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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與議事錄修正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1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1次會議,首先處理第20次會議議事錄的修正案,因程序爭議達成協商並修正部分決議。隨後,會議重點審查「反族群歧視法草案」,提案委員孔文吉闡述立法緣由與草案重點,內政部葉俊榮部長則提出參考意見,強調現行法規已涵蓋部分反歧視精神,並建議進一步討論專法必要性與定義。多位委員針對法案的必要性、歧視定義、與言論自由的平衡,以及陸配身分證年限等議題進行質詢。會議最終決議反族群歧視法草案經過大體討論,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修正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前次(105年6月13日)內政委員會會議議事錄的合法性與有效性進行討論,特別是因會議時間延長程序爭議,導致部分決議(如「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相關)的效力受到質疑。
  • 會議旨在透過政黨協商,修正議事錄中的時間紀錄,並重新審議具爭議的決議,以恢復議事和諧並確保未來會議順利進行。

相關爭議

  • 議事錄記載的會議時間爭議:柯建銘委員指出上次會議時間記載有誤,應更正為下午5時30分,而非晚上6時45分。
  • 前次會議決議的合法性:柯建銘委員認為上次會議決議第三、第四項及復議案因違反議事規則第27條法定延長會議程序,實為違法無效,應擇期再審。
  • 政黨間的議事衝突:多位委員提及前次會議的衝突,呼籲兩黨應冷靜面對,避免持續攻防影響國會議事順暢。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上次會議時間更正為上午9時3分至下午5時30分。
  • 主張上次會議決議第三、第四項及復議案應擇期再予審議,以化解爭執並促進國會議事順暢。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陳其邁委員在處理議事錄時的程序不妥,並指責民進黨執政後態度傲慢。
  • 呼籲媒體報導應深入揭露問題點,而非一面倒。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民進黨在上次委員會中以多數暴力提出散會動議表示不滿,強調這不代表國民黨會退縮。
  • 不希望未來委員會開會再發生國會霸凌情事,重申應互相尊重多數與少數黨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會議時間更正為105年6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5時30分。
  • 決議第三點、第四點、復議案之決議及臨時提案之決議應擇期再予審議。
  • 上次會議議事錄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及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請願文書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修正草案,主要涉及陸籍配偶在台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問題,以及是否應比照外籍配偶一致為4年。
  • 討論跨國婚姻境外面談制度的檢討必要性,以及人民團體法修法方向,包含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等。

相關爭議

  • 陸配身分證取得年限的差別待遇:多位委員質疑陸配與外配取得身分證年限不一致(6年對4年)構成歧視,要求政府表態並推動一致化。
  • 行政部門對陸配議題的迴避態度: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多次表示陸配身分證年限非其業務範圍,引發委員不滿,認為其態度消極、迴避問題,並可能受到上層壓力。
  • 境外面談制度的公平性與效率:部分委員認為針對特定國家(如東南亞)的跨國婚姻境外面談制度,造成申請者等待時間過長且具差別待遇,應予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葉俊榮對陸配身分證年限議題的迴避態度,認為此為歧視行為,且與反族群歧視法審查相關。
  • 批評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在民進黨及總統府壓力下,改變原先支持陸配與外配身分證年限一致的立場。
  • 要求部長應有肩膀承擔,明確表明反歧視立場,而非推託非其業務。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故陸配居留問題屬內政部業務,部長應表達意見。
  • 批評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因政治壓力改變立場,顯示政府對陸配議題存在歧視性條款。
  • 呼籲政府不應迴避陸配身分證年限問題,應積極處理以避免歧視。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陸配與外配皆為新住民,應一律照顧,原則為「生活從寬、身分從嚴」,並追求衡平。
  • 認為年限限制並非歧視,而是社會建立衡平觀念的方式。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呼籲新政府推行「新南向政策」的同時,應檢討對東協國家跨國婚姻實施境外面談制度的差別待遇,加速作業流程。
  • 指出人民團體法修法方向應放寬,但對於未合法且從事非法活動的團體,內政部應有積極管理作為。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強調新住民在台遭受歧視的普遍性與嚴重性,尤其在校園及就業方面,並指出現行申訴機制與罰則不足以有效解決問題。
  • 主張反族群歧視法有必要立法,因為被歧視者才能深刻體會,並呼籲政府不應推託,應積極面對新住民面臨的困境。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表示陸配身分證年限問題非內政部業務,而是陸委會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職責。
  • 承諾內政部將努力推動人民團體法修法,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以解決過去威權時期對人民團體過度管制的現象。
  • 指出紅十字會在國際人道救援中扮演重要角色,組織有存在的必要且需強化功能,但過去運作確有可詬病之處,修法目標是讓其更健全而非廢止。

邱垂正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陸委會立場是無論外籍或大陸配偶,皆為台灣新住民,應一視同仁。
  • 同意陸配與外配議題上,應追求如何在社會上建立更衡平的觀念。

李臨鳳 內政部移民署組長

  • 說明目前依《入出國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國籍、種族等因素歧視居住台灣地區人民,受歧視者可向移民署申訴。
  • 表示若認定有違規行為,除其他法律規定外,將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黃仁良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科長

  • 同意檢討跨國婚姻境外面談制度的必要性,並將提供書面回復。

相關後續

  • 請願文書案部分,請委員於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時參考,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第16條修正動議併案討論,除第4項修正外,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黃召集委員昭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第17條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規定,由決議時之主席黃召集委員昭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及委員黃昭順、林麗蟬、徐榛蔚針對本次會議議程所做之決議提請復議,經決議不通過。
  • 臨時提案(李俊俋等委員提出,要求陸委會及內政部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國籍法》):決議不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反族群歧視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孔文吉委員等21人擬具的「反族群歧視法草案」,旨在促進族群平等、社會和諧,防止並排除對特定族群的一切形式歧視,健全族群發展並落實人權保障。
  • 討論該法案的立法必要性、與現行憲法及其他法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的競合關係,以及如何平衡反歧視與言論自由之間的界線。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與現行法規的足夠性:內政部葉俊榮部長認為現行憲法、國際公約及多部專法已涵蓋平等保障規定,質疑是否需另立專法,及其與現行法律競合時的適用問題;但多位原住民委員及孔文吉委員則強調現行法規不足以有效遏止歧視現象,故有專法立法的必要。
  • 「歧視」的定義與認定困難:多位委員質疑草案中「族群」、「歧視」等核心概念的定義不夠明確,恐導致未來執行上的疑義,並擔憂過於寬泛的定義會箝制言論自由。
  • 反歧視與言論自由的平衡:李俊俋委員及Kolas Yotaka委員擔憂若法律過於嚴格限制文字、語言、影像等,可能影響言論自由,並舉例說明界定歧視言論的複雜性。
  •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草案規定內政部為中央主管機關,但涉及勞動檢查、受教權、媒體傳播等事項,跨及多個部會權責,主管機關的律定有待釐清。
  • 行政部門的立法態度:有委員批評內政部報告內容顯示其不積極推動專法立法,僅表示需要更多研究與討論,缺乏魄力。
  • 罰則的有效性與範圍:有委員主張應訂定嚴格罰則以遏止歧視行為,但也有委員質疑僅靠罰鍰是否足夠,並擔憂法律若過於強調罰則,可能導致做業績而非根本解決問題。
  • 族群範圍是否過於狹隘:有委員認為僅針對「族群」的反歧視立法範圍過於狹隘,應擴大至性別、性向、職業、年齡等更廣泛的歧視面向,或命名為「反歧視法」或「平等法」。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強調草案早在5年前提出,非因近期「素珠之亂」而生,旨在保障原住民及新住民等弱勢族群。
  • 主張現行憲法及相關法律不足以解決台灣存在的族群歧視現象,故有制定專法之必要。
  • 引用國際公約(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定義「種族歧視」,並指出多個國家已有反族群歧視專法,駁斥內政部報告中僅提2國的說法。
  •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各部會組成歧視申訴審議小組,處理申訴事件,並採行政罰為主,連續處罰以促改正。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新政府對反歧視法草案的推動態度不積極,認為從陸配議題到洪素珠事件,政府均表現出迴避或雙重標準。
  • 呼籲內政部應明確表態,提出具體立法作為,不應再製造族群對立。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從最可能被歧視的族群(原住民族)立場看待立法必要性,指出原住民在節慶、文化、稱謂等方面仍遭受不公平對待。
  • 要求原民會應積極協助內政部擬定強化後的反族群歧視法條文,並請部長支持立法。
  • 指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未納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以及台鐵加開班次對原住民祭典的不公平待遇,均為歧視實例。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受教權、勞動檢查等事項納入內政部主管的反族群歧視法草案的合理性,認為其內容跨及多個部會權責。
  • 建議內政部應花時間參考國際立法例,邀集學者專家共同討論,以制定更周延的法律。
  • 認為法律的制訂應三思,尤其要思考是要對政府科以義務,還是要規範一般人行為,避免因率爾立法造成範圍限縮或不當衝擊。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應言行一致,不應一方面倡導和解融合,另一方面卻在陸配問題上充滿歧視。
  • 指出洪素珠事件顯示社會仍存在極端心態與國家認同分裂問題,並關切有現職警員加入台灣民政府及黑熊部隊,發表歧視性言論,要求政府應加重公部門人員的歧視罰則並全面清查。
  • 批評政府在處理「警察版郭冠英」與「真實版郭冠英」事件上存在雙重標準。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報告顯示行政院不願讓反族群歧視法案通過,呼籲民進黨應以實際行動展現人權第一、平等對待的決心。
  • 要求內政部在1至2週內提出反族群歧視法草案,以加速法案審查進度。
  • 舉例高雄國中老師對新住民小孩的歧視言論,強調必須有罰則才能解決問題,否則會有更多洪素珠出現。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長葉俊榮對太陽花學運撤告案的看法,要求其應為基層警察同仁發聲,並呼籲全面體檢警察配備以保障執勤安全。
  • 強調紅十字會是台灣連結國際的重要機制,應強化其功能而非廢止專法,認為修法可改善運作問題,但廢止會損害台灣國際人道角色。
  • 呼籲內政部大力支持反族群歧視法案,並檢討跨國婚姻境外面談制度的差別待遇。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社會對洪素珠言行的反彈,認為台灣社會已發展出制約極端言論的中庸之道。
  • 認為專法立法需謹慎定義「族群」與「歧視」的界線,以保障言論自由,避免成為箝制工具。
  • 強調台灣是華人世界最自由民主的地方,應保護這種珍貴優點,並透過社會良心而非專制手段來制約言行。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內政部補足警察人力、強化訓練與裝備,並建議可借鑒國軍軍備局研發的防護設備,提升警察戰力。
  • 認為洪素珠事件顯示國人對歧視行為有高度共識並一致譴責,但強調不見得所有問題都要靠「法」解決,教育與文化層次提升可能更有效。
  • 呼籲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在未訂定專法前,應在政策作為上檢討並努力消除歧視用語,如「外籍新娘」等。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憲法第七條所指的平等是實質平等,而非機械式形式平等,認為不應濫用「歧視」二字。
  • 指出訂定專法限制言論自由需極其謹慎,擔憂反歧視法可能成為限縮言論自由的工具,並舉例說明其潛在影響。
  • 反對國民黨版草案中「不得有優惠條款」的規定,認為這將危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現有的優惠保障措施。
  • 主張應透過社會大眾共同經營,建立相互尊重的社會,而非主要依靠法律限制。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明確界定「民族」、「種族」、「族群」等概念的差別,並精確定義「歧視」。
  • 質疑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將歧視範圍縮得過小,建議應擴大涵蓋性別、性向、宗教、職業、年齡等更廣泛的歧視面向。
  • 指出孔委員版本中涉及勞動、教育、媒體等權責,牽涉多個部會,立法需共同參與並仔細立法。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應在半年內重新清查所有法令體系,檢視是否存在種族或性別歧視,並邀請社會團體、人權團體及法律專家共同參與。
  • 舉例美國餐廳對黑人的差別待遇、馬前總統對原住民的言論、國民黨中常委廖萬隆對原住民血統的言論及洪素珠言論等,指出這些歧視性言論可能涉及妨礙公共秩序或煽動暴力,現行刑法對此處罰不足。
  • 要求行政部門應與法務部合作,針對不同樣態的歧視行為,研究應納入行政法或刑法規範,並考慮修訂刑法相關罪責。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是否需訂定專法,或應透過憲法、公約、道德認知及公民素養教育來解決反族群歧視問題。
  • 指出孔委員版本中羅列的歧視類型(勞動、受教權、媒體傳播等)跨部會且難以規範,尤其媒體近用權的歧視定義困難。
  • 認為立法無法解決所有歧視問題,只能治標,治本之道在於了解法律不是追求一律平等,而是維護合理的差別對待,並應從學校教育著手改善刻板印象。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強調個人曾親身經歷或目睹族人及新移民被歧視,認為社會確實存在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歧視,且形式多樣。
  • 指出歧視不只表現在言語和行為,眼神、態度等微觀層面也可能造成傷害,這些難以透過修法或立法完全解決,法律僅能治標,治本需從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著手。
  • 認為內政部報告對各國反歧視立法例的研究不夠縝密與完整,呼籲應提升立法品質,待內政部提出更詳細研究後再實質審查。
  • 擔憂孔委員版本中對一般人民使用文字歧視特定族群的管制及罰則,可能與言論自由產生衝突,需要更多討論。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族群融洽,但洪女士事件凸顯社會仍存在歧視問題,應嚴加譴責其言論。
  • 呼籲內政部應拿出魄力,制定更嚴格的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約束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 關切警員及消防員缺額問題,要求部長應在短時間內補足人力,並解決基層裝備問題,以提升治安品質。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社會習慣用「你們」、「我們」、「他們」來區分人群,製造仇恨,並指出洪素珠事件並非個案,而是長期存在的問題。
  • 認為民進黨執政打著人權、平等口號,但轉型正義卻未納入原住民族,實為「輪盤正義」,呼籲應將原住民族因素納入轉型正義條例。
  • 強調心中要有愛,不要否決歷史,應勇敢面對歷史,並透過彼此包容、了解、尊重來化解仇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內歧視案件層出不窮,發生在各領域及族群,現行法律救濟途徑成功機率低,尤其族群受辱時法律上缺乏救濟途徑。
  • 認為國家有責任保護受歧視者,應採取積極作為,而非置之不理,並應發展符合台灣脈絡的多層次反歧視制度。
  • 要求內政部在今年以前重啟整體反歧視法或族群平等法的研究,並提出一套完整的改進措施,包括立法、宣導及行政作為。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指出新住民在台灣遭受歧視的普遍性與嚴重性,尤其在校園及就業方面,並強調現行申訴機制與罰則不足以有效解決問題。
  • 主張反族群歧視法有必要立法,因為被歧視者才能深刻體會,並呼籲政府不應推託,應積極面對新住民面臨的困境。
  • 強調身分證只是新住民問題一部分,更重要的是消除歧視,讓下一代免受歧視,並希望立法能成為中立協調者。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肯定委員提出反族群歧視法的立意,但認為立法方向、內容需更仔細研議,不應倉促立法。
  • 指出憲法、國際公約及現行多部法律已涵蓋平等條款,應充分發揮其功能,並建議探討是否需另立專法,及其與現行法律競合時的適用問題。
  • 認為「歧視」的定義複雜,需考量實際操作情境,並強調法律無法解決所有問題,社會進步需靠相互尊重與實踐。
  • 承諾內政部將在職權範圍內,半年內就歧視樣態進行法令清查與整理,並將與社會團體及其他部會合作。
  • 表示已譴責洪素珠言行,認為其撕裂族群、破壞和諧,但不認為需以暴制暴,應在法律制度下處理,並從事件中學習反省、相互欣賞。

汪明輝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贊同反族群歧視法立法,並指出原民會的報告中已引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對「種族歧視」的定義。
  • 承諾原民會將非常積極、負責地擬定強化後的反族群歧視法條文,並提出修正意見。

林慧玲 通傳會簡任視察

  • 說明NCC曾因電視節目內容涉及歧視原住民,認定其妨礙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核處20萬元罰鍰。

黃專門委員秀 文化部

  • 表示文化部主要職責為促進文創產業發展,對電影中歧視原住民情節,基於尊重創作自由,僅將輿論反映轉達製作單位,未處罰。

相關後續

  • 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已經過大體討論,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內政部應在半年內重啟整體反歧視法或族群平等法的研究,並提出一套完整的改進措施。
  • 委員徐榛蔚及劉建國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 本次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001
卷/期/冊
105/50/1
發布日期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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