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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聚焦陸配身分與難民認定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7

LawTrace 法律歷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族及族群平等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6次會議主要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與「反族群歧視法草案」。會議核心圍繞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由6年改為4年的爭議、陸配與外配待遇的衡平性、以及大陸地區人民難民認定機制。期間因旁聽席位與議事程序引發激烈爭論。最終,陳其邁等委員所提納入難民認定及維持現行陸配身分取得年限的修正動議獲多數通過,部分爭議點則送交協商或保留。

討論事項一

邀請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得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客家委員會的業務概況,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內容涵蓋客家事務的各個面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瑞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怡潔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榛蔚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洪宗熠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莊瑞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其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琪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啟臣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鍾孔炤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永得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長鎮 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結束。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委員徐榛蔚、趙天麟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的調整(由6年縮短為4年或3年)、陸配與外配在居留定居條件(如財力證明、放棄國籍、考試)上的實質平等性,以及增訂大陸地區人民難民認定與庇護機制。
  • 會議亦處理了關於會議旁聽席位安排的程序性爭議,討論應否開放旁聽及加設椅子是否違反議事規則。

相關爭議

  • **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爭議:** 黃昭順等委員主張將陸配依親居留連續滿4年得申請長期居留,並縮短定居年限,以實現與外配的衡平;民進黨委員則認為僅縮短年限無法達成實質平等,因陸配與外配在放棄國籍、財力證明、考試等方面仍有差異,且質疑此舉可能僅為選舉考量。
  • **陸配與外配待遇衡平性:** 委員們就陸配免放棄國籍、免財力證明、免考試、雙親可來台定居,與外配需放棄國籍、財力證明、考試、親人僅能探親等差異,爭論如何達到實質平等,並應在國籍法、移民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中一併考量。
  • **「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增訂:** 黃昭順等提案增訂此款,要求陸配申請定居時需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並進行考試,以與外配待遇一致;李俊俋委員質疑其定義不明確且非法律用語,應釐清具體內容。
  • **難民認定機制與「國籍」用語:** 尤美女等提案引入難民認定機制,將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意見等受迫害的大陸地區人民納入;主席黃昭順委員反對條文中使用「國籍」一詞,認為此舉變相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涉及「兩國論」爭議,但趙天麟委員解釋其意涵非指兩岸國籍承認。
  • **難民法配套與立法時機:** 陸委會主張難民認定機制需待難民法通過並確立定義後才能討論,不宜單獨切割立法;尤美女委員也建議應待難民法、港澳條例、兩岸條例三者整體處理,避免立法破碎化。
  • **議事程序與旁聽爭議:** 會議初期因旁聽席位加設椅子問題引發莊瑞雄、趙天麟等委員強烈程序抗議,質疑透明度與對議事規則的破壞,並提及過往委員因開放旁聽被送紀律委員會的案例。此爭議導致會議多次休息協商。
  • **法案處理方式爭議:** 民進黨委員建議將具爭議性的法案保留在委員會,待行政院提出國籍法、移民法、難民法等配套措施後再審查;主席則傾向將不同版本併案送協商或進行表決,引發李俊俋等委員對「委員會送協商」導致延宕的不滿,並質疑其為「司馬昭之心」。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主張陸配與外配在法律上應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將陸配依親居留年限縮短為3年,並提出修正動議將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縮短。
  • 反對在法案條文中提及「國籍」一詞,認為會涉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引發「兩國論」爭議。
  • 強調已發文要求各行政院單位提供競合意見,並保留議程時間以期完整修正國籍法、移民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傾向將不同版本的法案送交黨團協商或進行表決,以推進法案審查。
  • 作為提案人,聲明對黃昭順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贊成。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委員會旁聽席位加設椅子,認為可能開放給相關利益團體,破壞議事規則。
  • 強調過去委員因開放旁聽被送紀律委員會的案例,要求主席處理旁聽問題。
  • 反對主席將法案送協商,認為委員會沒有共識不應送協商。
  • 指責主席主持會議時發洩情緒,並將陳其邁委員與市長選舉掛勾。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對旁聽席位加設椅子提出程序問題,要求主席處理。
  • 澄清民進黨並非要求陸配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而是追求實質公平,並未觸及「一邊一國」或「兩國論」。
  • 建議暫停審查具爭議性的法案,要求新政府針對國籍法、移民法、難民法提出完整的配套版本,並負起政治責任。
  • 支持尤美女委員版本中「國籍」的文字,並解釋其意義為受迫害原因,而非涉及兩岸國籍承認。
  • 提案要求對法案採用點名表決。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院版縮短居留年限有意見,認為陸配與外配在放棄國籍、財力證明、考試等方面仍不平等,僅縮短年限無法達成實質平等。
  • 質疑增訂「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的定義不明確且非法律用語,要求移民署釐清。
  • 主張在未有整體移民政策配套前,應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
  • 反對將未達成共識的法案送協商,認為應留在委員會繼續討論,質疑送協商是人民最痛恨的行為。
  • 指出將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6年改為4年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選舉。
  • 質疑同一政黨對同一條文有兩個不同版本的修正動議,並要求主席按照議事規則處理程序動議。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縮短陸配依親居留年限為3年,並認為應保障新住民權益。
  • 主張應拿掉外配歸化需財力證明的規定,以實現陸配與外配的衡平,並支持未來國籍法也拿掉財力證明。
  • 強調陸籍配偶放棄戶籍的困難性,呼籲委員支持「六改四」以顧及衡平性與歸屬感,認為這是族群問題而非政治議題。
  • 指出身分證代表對台灣的歸屬感和認同感,而不僅是投票權。
  • 認為行政部門在版本上未溝通好,只會欺負新住民。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反對陸配需放棄國籍的說法,認為這涉及「兩國論」,且蔡總統亦以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陸配基礎。
  • 主張應廢除外配需財力證明的規定,認為這是一種族群歧視,不能等同而論。
  • 強調身分證代表歸屬感和認同感,而不僅是投票權,也關係到公職考試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回顧上次會議協商結論,指出開會時間錯誤,超過時間所做決議不算,希望大家遵守。
  • 認為委員會開放旁聽不妥,因可能造成衝突,並提及姚文智委員因開放旁聽被送紀律委員會的案例。
  • 指出立法院全程轉播已具高度透明,大可不必為旁聽造成情緒性衝突,建議主席裁決旁聽問題。
  • 說明民進黨過去在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上,從11年降到8年,再從8年降到6年,內部亦有爭議。
  • 表示民進黨立委提出的程序動議可收回,建議進入程序好好審查,但要求主席處理好旁聽問題。
  • 強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原住民轉型正義條例等敏感議題也未開放旁聽,應照規定行事。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主張大陸及其他國籍人士在法律適用上有不同規定,應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按不同法律體系處理。
  • 認為難民、圖博人及大陸人士的相關規定應有共識,並應就法條部分好好修法,但強調應對所有外籍人士做整體性考量,否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
  • 提案增訂陸配難民認定機制,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並認為應解決大陸地區人民人權迫害者之庇護機制。
  • 提出程序動議,建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應保留在委員會繼續審查,待行政院針對難民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提出配套措施後再審查,不願將不成熟版本送出委員會。
  • 反對主席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等文字擺在立法院文書說明欄,但認為可將現行條文與說明欄拿掉,只處理修正動議條文。
  • 指責主席在主持會議時發洩情緒,並將其與市長選舉掛勾。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17條修正案與難民法有關,建議其提案中難民相關部分應留待難民法通過後再處理。
  • 認為港澳條例、兩岸條例與難民法應三者一起處理,避免不一致。
  • 主張陸配居留、定居期間及外配問題牽涉到整個國家移民政策,應由陸委會與內政部協調出完整政策後,再一併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等三部法。
  • 質疑第五項第一款「在台灣地區居留滿一定時間」的抽象法律概念,要求說明。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支持尤美女委員所提的第17條第三項修正案。
  • 要求陸委會主委解釋行政院版15560號及15561號提案的差異。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反對任何歧視,主張陸配與外配在取得身分年限上應比照外配,並要求未來修國籍法以求公平。
  • 認為陸委會主委對外配歸化問題的擔憂不構成阻礙陸配縮短年限的理由,強調陸配沒有歸化問題。
  • 支持將不同意見的法案交付協商,認為在沒有共識的情況下進行表決意義不大。
  • 對陳其邁等委員修正動議中「國籍」二字有意見,認為不恰當。
  • 聲明對黃昭順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案贊成,對陳其邁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案反對。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擔憂陸配與外配在財力證明、考試、放棄國籍及雙親來台定居等方面的待遇差別很大,強調應考量公平性。
  • 支持外配來台就是台灣一份子的觀點,但認為未來陸配相關推動也要考慮外配問題。
  • 表示對新住民非常尊重與支持。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支持召委對廢除財力證明等方面的觀點,認為民進黨執政後對中國大陸政策有所改變。
  • 主張要求陸配放棄國籍會面臨「一邊一國」或「兩國論」問題,建議在特殊狀況下不要堅持。
  • 建議陸配與外配都不要求放棄國籍,都可以擁有雙重身分,以通盤考量並解決國安問題。
  • 認為民進黨委員在議事上運用技巧不斷杯葛,只做到表面正義,並要求新政府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及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提出對案。
  • 指責民進黨委員「逢中必反」和「髮夾彎」,並稱其言論是「陰謀伎倆」。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認為新政府上任一個多月,對於移民政策仍有諸多爭議,陸委會與內政部需更多時間進行衡平處理。
  • 建議給予新政府更多時間,以便法案在送出委員會時更完整,並有利後續處理,避免造成更多紛爭。
  • 聲明對黃昭順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案反對,對陳其邁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案贊成。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委員會看板顯示會議狀態為「協商」,認為現在就在協商,不需再送到其他地方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張小月 陸委會主任委員

  • 指出外配歸化程序會多出6至9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導致實際取得身分的時間超過4年,且在此期間外配完全沒有國籍身分,強調所有新住民實質公平的重要性。
  • 表示政府非常重視並照顧大陸在台配偶的生活面,居留期間可工作、享有健保、開戶匯款,並提供社區融入計畫輔導。
  • 澄清陸配取得身分證事涉公民權,包括投票權及服公職等,與放棄戶籍或「兩國論」無關。
  • 建議難民認定與定義需待難民法通過後才能討論,否則無法就相關文字表示意見,避免與難民法定義不一致。
  • 強調政府對大陸配偶完全沒有任何歧視。

何榮村 移民署代理署長

  • 說明「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的文字與現行國籍法一致,將來會設計題庫,並可透過上課72小時代替測驗。
  • 建議將尤美女委員版本中難民申請方法、程序等事項,改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維持兩岸條例的獨立性。

鄭光三 主任秘書

  • 說明因列席官員達45位,會議室座位不足,部分官員使用旁聽席位,而旁聽者則擺放塑膠椅子。

相關後續

  • 黃委員昭順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經點名表決,贊成者4人,反對者8人,不通過。
  • 陳委員其邁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經點名表決,贊成者8人,反對者4人,通過。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需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委員昭順進行補充說明。
  • 黃昭順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1案(建請行政院研議國籍法中財力證明相關規範),經修正後通過。
  • Kolas Yotaka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2案(要求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修正原住民族相關法令),通過。
  • 下午會議因委員心情不佳,決定後天再戰,本次會議散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反族群歧視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會議繼續審查「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討論其條文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因議事程序爭議及時間限制,該法案未進入實質討論,主席指示將相關官員先在外面等候。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601
卷/期/冊
105/56/1
發布日期
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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