如實反映勞工意見。
  • 關切中小企業未提足舊制勞退金問題,詢問輔導及處理方式。
  • 建議勞動部對勞退基金自選投資標的方案加強宣傳,讓勞工了解自負盈虧。
  • 建議勞動部調查勞工對加班意願及工時限制的看法,以在保障勞工權益與彈性需求間取得平衡。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勞保基金116年用罄問題,要求勞動部提出更積極有效的延緩破產方法,並宣示決心。
  • 詢問墊償基金欠繳費用情況,並確認收繳率高。
  • 關切部分工時勞工保障問題,建議勞動部加強宣導,並評估修訂勞基法或立專章規範。
  • 質疑勞動部反對勞基法第21條修正案(工資議定前應公告具體工資範圍)的理由,認為勞動部對勞基法適用起點的解釋有疑慮。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詢問年金改革主導權歸屬,並質疑勞動部長在其中的角色與立場。
  • 回顧馬政府時期年金改革失敗原因,並關切新政府是否重蹈覆轍。
  • 質疑林萬億政委提出的年金改革原則(保費不能漲、保障不能少、年金不能倒)互相矛盾,如同健保改革困境。
  • 建議考慮延長退休年齡至70歲,並詢問勞保費率最終調整目標及可維持時間。
  • 要求勞動部提供更精確的年金改革數據資料。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詢問台塑六輕對勞工階級的態度及工會成立情況。
  • 肯定勞動基金運用局運用股東行動主義,成功要求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企業增加進用。
  • 要求勞動基金運用局加速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投資準則,並於1個月內公布台灣百大好企業及負面企業名單。
  • 指出勞動基金應發揮影響力,引領台灣企業文化走向,影響勞工權益及消費者運動。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舊制勞工退休金提撥制度標準過低,無法解決全面性關廠問題,導致勞工經濟安全保障不足。
  • 指出舊制勞退金欠繳情況嚴重,要求勞動部公布欠繳超過12、36、60個月的企業名單。
  • 質疑地方政府對舊制勞退金提撥查核執行率低、異常戶比例高,要求勞動部加強督導改善。
  • 強調應從源頭解決問題,避免行政疏失轉嫁由勞工承擔。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報告中勞保基金財務流量正常與116年用罄的說法矛盾,要求釐清資訊。
  • 肯定勞動基金運用局投資績效良好,但仍關切勞保基金破產危機。
  • 要求勞動部提供詳細的勞保基金精算報告,解釋少子化、高齡化對基金的影響。
  • 建議延長退保年齡以增加保費繳入基金,並探討對賺錢產業提高費率彌補財務缺口的可行性。
  • 期許勞動部在年金改革中強壯起來,帶領跨部會溝通,並提出完整可行的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承認年金改革報告內容簡略,但表示實質改革內容應在年金改革委員會中充分溝通。
  • 指出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依世界銀行標準,所得替代率約為退休前薪資的6成。
  • 說明勞保年金平均每月領取1萬6千元,不足以負擔基本生活,且大部分勞工領取金額低於2萬元。
  • 表示勞動部立場是反映勞工心聲不降低1.55%年金給付率,但最終需經年金改革委員會討論。
  • 提出勞保改革可從費率、所得替代率、收益率、平均投保薪資及政府挹注等方向考慮。
  • 解釋勞保費率檢討機制:達到12%時檢討基金餘額是否足夠支付未來20年給付,不足則每年調高0.5%至最高18%。
  • 說明舊制勞退金提撥不足約1千億元,已輔導9萬5千家企業足額提撥,剩餘企業將於7月後開罰。
  • 回應地方政府欠繳勞保費問題,表示會催繳並依還款計畫執行,若無法還款將強制執行。
  • 承諾會將年金改革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不足及年輕人發聲權益的意見轉達林萬億政務委員。
  • 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範圍有施行細則定義,並承認有雇主濫用責任制,導致勞工下班後仍工作。
  • 表示勞動部已將第84條之1納入逐項檢討,並將透過指引及地方政府協調嚴格管制,保障勞工健康。
  • 解釋勞保基金財務流量正常,但因人口結構變化,預計107年收支失衡,116年用罄,將提供精算報告。
  • 肯定勞動基金運用局投資績效,並表示勞保基金改革需開源節流,包括提高收益率、費率及延長退保年齡。
  • 承諾會將勞工訴求入法,確保政府負勞保最終支付責任。
  • 回應打工族休息時間爭議,表示同仁說明不夠精準,將加強勞檢並以函釋杜絕違法行為。
  • 說明勞動基準諮詢會運作情形,承諾一週內提供書面報告給委員會。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說明舊制勞退金足額提撥的SOP是由勞動部提供系統,縣市政府篩選並通知業者,未提撥者經陳述意見後開罰9萬至45萬元並公布姓名。
  • 解釋企業只提撥2%勞退準備金,可能是因員工較年輕,預估退休人數少,但隨著員工年紀增長,提撥比例會提高。
  • 說明22個縣市中,有14個已編足舊制勞退準備金,其餘8個縣市(包括六都部分及財政困難縣市)仍在協調,將請其運用年度結餘款。
  • 說明舊制勞退金欠繳企業公布名單的條件是公司遭受裁罰後即可公布。
  • 解釋勞工退休準備金欠繳單位統計數據,指出部分縣市雇主按月繳款率低,且有長期欠繳戶,將加強督促地方政府改善。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保全業工時指引將正常工時上限訂為240小時,總工時上限288小時,並經勞資雙方團體討論。
  • 解釋華航空勤組員工時涉及交通部及民航局,正在協商中,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獨立休息空間。
  • 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者有41類共67項,因行業態樣不同,難以對每一種工作都訂指引,目前主要針對從業人員較多的工作者訂定。
  • 回應女性夜班工作問題,表示需勞資約定並經勞工同意,但長期夜班可能影響健康,可考慮輪班方式處理。
  • 說明勞基法第24條修正案可能限縮加班費適用範圍,且引用條文有誤,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說明勞基法第43條之1(天然災害出勤)增訂案,鄰近國家無強制雇主支付薪資或加給工資規定,建議審慎評估並凝聚社會共識。
  • 解釋勞基法第84條之1修正案,表示現行勞動基準諮詢會已由勞資政學組成,審查機制嚴謹,且已訂定協議書範本及工時審核指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勞基法第14條修正動議,建議將「惡性傳染病」修正為「法定傳染病」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並將「解僱」修正為「終止代理契約」或「接受治療」,以兼顧勞工權益與職場安全。

羅五湖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

  • 說明勞工自願提繳勞退金比例低,約38萬人,不到2成。
  • 說明墊償基金欠繳費用情況極少,收繳率高達99.9%。
  • 提供勞工退休支出年金數據:103年2,055億元,104年2,370億元(僅老人部分)。

黃肇熙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

  • 說明勞動基金運用局自2011年起運用股東行動主義,成功要求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企業增加進用674人。
  • 表示正洽請金管會辦理企業社會責任評鑑,編製指數,以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界線。
  • 說明勞動基金投資策略中,有針對大量解僱勞工、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的企業停止買入證券的規定。
  • 回應勞動基金收益率問題,指出全球金融市場波動,但近3年報酬率達3.6%以上,並預估今年收益率目標為4%。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勞基法第14條中「知悉」的好處是勞工不知道仍可請求,且法院判決與行政機關看法一致。
  • 回應勞基法第14條修正動議,擔心「行為結束日」作為起算點可能導致勞工故意延遲提出請求,造成勞雇關係不穩定。
  • 說明勞基法第20條修正案若刪除「改組」字樣,恐限縮對勞工權益的保護;且併購類型多樣,應全面考量三個相關法律進行統一修正。
  • 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1現行條文已規定勞資雙方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有協議書範本與審查指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 勞動部業務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 (含李彥秀等16人及蔣萬安等24人提案)

核心議題

  • 修訂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除斥期間起算點,探討「知悉」與「行為結束日」的適用性與對勞工權益的影響。
  • 討論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中關於「惡性傳染病」的定義及相關條文的修正,以避免就業歧視並兼顧職場安全。

相關爭議

  • 除斥期間起算點爭議:行政部門(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認為現行「知悉」較能兼顧勞工權益,因勞工可能不知雇主違法行為結束,若以「行為結束日」起算,勞工可能故意延遲請求,造成勞雇關係不穩定。李彥秀、蔣萬安委員則主張應增列「行為結束日」作為起算點,特別針對持續性違法樣態,認為對勞工保障更周全,且司法實務亦有類似判決。
  • 「惡性傳染病」定義與就業歧視:李彥秀委員認為「惡性傳染病」無明確定義,且傳染病防治法已有隔離規範,若由勞工自行認定恐生就業歧視,建議刪除。行政部門(王司長)則建議修正為「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並保留雇主送醫義務,以兼顧職場安全與勞工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知悉」作為勞工終止契約除斥期間起算點的強度不足,因雇主可能利用私下溝通讓勞工錯失終止關係的機會,建議新增「行為結束日」作為起算點。
  • 建議刪除條文中「惡性傳染病」一詞,因其無明確定義,且恐造成就業歧視,與疾病管制署溝通後認為傳染病防治法已有相關隔離規範。
  • 同意行政部門將「惡性傳染病」修正為「法定傳染病」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並將「解僱」修正為「終止代理契約」或「接受治療」的建議。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主張勞基法第14條應針對持續性違法樣態,將除斥期間起算點從「知悉」改為「行為終止之日」,以更周全保障勞工權益,並符合司法實務判決。
  • 認為雇主可舉證勞工知悉時間,避免勞工故意延遲請求,且勞工若持續工作兩年未提異議,司法實務會視為雙方合意,不致造成勞雇關係不穩定。
  • 連署李彥秀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支持刪除「惡性傳染病」並修正除斥期間起算點。

相關人員回應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建議維持現行「知悉」條文,認為勞工可從最近一次違法情事知悉日起30日內提出終止契約,對勞工有利。
  • 擔心若增訂「行為結束日」作為起算點,勞工可能故意延遲請求,造成勞雇關係不穩定。
  • 說明最高法院判決會衡量勞工是否持續爭辯抗辯,若勞工調職後長期不提異議,可能喪失請求權。
  • 建議將「惡性傳染病」修正為「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並保留雇主送醫義務,刪除「解僱」字樣,以兼顧職場安全與勞工權益。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建議勞基法第14條中關於「惡性傳染病」的條文先保留,待慎重研議。
  • 同意將勞基法第14條的討論內容列入紀錄,並將回去處理相關問題。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因委員與行政部門意見分歧,且委員會未達成共識,決議保留並擇期再審。
  • 主席要求行政部門於1週內提出相對應的文字版本供審查。
  • 李彥秀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經行政部門建議修正文字後,委員表示可接受。
  • 關於「惡性傳染病」的定義,行政部門建議修正為「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並修正相關文字。

討論事項四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20條及第78條條文修正草案」 (含許淑華等17人提案)

核心議題

  • 修訂企業併購或轉讓時,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的發給規定,並釐清新舊雇主的連帶責任。
  • 討論勞基法第20條修正草案中,將「改組」樣態刪除對勞工權益保障的影響。
  • 審查勞基法第78條中關於未依第17條、第55條、第20條等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的罰則。

相關爭議

  • 修法範圍與勞工保障完整性:許淑華委員提案將勞基法第20條限定於「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而原公司消滅」時,新雇主負連帶責任。行政部門(勞動關係司王司長)及吳玉琴、鍾孔炤委員認為,此舉可能限縮對其他類型併購(如一般商號、醫院、事業分割)勞工權益的保護,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或全面考量勞動基準法、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統一修正。
  • 資遣費或退休金給付方式:吳玉琴委員指出許淑華委員提案中,將資遣費或退休金的發給方式從原條文的「都有」改為「或」(擇一),恐對勞工更不利,建議維持原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許淑華委員提案刪除「改組」樣態,恐使相關勞工保護消失。
  • 指出提案中將資遣費或退休金改為「或」而非「都有」,可能對勞工不利,建議維持原條文。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對提案刪除「改組」字樣有疑慮,認為事業單位改組情況多樣,不應排除其勞工權益保障。
  • 建議應保留原條文的「改組」二字,並綜合考量勞動基準法、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統一修正,以全面保障勞工。

相關人員回應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許委員提案若限縮於企業併購法,恐無法保護其他事業單位合併時的勞工權益,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以普遍保護所有併購樣態。
  • 承認提案中「或」字樣可能導致資遣費與退休金擇一,對勞工不利,建議修訂需更明確。
  • 同意委員建議,將把企業併購法和金融機構合併法納入勞動基準法統一修正考量,確保勞工權益保障。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建議勞基法第20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20條及第78條修正草案,因行政部門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決議不予修正。
  • 鍾孔炤委員建議行政部門應綜合考量勞動基準法、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確保勞工權益保障,勞動部表示將列入未來法制作業對象。

討論事項五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 (含呂玉玲等20人提案)

核心議題

  • 修訂勞基法第21條,增列雇主在與勞工議定工資前,應公告具體工資範圍的規定,以保障求職者權益。
  • 討論此條文應置於勞基法或就業服務法,以及其與勞雇關係成立時間點的關聯性。

相關爭議

條文適用法律與時機點:鍾孔炤委員指出,提案要求雇主在議定工資前公告工資範圍,此時勞雇關係尚未建立,不適用勞基法,建議應修正就業服務法。勞動部(郭部長)亦認同此概念,認為此條文放在就業服務法可能較妥適,且與勞基法第23條有所連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未來再修正就業服務法。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認為勞基法第21條修正案中,要求雇主在議定工資前公告工資範圍,此時勞雇關係尚未建立,不適用勞基法,建議修正就業服務法。
  • 指出此條文與勞基法第23條連動,應一併考量,或明確朝修正就業服務法方向處理。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反對此修法案的理由,認為勞動部對勞基法適用起點的解釋有疑慮,應釐清勞基法適用時間點。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建議勞基法第21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但同意委員可提附帶決議,未來在就業服務法修正時處理此議題。
  • 解釋勞基法適用於有僱傭關係之後,而議定工資前的行為屬於招募期間,故不適合放在勞基法,建議放在就業服務法。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因行政部門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決議不予修正。
  • 主席建議未來可朝修正就業服務法的方向處理相關議題。

討論事項六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 (含許淑華等16人提案)

核心議題

  • 修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時,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區分不同工作時間類型下的加成給付。
  • 討論提案可能限縮加班費適用範圍,並導致正常工時加班費消失的問題。

相關爭議

加班費計算標準與適用範圍:許淑華委員提案修正勞基法第24條,細化加班費計算標準。行政部門(勞就司謝司長)及鍾孔炤、吳玉琴委員指出,此修正案可能限縮加班費的適用範圍,導致僅有特定彈性工時勞工能申請加班費,且會使正常工時下的加班費規定消失,對勞工不利,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提案修正勞基法第24條,將導致正常工時的加班費規定消失,只剩下變形工時和天災事變的加班費,對勞工不利,建議維持原條文。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附議鍾孔炤委員,認為提案修正勞基法第24條會限縮勞工加班費的適用範圍,非常危險,應維持原規定,確保所有加班都有統一的計算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許委員提案修正勞基法第24條,可能限縮只有四週彈性工時的勞工才能申請加班費,且第32條第1項引用有誤,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確保勞工加班能領取加班費。

相關後續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因行政部門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決議不予修正。

討論事項七

審查「勞動基準法增訂第43條之1條文草案」 (含羅明才等22人提案)

核心議題

  • 增訂勞基法第43條之1,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扣薪,若應雇主要求出勤則應加給工資並提供協助。
  • 討論此增訂條文在勞資權益平衡及國際立法例上的適宜性。

相關爭議

天然災害出勤工資給付責任:行政部門(勞就司謝司長)指出,天然災害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且參考美、加、英、日、韓等主要國家立法例,均無強制雇主照給工資或加給工資的規定,建議再評估並凝聚社會共識。鍾孔炤委員則主張勞工在颱風天出勤風險高,應比照軍公教待遇,希望勞動部能修正行政函示,給予勞工更多彈性與小確幸。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主張勞工在颱風天出勤風險高,希望勞動部能修正行政函示,讓勞工享有與軍公教相同的待遇,並提供更多彈性與小確幸。
  • 要求勞動部針對颱風天出勤問題,在條文未修正前,先用行政函示公告,給予勞工朋友更多小確幸。

相關人員回應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天然災害出勤在鄰近國家立法例中,均未強制要求雇主照給工資或加給工資,建議草案內容涉及勞雇權益,需進一步評估並凝聚社會共識。
  • 承諾會研議修正行政函示,以應對颱風季節的勞工出勤問題。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同意將委員關於颱風天出勤行政函示修正的意見列入紀錄,並回去處理。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43條之1條文草案,尊重行政部門意見,決議不予增訂。
  • 行政部門同意將委員要求修正颱風天出勤行政函示的意見列入紀錄並處理。

討論事項八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含賴士葆等20人提案)

核心議題

  • 修訂勞基法第84條之1,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適用對象應由審議委員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制訂勞動契約示範本供參考。
  • 討論現行審查機制、勞動契約形式及制定示範本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相關爭議

  • 審議核定程序:賴士葆委員提案要求第84條之1適用對象應經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增加一道行政院核定程序。行政部門(勞就司謝司長)認為現行勞動基準諮詢會審查機制已嚴謹,且由勞資政學組成,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必經行政院核定。
  • 勞動契約形式與示範本制定:賴士葆委員提案要求制訂勞動契約示範本。行政部門(謝司長)指出,現行勞動契約包含口頭承諾,且第84條之1工作者類型多元,難以單一契約範本規範,實際執行有困難,但已針對部分工作者訂定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 勞動基準諮詢會的產生與公平性:鍾孔炤、吳焜裕委員質疑勞動基準諮詢會的產生方式、成員組成及公平性,要求勞動部說明,並建議可與工會合作,提高制定指引的效率與合理性。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基法第84條之1修正案中,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是否需報請行政院核定,並要求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諮詢會的產生方式、成員組成及公平性。
  • 關切若第84條之1刪除或廢止,對保全工時等議題的影響,強調委員會運作的公正性。
  • 指出有些行業類別可能不適合放在第84條之1,不應讓其變成責任制。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範圍廣泛,目前僅保全業有明確參考,建議勞動部應努力訂定勞動契約示範本,作為各種類型行業的參考指引。
  • 認為制定示範本立意良好,可更明確規範各種樣態,應是未來勞動部努力的方向。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在制定第84條之1相關指引時,可與各行業工會合作,由工會提出需求,以提高效率和合理性,因勞工較為弱勢,應站在勞工方面思考。

相關人員回應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審查機制已由勞動基準諮詢會(勞資政學組成)審慎研議,並已訂定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解釋制定勞動契約示範本有困難,因第84條之1適用工作者類型多元,難以單一範本規範,但已針對部分從業人員多的工作者訂指引。
  • 承諾會努力朝制定更多行業的勞動契約示範本方向努力。
  • 表示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由勞資政學組成,每次檢視工作者適用性時,會邀集相關工會及資方說明實際工作態樣。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建議勞基法第84條之1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承諾1週內提供勞動基準諮詢會運作情形及檢討的書面報告給委員會及委員。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因行政部門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決議不予修正。
  • 勞動部承諾於1週內提供勞動基準諮詢會運作情形及檢討的書面報告給委員會。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第1案: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採行更積極的股東行動主義,落實社會責任投資

核心議題

  • 要求勞動基金運用局針對勞動權益保障,參考國際勞工標準,加強結社自由、集體談判權及防止就業歧視,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投資。
  • 建議勞動基金應將重大環境破壞、重大勞資爭議列入負面表列,並建立多利害關係人參與諮詢小組及社會公益團體舉報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基金運用局採行更積極的股東行動主義,將重大環境破壞、重大勞資爭議列入負面表列,並設置「勞退基金社會責任投資政策多利害關係人參與工作小組」。
  • 連署此臨時提案。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黃肇熙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

  • 同意將提案中「勞退基金社會責任投資政策多利害關係人參與工作小組」修正為「勞退基金社會責任投資政策多利害關係人參與諮詢小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第2案:勞動部應研擬「外籍勞工休閒娛樂輔導計畫」

核心議題

  • 鑒於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但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多偏重人力管理,欠缺生活輔導,導致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及犯罪案件增加。
  • 要求勞動部研擬外籍勞工休閒娛樂輔導計畫,協助移工獲得正當娛樂、運動、閱讀、學習、交誼、節慶活動等生活休閒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擬「外籍勞工休閒娛樂輔導計畫」。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擬「外籍勞工休閒娛樂輔導計畫」。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擬「外籍勞工休閒娛樂輔導計畫」。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擬「外籍勞工休閒娛樂輔導計畫」。
  • 補充說明現行就安基金僅補助地方政府,勞動部應主動擬定計畫,並希望在半年或3個月內提報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2案通過。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第3案:勞動部應研議修正月薪制勞工薪資涵蓋休假日相關規定

核心議題

  • 月薪制勞工薪資涵蓋休假日未提供勞務之工資,導致其每小時工資額可能低於基本時薪,造成同工不同酬,損及勞工權益。
  • 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並送交委員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修正月薪制勞工薪資是否涵蓋勞工未提供勞務之休假日相關規定,以避免同工不同酬問題。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3案通過。

討論事項12

臨時提案第4案:勞動部應重新檢討並調整「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核心議題

  • 保全人員過勞案例頻傳,其每月總工時上限高達288小時,且雇主常讓其連續上班長達12日,造成身心負荷。
  • 要求勞動部調降保全人員每月總工時上限,並強制規定每7日至少應有1日休息,避免過勞情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重新檢討並調整「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調降每月總工時上限,並強制規定保全人員每7日至少應有1日休息。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建議將提案中「2週內」報告期限修改為「1個月」,因需邀請勞動團體共同研商。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4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13

臨時提案第5案:勞動部應說明外籍白領「個案會商」相關規範及實施時程

核心議題

  • 勞動部規劃外籍白領政策將開放「個案會商」機制,但其程序規範不明,包括申請文件、召集單位、審議期程、救濟程序等。
  • 關切如何避免雇主假借申請外籍白領之名,引入外籍藍領勞工,影響本土勞工就業機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說明外籍白領「個案會商」相關規範及實施時程,以釐清程序並避免影響本土勞工就業機會。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5案通過。

討論事項14

臨時提案第6案:勞動部應儘速完成蔡總統選前提出之六大勞動政策相關修法

核心議題

  • 為具體落實蔡總統選前提出之六大勞動政策,包括勞基法第84條之1、最低工資法、中高齡就業專法、派遣勞工保護法、部分工時勞工保護法、職災保險專法、修改工會法等法案。
  • 要求勞動部應於本會期內完成行政院版本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爭取納入行政院優先法案審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儘速完成蔡總統六大勞動政策相關修法,並爭取納入行政院優先法案審議。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連署此臨時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建議將提案中「應於本會期內完成」修正為「應儘速完成」,因涉及範圍廣泛。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6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001
卷/期/冊
105/50/1
發布日期
2016-06-3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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