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與漁業三法朝野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06-29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處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漁業三法之保留條文。為因應刑法修正及防範歐盟對我國遠洋漁業祭出紅牌制裁,朝野針對沒收追徵規定、漁工仲介管理、重大違規罰則級距及觀察員配置等關鍵議題達成共識,順利完成協商程序。
討論事項一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配合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後已無追繳規定及刑法施行法之施行日期,刪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關於追徵、追繳及保全扣押之規定,回歸刑法總則及刑事訴訟法適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說明原協商條文中針對施行日期之規定已不符現況,並提案刪除第七條第三項有關保全扣押之規定以使修法更周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七條修正通過,刪除第一項及第三項追繳之規定,並配合沒收新規範刪除追徵價額與保全扣押規定,回歸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適用。
-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二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因應歐盟打擊IUU(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之要求,審議遠洋漁業條例及相關漁業法規之保留條文,防範臺灣遭歐盟舉紅牌導致產業巨損。
- 協商外籍船員仲介管理、重大違規裁罰級距、資源使用費與遠洋漁業發展基金之設立等爭點。
相關爭議
- 觀察員員額配置:蔡培慧主張於條文中明定觀察員員額應依遠洋漁業船數與產業規模調整;農委會建議改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 重大違規罰則與故意認定:審查會保留之第十三條是否保留「故意」二字,經農委會保證彈性處理後達成刪除共識;針對罰則級距,考量漁民生計將級數從3級下修調整為4級並增列未滿50噸漁船處罰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觀察員員額應依遠洋漁業船數和產業規模進行調整,並要求將相關規定納入條文。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漁業要有基金,並要求行政單位編列預算時一定要給漁業基金充足預算以照顧臺灣漁民。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指出我國於去年10月被歐盟舉黃牌,若無法在7月中前符合歐盟打擊IUU要求恐遭改舉紅牌,對遠洋漁業造成重大打擊,呼籲朝野儘速完成立法。
- 建議蔡培慧提案第十二條不予增訂,改以管碧玲委員提案相關內容及附帶決議處理。
- 保證行政單位未來處理重大違規時會根據事實彈性處理,建議刪除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故意」二字。
- 建議刪除第二十八條資源使用費及賴瑞隆提案之遠洋漁業發展基金,未來以既有漁業基金處理。
- 針對重大違規罰則,考量臺灣實際狀況將級距由3級下修為4級,增列未滿50噸漁船之處罰規定,兼顧比例性與嚇阻性。
相關後續
- 蔡培慧等人提案第十二條不予通過,改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依國際組織規定及遠洋漁業規模配置觀察員及編足預算。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故意」二字均予刪除。
- 第二十六條修正通過,明確規範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許可、仲介機構保證金及相關管理辦法。
-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蔡培慧提案第二十九條、賴瑞隆提案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均不予通過。
- 第三十七條重大違規罰則級距由3級修正為4級,並增列未滿50噸漁船之罰鍰規定。
- 第四十三條修正通過,將仲介機構與經營者違規之罰則加以區隔。
- 其餘保留條文與相關條例均照行政院提案或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5501
- 卷/期/冊
- 105/55/1
- 發布日期
- 2016-07-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