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綿危害預防與補償專案報告:多部會協商禁用時程、職災認定及資訊揭露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就業服務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案,並針對石綿相關職業疾病的預防與補償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石綿禁用時程、職業病認定困難、補償機制不足及跨部會協調問題。最終通過多項決議,要求加速禁用石綿、建立疾病通報追蹤機制、研議補償專法,並設置石綿危害資訊專區。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間的累計限制,以及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的權利與相關辦法訂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通過,內容包括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累計不得逾12年,並增列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之規定。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林淑芬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4年12月15日公布之「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關切第45條條文溯及既往的施行日期問題,以及政府負擔經費計算範圍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第45條條文溯及自104年1月1日施行,違反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
- 第45條將失業被保險人及經濟弱勢者健保費補助納入政府負擔經費計算,被認為不應計入。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更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3條,將第45條條文更正為自105年1月1日施行,以符合不溯及既往原則。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更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5條,不應將失業被保險人及經濟弱勢者健保費補助納入政府負擔經費計算,並更正溯及既往的規定。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經衛福部林部長奏延及相關主管答復。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列席報告並備詢,答復委員質詢。
陳梅英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退回,通知衛生福利部更正。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決議1:要求衛福部更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3條,將第45條條文更正為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通過決議2:要求衛福部更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5條,不應將失業被保險人及經濟弱勢者健保費補助納入政府負擔經費計算,並更正溯及既往規定。
討論事項三
「石綿相關職業疾病之預防與補償」專案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石綿相關職業疾病的預防與補償機制,涵蓋進口貨品檢驗、營建廢棄物拆除管理、工作場所暴露預防,並建立合理補償機制。
- 聚焦於石綿危害潛伏期長、職災認定困難、補償不足,以及政府跨部會協調與資料整合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 石綿禁用時程:環保署因替代產品及技術可行性問題,將煞車來令片禁用時程訂至2018年,委員要求立即或提前全面禁用。
- 職災認定與補償:石綿疾病潛伏期長,導致許多離職或退休勞工發病時難以認定為職災或無法獲得勞保給付,補償制度被認為不公且嚴重低估。
- 營建石綿建材管理:營建署對既有含石綿建材的建築物未列冊管理,拆除作業自動申報機制被質疑成效不彰,且拆除廢棄物常非法處理,形成管制漏洞。
- 石綿危害資訊不足:民眾對石綿危害認知低,缺乏統一的諮詢管道與檢測機制,政府各部門資訊不連貫。
- 未成年勞工保護:職安法對未成年勞工的有害物質暴露標準項目過少,且職業傷害率遠高於成人,顯示職前教育訓練及雇主保護不足。
- 公務人員職災保障:消防員等公務人員在救災過程中可能暴露於石綿,但因非勞工身份,職災預防與補償機制不完善。
- 實驗室石綿管理:環保署對用於研究、試驗、教育的棉絮狀石綿管理規範不足,實驗人員暴露風險高。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石綿禁用進度緩慢,現仍有部分石綿產品使用。
- 質疑現行石綿廢棄物處理成本過高導致非法棄置,政府執法不力。
- 不滿營建署報告僅羅列法規,要求提供具體執法數據與管理措施。
- 強調間皮瘤發病率與職災認定數量的巨大落差,批評勞動部補償制度不公。
- 要求環保署帶頭建立公用事業石綿危害資訊揭露機制,設計石綿地圖。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積極排除致癌因素,說明與環保署、勞動部在空污和職業病方面的具體合作。
- 關切勞動部對石綿暴露高風險勞工(如造船、拆船業)的清冊建立與健康追蹤進度。
- 建議台灣應仿效日韓制定石綿健康損害救濟專法,並提出日本政府因行政疏失判賠的案例作為警惕。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強調惡性間皮細胞腫瘤與石綿暴露直接相關,但應同時關注其他石綿引起的肺部疾病。
- 質疑勞保局早期未能掌握高風險從業人員名單,尤其小型公司勞工,導致職業病鑑定困難。
- 要求營建署調查現存含石綿建材的老舊房屋數量,並研究石綿逸散風險,加速改建。
- 要求國防部調查艦艇內部石綿逸散情況,並延長對退伍國軍石綿相關職業病的追蹤年限。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報告內容不足,未提供石綿相關癌症發生率數據,質疑職災補償件數與實際發生率嚴重脫節。
- 指出台灣尚未全面禁用石綿,質疑政府延遲至2018年的理由,並提案要求立即檢討並於2016年底前公告禁用。
- 建議勞安所編列預算進行職場暴露與惡性間皮瘤相關性的資料勾稽研究。
- 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相關單位對工作職場中接觸石綿勞工進行調查追蹤,並研議補償專法。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為何延遲至2018年才全面禁用石綿,要求提前禁用時程。
- 要求標檢局落實邊境查驗,嚴格把關進口建材是否含有石綿。
- 要求營建署清查並建立含石綿建築物的登記列管制度,加強室內裝修廢棄物處理規範。
- 關切無固定雇主建築工人的職災認定與補償問題,要求未來職災保險法納入保障。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批評各部會對石綿問題各司其職,缺乏整合,未能澈底解決問題。
- 指出勞保條例對退保後發病勞工的給付年限限制不公,要求檢討修正。
- 建議政府仿效日韓設立石綿健康損害救濟基金,保障受害者權益。
- 要求環保署、勞動部等部會儘速提出後續規劃及時程表,避免延宕。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指出營建署與標檢局對石綿建材禁用時程說法不一,要求釐清現行建材是否仍含石綿。
- 建議營建署應要求所有拆除工程都以防止石綿污染的規格進行,保障勞工及民眾安全。
- 要求衛福部針對高風險人群進行個案追蹤,並在基層醫療加入石綿暴露史詢問。
- 關切國防部六張犁營區石綿瓦廢棄物清理案流標問題,要求加速處理,並公開困難點。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加速提前全面禁用石綿來令片時程。
- 關切石綿廢棄物去向,要求環保署追蹤非法棄置問題。
- 要求營建署加強含石綿建材房屋的拆除申報與查核,並對民眾進行宣導。
- 要求標檢局對中國等國進口建材進行更嚴格的把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未成年勞工有害物質暴露標準過少且未從嚴認定,要求檢討修正「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 指出15至19歲勞工職業傷害率遠高於其他年齡層,要求勞動部會同教育部加強建教合作機構職安宣導與勞動檢查。
- 批評未成年勞工職災給付過低,要求未來職災保險法應提高基本保障,並加速立法進度。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間皮細胞瘤發生個案數與職災給付件數存在巨大落差,要求勞動部放寬石綿職災認定標準。
- 建議比照日韓制定石綿救濟專法,或在職災保險專法中設立專章,放寬認定標準。
- 要求勞動部預估石綿職災補償經費,並做好準備應對未來高峰期。
- 提案要求勞動部、衛福部、環保署、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召開跨部會協商,建立「石綿危害資訊」專區。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石綿相關職業疾病死亡比例偏低,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建構更完整的通報與健檢追蹤機制。
- 建議勞保局研究放寬石綿相關職業病在退保後發病的給付範圍,透過法律解釋彌補修法緩慢問題。
- 要求營建署確保老舊房屋拆除與列管的稽查工作落實,並檢測中國進口建材是否含石綿。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報告完整,但質疑勞動部對石綿暴露勞工的追蹤與掌握度。
- 指出勞動部報告與營建署、標檢局說法不一,要求釐清石綿建材源頭查驗與列冊管理機制。
- 要求環保署、標檢局、營建署說明各自對石綿管制的具體作為與時間點,避免行政怠惰。
- 呼籲政府縮短油症事件處理時程,加速研議石綿相關補償機制,並要求營建署提供列冊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承認石綿潛伏期長、早期暴露資料追蹤不易,以及疾病認定困難。
- 表示勞動部正逐步建立石綿事業單位及作業勞工名冊,並與營建署合作建立通報制度。
- 說明已制定職災參考指引並成立職災防治中心,提升職災發現率。
- 承諾將在職災保險專法中研議石綿疾病補償規定,並將日本判例納入參考。
- 強調將加強環境監測,並務實解決問題,而非追求數字降低。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說明環保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將石綿公告列管,逐步禁止用途,目前僅研究、試驗、教育及煞車來令片仍可使用。
- 指出國內無石綿製造廠,進口量逐年降低,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石綿廢棄物處理。
- 回應建材含石綿問題,強調現已禁止生產含石綿建材,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處理。
- 承諾將與業者再討論能否提前煞車來令片禁用時程,並檢討現有清理機構不願處理石綿廢棄物問題。
- 表示樂於擔任跨部會協調窗口,建立石綿危害資訊專區。
王榮進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說明國內早期曾廣泛使用石綿建材,但自95年起已不使用含石綿建築材料。
- 指出建築物拆除需申請執照,並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檢送施工計畫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規範防塵措施與人員防護。
- 承認營建署缺乏地方政府拆除申報件數資料,承諾將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並加強查核。
- 回應室內裝修廢棄物問題,表示正與環保署討論加強管理,可能公告為事業廢棄物。
- 承諾將參考國外經驗,研究對既有含石綿建築物進行檢驗、登記列管的可行性,並從嚴要求拆除作業。
蔡森田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WHO將石綿列為1級致癌物,會導致多種癌症和肺部疾病。
- 指出石綿相關職業疾病預防與補償主要屬勞動部職掌,衛福部負責健康促進與資訊蒐集。
- 承認間皮瘤發生人數有增加趨勢,但強調地區分布不集中,難以歸因環境問題。
- 承諾將要求基層醫療人員在相關疾病防治上,加入石綿暴露史的詢問,以利發現高危險群。
- 承認現行職災失能給付條件對間皮瘤患者不公平,承諾將立即研議放寬請領條件。
莊素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局長
- 說明標檢局自84年起將建築用板材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並自92年起針對纖維水泥、矽酸鈣板等進行石綿抽驗計畫,近4年未發現含石綿情形。
- 表示正辦理修正石膏板、氧化鎂板、木質系水泥板等3項國家標準,新增不得含石綿規定。
- 說明已廢止31種石綿產品國家標準,另5種仍在檢討廢止中。
- 強調將持續辦理建築用板材石綿抽驗業務,並檢視其他相關國家標準。
- 回應國際兒童蠟筆、水泥塊含石綿事件,表示已公布資訊並查核台灣市場產品,未發現販售。
游玉堂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科技企劃處處長
- 說明國軍自84年起已停用含石綿材質產品,舊型艦艇配合廠修期間更換,並對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具、環境監測及健康檢查。
- 指出軍職人員職業疾病認定標準與項目尚不明確,但因公傷亡者可依「軍人殘等檢定標準」辦理撫卹。
- 承認國防部對退役軍人因石綿致病缺乏補償機制,承諾將研議修正,並調查艦艇內部石綿逸散問題。
- 回應六張犁營區石綿瓦廢棄物清理案流標問題,表示將持續訪商、開標,並檢討預算條件。
羅五湖 勞動部勞保局局長
- 說明石綿疾病潛伏期長,許多勞工發病時已退保,導致職災給付申請件數偏低。
- 指出現行勞保條例規定職業病醫療給付須在退保1年內發病,失能給付則需治療半年以上且症狀固定。
- 承認現行制度對石綿職災勞工不公平,承諾將研究放寬失能給付條件,並在職災保險專法中納入考量。
- 說明勞保局可提供曾投保相關行業的名單供研究,但難以掌握未加保或小型公司勞工資料。
劉傳名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
- 說明石綿分為青石綿、褐石綿、白石綿,毒性較強者致癌性更高。
- 承認早期缺乏完善的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機制與暴露資料,導致職業病鑑定困難。
- 說明職安法實施後已建立較完善的監測機制,並委託專業團體進行抽樣查核,加強檢測機構管理。
- 承諾將檢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中針對未成年人的有害物項目與容許濃度,並與教育部合作加強建教生職安教育。
- 說明現行職災給付與職安法認定標準不同,保險給付可從寬認定,但法律責任需更直接的因果關係證明。
- 指出石綿作業勞工容許暴露標準為每立方公分0.15根,並有納入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廖蕙芳 勞動部次長
- 回應華航空服員罷工案,表示勞動部尊重合法罷工權,並積極居中協調,但強調爭議點不大。
- 說明勞動部已恢復勞工今年剩餘5天假日,但承認施行細則運作導致矛盾,正積極與金管會協調股匯市休市問題。
- 承諾勞動部將持續追蹤10年以上石綿相關作業勞工的健康狀況,並提供特殊健檢服務。
- 承認現行職災補償機制不足,特別是針對企業停業、勞工求償無門的情況,將在職災保險專法中研議協助措施。
- 承認職災失能給付條件對間皮瘤患者不公平,承諾立即研議放寬請領條件。
石發基 勞動部勞保司司長
- 說明職災保險費率比普通事故保費低,傾向將4人以下事業體納入強制加保。
- 承諾未來職災保險法將提高保險上限,鼓勵勞工按實際薪資投保,涵蓋90%至95%勞工。
- 說明職災勞工保險法草案已研擬,預計2至3個月送行政院,爭取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 承認未成年勞工職災給付金額不足,將在職災勞工保險法中設計保障,確保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或投保薪資的50%。
陳淑玲 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副處長
- 建議將「立即公告禁用石綿」修正為「立即檢討公告」,並將時程延長為6個月,因涉及行政程序與業界準備。
- 說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八條規範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但暴露濃度監測屬職安法規範。
- 指出少量核可的石綿用於試驗、研究、教育,申請時須提出安全防護要求,並有教育部輔導實驗室規範。
- 承諾將重新檢視實驗室棉絮狀石綿的使用規範,若達不到標準則不容許進口。
- 說明公告禁用石綿是指新的不能再用,舊的在年限內仍可使用,承諾將確認公用事業石綿水管使用情況。
陳潤秋 衛福部國健署代理署長
- 說明肺癌是國人癌症死因第一名,主要成因包括菸害、遺傳、空氣污染等。
- 表示國健署與環保署在空污方面有跨部會合作,並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大規模研究。
- 提供2010年至2013年間皮細胞瘤新發生個案數,每年約70至80件。
黃秋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說明曾帶隊至委員辦公室報告,獲委員肯定其積極處理原住民勞工區塊問題。
- 承認對原住民勞工的文化面研究和宣導管道不足,承諾未來將加強。
劉佳鈞 勞動部勞安所所長
- 說明原住民勞工工作環境特殊,應思考如何保障其身心健康。
- 承認對原住民勞工宣導管道掌握不足,但可從部落、勞保資料庫、投保單位等方式著手。
- 承諾將從文化面深入研究原住民勞工議題,並與委員合作建置資料庫,加強宣導。
相關後續
- 通過決議1 (林淑芬等提案):內政部營建署應研議針對既有含石綿建物的監測與安全管理措施,包含檢驗、建立登記制度並列管,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通過決議2 (林淑芬等提案):勞動部應會同衛福部共同研議建立全國惡性間皮瘤及石綿相關疾病的登記通報機制,並針對高風險離職及退休勞工持續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通過決議3 (陳宜民等提案):環保署應立即檢討,並於2016年年底前公告禁用石綿。
- 通過決議4 (陳宜民等提案):勞動部應會同相關單位對工作職場中接觸石綿的勞工進行調查且追蹤,以保障未來勞工不幸罹癌求償之依據。
- 通過決議5 (陳宜民等提案):勞動部應會同相關部會對相關產業勞工示警,並於3個月內比照日韓等國,針對石綿職業災害研議補償專法。
- 通過決議6 (王育敏等提案):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率先針對建教合作機構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宣導,並同步進行勞動檢查,查察有無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 通過決議7 (王育敏等提案):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通盤檢討重新修訂「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針對具致癌性之空氣有害物,從嚴訂定其作業環境容許濃度。
- 通過決議8 (蔣萬安等提案):環保署會同勞動部、衛福部、經濟部、內政部召開跨部會協商,建立「石綿危害資訊」專區,於2個月內提出研議報告,且於4個月內設置完成。
- 通過決議9 (蔣萬安等提案):勞動部研擬對於罹患石綿相關疾病勞工是否放寬認定職業傷病給付標準,或補償制度,並於3週內向本席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主席裁示:請教育部對全台所有各級學校校舍(含幼稚園、小學、中學、公私立學校)建材使用石綿建材之狀況,做全面性調查,並於3個月內回覆本委員會。
- 主席裁示:要求環保署從公用事業開始,有涉及使用石綿材料相關資訊的揭露,帶頭在環保署裡面做出一個石綿地圖的資訊揭露、設計的機制。
- 勞動部承諾立即研議於1個月內放寬對石綿職災的請領條件。
- 國防部承諾在半年內研議退役軍人因石綿致病之補償撫卹方案,並送資料至委員會。
- 營建署承諾在1個月內檢討石綿拆除部分的所有管理制度及法規,並重新設計,參考國外經驗。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5401
- 卷/期/冊
- 105/54/1
- 發布日期
- 2016-07-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