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各界聚焦必要性、範圍與執行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5場公聽會,廣邀學者專家與團體代表就法案的必要性、實施範圍、委員會職權、不當黨產處理、歷史真相還原及社會和解等核心議題進行深度討論。與會者針對轉型正義的定義、時間點、對現行法治體系的影響及國際經驗提出多元觀點與質疑,行政院則原則支持民進黨團提出的框架立法。會議最終將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供委員修法參考。
討論事項一
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的立法必要性、規範內容、委員會任務組織與職權,以及與其他法律的競合問題。
- 核心議題涵蓋政治檔案開放、威權象徵清除、司法不法平復、歷史真相還原、不當黨產處理,並探討其對人權、社會和解及族群融合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與疊床架屋:部分學者認為現有法制足以處理威權時期問題,無需另設「太上機構」;另有學者強調轉型正義旨在處理舊政權轉移前無法觸及的結構性不正義,現有法律有其侷限。
- 轉型正義定義與目的:有學者質疑「轉型正義」概念在臺灣淪為政治性空泛流行語,可能加深社會分裂而非彌補;另有學者主張其目的在於糾正過去之惡,追求社會真正的和解與正義伸張。
- 時間範圍與對象:草案追溯時間點從1945年到1991年引發爭議,有學者建議應延伸至1624年涵蓋原住民族權利,並應考量老榮民等其他受害者;亦有觀點認為轉型正義應聚焦於威權政體轉換現象,而非漫無目的地追溯歷史上所有不公。
- 委員會獨立性與權力:學者質疑促轉會若設於行政院層級,其獨立性、調查權限與委員任期(一年一聘)是否足以處理龐大歷史資料,並建議提高層級至總統府或監察院。
- 不當黨產處理的針對性:部分學者認為處理不當黨產是草案的重點與針對性所在,建議可在《政黨法》中規範,而非單獨立法;亦有學者指出追討黨產在過去政治條件下不可行,現在立法有其必要性。
- 國際經驗的適用性:學者對波蘭、德國、南非等國轉型正義經驗的成功與失敗有不同解讀,並質疑臺灣是否能直接套用德式模式,或應考慮自身情況採取更具包容性的做法。
- 現行法規的突破:有學者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現行法律會阻礙政治檔案的開放與真相追查,因此需要特別條例來突破限制,以實現「活人的轉型正義」。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擔任會議主席,說明本次公聽會目的為聽取各界多元意見,以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在未來審查時能凝聚共識、周延法案。
- 提及本會已舉行 4 場公聽會,邀請 46 位學者專家參與,並指出有學者認為立法必要,也有學者認為現有法令已足夠。
相關人員回應
楊三億 教授 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
- 分享中東歐國家民主化與轉型正義經驗,指出民主化早的國家轉型正義立法較晚,後發國家則因有前車之鑑而較早且全面。
- 提及波蘭除垢法核心概念包含受害者補償、檔案公開、財產補償,以及「去共產化」概念範圍更廣。
- 強調中東歐國家對共黨統治的反思與失敗經濟體系是推動轉型正義的重要共識,與臺灣情況不同。
- 認為臺灣民主化早,轉型過程類似波蘭的「一步一步來」經驗。
- 指出黨產處理在這些國家也面臨曠日廢時的司法訴訟挑戰。
陳建宏 秘書長 台灣原墾農協會
- 主張臺灣存在「原墾民」族群,其土地權益自清朝、日據時期至國民政府來臺後長期受侵害,至今仍無合法所有權狀。
- 指出原墾民面臨族群不公(與原住民、榮民相比權利不平等)、司法不公(被控濫墾、竊占國土)、行政不公(土地變更為林班地、管理人登記程序不當)。
- 呼籲轉型正義應納入原墾民議題,調查真相並恢復其權利,使其能獲得國家協助,避免不公不義持續。
黃居正 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強調轉型正義並非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是透過多數意志扭轉過去時空、糾正過去之惡,並援引兩次戰後軍事審判、臺灣原住民族權利重建等例證。
- 列舉以色列、羅馬尼亞、立陶宛、拉脫維亞等國實踐轉型正義的國際案例,證明其操作並非例外。
- 主張轉型正義不是單純報復,其態樣多元,可以延伸至原住民族議題,並無所謂成敗,只有選擇程度差異。
- 認為轉型正義的法位階應為最高,與其目的衝突之法律(包括個資法)均應退位不適用。
- 建議將轉型正義的時間點延伸至1624年(外來政權與臺灣島住民第一次接觸),並將終點律定為「本法施行前統治臺灣及離島之政權」,以減少針對性並涵蓋「過去之惡」的持續影響。
- 承認轉型正義成本高昂,但因涉及共同意志與價值選擇,不應因量化成本而放棄推動,特別是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
楊泰順 教授 文化大學政治學系
- 質疑在民主法治國家是否仍需「轉型正義」法案,認為現有法制足以處理威權時代不公義狀況,新設機構恐是「疊床架屋」。
- 指出轉型正義應旨在彌補社會分裂,但政治性議題若處理不當恐加深分裂;支持納入原墾民與原住民權益受損等議題。
- 認為各國轉型正義多在舊政權崩潰後短時間內進行,臺灣民主化已久,追溯1945年至1991年恐造成社會不安。
- 提及波蘭除垢法雖在舊政權垮臺 17 年後推動,但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類似做法違憲。
- 對民進黨草案提出質疑,包括委員會一年一聘獨立性不足、應提高層級至總統府、調查權規定有限、應開放全民提案而非委員會自尋案源。
- 強調轉型正義應有成本概念,避免造成更大的社會傷害。
柯朝欽 教授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暨族群與文化研究所
- 說明「轉型正義」是處理上世紀 80 年代末以來,威權政體轉型民主後大規模不仁道、不公正現象的特定政治工程,現有法律制度無法完全處理。
- 強調臺灣需要轉型正義,因政府過去十多年已花費數百億元補償二二八事件及不當審判受難者,顯示過往存在不公,且受難者領錢後仍未覺正義獲平反。
- 認為臺灣戒嚴長達 38 年,遺緒問題不可能由現有法律立即處理,且戒嚴時期以虛構緊急狀態進行許多不公之事,檔案未開放、國安法禁止上訴等均是現有制度無法處理的。
- 指出「除垢」原意是「照亮」,讓真相大白,而非撕裂社會。
- 對於將日本時期納入轉型正義的提議持保留態度,認為轉型正義應針對同一政治系統轉換,日本已交出政權 70 年,屬「去殖民」範疇。對原住民族議題持開放態度,但認為其問題更多是弱勢族群長期受主流欺壓,與獨裁政權大規模不公略有不同。
邱師儀 教授 文化大學政治學系
- 認為臺灣政局充斥意識形態,缺乏「解決問題」的務實態度,並對「轉型正義」一詞持保留態度,認為其在臺灣已製造出政治正確氛圍且具針對性。
- 主張臺灣轉型正義不應循德式,而應參考美式強調平等權與自由權,且應以和解為目的,而非清算。
- 批評民進黨版草案「清除威權象徵」過於瑣碎且「向後看」,認為臺灣非正常化國家,內部鬥爭激烈,應將精力用於對外。
- 支持國民黨黨產歸零,但認為不應在《促轉條例》中針對性處理。
- 強調各國轉型正義最終目的都是和解與寬恕,臺灣應往前走,藍綠兩黨應尋求和解可能。
謝相慶 教授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 認為臺灣民主化已 26 年、三次政黨輪替,此時提出《促轉條例》顯得「突兀」,質疑「轉型」、「威權統治」、「正義」等政治學與哲學概念在法律中未界定清楚。
- 指出《中華民國憲法》與草案所稱「威權統治時期」涵蓋時間範圍不同,當時國共內戰,要求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符實情,建議國民黨團聲請大法官解釋是否違憲。
- 逐一檢討草案四項內容,認為「開放政治檔案」民進黨執政即可依職權處理;「清除威權象徵」行政院亦可責成相關部門處理;「平復司法不法」已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等完成,質疑促轉會能否干涉法院審判。
- 強調「處理不當黨產」才是草案重點與針對性,建議可在《政黨法》中規範,而非單獨立法。
- 總結認為立法無必要,將不利族群融合與社會安定,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應負完全責任,透過理解而非清算記取教訓。
陳俐甫 教授 真理大學人文與資訊學系
- 解釋「轉型正義」是指政權轉移後才能討論和推動的爭議,因政府官僚組織的延續性,無法隨執政者改變而徹底轉變。
- 強調制定《促轉條例》的必要性,因現有司法體系、文化教育無法完全反映真相,且受難者已年邁,若不盡速處理,活人將無法享受應得權益。
- 主張轉型正義應突破《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國家機密保護法》等限制,以保全證據、刑事訴追破壞者,並為活著的受難者伸張正義。
- 認為轉型正義立法精神應超越黨派色彩,顧及所有威權時期受害者(包括紅色政治傾向者),並應將原住民議題視為「歷史正義」或「促進正義」問題而非轉型正義,另以立法處理。
- 批評將轉型正義變成文創商品,強調正義只有一種,不能將加害者與受害者並列紀念,這是「精神分裂」。
蔡裕榮 會長 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
- 認同草案搶救檔案、保存遺跡、還原真相、處理不當黨產的精神,但對民進黨團的立法動機存疑,認為可能為政治鬥爭及壯大長期執政做準備。
- 強調 50 年代白色恐怖受難者追求的是民族解放與人民解放的社會正義,而非單純的「轉型」或「清算」。
- 指出臺灣社會親美反共氛圍至今仍存,民族解放未完全伸張,導致人民解放仍有矛盾。
- 建議暫停本條例立法,改由立法院或其他機構主導建立促進社會正義的社會協商機制。
蘇詔勤 研究員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對法案的廣泛性、模糊概念(如「正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導致 20、30 年後再次需要「促進轉型正義」。
- 指出草案對既有法治的權力分立有過多特別規定,恐造成各機關擴權,與轉型正義初衷相悖。
- 批評各版本適用範圍從 35 年到 435 年不等,處理範圍過廣,甚至可能適用於新移民歧視,缺乏聚焦。
- 對行政院僅「原則支持」民進黨團版本表示遺憾,認為行政院應提出自身看法。
- 建議立法應參照國際公約施行法或基本法,採「框架性立法」,並列出轉型正義事件「清單」以聚焦,避免「大而不當、不可行」的立法。
- 質疑獨立委員會的層級、監督機制及救濟程序設計不足,若要立法,應僅訂高層次綱要,再個別另立專法處理。
廖達琪 教授 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 質疑單一政黨推動轉型正義是否能真正促進社會和解與族群融洽,並提及自己曾參與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 呼籲在推動轉型正義時應考慮「老榮民」等群體的痛苦,主張應有更高的高度與包容度,採取跨黨派、高位階、具歷史深度的立法。
- 批評民進黨版草案若僅代表部分人意見,恐加深社會裂痕,而非治療歷史傷痕。
- 贊成追查歷史真相,但應聚焦事件本身,避免傷害無辜,並以以色列大屠殺博物館為例,強調追尋真相應細緻區分加害者,且真相不只一個版本。
- 認為《促轉條例》的位階應夠高,建議提升至監察院或總統府,並需有更縝密的監督機制。
李鎨澂 研究員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認為「轉型正義」是個矛盾且具雙重標準的政治正確概念,主張正義應伸張與調查,支持檔案開放、真相追究及平反名譽,但質疑是否需用「轉型正義」推翻過往合法性。
- 援引波蘭除垢法導致社會撕裂、烏克蘭內戰、南非公務體系被摧毀等案例,說明轉型正義可能帶來的負面後果。
- 指出美國、德國、法國等國在處理歷史問題時存在雙重標準,例如納粹科學家、BMW、Hugo Boss、米其林等與納粹合作者未被徹底清算,質疑其「正義」的真實性。
- 強調杭廷頓不贊成以訴訟方式進行民主過渡的轉型正義,認為民主應建立於和解之上。
- 以西班牙為例,說明清算佛朗哥遺產引發社會反彈,導致歷史傷痕重新揭露,而非和解。
柯格鐘 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 明確指出「正義」是法律最重要目標,轉型正義是處理「制度性濫權」,即當時合法但侵害基本權利的行為,需透過憲法正當性來回復。
- 贊成處理原住民族歷史爭議,但認為其脈絡與《促轉條例》要處理的特定時期利用法制侵害基本權的方式不同。
- 強調轉型正義必須確認加害者、動機及過程,否則對被害者不公,若不處理將是這一代人的責任。
- 認為《促轉條例》無法由立法院或監察院獨立完成,因其涉及龐大人力資源與修法、研究工作,應由現任政府推動並負政治責任。
- 解釋《促轉條例》作為特別法律,旨在突破《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限制,以處理大規模利用過往制度合法化侵犯人權的問題,並強調沒有立法就無法進行。
張瑛玨 總幹事 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
- 沉痛指出白色恐怖時期眾多優秀青年(大學生、高中生)被逮捕、槍決,至今 40 年真相仍未明,呼籲盡速公布所有資料和口供。
- 批評過去警備總部檔案被毀損或販賣,凸顯真相保存的迫切性。
- 不滿學者質疑受害者領取補償金後仍不滿足,強調 500 萬元補償金遠不足以彌補一個家庭支柱被毀的痛苦與後代傳承的損失。
- 呼籲轉型正義應從拆除威權象徵(如中正紀念堂)開始,以弭平社會不公不義。
- 提及國民政府來臺後的貪污與軍隊湧入,以及復興鄉原住民首長因土地問題被槍決的案例,強調正義尚未伸張。
陳隶昇 分會長 台灣原墾農協會高雄市分會
- 追溯臺灣土地管理歷史,指出自 1624 年荷蘭人統治以來,土地管理多尊重民間契約,清朝康熙 22 年更宣布土地「一律民有」。
- 強調日據時期雖進行地籍測量,但至 1945 年仍有三分之二土地未查定,國民政府來臺後卻在戒嚴時期未依程序進行地籍調查、測量與總登記,直接囑託登記為國有。
- 主張此舉侵犯了原墾農民祖先數百年來流血流汗開墾的土地權益,導致超過 200 萬家屬成為「財產受難者」。
- 呼籲政府應儘快還原歷史真相,歸還人民公道,保障憲法第 15 條規定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許銀燦 執行總幹事 南投縣原墾會
- 質疑臺灣大學作為教育單位,卻在南投溪頭管理 3 萬 6 千多公頃土地及約 1,500 戶農民,並將溪頭遊樂區飯店、民宿、餐廳委外經營,且向遊客收取 200 元門票,認為此舉違法。
- 以自身家族為例,指出其曾祖父留下的土地長期遭受臺大迫害,父親至今仍擔心土地被徵收或要求造林。
- 要求政府應儘快還原歷史真相,明確指出祖先土地並非臺大管理,以保障原墾農民的土地權益,解決他們長期的惶恐不安。
行政院
- 認同臺灣雖歷經民主化,但轉型正義仍是「未竟之業」。
- 引用總統就職演說,強調追求轉型正義目標是社會真正和解,透過挖掘真相、彌平傷痕、釐清責任,讓歷史成為臺灣往前走的動力。
- 肯定民進黨黨團提出的《促轉條例》草案是「框架立法」,兼顧完整性與可行性,本院原則支持。
- 表示將聆聽各方意見,使法案更為周妥。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 說明中正紀念堂依組織法推動文物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是國際知名觀光景點、國定古蹟及重要藝文展演平台。
- 指出中正紀念堂已從單一元首紀念館轉型為多元博物館,核心業務擴大至民國史,並透過藝文展演展現臺灣多元文化。
- 強調中正紀念堂具雙重文化資產價值,包括國定古蹟(96 年指定,承載臺灣戰後政治記憶)及文化景觀(97 年登錄,與民眾集體記憶及認同意義深遠)。
- 表示未來將依法行政及政策指示推動業務,任何轉型需依法律程序完成組織法規修訂並經立法院通過,並應尊重社會多元意見,減少社會衝擊,促進社會和諧。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 說明其核心業務為蒐集、整理、典藏、研究臺灣白色恐怖時期史料,並進行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口述歷史工作,以保存創傷歷史記憶。
- 定位人權館及兩園區(景美、綠島)為保存白色恐怖歷史與落實轉型正義的核心場域,透過展示、出版、教育深化人權教育。
- 規劃積極搶救歷史記憶(口述歷史、文物徵集)、策劃主題展示、推廣歷史教育與人權理念、辦理關懷活動,並深化園區紀念意義。
- 建議配合轉型正義,積極搶救白色恐怖文物史料,並盡早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提升組織編制與預算規模,回應受難者期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說明國家檔案來源涵蓋政府機關及私人團體,典藏範圍從清朝乾隆八年至民國 103 年,並已展開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等重大政治事件檔案蒐集整理計畫。
- 指出已徵集相關政治檔案 412.83 公尺,除依法限制應用外,均已完成編目建檔與影像數位化,檔案目錄可查詢率達 99.69%,影像數位化率達 99.2%。
- 表示已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推動政治檔案徵集與開放運用,並提出《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相關事件當事人及繼承人擴大應用範圍、涉個人隱私檔案得提供學術研究等條文。
- 建議《促轉條例草案》中關於「開放政治檔案」的任務,可與行政院所提《檔案法》修正草案及立法院其他委員所提《政治檔案法草案》等併案討論,以求周全。
- 針對《促轉條例草案》第 19 條檔案保全與罰則議題,建議考量與現行《檔案法》第 12 條及第 24 條的競合關係,明確規範適用範圍。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
- 公聽會報告將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席人員,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5201
- 卷/期/冊
- 105/52/1
- 發布日期
- 2016-07-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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