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營運報告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審查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2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查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經營現況報告,並進行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及協商。會議討論了事業單位盈餘成長、經理人三等親迴避任用、中華顧問工程司存廢、偏鄉寬頻升速、原住民就業保障等臨時提案,並針對超載罰則、開車門肇事責任、行人使用手機等條文進行辯論,部分議案審查完竣,部分則保留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經營現況及未來展望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交通部部長賀陳旦針對其得實質掌控之事業單位(如臺鐵、高鐵、中華郵政、桃園國際機場、中華航空等)的經營現況及未來展望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賀陳旦 部長 交通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進生 司長 航政司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通過臨時提案5項
核心議題
- 針對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進行營運監督、經理人任用規範、中華顧問工程司存廢研議、偏鄉寬頻升速服務及原住民就業保障等議題,立法委員提出5項臨時提案。
- 特別關注馬祖地區交通建設加速政策,要求交通部及所屬部門立即著手執行並定期報告成效。
相關爭議
馬祖交通建設加速政策的文字修正爭議:交通部建議將「立即著手執行」改為「立即著手研議執行」,並刪除「每年編列預算」,但主席堅持應為「執行」,因為部分計畫已有預算並在執行中,不應再研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及其轉投資公司105年度盈餘應成長20%,未達標則檢討負責人責任。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及財團法人提報經理人三等親屬任職狀況。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中華顧問工程司存廢及人員併入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於1年內將偏鄉及花東地區學校固網寬頻升速至100Mbps。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台鐵、桃機等事業單位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原住民。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及其轉投資公司105年度盈餘應成長20%,未達標則檢討負責人責任。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及財團法人提報經理人三等親屬任職狀況。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中華顧問工程司存廢及人員併入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於1年內將偏鄉及花東地區學校固網寬頻升速至100Mbps。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台鐵、桃機等事業單位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原住民。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及其轉投資公司105年度盈餘應成長20%,未達標則檢討負責人責任。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台鐵、桃機等事業單位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原住民。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及其轉投資公司105年度盈餘應成長20%,未達標則檢討負責人責任。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及其轉投資公司105年度盈餘應成長20%,未達標則檢討負責人責任。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及財團法人提報經理人三等親屬任職狀況。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中華顧問工程司存廢及人員併入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於1年內將偏鄉及花東地區學校固網寬頻升速至100Mbps。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台鐵、桃機等事業單位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原住民。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及其轉投資公司105年度盈餘應成長20%,未達標則檢討負責人責任。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及財團法人提報經理人三等親屬在該公司及子公司內任職狀況。
- 提案要求交通部半年內研議中華顧問工程司存廢,將財產捐回交通部,人員併入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對於偏鄉及花東地區學校應於1年內達到100Mbps的固網寬頻升速服務。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台鐵、桃機、中華郵政、台灣港務公司於職缺進用時,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比例進用原住民。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及其轉投資公司105年度盈餘應成長20%,未達標則檢討負責人責任。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於1年內將偏鄉及花東地區學校固網寬頻升速至100Mbps。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台鐵、桃機等事業單位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原住民。
- 提案加速馬祖地區各項建設政策,以改善馬祖交通發展瓶頸,包含機場改善、船隻建購、機票保留、恢復航線等,並要求每年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執行成效。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及其轉投資公司105年度盈餘應成長20%,未達標則檢討負責人責任。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及財團法人提報經理人三等親屬任職狀況。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中華顧問工程司存廢及人員併入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於1年內將偏鄉及花東地區學校固網寬頻升速至100Mbps。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台鐵、桃機等事業單位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原住民。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所屬事業及財團法人提報經理人三等親屬任職狀況。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中華顧問工程司存廢及人員併入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於1年內將偏鄉及花東地區學校固網寬頻升速至100Mbps。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台鐵、桃機等事業單位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原住民。
相關人員回應
范植谷 次長 交通部
- 建議修正馬祖交通建設臨時提案文字,將「執行」改為「研議執行」,並刪除「每年編列預算」,理由是牽涉預算及民航局未列席,但主席未同意部分修正。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5項,其中陳雪生委員等提案關於加速馬祖交通建設部分,文字修正為「南北竿」機場,並維持「立即著手執行」而非「研議執行」。
- 委員顏寬恒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內容主要關注桃園機場問題及台中清泉崗機場升級方案,並要求交通部說明台灣世曦公司對桃機工程品質的責任。
討論事項三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涵蓋汽車超載、駕駛人使用行動裝置、計程車駕駛人資格、路權爭道、鐵路平交道違規、臨時停車與停車規定、慢車定義及行人違規行為等議題。
- 特別針對開車門致肇事責任歸屬、行人過馬路使用手機的執法可行性及宣示效果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汽車超載「當場移置保管」的實務困難:交通部認為李鴻鈞委員提案中要求「當場移置保管」超載車輛在實務上難以執行,建議刪除。
- 計程車駕駛人資格條文的舊法保留:針對行政院提案第37條保留「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舊法名稱,交通部解釋是為涵蓋駕駛人曾犯舊法時期罪行,確保其受管理。
- 開車門肇事責任歸屬:葉宜津委員提出計程車乘客開門肇事時,司機難以扣留乘客證件,導致受害人常向司機求償,要求交通部研議具體處理辦法。
- 行人穿越馬路使用手機的執法爭議:陳歐珀委員提案對行人過馬路滑手機處以罰鍰,交通部質疑執法認定困難(如身分查證、行為定義、是否妨礙交通),並提出執法成本效益問題。委員則強調其宣示性意義及對交通安全的警示作用。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主張其提案(第45條)應立即處理,不應因與第67條的對稱修正問題而暫緩,認為兩者不衝突。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針對三輪以上慢車的型式審驗及地方政府訂定規格問題,指出地方政府缺乏法源及專業,希望中央能提供統一標準。
- 提出計程車乘客開關車門肇事時,司機難以證明已盡告知義務,且乘客可能逃逸,導致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要求交通部研究解決方案。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對行人穿越馬路使用手機者處以罰鍰,強調其宣示性意義,認為可警惕民眾注意交通安全,並質疑交通部對執法困難的說法。
- 建議將行人滑手機的罰則抽離第78條,另立新條文或放置於第2項,以避免與現行罰鍰規定衝突。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支持行人過馬路滑手機罰則的宣示性意義,引用廢棄物清理法中隨地吐檳榔渣罰則的例子,說明即使執行比例低,仍能有效降低違規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王穆衡 副司長 交通部
- 同意陳超明委員等提案第29條之2及第63條照交通部建議版本修正通過。
- 建議暫緩處理陳怡潔委員等提案第31條之1,因需配合第67條一併修正,避免條文衝突。
- 解釋行政院提案第37條計程車駕駛人資格保留舊法名稱,是為涵蓋曾犯舊法罪行者。
- 建議第93條施行日期條文維持現行文字,以確保行政命令配套完成後再正式生效,避免時間落差。
- 建議暫緩處理蕭美琴委員等提案第45條,因其吊銷駕照期限與第67條相關規定需配套修正。
- 針對李鴻鈞委員等提案第54條,認為「當場移置保管」在實務上難以執行,建議刪除,但同意提高罰鍰及吊扣駕照1年。
- 建議將柯志恩委員等提案第55條及第56條中開車門肇事處罰部分,併入新增的第56條之1處理,維持第55條及第56條現行條文。
- 針對許淑華委員等提案第69條慢車定義,建議將「規格」納入地方政府訂定辦法中,由地方政府決定特殊要求,以避免中央制定統一規格可能造成衝突。
- 針對陳歐珀委員等提案第78條行人使用手機問題,對執法認定(如身分查證、行為定義、是否妨礙交通)表示困難,建議可考慮將其列入道安規則作為宣示性規範,而非處罰條例。
- 指出罰鍰金額若低於1,000元,行政執行成本不符效益。
劉振安 科長 交通部
- 針對慢車管理辦法,建議增加「時間」項目,以規範部分地區車輛不適合夜間或特定時間行駛。
- 說明目前行人闖紅燈等違規案件數量較少,1年約1萬多件,執法上的確有難度。
- 建議若將行人滑手機規定訂在道安規則,當行人違反規定肇事時,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處理刑事責任。
相關後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及第63條照交通部建議版本修正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維持現行條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照交通部修正版本通過,刪除「當場移置保管」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維持現行條文,並將開車門肇事相關規定併入第56條之1修正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修正通過,增加「規格」及「時間」作為地方政府訂定慢車管理辦法的項目。
- 討論事項第2案(陳怡潔等提案)、第5案(蕭美琴等提案)、第10案(陳歐珀等提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討論事項第3案(行政院提案)、第4案(陳素月等提案)、第7案(柯志恩等提案)、第8案(蔣乃辛等提案)併案審查完竣,第1案(陳超明等提案)、第6案(李鴻鈞等提案)、第9案(許淑華等提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不需交由黨團協商,由陳召集委員雪生做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5401
- 卷/期/冊
- 105/54/1
- 發布日期
- 2016-07-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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