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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國安基金與期貨交易法修正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及「期貨交易法」修正草案。國安基金修法聚焦於提升運作透明度及退場機制,委員提案要求定期向立法院報告,但執行秘書獨立決策退場權限未獲通過。期貨交易法修正則旨在強化內線交易規範、擴大內部人範圍及加重罰則,金管會對部分修正內容持保留意見。會議中亦廣泛討論長照財源、金融監理及對中授信風險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行政院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主要內容為增訂反避稅條款,包括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並討論其實施日期。
  • 會議也針對修正第126條條文的施行日期進行協商與表決。

相關爭議

第126條條文的修正:委員費鴻泰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之間存在分歧,最終以表決方式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要旨,提案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第43條之4條文草案。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出針對第126條條文的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併案進行表決。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部長 財政部

  • 提報行政院提案並回應黨團提案內容。

相關後續

  • 所得稅法增訂第43條之3、第43條之4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26條條文,經表決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增列立法理由,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針對反避稅制度廣為宣傳,並擬訂具體配套方案計畫加以落實。
  • 本案已併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國安基金)運作的透明化,包括決策報告提交立法院的時程。
  • 探討國安基金執行秘書在基金退場時的權限與責任歸屬問題。

相關爭議

  • 執行秘書退場權限:曾銘宗委員主張授權執行秘書靜悄悄地決定退場時機以提高效率並避免市場波動;蘇建榮執行秘書則表達責任重大,並認為應尊重委員會合議制,避免爭議。
  • 國安基金存廢與功能:羅明才、費鴻泰委員質疑國安基金的必要性,認為其可能干預自由市場並造成不安定,甚至曾有政治護盤之嫌;蘇執行秘書則強調其在應對非經濟因素影響、穩定股市方面的功能。
  • 進場報告時程:徐國勇委員對進場3個月內即須報告持保留態度,擔心影響操作;王榮璋委員及曾銘宗委員則認為有助於透明化和監督。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增加國安基金決策透明度,要求委員會決議後3個月內將報告送立法院。
  • 建議授權執行秘書自行決定退場時機,以提高效率並避免市場波動,基於自身操盤經驗強調其必要性。
  • 認為國安基金護盤不應常態化或政治化,長期停留市場將損害信譽。
  • 指出國安基金若因錯失賣點導致虧損,最終責任將由執行秘書及財政部承擔。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支持國安基金運作更加透明化,贊成退場時悄悄進行,並於一定時間後向委員會報告。
  • 要求金管會詳細調查國銀在中國分行及香港分行、OBU的逾放情況,特別是涉及香港野村證券的聯貸案。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幸福人壽掏空案的監理責任,指出犯罪時間長達6年,金管會聲明與檢察官論告內容不符。
  • 要求金管會對幸福人壽的求償行動玩真的,追回遭掏空的資金,並質疑墊支與賠付的差異。
  • 批評金管會提交期貨交易法修正報告過晚且內容不周,要求其強化立法理由並提供詳細的國際立法例比較。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蘇執行秘書不願承擔國安基金退場決策責任,並引用前財政部長李述德「來無影、去無蹤」的說法。
  • 批評金管會丁主任委員提出的「angel fund」構想不具體且有手伸太長的嫌疑,認為應避免強制銀行提撥資金。
  • 建議金管會推出「天創指數」或「天使指數」來鼓勵年輕人創業,並要求金管會對RBC重新計算的說法澄清。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支持國安基金退場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報告,以符合透明化要求。
  • 建議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可在決定進場時,同時授權執行秘書決定退場時機,以兼顧效率與委員會監督。
  • 對期貨交易法修正案提出多項疑義,包括內部人旋轉門條款、親屬人頭規範、保護法益、發行公司納入內線交易主體等。
  • 要求金管會徹查中信金空單異常及華亞科交易疑慮,並關注重大金融案件中偵查主體的利益迴避問題。
  • 對期貨內線交易修法必要性、金管會對異常空單對策及偵查主體利益迴避提出質疑。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詢蘇執行秘書個人投資經驗及對股市趨勢看法,擔心其保守投資風格影響國安基金決策。
  • 關切國安基金對MSCI納入A股、美國Fed升息、日本央行貨幣政策、英國脫歐公投及中國企業債務飆升等國際金融變局的評估與應對。
  • 強調國安基金應主動關注國際情勢,而非被動救急,並要求確保能隨時召開臨時委員會並迅速進場。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批評新政府執政滿月腳步凌亂,內閣成員互相打臉,要求首長加強磨合。
  • 強烈反對政府為籌措長照財源而調漲營業稅,認為此舉將導致物價飛漲,由窮人、低薪族、年輕人等弱勢群體承擔長照費用,而非向富人課稅。
  • 要求林全內閣提出營業稅調漲對通膨率的影響研究報告,並質疑政府未能努力提高民眾薪資,卻先調漲物價。
  • 指出財政部所稱民生必需品免稅範圍過窄,無法有效減輕民眾負擔,並警告此政策將引發社會不滿及執政黨內部的反對。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詢問財政部關於長照財源選擇調高營業稅0.5%的考量與影響評估,包括對物價的乘數效應及免稅配套措施。
  • 指出營業稅是全民負擔,長照經費亦是全民負擔的精神,並比較保險制與稅收制對民眾負擔的差異。
  • 要求財政部未來向民眾溝通長照財源政策時,應解釋清楚並使用民眾能理解的語言。
  • 贊成曾銘宗委員關於國安基金透明化及授權執行秘書的提案,認為有助於基金運作彈性。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切期貨交易法修正案中,新聞獨家報導是否涉及內線交易、言論自由箝制及修法必要性。
  • 詢問國安基金執行秘書若一人決策退場,是否會提高風險及加重個人責任,並建議設計完善的配套機制。
  • 探討恢復工業銀行以協助產業資金挹注的可能性,並關注台灣營造業進軍國際市場面臨的融資問題。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基金操作的透明度與績效,特別是過去集中投資大型權值股對市場的影響,以及資金餘額的保密性。
  • 建議國安基金應考慮增加中小型績優企業的投資比例,以達到雨露均霑的效果。
  • 詢問期貨交易稅在國際上的課徵情況,並支持廢除或調降期交稅以與國際接軌,提升台灣資本市場交易量。
  • 關切中信金空單異常事件,要求主管機關徹查並給予投資大眾交代。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期貨交易法修法的態度,認為不應僅因未發現案例而否認修法必要性。
  • 要求金管會說明曾銘宗委員提案、證交法與現行期交法在內線交易規範上的差異。
  • 對曾委員提案中「公開後18小時內」傳遞消息的認定、提供消息者刑責範圍及「因犯罪行為取得消息之人」的定義提出質疑。
  • 認為期貨交易法第112條加重刑度應僅限於內線交易部分,不應一併加重非法經營期貨的罰則。
  • 對國安基金「來無影去無蹤」的說法與進場3個月內報告的矛盾提出疑問,並質疑執行秘書獨立判斷退場時機的權責相符性。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林全院長將指定用途稅收不稱為「加稅」的說法,強調加稅應是最後手段。
  • 批評金管會丁主任委員的「天使基金」構想,擔心其高風險、強制性及可能衍生的道德風險,特別是政治人物介入的風險。
  • 建議金管會應成立有審查和擔保機制的「丁克華林全天使夾層信保基金」,而非高風險投資。
  • 強調國安基金目的在穩定市場而非賺錢,應尊重市場機制,不宜長期停留股市,並支持3個月內報告以健全市場。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執行秘書 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

  • 同意國安基金進場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報告及退場後3個月內報告的透明化要求,因現行已如此執行。
  • 反對授權執行秘書單獨決定國安基金退場時機,認為責任過於重大,且需尊重委員會合議制以避免爭議。
  • 說明國安基金進場條件主要受非經濟因素影響,目前市場主要受經濟因素影響,將持續關注國際經濟情勢。
  • 澄清營業稅調漲對中低收入戶影響有限,因許多民生必需品已免稅或將擴大免稅,並引用學者研究指出營業稅調漲對物價影響幅度。
  • 說明國安基金資金規模5,000億元中,2,000億元來自貸款,獲利繳庫,借款不計入國債。

丁克華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對期貨交易法修正案表示尊重,但建議部分內容(如提供內線消息者刑責、犯罪取得消息者納入內部人)需考量國際作法、蒐集資料並徵詢專家意見。
  • 解釋目前台灣期貨市場以指數類交易為主,個股期貨交易量少,尚未發現內線交易案例。
  • 承認金管會提交報告時間過晚且內容不周,承諾未來改進。
  • 回應幸福人壽掏空案,表示已進行民刑事訴追及財產保全處分,但海外監理困難,且部分民事訴訟一審敗訴。
  • 澄清「angel fund」構想旨在鼓勵金融機構自願提供資金支持年輕人創業,並非強制提撥,也無意干預企業內部。
  • 澄清RBC並非調降,而是重新計算係數以反映風險差異,否認有浮動係數或反景氣循環調整。
  • 表示金管會對金融市場發展與監理採取平衡立場。
  • 確認正徹查中信金空單異常交易,並將結果移送檢調單位。
  • 同意期貨交易法第107條將「公開後18小時內」及「以他人名義買賣」納入,並擴大內部人範圍,但對「因犯罪行為取得消息之人」及損害賠償條款持保留意見。
  • 同意將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中非法經營期貨與內線交易的罰則分開處理,加重內線交易刑度,但刪除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加重刑罰的規定。

詹庭禎 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承諾與合庫銀行確認索力鞋業及福斯特案逾放細節,並調查國銀香港分行及OBU的對中授信違約情況。
  • 說明香港證券公司可主辦聯貸因其在國際上類似投行,與台灣證券公司法令不同。
  • 表示今年5月已放寬海外工程授信額度,若有外國中央政府保證可從淨值5%放寬至15%,但目前尚無申請案例。
  • 承諾配合政府南向政策協助營造業進軍國際市場。

李滿治 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說明金管會接管幸福人壽後對違法行為進行民刑事訴追,但大股東海外違法行為監理困難。
  • 表示日常監理持續進行,並已修正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要求會計師查核及移回國內保管。
  • 澄清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由股東自救,後續為金融穩定及保戶權益才接管,已追回20億元,並對鄧文聰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財產保全。

阮清華 署長 財政部國庫署

  • 說明國安基金最高投資金額5,000億元,其中2,000億元透過向金融機構貸款,歷年淨獲利約430餘億元已繳庫。
  • 澄清國安基金借款不計入國債,除非發生損失需編列預算彌補才會列入。

劉成焜 參事 法務部

  • 建議期貨交易法第112條刪除第二項「犯罪獲致財務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的加重刑罰規定,因司法實務上犯罪所得認定困難,可能導致案件難以確定。
  • 建議刪除第五項後段「如損及期貨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的文字,認為其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可能造成案件懸而不決,且本次修法已大幅提高刑度。

相關後續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照曾銘宗委員版本通過,要求委員會決議後3個月內將報告送立法院。
  • 第十一條第一項維持現行條文,執行秘書決定退場時機仍需委員會認定;第二項照曾銘宗委員提案通過,要求基金達成任務後3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及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 本案已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強化期貨市場內線交易的規範密度,擴大內部人範圍,並加重相關罰則。
  • 討論期貨內線交易的定義、公開消息的認定標準、消息傳遞者的責任,以及與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的衡平性。

相關爭議

  • 內線交易範圍擴大:金管會對將「提供內線消息之人」及「因犯罪行為取得消息之人」納入刑責範圍持保留態度,認為國際上尚未形成共識且認定困難。
  • 罰則加重與比例原則:江永昌委員質疑第112條加重刑度是否應僅限於內線交易,而非非法經營期貨等其他行為,認為不符比例原則。
  • 犯罪所得認定:法務部參事指出,將「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作為加重刑罰條件,在司法實務上難以認定,可能導致案件無法確定。
  • 公開消息認定:曾銘宗委員提案修正後,關於「正當理由相信該消息已公開者」的排除條款,與「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交易」的規定可能產生邏輯矛盾。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期貨交易法第107條及第112條,旨在彌補期貨內線交易現行定義與罰則的漏洞,使其與現貨市場規範接軌。
  • 強調修法是基於善意,避免等到交易熱絡時才處理弊端。
  • 批評金管會報告未能明確回應其8項提案,僅針對有意見部分提出,認為不符合法制精神。
  • 指出金管會證期局曾催促其提案,立場應與金管會一致,共同堵塞內線交易弊端。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提交期貨交易法修正報告過晚且內容不周,要求其強化立法理由並提供詳細的國際立法例比較。
  • 對金管會提出的修正版本表示支持,但要求其在立法理由上更加用心,確保引用正確、說明清晰。
  • 強調修法應強化期貨交易中內線交易的規範密度,並贊成今日處理此案。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對期貨交易法修正案提出多項疑義,包括內部人旋轉門條款、親屬人頭規範、保護法益、發行公司納入內線交易主體等。
  • 質疑金管會對異常空單對策及偵查主體利益迴避提出質疑。
  • 認為修法應思考其必要性,並承諾在協商時提出意見。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切期貨交易法修正案中,新聞獨家報導是否涉及內線交易、言論自由箝制及修法必要性。
  • 詢問金管會若期貨市場從未發現內線交易案例,修法是否有其必要性,並期待金管會對後續方向有所作為。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期貨交易法修法的態度,認為不應僅因未發現案例而否認修法必要性。
  • 要求金管會說明曾銘宗委員提案、證交法與現行期交法在內線交易規範上的差異。
  • 對曾委員提案中「公開後18小時內」傳遞消息的認定、提供消息者刑責範圍及「因犯罪行為取得消息之人」的定義提出質疑。
  • 認為期貨交易法第112條加重刑度應僅限於內線交易部分,不應一併加重非法經營期貨的罰則。
  • 要求金管會對修法態度表達更明確立場。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強調期貨交易稅在國際上課徵國家稀少,支持廢除或調降期交稅以與國際接軌。
  • 關切中信金空單異常事件,要求主管機關徹查並給予投資大眾交代。
  • 認為曾銘宗委員的提案是將證交法內線交易精神套用至期交法,並強調應只討論期交法修正,不觸及證交法。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報告對曾銘宗委員提案的回應不周,認為是「打臉」提案人。
  • 強調修法應確保法案內容清晰,避免授權不明確,並要求金管會將立法理由補齊。

相關人員回應

丁克華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對期貨交易法修正案表示尊重,但建議部分內容(如提供內線消息者刑責、犯罪取得消息者納入內部人)需考量國際作法、蒐集資料並徵詢專家意見。
  • 解釋目前台灣期貨市場以指數類交易為主,個股期貨交易量少,尚未發現內線交易案例。
  • 承認金管會提交報告時間過晚且內容不周,承諾未來改進。
  • 確認正徹查中信金空單異常交易,並將結果移送檢調單位。
  • 同意期貨交易法第107條將「公開後18小時內」及「以他人名義買賣」納入,並擴大內部人範圍,但對「因犯罪行為取得消息之人」及損害賠償條款持保留意見。
  • 同意將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中非法經營期貨與內線交易的罰則分開處理,加重內線交易刑度,但刪除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加重刑罰的規定。
  • 表示期交稅調降後交易量已達國際水平,但尊重財政部對未來調降空間的意見。

劉成焜 參事 法務部

  • 建議期貨交易法第112條刪除第二項「犯罪獲致財務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的加重刑罰規定,因司法實務上犯罪所得認定困難,可能導致案件難以確定。
  • 建議刪除第五項後段「如損及期貨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的文字,認為其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可能造成案件懸而不決,且本次修法已大幅提高刑度。

張麗真 代理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補充說明金管會對案版本已將民事責任部分排除,與黃國昌委員提及的委託研究報告內容不同。

相關後續

  • 期貨交易法第107條照提案修正,擴大內部人範圍,增訂「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交易或提供消息,並將部分函令規範法制化。
  •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照提案修正,加重違反內線交易、干擾市場、詐欺等行為的刑責,並增訂自首或自白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 第112條中關於「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的加重刑罰規定,以及「如損及期貨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文字,經協商後刪除。
  • 本案已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001
卷/期/冊
105/50/1
發布日期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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