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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逐條審查與教育部預算解凍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0

LawTrace 法律歷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處理教育部104及105年度公務預算解凍案,並逐條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會議重點聚焦於幼兒園園長資格認定、教保員培育制度開放性、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保障及工會組織等議題。部分預算案獲准動支,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的多項條文達成共識通過,但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六條因爭議較大或涉及勞資權益,將保留擇期再議。

討論事項一

104年度及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

核心議題

審查並決定教育部104年度及105年度多項凍結預算案是否准予動支,這些預算涵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備、高等教育行政、人才培育、技職教育、師資培育、終身教育、學生輔導、資訊科技教育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等領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的2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的12案,除第(一)案至第(五)案及第(七)案另定期處理外,其餘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高雄餐旅大學與法國藍帶學院合作案補助檢討 (臨時提案一)

核心議題

檢討教育部對高雄餐旅大學與法國藍帶學院合作案的1億元補助,質疑該案以「補習班」形式規避法規,且教育部在審核與輔導上存在極大瑕疵。

相關爭議

  • 高雄餐旅大學以補習班形式規避現行法規:提案委員質疑此舉不正當,且勞動部需為此專案放寬法規。
  • 教育部補助民間補習班之適當性:提案委員認為教育部補助應針對高等教育,而非民間補習班。
  • 教育部審核與輔導機制瑕疵:提案委員批評教育部未能察覺計畫與法規不相容,仍提供巨額補助。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對高雄餐旅大學之補助與計畫執行現況。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對高雄餐旅大學之補助與計畫執行現況。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出針對高雄餐旅大學相關補助與計畫執行現況之檢討與應對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新南向政策人才培育與交流事宜 (臨時提案二)

核心議題

建議教育部協助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整合各部會獎學金等教育資源,辦理人才培育與交流,並可委託學術單位成立專案小組專責業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協助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統籌人才培育與交流事宜。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協助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統籌人才培育與交流事宜。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協助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統籌人才培育與交流事宜。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協助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統籌人才培育與交流事宜。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協助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統籌人才培育與交流事宜。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協助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統籌人才培育與交流事宜。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四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成效檢討與生師比納入補助指標 (臨時提案三)

核心議題

檢討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成效不彰,認為原因在於未重視高等教育「生師比」過高問題,要求教育部定期公布各校生師比資料,並將其納入高等教育計畫型補助的參考指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成效,並將生師比納入補助參考指標。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成效,並將生師比納入補助參考指標。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成效,並將生師比納入補助參考指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五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逐條審查委員提案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旨在規範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以提升其專業地位。
  • 討論重點包含幼兒園園長資格認定、教保員培育制度的開放性、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與工會組織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幼兒園園長資格認定:黃國書委員版本欲採計幼兒教育相關科系畢業負責人5年以上經驗,教育部則強調園長應以實際教學與保育經驗為主,而非僅為負責人行政資歷。此爭議最終在林次長騰蛟提出修正建議後達成共識。
  • 教保員培育制度的開放性:黃國書委員版本建議開放國內專科以上非幼兒教育相關系所畢業者,在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後取得教保員資格。教育部及部分委員認為應回歸學校體制培育,不應再透過短期訓練班,擔心影響品質且與少子女化趨勢不符,此爭議導致該條文暫擱。
  • 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與工會組織:李麗芬委員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建議新增條文鼓勵教保人員組織工會,並成立教保服務人員權益推動審議小組以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認為現行勞動三法已有明確規範,不需另立法,且擔心疊床架屋。教育部則指出幼照法已有教保諮詢會,可處理相關事務。此爭議因共識度不高,相關條文均暫予保留,擇期再議。
  • 公立幼兒園教保員遷調時程:陳學聖委員提案建議教保員遷調應與教師介聘於每年同時程辦理,以確保其權益並避免被漠視。教育部則認為教保員與教師資格不同,分開辦理較具彈性,且已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最終該項條文經教育部承諾明年5月開始辦理遷調後,刪除時程綁定。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幼兒園園長資格認定混淆視聽,認為具專業資格的負責人應有機會擔任園長。
  • 支持多元化的教保人員培育方向,認為應開放非幼托相關科系但具愛心、耐心者經專業培訓後進入職場。
  • 強調私立幼兒園勞資問題嚴重,應由立法機關立即解決,並質疑教育部教保諮詢會的代表性。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條,建議幼兒園園長資格應涵蓋幼兒教育相關科系畢業且具5年以上負責人資歷者,以保障長期從事幼兒園工作的負責人。
  • 提案修正第六條,建議開放國內專科以上非幼兒教育相關系所畢業者,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後可取得教保員資格。
  • 要求教育部將修正文字打出,以便現場處理條文修正。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認為幼兒園規模與大專院校不同,對負責人資格認定應有彈性,避免修法從嚴影響小型幼兒園經營。
  • 贊成將勞資爭議精神納入立法說明,並支持教保員遷調權益。
  • 對教保員培育制度開放性表示擔憂,認為若情勢轉變再開放較妥。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黃國書委員版本,認為園長行政工作重要,資格認定應更具彈性,考量幼兒園與大專院校規模差異。
  • 質疑32學分是否能取代4年師培教育職能,並認為應從根本解決專業人員不願進入職場的問題。
  • 對教保員培育開放性提出質疑,認為若開放非本科系者修學分即可,則應確保公平性。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將幼兒園類比公司制度,認為過去校長兼撞鐘的負責人,不能因制度區分而喪失擔任園長資格,建議將負責人資歷納入園長資格認定。
  • 強調幼兒園負責人應具備相關科系畢業及實際經營資歷,而非單純出資者。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對非專科相關人員僅靠32學分能否補足4年教育職能表示擔憂。
  • 建議在本法中加入第八條之一,宣導及鼓勵教保人員組織工會,並確保其不因參與工會而受不利對待。
  • 認為應從根本討論專業訓練人員不願進入職場的原因,而非僅討論多元化進入管道。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條,建議代理教師代理年資採計應直接納入專科以上幼兒教育相關學院、系、所等畢業資格。
  • 建議成立教保服務人員權益推動審議小組作為常設組織,由公正第三方主導勞資協商,以處理私立幼兒園勞資問題。
  • 強調立法機關應立即解決教保人員面臨的勞資爭議問題,尤其私立幼兒園比例不低,其權益不應被忽略。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在條例中將其他法條或法律以簡稱方式引用是否合宜,要求確認立法例的允當性。
  • 支持將教保員介聘納入每年辦理,並質疑教育部為何不願與教師介聘同時辦理。
  • 指出行政院遲未提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版本,目前委員版本多以公立優先,未充分處理佔7成的私立幼兒園教保人員權益,建議教育部應提出能兼容公私立的雙軌條例,並全面思考結構性問題。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十三條要求已獲認可的教保相關系科在3年內重新申請認可的合理性,認為在調整方向未明前不應廢除原有認可。
  • 指出幼照法實施後,教育部未有效處理短期補習班從事幼兒園業務的問題,認為應先堵塞此漏洞。
  • 質疑第六條暫擱的情況下,第十三條如何能通過,並要求確認學程修習是否必須具備學生身份。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認為教保服務人員權益推動審議小組應納入更多方人士參與,以確保私立幼兒園教保員的權益,因其在勞資談判中處於弱勢。
  • 強調私立教保人員勞動條件(如工時過長)非常不公平,且相關權益不應全歸勞基法處理,呼籲立法機關正視並解決問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教育部不應自我設限,應給予多元管道讓有資格、有興趣者進入教保職場。
  • 支持教保員遷調應與教師介聘同時辦理,質疑分開辦理是否會增加行政麻煩。
  • 建議先讓教保條例通過,完成教保人員調動的階段性任務,勞資爭議問題可於下會期再提案修法處理。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九條,建議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遷調應與教師介聘於每年同時程辦理。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建議第四條園長資格應以實際教學工作經驗為主,不應純粹採計負責人資歷,後經協商提出修正文字。
  • 建議刪除第九條中教保員遷調綁定教師介聘時程的規定,認為兩者期程與對象不同,應分開辦理,但承諾中央主管機關將訂定相關辦法。
  • 建議修正第六條第一項文字,明確國內外教保員資格需取得畢業證書,國外學歷者另需取得課程證明書。
  • 對於第六條開放非幼保科系者修學分取得教保員資格的提議,建議不增列,希望回歸學校體制培育,並指出黃國書委員不堅持此部分。
  • 建議修正第十七條「教學及保育」為「教保服務」,並將「園長」納入「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3年且繼續任職」的對象,同時刪除黃國書版本中「已具教保員資格者可免教學演示」的規定。
  • 說明勞資爭議屬勞動部權責,教育部在幼照法中設有教保諮詢會處理整體教保事務,包含勞資議題,並願意就勞資爭議部分與勞動部進一步協商。

許麗娟 國教署組長

  • 說明第四條園長資格認定,強調園長需要有課程與教學領導經驗,負責人資歷不應直接等同教學經驗。
  • 解釋第六條修正,國內教保系科畢業即具備學分,國外學歷則需經認定是否符合國內學分標準。
  • 反對開放非幼保科系畢業生短期修學分成為教保員,認為應以學制內培育為主,且目前教保系科畢業生已足夠。
  • 說明公立幼兒園教保員遷調已有法源,教育部將訂定相關辦法,但運作上不宜與教師介聘時程綁定。
  • 說明幼照法已規範教保諮詢會,每年邀集各界開會,包含工會代表,處理整體教保事務,勞資爭議應循勞動三法解決。
  • 指出幼照法已規範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適用勞基法,且但書規定已準用教師法者繼續適用,並非新增規定。

黃子騰 國教署署長

  • 說明教育部對第四條修正建議與黃國書委員版本的差異,主要在於負責人是否需具備教學經驗。
  • 解釋第四條第二項代理年資採計與第一款意涵相同,只是文字呈現方式不同。

黃維琛 勞動部副司長

  • 建議刪除第十條立法說明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字句,因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自2009年1月1日起已適用勞基法,若說明不適用將影響教師權益。
  • 說明勞動三法已有關於工會組織及勞工權益保障的明確規範,不需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另訂宣示性條文,但支持行政作為上的宣導與鼓勵。
  • 針對第十二條勞資爭議處理,指出現行勞動法令有其適用範圍與但書(如公務員身分或教師行政救濟),若條文未精準定義,可能導致機制不順暢或模糊空間。

鄭文瑤 教育部藝教司專門委員

  • 說明目前師資培育總量管制下,要取得師資生資格修學程,都需回歸大學、研究所參與徵選,取得學生身份後才能修習教育學分。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 第四條條文經協商修正後通過。
  • 第十條條文通過,但勞動部建議刪除立法說明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字句。
  • 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因爭議較大或涉及勞資權益,予以保留,將另定期繼續處理。
  • 主席承諾將再安排一次會議審查勞資爭議相關條文,並請委員提出具體建議。
  • 教育部承諾教保服務人員遷調辦法將於半年內訂定,預計2017年5月開始適用。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301
卷/期/冊
105/53/1
發布日期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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