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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等漁業三法保留條文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06-28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案之保留條文進行研商。農委會說明我國因違規遭歐盟舉黃牌之嚴峻情勢,呼籲如期完成立法以避免遭改判紅牌衝擊產業。經朝野協商,針對觀察員配置、罰則級距、境外船員仲介管理及資源使用費等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相關條文並作出一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為因應歐盟打擊IUU(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行為之要求,避免我國遠洋漁業遭歐盟改判紅牌並遭受重大經濟損失,針對漁業三法中保留之九條條文及相關修正動議進行朝野協商。

相關爭議

  • 觀察員員額配置:蔡培慧主張應於條文中明定觀察員員額應依遠洋漁業船數和產業規模調整;農委會建議不予增訂於條文中,改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 重大違規罰則與級距:針對罰則與捕獲量比例不相等之質疑,農委會建議將罰則級距由3級下修為4級,並增列未滿50噸漁船之處罰規定以兼顧漁民生計。
  • 基金與經費設置:針對資源使用費及設置遠洋漁業發展基金之提案,農委會建議刪除,改以現行漁業基金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觀察員員額應依遠洋漁業的船數和產業規模進行調整。
  • 指出目前應有觀察員人數為130名,但實際聘請僅55人,未落實實際查核。
  • 對於觀察員相關規定改以附帶決議處理表示同意,但要求仔細調整文字。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針對遠洋漁業發展基金之設置提出討論,並詢問是否可改作附帶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我國於104年10月被歐盟舉黃牌之背景,指出若未能在7月中旬前符合歐盟打擊IUU之要求,恐遭改判紅牌,連帶影響日本、美國等國,對年產值世界第三的遠洋漁業造成巨大損失。
  • 建議蔡培慧提案第十二條不予增訂,但將管碧玲委員提案有關觀察員及編制部分納入,並改以附帶決議辦理。
  • 保證行政單位處理重大違規時會根據事實,建議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故意」二字刪除,針對不小心捕到一、二尾之情形將彈性處理。
  • 建議刪除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有關資源使用費規定,以及賴瑞隆等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有關遠洋漁業發展基金之規定,未來將由農委會透過漁業基金編列充足預算照顧漁民。
  • 針對重大違規罰則,考量臺灣實際狀況將級距由3級下修為4級,增列未滿50噸漁船之處罰規定,兼顧漁民生計並具嚇阻效果。

相關後續

  • 蔡培慧等提案第十二條不予增訂,改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應依國際組織規定並參酌遠洋漁業規模配置觀察員及編足預算。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故意」二字均予刪除。
  • 修正第二十六條有關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許可、仲介機構保證金及授權辦法規定。
  •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蔡培慧等提案第二十九條、賴瑞隆等提案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均不予通過。
  • 修正第三十七條有關重大違規之罰則級距,改分為4級並調整罰鍰額度。
  • 第四十三條修正並區隔仲介機構與經營者之違規罰則。
  • 其餘保留條文分別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後提報院會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501
卷/期/冊
105/55/1
發布日期
2016-07-1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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