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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資恐防制法」與「促轉條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5次會議,首先逐條審查並通過「資恐防制法草案」多項條文及附帶決議,全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隨後,會議繼續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引發朝野委員對其適用範圍、時間界定、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納入與否、以及促轉會職權等重大爭議,多數修正動議未獲通過,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全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資恐防制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資恐防制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旨在建立我國資恐防制政策及法律框架,明確資恐行為定義、財物凍結機制與相關罰則。
  • 討論聚焦於法案名稱、行政院職責、資恐行為的定義與主觀要件、制裁名單的認定與行政救濟程序,以及簽訂國際防制資恐協定的法源依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照案通過。
  • 第三條修正行政院為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等機關,並增訂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等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 第八條修正對明知他人有實行恐怖活動計畫或活動,直接或間接提供財物或財產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並明列具體犯罪態樣。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制裁對象為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之罪,以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等目的或計畫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 第十三條修正不服主管機關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增訂第十四條,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資恐條約或協定。
  • 增訂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及司法院定期統計本法執行數據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為洲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會議持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提出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主要探討法案的適用時間範圍、促轉會的職權與組織設計、是否納入原住民族權益及其他歷史事件,以及如何確保轉型正義的全面性和社會和解。
  • 討論聚焦於法案名稱的界定(是否應明確為「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檔案的徵集與調查程序、威權象徵的處理、不當黨產的歸屬,以及促轉會委員的專業背景與任期等細節。

相關爭議

  • 法案時間範圍爭議:國民黨及部分委員主張將轉型正義時間範圍擴大至日本殖民時期(如1895年乙未戰爭、慰安婦議題)及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發生的事件(如319槍擊案、走路工事件、金馬戰地政務),而非僅限於1945年至1991年的威權統治時期,認為現行範圍過於狹隘且具選擇性。
  • 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納入爭議:多位原住民族立法委員及其他委員強烈主張應將原住民族的土地正義、歷史傷痛、狩獵權等議題納入本條例或優先處理,批評民進黨版本將原住民族議題邊緣化,認為其道歉將失去意義。民進黨團則回應原住民族議題具特殊性及長期性,將另以專法及成立委員會處理。
  • 促轉會權限與合憲性爭議:國民黨委員質疑促轉會權力過大,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質疑其為「黑機關」、有違憲之虞,並擔憂其調查權可能侵犯人權與司法獨立性。
  • 立法動機與目標爭議:國民黨委員認為本條例是民進黨執政後對國民黨進行「政治鬥爭與清算」的工具,而非真正追求社會和解。民進黨團則強調轉型正義是國際趨勢,旨在還原歷史真相、平復不法,並促進社會團結。
  • 行政院版本缺席: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作為未來執行機關,卻未提出自身版本,僅由民進黨團提案,認為行政院迴避責任,且可能導致法案執行上的困難與違憲問題。
  • 立法程序爭議:國民黨委員批評民進黨團以多數暴力強行通過法案,不願合併審查其他版本或充分討論修正動議,認為此舉不符民主精神,將造成社會撕裂。
  • 不當黨產處理:部分委員建議將處理不當黨產的條文從本草案中刪除,因已有《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在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認為重複立法。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轉型正義應包含日本殖民時代、慰安婦、陸一特、八二三戰役、319槍擊案、黃俊英走路工事件以及原住民土地權等,不應選擇性處理。
  • 批評民進黨動機存疑,促轉條例如同「東廠」,應暫停鬥爭清算立法,建立社會和諧協商機制。
  • 認為現行條例定義模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已有其他法制處理部分歷史事件,無需另立專法。
  • 反對急促立法,認為國民黨作為存續政黨,其支持者對歷史有不同看法,不應以單一價值判斷強行「清除威權象徵」。
  • 批評民進黨以多數暴力強行表決,不尊重少數意見,且行政院未提版本,質疑其正當性。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民進黨應以台灣經濟優先,而非推動爭議性法案,當前經濟低迷,應推動國計民生經濟法案。
  • 贊成促進轉型正義,但不應是選擇性的,應擴大範圍,納入319槍擊案、金門土地、原住民土地、慰安婦等,並開放全民提案。
  • 質疑民進黨執政8年未處理的部分,現在卻急於推動選擇性轉型正義。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草案推定政黨財產不當取得違反憲法無罪推定原則,且賦予促轉會未經司法授權即可進入民宅調查勘驗的權力,侵犯人權。
  • 認為現有檔案管理局、228基金會、國賠法、刑事補償法等已處理相關轉型正義事務,促轉條例有疊床架屋之嫌,可透過修改《檔案法》解密政治檔案。
  • 建議將原墾農土地所有權調查納入促轉會職責,因其權益與原住民問題同樣急迫,不應被排除在「其他轉型正義事項」之外。
  • 呼籲將法案的時間範圍往前拉,並涵蓋1991年之後發生的不公義事件,不應僅限於1945年至1991年。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急於在本會期通過本案,認為在國家百廢待舉、兩岸關係冰點之際,應優先處理經濟等急迫議題。
  • 建議將法案名稱從「促進轉型正義」改為「促進真相調查」,因「真相」具客觀標準,而「正義」是價值判斷,避免先入為主。
  • 認為轉型正義應擴大範圍,納入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原住民族土地正義、319槍擊案、走路工事件等,不應侷限於特定時期。
  • 反對「清除威權象徵」,認為蔣中正銅像等對部分民眾而言是光榮象徵,應以呈現正反兩面歷史真相的方式,讓人民自行判斷。
  • 批評促轉會設於行政院下不夠公正,應提升至憲政高度,如在大法官之下設立獨立機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急於通過僅有單一版本的促轉條例,是否為政治鬥爭與清算,並指出行政院未提出自身版本。
  • 主張轉型正義應追溯至1945年以前的日本殖民時期,包括慰安婦議題,並納入原住民族的土地正義。
  • 批評民進黨以多數決壓制少數意見,不尊重其他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認為此舉不符民主精神,形同「一言堂」。
  • 認為將時間框架限縮於1945年至1991年,將導致轉型正義無法全面徹底落實,且恐造成社會二度撕裂。
  • 呼籲應以更宏觀的角度、更審慎的態度探討轉型正義,追求真相與和解,而非羞辱或仇恨。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會議為何只審查民進黨版本,要求主席說明,並詢問主席立場是個人、黨團或總統意志。
  • 批評民進黨以多數執政之姿,卻利用過去被害者態度加害原住民族,對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未納入法案表達心痛。
  • 主張轉型正義不應有選擇性或切割,應從更早的歷史時期(如1642年或大豹社事件)開始談起,否則會讓人民誤以為轉型正義已結束。
  • 建議將法案名稱修正為「part2威權時期的轉型正義」,並優先審查原住民族「part1轉型正義」法案,以避免斷層。
  • 強調選擇性的正義不是正義,若法案僅針對特定時期,應避免使用「轉型正義」字眼。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委員會尚有其他促轉條例版本未安排詢答,應先排入詢答才能考量優先順序。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已公布11年多,政府卻未制定回復傳統領域條例,已違法怠惰,應優先審查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法案。
  • 認為所有統治者對原住民族而言都是外來的威權統治,日據時代亦是,不應僅限縮於1945年之後。
  • 主張立法技術可克服,可將不同年代的轉型正義分章處理,納入同一個法案,以求心服口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對促轉條例僅審民進黨黨版且未納入原住民族議題表達強烈不滿,質問民進黨為何完全執政後拋棄原住民族。
  • 引用原住民青年陣線及漢族青年聲音,強調轉型正義若不談原住民族,就只是「殖民政府在打手槍」,呼籲民進黨重視所有歷史真相。
  • 認為蔡英文總統8月1日對原住民道歉若無實質轉型正義改革進度時間表,將是史上最廉價的道歉。
  • 質疑民進黨在處理威權時期轉型正義時急促,但對原住民族議題卻要等到委員會設立後再規劃,進度不一。
  • 撤簽孔文吉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因其刪除處理不當黨產部分,認為原住民的土地權益仍需透過處理黨產來追討。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轉型正義是聯合國都在進行的普世價值,台灣應勇敢面對國家問題,不能站在民意對立面。
  • 澄清本促轉條例主要處理1945年至1991年威權時期的轉型正義,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涉及結構性和政治性問題,將由總統府成立委員會及立法院專門處理相關法案。
  • 指出過去國民黨執政8年未處理原住民族自治法、土海法等,批評國民黨阻撓法案是為杯葛,而非理性討論。
  • 同意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威權統治時期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更明確界定範圍,並表示第一條將增列「不分族群」字眼,確保威權時期原住民受害者權益同步處理。
  • 強調轉型正義包含真相調查、找出加害者、補償受害者及除垢,不能因過去已有補償法案就認為已足夠,應重新檢視所有不足之處。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經濟低迷、出口連退、缺電等問題更為急迫,質疑民進黨為何急於在本會期通過轉型正義條例。
  • 對促轉會被賦予無限上綱的權限,尤其警察權可進入民宅搜索、扣押證件,質疑其公平、公正、獨立與超然性。
  • 認為轉型正義應是長期、國家性的對話,參考德國15年辯論、21年過程,而非僅召開5場公聽會就草率決定。
  • 主張應將轉型正義議題拉高至憲法層級,申請大法官釋憲,並納入全民辯論與對話,包括原住民族群。
  • 批評民進黨對不符其期待的修正動議採取排除態度,違反民主法治精神。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轉型正義為何只能有民進黨版本,且未包含原住民族,認為轉型正義應全面性,而非「定點轉」。
  • 呼籲應將所有認為需要轉型正義的部分一併納入逐條討論,不應侷限於威權時代。
  • 強調台灣經濟需要發展,不應內耗於政治鬥爭,應將轉型正義擴大範圍,一次性處理所有問題。
  • 對原住民族議題未獲重視表達不捨,認為應將其納入法案討論,不應被排除在外。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支持解決問題、落實正義,但反對選擇性轉型正義及違憲開民主倒車的法案,認為現行草案將衍生更多問題。
  • 質疑行政院對促轉條例及不當黨產條例這兩項優先法案的態度與版本,認為行政院將成為違憲機關。
  • 呼籲新政府應優先解決水電、經濟GDP不保1等民生問題,而非急於處理爭議性法案。
  • 主張若要處理黨產,應直接改名為「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並要求行政院提出其版本,避免通過違憲法案。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批評促轉條例是「急就章式」立法,因其未納入原住民族、日本統治時期被害者、823砲戰、人民土地徵收等議題。
  • 強調國民黨並非阻擋轉型正義,而是認為現行版本有許多疏漏,應完整討論所有議題,以避免造成更多社會對立。
  • 質疑若促轉條例缺乏穩定法律基礎,恐使行政院成為「大怪獸」,導致更多社會對立。
  • 擔憂若轉型正義僅為選擇性,未來每次政黨輪替都可能再次「促轉」,造成社會不安。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執政後未努力民生經濟,反而利用權力進行政治追殺與鬥爭,辜負全民期待。
  • 強調全世界的轉型正義是追求和解共生,而非走回頭路、製造仇恨與對立,並以東西德、曼德拉為例。
  • 認為促轉條例具針對性,且有廢除紅十字會等爭議,絕非全民之福,呼籲蔡英文總統和林全院長帶領全民面對國際情勢,而非內耗。
  • 主張「其他轉型正義事項」應廣泛採納各族群、各地域的民眾需求,將所有委員提出的不同版本納入討論,可分章處理。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促轉條例的必要性,因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補償條例等相關法案已陸續處理,認為真正需要處理的是原住民權益。
  • 批評民進黨版促轉條例未納入原住民權益,且總統府對原住民轉型正義的承諾「只聞樓梯響」,未見實質行動。
  • 主張應將原住民轉型正義法案列為最優先審查,並要求執政黨以高度與格局處理,不應有針對性或侷限性。
  • 呼籲民進黨廣納各界理念,廣泛、深度、高度討論轉型正義,讓所有受害者都能被發掘並獲得善意補償。

陳瑩 立法委員

  • 肯定民進黨立法動機,但對促轉條例未明確納入原住民轉型正義表達焦慮,擔心原住民權益被遺忘。
  • 指出國民黨過去執政時未處理原住民轉型正義,反而「豪取掠奪」土地,228事件中原住民受害者也被忽略,故肯定促轉條例能還原住民正義。
  • 呼籲民進黨誠實面對,若僅處理威權時期轉型正義,應修改法案名稱,否則應將時間拉長並納入原住民議題。
  • 請國民黨不要將原住民當作政治拉扯籌碼,應拿出真心共同面對歷史問題。
  • 撤簽孔文吉委員的修正動議,因其版本刪除處理不當黨產部分,認為原住民的土地權益仍需透過處理黨產來追討。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政府媚日,對慰安婦議題未積極向日本爭取道歉與賠償,反觀韓國已獲日本道歉與基金會。
  • 質疑行政院未提版本,且有檢視、撤回與民進黨意見不同法案之舉,擔憂行政院未來不認帳。
  • 反對將轉型正義限縮於1945年至1991年,認為歷史不容竄改,日據時期及1991年後發生的不公義事件(如319槍擊案、走路工事件)亦應處理。
  • 批評法案具針對性,僅為政治鬥爭,而非實質轉型正義,且促轉會組織設計排除現有機關限制,形同「綠色恐怖」再臨。
  • 反對修改法案名稱為「威權統治時期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認為此為「綠色髮夾彎」,且限縮範圍將導致許多議題無法處理。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支持民進黨推動威權時期轉型正義立法,但認為法案框架不夠大,導致許多遺漏,尤其是原住民族議題。
  • 指出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CTJ)的研究已將原住民族議題納入,認為新政府應同時提出原住民族相關改革方案時間表,否則蔡總統的道歉將是「史上最廉價」。
  • 建議法案名稱可改為「戰後」或「威權」或「真相與和解促進條例」,避免在「轉型正義」名詞上爭論,並希望將除垢等實質內容納入。
  • 強調時代力量提出的「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可作為更完整的框架立法,處理不同時期所有轉型正義問題。
  • 呼籲執政黨應考慮將除垢部分加入法案,以提高立法效率,避免未來再次耗費精力討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轉型正義在國際上有明確定義,是針對威權、獨裁體制轉型民主後,處理政治壓迫、社會分裂的善後工作,與殖民時代不正義是兩回事。
  • 認為民進黨版本並未排除原住民族在威權時代受到的迫害,但原住民族更廣泛的殖民時期不正義問題應另以專法處理。
  • 主張將第四條修正動議納入,以增加政治檔案的「徵集」職責,並明確真相調查的程序、當事人陳述意見、撰寫調查報告及規劃人事清查與救濟程序。
  • 強調促轉會的委員應包含具備法律、政治、社會、歷史、人權相關專業的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
  • 反對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威權統治時期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認為原名稱已足夠,且條文內容已明確界定威權統治時期。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支持轉型正義,但反對民進黨團版本,呼籲應等行政院長提出版本後再審查。
  • 認為促轉會侵害人權、介入司法,且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設置「黑機關」,是「惡劣手法」達成政治目的。
  • 主張轉型正義不應僅限於威權時期,應還給原住民轉型正義,並質疑蔡總統執政是否能保證正義。
  • 批評民進黨為鬥爭國民黨、拍蔡英文馬屁而立法,是在「作賤立法院」。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重申國民黨並非阻撓轉型正義,而是要求審查前說清遊戲規則,包括延長時間、擴大對象、提出行政院版本。
  • 認為法案名稱與內容具政治清算色彩,選擇的時期(1945-1991)是台灣經濟起飛期,若僅用「威權」形容,會讓民眾不舒服。
  • 質疑條文中「清除威權象徵」的規定,認為全台許多中正路、中山路等若要剷除,將耗費大量資源,且對部分民眾而言,這些象徵並非完全負面。
  • 主張應將轉型正義擴大適用範圍與對象,讓所有遭受不公義的人事時地物都能獲得平反,不應只針對特定政黨。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坦承民進黨希望盡快通過促轉條例,並認為國民黨阻擋法案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主要涉及黨產問題。
  • 質疑國民黨是否反對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法等轉型正義事項,認為其阻擋理由不具正當性。
  • 解釋促轉條例處理的是威權時期(1945-1991)不分族群的個人權利回復,而原住民族集體權問題則由總統府成立委員會,另透過《土海法》、《自治法》等立法推動。
  • 同意修正第四條,將政治檔案的「徵集」納入,並明確真相調查程序、當事人陳述意見、撰寫調查報告,以及規劃人事清查與救濟程序。
  • 建議第十九條應限制刑責範圍,僅針對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228基金會所保管的政治檔案,避免擴及民間,並對未遂犯與過失犯的處罰持開放態度。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執政8年對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毫無作為,包括《原基法》推動小組會議次數極少,質疑其現在捍衛原住民族權益的立場。
  • 認為國民黨是為阻擋促轉條例處理黨產和公布歷史真相,才「消費原民議題」,將自己塑造成原民權益捍衛者。
  • 強調真正能處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是《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權利法》與《原住民族自治法》,這兩部法能讓原住民要回土地、擺脫殖民控制。
  • 指出國民黨在政黨輪替後曾試圖撤回其自身提出的《土海法》草案,批評其「錯亂的價值觀」。
  • 說明澳洲、加拿大等國總理向原住民族道歉,都設有獨立機關,且獨立於總理之下,呼籲台灣應借鏡。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表示民進黨與召委已確保原住民權利回復與轉型正義一定會處理,不需贅述。
  • 指出政府依兩公約施行法,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審查台灣人權報告,專家建議應處理解嚴前的人權侵害,故民進黨優先處理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法、處理不當黨產等事項。
  • 強調第二條第五款「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為概括條款,促轉會未來可依人民要求研議相關議題,並提出法律修正案,並非排除其他議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同原住民族歷史上受到的族群迫害,但強調「轉型正義」是針對威權時代受損權利的回復,重點在於加害者與被害者仍存在。
  • 認為原住民土地正義與原墾農土地正義有所不同,若將其納入本條例將產生利益衝突,建議在專法中處理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
  • 主張應優先處理黨版範圍內的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公等,不應以程序杯葛。
  • 呼籲國民黨或原住民委員不應將原住民作為威權時代的擋箭牌,轉型正義的拖延將讓加害者有脫逃可能。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嚴正聲明對柯建銘總召不滿,指控其在過去3屆立委任期中,拒絕簽署原住民族自治法,導致法案無法通過。
  • 質疑民進黨執政後,為何不提出有土地、財政、空間劃分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版本,並要求民進黨撤回國民黨團提出的《土海法》草案,以展現責任立場。
  • 強調轉型正義應追求和解與寬恕,世界各國在談轉型正義時都未忘記原住民,總理會先道歉,台灣不應將原住民拋諸腦後。
  • 呼籲應先審查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法案,並從原住民打獵的合法權益開始談起。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條例》通常用於規定特殊對象、範圍或事項,轉型正義針對特殊事項規定符合此原則。
  • 指出轉型正義在時間上,1945年8月15日至1991年4月30日對所有族群具共通性,而原住民議題在時間範圍(1895年、1624年、1582年)及對象上更具特殊性,難以整合。
  • 解釋促轉會下設四個任務小組是為對應第二條的四款規劃事項,若設五組可能導致委員人數分配問題。
  • 對於第十四條「勘驗」一詞,認為一般行政調查較少使用,建議可拿掉。
  • 說明促轉會委員任期至委員會解散為止,任務初估2年,但可報院延長,行政院長可在延長期間更換委員,但仍須經立法院同意。
  • 針對第十九條,建議將「文書」改為「檔案」,因檔案指已歸檔文件,若資料仍在民間則不稱檔案,但若範圍涵蓋民間資料,則可改為「文書、檔案」。

陳美伶 行政院秘書長

  • 說明促轉會下設任務小組應保持彈性,未來會依職掌區分,委員可跨組,不宜在條文中硬性規定組數,應由內部辦法訂定。
  • 表示行政院尊重並支持民進黨團提出的促轉條例草案框架立法,認為其兼顧完整性與可行性,旨在找出面對過去的方法,追求社會和解。

楊坤樵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建議第十八條第三項應保留訴願程序,因訴願是憲法明定基本權利,且與行政訴訟審查範圍不同,多數獨立機關仍維持訴願機制。
  • 說明現行法制中,除非行政機關已踐行聽證程序,否則原則上不會免除訴願程序。

石樸 國家檔案管理局副組長

  • 建議第十九條中「文書」一詞改為「檔案」,因檔案指已歸檔文件,法律用語上更為恰當。
  • 表示若條文涵蓋民間資料,可改為「文書、檔案」以擴大範圍。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經討論後,決定維持原提案名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未採納修正動議將名稱改為「威權統治時期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
  • 第一條說明欄增列說明三,強調威權統治時期受害者不分族群,包括原住民族受害者之名譽回復及賠償等事宜,應依本條例處理。
  • 第二條維持原提案條文,未採納擴大促轉會職責範圍的修正動議。
  • 第三條維持原提案條文,未採納修正威權統治時期定義的修正動議。
  • 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政治檔案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並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確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邀集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歷程、釐清加害者責任,並授權促轉會另定執行程序辦法。
  • 第五條維持原提案條文,未採納納入古寧頭戰役、八二三戰役或原住民族抗日事件的修正動議。
  • 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
  • 第七條維持原提案條文,並修正說明欄文字。
  • 第八條維持原提案條文,未採納明定委員專業背景的修正動議。
  • 第九條修正為「促轉會得設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本條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使其更具彈性。
  • 第十一條修正為「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
  • 第十四條增訂最後一項「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 第十六條修正為「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並增訂保護與豁免刑責、免除行政責任、免除保密義務及符合個資法增進公共利益等規定,且將罰則列為最後一項。
  • 第十八條修正第三項,將申請復查時間訂為「收受決議通知後30日內」。
  • 第十九條修正為「毀棄、損壞或隱匿由政府各級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所保管之政治檔案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過失犯的處罰。
  •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照原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付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401
卷/期/冊
105/54/1
發布日期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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