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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選罷法修正案:聚焦賄選防堵與原民權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聚焦於防堵賄選當選人技術性辭職再參選、追繳不法所得薪資,並討論選舉訴訟審結期限與法官迴避等議題。會議亦處理多項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臨時提案,要求加速子法訂定、保障土地權益及規範部落觀光。多數選罷法修正案經協商後通過,部分保留待後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蒙藏委員會業務概況報告

核心議題

  •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蒙藏委員會就其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以確保政府部門運作符合法定職責及政策目標。
  • 委員就各項原住民族事務及蒙藏事務進行詢答,部分質詢內容要求相關機關提供書面資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惠民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美珠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結束。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各部會跨域合作平台監督 (臨時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定期函復本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提供各跨域合作平台所參與或召開之會議紀錄,以加強對原住民族事務跨部會合作平台的監督,確保原住民族政策的落實推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函復本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跨域合作平台會議紀錄。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函復本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跨域合作平台會議紀錄。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函復本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跨域合作平台會議紀錄。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函復本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跨域合作平台會議紀錄。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函復本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跨域合作平台會議紀錄。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函復本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跨域合作平台會議紀錄。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函復本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跨域合作平台會議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國土計畫法中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保障 (臨時提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在政府依國土計畫法擬訂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使用管制及復育計畫時,應堅持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辦理,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相關爭議

提案內容將「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修正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土計畫法相關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辦理。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土計畫法相關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辦理。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土計畫法相關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辦理。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土計畫法相關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辦理。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土計畫法相關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辦理。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土計畫法相關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辦理。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土計畫法相關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辦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將「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修正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相關子法訂定時程 (臨時提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並發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因已逾法律公布施行後 6 個月內應完成發布的期限。

相關爭議

提案將原要求「1個月內」訂定發布,修正為「9月底前」完成劃設辦法預告作業及「6個月內」訂定發布損失補償辦法。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土地劃設及損失補償辦法。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土地劃設及損失補償辦法。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土地劃設及損失補償辦法。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土地劃設及損失補償辦法。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土地劃設及損失補償辦法。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土地劃設及損失補償辦法。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土地劃設及損失補償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將第二段句中文字「1個月內依前揭規定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修正為「9月底前完成『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預告作業及 6 個月內依前揭規定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相關子法訂定時程 (臨時提案第四案)

核心議題

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並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因已逾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修正公布後 6 個月內應完成發布的期限。

相關爭議

提案將原要求「1個月內」完成訂定發布,修正為「9月底前」完成。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將「1個月內」修正為「9月底前」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 (臨時提案第五案)

核心議題

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配合民法農育權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部落公法人規定,並解決實務問題,包括名稱修正、賦予部落公法人權利、增列可申請使用主體及修正收回情形。

相關爭議

提案將原要求「2個月內修正」辦法,修正為「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2 個月內提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草案』」。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將「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 2 個月內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為「爰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2 個月內提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草案』」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修正 (臨時提案第六案)

核心議題

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將部落公法人所使用的公有土地納入辦理範圍,使其得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並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以解決部落土地被登記為公有土地的問題。

相關爭議

提案將原要求「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修正前揭計畫」,修正為「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修法」。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將「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修正前揭計畫」修正為「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修法」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部落觀光政策與祭典尊重 (臨時提案第七案)

核心議題

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在推動部落觀光時,應尊重部落意願,提供部落公約範本,印製文宣正確介紹祭典意涵、規矩及禁忌,並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提醒其尊重部落意願,勿隨意公布祭典資訊或打斷祭典進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推動部落觀光應尊重部落意願,並加強祭典文化宣導。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推動部落觀光應尊重部落意願,並加強祭典文化宣導。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推動部落觀光應尊重部落意願,並加強祭典文化宣導。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推動部落觀光應尊重部落意願,並加強祭典文化宣導。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 (段宜康等19人提案)

核心議題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旨在防堵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賄選等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後,仍可登記參選該次公職人員補選的漏洞,以維護選舉公平性。

相關爭議

  • 國民黨委員黃昭順、陳超明及林麗蟬認為修法不宜草率,應舉辦公聽會深入研討,並質疑針對特定個案修法有失公允,恐傷及無辜,且可能引發司法迫害疑慮。
  • 民進黨委員李俊俋、趙天麟、賴瑞隆等認為此修正案旨在防堵賄選漏洞,與黨派無關,且中選會早於 2012 年即提出修法建議,應立即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認為法律不應視個案修正,但個案凸顯的制度面問題仍有必要修法。
  • 支持段宜康委員版本,認為「當選人就職後辭職」即可涵蓋相關情事,打擊面可縮小至因特定條文或因素在訴訟中辭職者。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修法源於「李全教症候群」,不應為個案修法,且 3 個部會報告均提到法律競合問題,應召開公聽會審慎討論。
  • 質疑民進黨以多數暴力強行通過法案,呼籲尊重各方意見。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關切民眾對台灣民政府事件的不滿,認為政府應展現肩膀處理,而非僅以言論自由回應。
  • 質疑內政部修訂《人民團體法》方向不明確,且未積極使用現有法令(如人團法第60、61條、公益勸募條例第26條)防堵違法行為。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第27條修正是選務問題,旨在解決技術性辭職漏洞。
  • 支持修正第27條,直接取消技術性辭職者的候選資格,而非透過落選人遞補。
  • 認為賄選當選者所領薪資應追回,以維護選舉公平正義。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支持透過修正第27條防堵當選人辭職再參選的荒謬情況,認為此舉不分黨派,旨在制裁賄選。
  • 強調中選會早於 2012 年即提出修法,修正案遲遲未過是因當時多數黨阻撓。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注難民法進度,詢問林榮基若尋求政治庇護的處理方式。
  • 質疑南投縣議會提案要求刑事一審判決後 30 日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目的,認為是針對民事訴訟耗時戰術。
  • 批評地方議會要求內政部勿過多行政指導,呼籲政治透明,內政部應堅定立場。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專案研議加速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增劃編業務,解決測量人力不足問題。
  • 關切「跟蹤騷擾專法」進度,要求內政部依決議加速制定。
  • 對於修法追繳薪資及罰鍰,認同追回薪俸精神,但質疑「一事不二罰」原則及追繳權責歸屬。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特別是警方合作)因兩岸關係疑慮而面臨的困難。
  • 支持修正第27條,防堵賄選當選人利用辭職再參選的漏洞。
  • 主張賄選當選人停職期間不應支領高薪,並應追繳任職期間薪資,認為應對政治人物設定更高道德標準,可參考教師法修正經驗。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認為選罷法缺額遞補是打擊黑金政治的特別規定,立法者應補足法令疏漏。
  • 指出過去國民黨蔡正元委員也曾提出類似的第27條修正案,顯示此修法不分黨派。
  • 強調賄選當選者屬不當得利,所領薪資應返還,並應提高罰鍰以嚇阻賄選。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追回不法所得薪資,認為資格不符或違法行為所得應追回。
  • 提出將「都市再生」作為台灣第六大創新產業,以解決防災、都更美學、社會住宅、長照空間等問題,並能創造巨大產值及就業機會。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同都市再生應分散至非六都,並建議參考加拿大模式,在高級住宅區保留社會住宅用地以促進共生。
  • 認為本次選罷法修法是針對特定個案(李全教),質疑其公平性及可能造成的政治反操作。
  • 主張應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不應在訴訟未明前停止薪資或限制參選權,並批評執政黨在地方選舉中對檢調單位態度影響。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第27條,遏止賄選者利用辭職再參選的漏洞,以維護選舉公平正義。
  • 認為選舉訴訟應速審速決,法官若無正當理由遲延審結應送評鑑。
  • 要求中選會積極訂定規範並強硬懲處選舉黑函攻擊,改善選舉文化。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4條,主張賄選官司訴訟中辭職者,其缺額應由落選頭遞補,以杜絕投機取巧。
  • 強調賄選當選者所領薪資應全數繳回,並課以行政罰款,以嚇阻藉由拖延官司規避責任的行為。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贊成第117條修正方向,認為停職後不應繼續支領薪資,並質疑現行停職仍領一半薪資的正當性。
  • 對第127條規範選罷法去處理法官審結期限及個案評鑑有疑義,建議保留。
  • 對第128條司法院建議刪除聲請法官迴避不得抗告的規定表示反對,認為程序基本權保障不足。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認為第27條及第74條修正旨在解決單一選區議員辭職後補選的問題,以避免民意空窗及落選頭權益受損。
  • 建議第128條可增列條款排除民事訴訟法第37條關於法官迴避應停止訴訟程序的規定,以避免訴訟延滯。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對委員提出的內政業務意見表示重視,承諾會盡力了解並負責回覆。
  • 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修法方向表示贊同,認為可防堵當選人利用辭職再參選的漏洞。
  • 對於追繳薪資及罰鍰,表示尊重委員共識,但強調需考量法律連動性及法制作業周延性。
  • 對於賄選當選人訴訟中辭職後由落選頭遞補的修法,態度較為保留,認為需考量因果關係及判決未確定前的問題。
  • 關於兩岸警方合作,承認因兩岸關係面臨較多問題,但表示仍持續努力。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修法方向表示完全同意,認為可防堵當選人辭職再參選的漏洞,並指出中選會早在 2012 年即提出修法建議。
  • 對於地方民意代表因訴訟審理中辭職由落選人遞補的規定,意見與內政部一致,認為訴訟未確定前遞補正當性有待斟酌。
  • 對於當選無效確定後課予罰鍰及追繳薪資,表示尊重權責機關意見,但建議考量薪資範圍確定、裁罰機關、一事不二罰及是否可歸責於當選人等因素。
  • 對於選舉訴訟遲誤審結期限,表示尊重司法院意見。
  • 承諾會調查琉球鄉及秀林鄉鄉長補選的選委會經費花費。
  • 對於選舉抹黑黑函,表示會宣導宣傳品需署名,並研究嚇阻措施。

邱瑞祥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司法院所屬法官大多盡力遵守選舉訴訟 6 個月審結期限,並提供 2013-2014 年平均終結日數數據。
  • 解釋司法實務將 6 個月審結期限視為訓示規定,若視為強行規定恐造成選舉訴訟延宕。
  • 認為選罷法第127條規定法官遲誤審結期限應付個案評鑑不妥,恐打擊士氣,且法官法已有相關評鑑制度。
  • 對於第128條法官迴避制度,認為民事訴訟法已有完整規範,增訂當事人聲請迴避駁回不得抗告已足加速程序,不需另設排除規定。
  • 建議第128條第6項關於變更或延展期日應限制召開理由,以避免延滯訴訟,但尊重立法院決定。
  • 對於賄選導致當選無效,說明民事訴訟進度通常較快,且不因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 回應菲律賓外勞殺人案判決,表示涉及司法機關個案判斷,不便評論,但承認內部有討論聲浪。
  • 表示法官協會民調顯示約 67% 法官贊成人民參審制度。
  • 對於第128條第2項建議刪除,因羅列迴避態樣冗長且不周延。
  • 對於第128條第3項「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不得抗告」表示不反對,認為可加速訴訟。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回應南投縣議會提案,說明選舉訴訟應在選後 6 個月內審結,且該提案涉及民事與刑事問題,可行性不大。
  • 對於地方議會要求內政部落實地方自治,表示會依據法令給予適當指導,並將訴求納入修法考量。
  • 對於賄選當選人訴訟中辭職後的缺額問題,認為應等判決確定後再決定遞補或補選,建議將此程序加到地制法第81條。

陳榮坤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

  • 說明第117條公務員停職期間薪資支給規定,與民選公職人員有所不同,公務員只支給本俸或年功俸,無加給。

賴錦珖 法務部廉政署綜合規劃組處長

  • 說明選罷法第43條關於賄選追回政府補助金的規定,以書面通知繳回,屆期不繳回者移送強制執行,目前實務上尚無不繳回案例。

莊國祥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當選人辭職後,其官司仍繼續存在。
  • 說明遞補優先還是補選優先的問題,若缺額達二分之一依地制法應補選,但若有訴訟未確定可暫緩,待確定後再決定。

相關後續

  • 黃偉哲等 17 人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及第128條修正案,因爭議較大,另定期繼續審查,不送出委員會。
  • 段宜康等 19 人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修正草案照案通過,附註陳超明及林麗蟬委員保留意見,並提報院會討論及朝野協商。
  • 黃偉哲等 22 人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修正案,以段宜康版本作文字修正後通過,附註陳超明及林麗蟬委員保留意見,並提報院會討論及朝野協商。
  • 黃偉哲等 22 人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修正案通過,附註陳超明及林麗蟬委員保留意見,並提報院會討論及朝野協商。
  • 賴瑞隆等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修正動議通過,附註陳超明及林麗蟬委員保留意見,並提報院會討論及朝野協商。
  • 林俊憲等 19 人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2條不予修正。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3條修正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或依第121條規定,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任職期間之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但助理補助費不予返還。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附註陳超明及林麗蟬委員保留意見,並提報院會討論及朝野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401
卷/期/冊
105/54/1
發布日期
2016-07-1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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