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施行細則、就服法修正及廢清法審查:聚焦政府負擔、外勞聘僱與醫療核刪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2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廢棄物清理法、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廢清法部分條文修正及增訂通過;就服法第52條修正案,經勞動部建議修正後,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須出國1日的規定,旨在減少仲介剝削,並獲委員會無異議通過。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政府負擔計算及第73條溯及既往的規定引發爭議,委員會最終決議通知衛福部更正第73條溯及既往條款,並修正第45條部分計算方式。此外,會議也討論了健保核刪制度改革、C肝防治、醫院評鑑簡化、日本核災食品進口及偏鄉醫療資源等重要議題。
討論事項一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廢棄物清理法中事業產出物定義、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的調度與收費標準、事業委託清理責任、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進行修正與增訂。
- 會議也討論了再利用產品的流向追蹤管理及裁罰準則的訂定,以強化廢棄物清理及再利用的管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九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二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修正通過。
- 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科技部及內政部於6個月內清查工業區與科學工業園區可供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的土地及處理規模。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須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減少仲介剝削,並簡化雇主續聘程序。
- 討論內容亦涵蓋家庭看護工的契約範本、權益譯本提供,以及外籍勞工請假返國的權利與方式訂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勞動部新增條文對於家庭看護工權益的保障方式,特別是契約範本的落實。
- 建議勞動部應落實提供外籍勞工相關權益譯本,使其了解新修訂條文,避免受騙。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聲明此修法改革旨在解決長年外勞仲介不當剝削問題,避免外勞因三年期滿須出國再被剝削而逃跑。
- 澄清外界對修法的不實謠言,例如外勞可任意換老闆、探親假至少21天、雇主不續約外勞即可逃跑等,強調這些與修法無關且不符事實。
- 對提案改革卻承受跨國仲介業者的壓力與抹黑表示沉重,並做出「不自殺聲明」,呼籲政府正視此結構性問題。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在外籍勞工人權議題上若允許剝削持續,將成為共犯,因此必須解決人權問題,減少外勞被剝削的困境。
- 期許勞動部後續應訂定休假契約及相關配套措施,改善勞雇雙方關係及外勞工作條件。
- 呼籲所有委員支持此修法,強調這是關於外籍勞工基本人權的議題。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建議修正第52條第四項文字,並新增第五項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
- 說明家庭看護工的契約範本將透過聘僱辦法實務處理,不在條文內。
- 承諾將委員建議的外籍勞工權益譯本納入紀錄並確實落實執行。
相關後續
-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照勞動部修正意見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政黨協商,審查完竣後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由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104年12月15日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在於健保法第3條政府負擔總經費的內涵,以及第73條關於第45條溯及自104年1月1日適用的規定。
- 會議同時針對健保核刪制度、C型肝炎防治、醫院評鑑簡化、日本核災食品進口、偏鄉醫療資源分配不均、麥寮許厝分校學童致癌物暴露,以及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案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
相關爭議
- 健保政府負擔經費計算方式:衛福部將9項社會福利性質補助納入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36%的計算範圍,健保會及部分委員質疑此舉違反健保社會保險目的,且可能導致原36%項目遭排擠,政府未能充分說明改變理由。
- 施行細則溯及既往:衛福部修訂第73條使第45條溯及自104年1月1日施行,引發違反「不溯及既往」法律原則的爭議,健保會甚至向監察院檢舉違法。
- 醫療核刪制度:匿名核刪制度引發醫界強烈不滿,抱怨核刪不專業、理由不明確,甚至出現百倍罰鍰,導致醫師救人反賠錢。醫界呼籲實施具名審查、公開核刪標準及建立資料庫。
- 日本核災食品進口:駐日代表謝長廷預告年底可能解禁日本核災食品進口,但衛福部表示無時間表且未派員考察,引發委員質疑衛福部專業被架空,食品安全把關恐受政治因素影響。
- 麥寮許厝分校學童致癌物暴露:國衛院研究顯示六輕旁學童體內致癌物濃度顯著偏高,且與距離相關。委員要求衛福部公開研究結果並明確表態,政府應立即採取行動保護學童健康,而非單位間互踢皮球。
- 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案:國有財產署租借大面積國有土地給遠雄,但衛福部僅核定第一期醫院面積,導致土地租賃範圍與核定不符。委員質疑衛福部未及時回函釐清範圍,導致責任歸屬不明。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開放日本福島核災食品進口的決策過程,要求衛福部審慎處理並提供報告,應採納消基會建議與國際標準接軌。
- 批評健保匿名核刪制度不合理,導致醫師救人卻遭罰,呼籲健保署改革,實施具名審查,並檢討100倍罰鍰的合法性。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檢討核刪機制利弊,未來審查委員應具名以昭公信,達教育目的並減少爭議。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指出健保核刪制度存在不專業且不合理的案例,導致醫師不公,要求健保署改革。
- 建議由專科醫學會各區審查委員負責審查工作,提升專業性。
- 強調若核刪有隱情應向被核刪者說明清楚,避免健保署聲譽受損。
- 呼籲健保署從預防醫學角度著手,探討大腸癌、洗腎等疾病成因,改善國人健康,而非僅降低後端點數。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要求健保署說明台中榮總嘉義分院醫師遭核刪167萬點事件始末,並質疑核刪制度不合理。
- 呼籲衛福部加快腳步落實具名審查制度,公開透明核刪事由、標準及過程。
- 關切重複用藥核刪問題,要求健保署儘速與藥師公會討論雲端藥歷系統運作不便之處。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C型肝炎防治,要求政府提出更積極、長期且全面性的政策,包括藥價談判、預算編列、篩檢與治療,以達成WHO根除病毒性肝炎的目標。
- 質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73條溯及既往不合理,要求衛福部不應回溯至104年1月1日生效,並要求主計總處編足經費。
- 解釋衛福部將9項補助納入健保政府負擔36%的計算,認為是算法不同而非損及民眾權益,且政府實際支出並未減少。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肯定署長對改善健保財務和推動換腎的理念,呼籲加強器官捐贈觀念宣導。
- 肯定衛福部簡化醫院評鑑的方向,建議應聚焦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並合併評核督導考核,同時質疑「秘密客」制度的有效性。
- 關切日本輻射食品考察計畫的重點、透明度,以及是否邀請民間團體參與。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改變健保政府負擔經費計算方式的正當性,認為是政府財政困難而擴大解釋,且健保會反彈強烈。
- 批評施行細則第73條溯及既往是「量身訂做」的條款,要求衛福部退回修正案,並誠實說明財政困難。
- 質疑駐日代表謝長廷預告日本核災食品解禁,衛福部卻不知情,恐架空衛福部專業,要求衛福部堅守食安把關立場。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將9項補助納入政府負擔36%計算,可能排擠其他健保項目,加速健保費率調漲。
- 關切癌症藥物事前審查申覆成功率高達6成,要求衛福部建立統一審查標準、嚴謹記載駁回理由,並設立核刪判決資料庫供醫事人員參考。
- 要求衛福部在7月檢視資料庫建置進度,並於下個會期要求貴署做到。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未派員考察日本輻射食品狀況,要求部長堅守專業立場,不應受外交部或駐日代表指導,將國人健康擺第一。
- 支持部長改革健保審查制度,包括公開具名審查、將醫界視為夥伴多溝通、取消行政指導,並檢討放大回推比例。
- 要求衛福部明確核刪錯誤的責任歸屬(健保署負責)、加強審查委員培訓教育及建立退場機制。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接獲基層診所醫師陳情,健保署核刪安寧居家照護訪視費,要求健保署尊重基層醫師辛勞,不應因經費拮据而刪減合理費用。
- 關切衛福部研擬課徵含糖飲料健康捐,要求在國人未達共識前不應隨意發布消息,並加強宣導含糖飲料對健康的影響。
- 呼籲衛福部針對兒童不適合長期食用食品廣告與促銷加強管制,避免肥胖兒童增加。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部長推動醫療評鑑行政簡化改革,讓醫師回歸專業。
- 質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將9項補助納入政府負擔36%計算,是否增加健保負擔,以及第73條溯及既往的合法性。
- 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計畫目標,說明如何落實執行,避免健保財務不時傳出困境消息。
- 詢問國衛院在高雄設置傳染疾病中心政策是否延續,獲部長承諾繼續推動。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關切醫療暴力事件頻傳,要求衛福部提供指引,讓醫院更易執行醫療法規定,確保醫事人員安全。
- 質疑健保署是否利用核刪手段維持健保總額,要求健保署全面檢討核刪制度,回歸標準專業程序,保障醫療品質。
- 呼籲政府加速推動家庭醫師制度及醫療分級制度,減少民眾重複就醫造成的醫療浪費。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政府負擔比例減少與健保財務負成長的矛盾,強調修法前提須確保健保財務健全。
- 要求衛福部將第73條溯及既往的規定修正為自審查通過後起算。
- 拜託部長與署長將「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IDS計畫)規劃更完整,投入更多經費與人力改善澎湖等離島地區的醫療品質。
- 要求部長短時間內提出妥善計畫,運用菸捐結餘款改善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醫師人力、設備與醫療品質,實現醫療正義。
陳瑩 立法委員
- 指出花東地區急救責任醫院數量遠低於都會區,且台東偏鄉交通不便,居民就醫時間長,質疑健保費繳納相同卻享不公平醫療待遇。
- 要求衛福部檢討交通費補助政策,承諾花東偏鄉比照離島地區建置空中緊急醫療轉診後送服務,並限期2週內與政委討論此問題。
- 質疑大武鄉假日夜間急診救護站缺乏重症專科醫師與醫療設備,無法解決偏鄉急重症問題。
- 關切部立台東醫院3年內離職600位醫護人員,導致醫療資源雪上加霜,要求衛福部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與具體解決方案,以留住偏鄉醫師。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國衛院研究顯示六輕旁許厝分校學童體內致癌物濃度顯著偏高,且與距離相關,要求衛福部公開研究報告。
- 要求衛福部代表政府明確表態,讓孩童暴露在高致癌風險環境是錯誤的,並呼籲環保署與教育部立即採取行動。
- 追究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案中國有財產署租借大面積國有土地給遠雄,但衛福部僅核定第一期醫院面積的問題,要求衛福部盡速回函釐清範圍與面積,以調整租約。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國衛院對麥寮許厝分校學童致癌物暴露研究數據明確,部長應站在衛生主管機關立場採取行動,不應將學童當白老鼠,並要求環保署不應等到期末報告才作為。
- 要求衛福部更強硬表態,公布相關數據,並快速應變處理此影響國人健康的事件。
- 質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修正將9項補助納入健保政府負擔,是否牴觸母法,認為該負擔應由公務預算支出而非健保費補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委員在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案調查報告中,邀請業者與立委溝通,並詢問遠雄基金會委託中醫大經營、盈餘回饋及BOO案改BOT案的適法性,認為監委角色不符。
- 強調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案應依法律程序,不能私相授受,並要求衛福部書面回覆監委提出的適法性問題。
- 指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案中,國有財產署租借20公頃土地,但衛福部僅核准1公頃醫院面積,要求追究責任並解決土地爛案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福部部長
- 說明健保法施行細則修正背景,包括因應組織改造、兵役變革、醫院評鑑修正、保障役男眷屬加保權益及明確政府負擔總經費內涵。
- 表示開放日本輻射食品進口沒有時間表,完全未討論,且本部未派員考察。
- 承諾將檢討健保核刪機制,正進行審查委員及被審查醫師意願訪查,將朝簡化、明確化及與病人安全、醫療品質相關的方向改革醫院評鑑制度。
- 表示C型肝炎防治將持續加強預防宣導,並就新型抗病毒藥物藥價、預算編列及治療順序與藥廠及醫學會協商,目標是根除病毒性肝炎。
- 承認個人認為健保法施行細則第73條溯及既往不合理,若對人民有利則可,但目前將與主計長協調補編116億元以不回溯。
- 承諾將研究花東偏鄉比照離島建置空中緊急醫療轉診後送服務,並將台東問題帶回跨部會會議討論,也會請政委施壓於2週內討論。
- 承諾將針對大武鄉衛生所改為救助站的醫師人力與設備問題進行瞭解,並將台東醫療重點放在馬偕醫院,由慈濟、基隆長庚支援心臟科、整形外科。
- 針對許厝分校學童致癌物暴露,表示第二期第一年報告已完成專家審查,趨勢與距離有關,已送雲林縣政府、環保署及教育部,衛福部將馬上公布資料,並研議當地居民進一步篩檢。
- 表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案不能私相授受,應重新申請,盈餘能否回饋需看法人性質,並承諾回去瞭解未回函國有財產署的問題。
李伯璋 衛福部健保署署長
- 承認核刪制度存在問題,承諾在1至2個月內定案改革,包括審查醫師用適當方式、說明核刪原因,並避免不必要的醫療行為。
- 說明健保署未要求審查醫師為達點值而核刪,並將研究由1或2位醫師共同審查,若核刪脫離常軌將再找專業醫師審查。
- 指出核刪比例約2%至3%,申覆成功率達85%,但部分醫師不積極申覆。
- 表示重複用藥核刪延後實施,細節需再討論。
- 說明健保財務目前健全是因累積安全準備金,但今年收支已呈負數,預計109年將面臨費率調整壓力,將努力控制不必要的醫療浪費。
- 承諾改善健保署網頁為VPN系統,讓醫療同仁可查詢相關作業情形,並將核刪理由補充說明,未來也將建立核刪判決資料庫供參考。
- 表示將加強分級醫療,著重社區醫療群,推動家庭醫師制度,並給予病人或家屬足夠信心,以減少醫療浪費。
- 強調對於居家安寧照護訪視費,有做事就應給錢,不應刪減,會去瞭解並改善核刪問題。
陳梅英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解釋健保法第3條增加政府負擔下限後,為達下限而修正施行細則,將9項補助納入計算,以符合法律規定。
- 說明就保基金部分僅計算政府補助,因紓困基金來自政府預算。
- 表示施行細則第73條溯及既往的規定,是考量健保結算按年計算,且政府實質負擔從年初就開始,法制上各有見解,但當初提出時評估無問題。
曲同光 衛福部社保司司長
- 說明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的修正只是計算方式差異,對民眾權益及服務面沒有影響,因健保財務健全,支出面不受影響。
- 解釋健保法第27條提到政府補助費用,且其他法律也有補助授權,因此將政府支出的9項補助納入計算,並無違法之虞。
- 指出衛福部、勞動部、原民會等機關仍會從公務預算支出其應負擔的健保費補助,差異僅在計算政府應負擔36%時會減少撥付72億元。
- 表示在法律見解上,關於溯及既往有不同看法,但過去也有規定回溯的案例。
相關後續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通知衛福部更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3條,將第45條條文更正為自105年1月1日施行,而非溯及自104年1月1日。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通知衛福部更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5條,不應將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健保費,及經濟弱勢者健保費之補助,納入政府負擔經費之計算。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5401
- 卷/期/冊
- 105/54/1
- 發布日期
- 2016-07-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