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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審查:盈餘專用與體育發展挑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7

LawTrace 法律歷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聚焦於運動彩券盈餘應全數專供體育發展,並擴大防堵非法賭博的規範範圍。多位立法委員質疑體育發展基金的運用效率、選手職涯照顧不足及體育署對產業發展的消極態度。最終,委員會通過盈餘專用提案,並要求體育署就多項議題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旨在確保運動彩券盈餘能全數專款專用於體育發展,並透過修正條文擴大非法賭博的防堵範圍,以健全運動產業。
  • 會議同時深入探討現行運動發展基金的運用效率、對運動人才的照顧與職涯輔導、體育產業的扶植,以及國際體育交流的推動等關鍵面向。

相關爭議

  • 運動彩券盈餘10%分配爭議:立法委員主張將原撥給社福用途的10%盈餘全數回歸體育發展,以符合條例宗旨及彌補體育經費不足;衛福部及財政部則反對,強調該筆經費對國民年金、健保及地方社福的重要性,且體育發展基金已有百億盈餘。
  • 運動發展基金運用效率與透明度:多位立法委員質疑體育署坐擁百億基金盈餘卻未能有效運用,導致選手缺乏資源,並批評基金用途不透明、部分支出與體育發展無直接關聯(如經銷商教育訓練費)。
  • 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未成立:張廖萬堅委員批評體育署未能依法成立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且提供的理由不充分,顯示其對推動運動產業發展的態度消極。
  • 退役選手職涯照顧不足:立法委員指出運動發展基金在退役選手職涯輔導及照顧方面投入甚少,導致許多優秀選手在退役後缺乏保障,與條例明訂的「照顧運動人才」宗旨不符。
  • 國際交流補助限制:有委員認為現行補助規範過於僵化,僅限全國性運動團體,使地方基層選手和團隊難以獲得國際交流機會,不利人才發展。
  • 運動服務產業管理規範缺失:何欣純委員質疑體育署對私人運動健身產業缺乏健全的管理規範,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頻傳,未能有效保障民眾。
  • 多益測驗費用與公辦可行性:徐國勇委員提出大學生普遍需考多益,每年產生高額費用,質疑其合理性及教育部為何不自行辦理,以降低學生負擔。

立法委員發言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將規範對象從「球隊」擴大至「運動競技團隊」,以遏止非法賭博歪風並符合條文一致性。
  • 強調應將各項運動賽事經營權人一體納入罰則規範,以健全運動產業發展。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第8條及第28條,主張運動彩券盈餘應全數回歸體育發展專款專用。
  • 建議在發行宗旨中增列「協助國際體育交流」,以提供基層選手更多赴外交流機會。
  • 呼籲體育署檢討運彩經銷商教育訓練費由運動發展基金支應的不合理現象。
  • 關切職棒易主事件對球員勞動條件的影響,要求體育署建立退役球員轉職訓練及媒合平台。
  • 質疑體育署對地方體育活動補助僵化,應有彈性專案支持好的賽事。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強調運動彩券盈餘應全數專供發展臺灣體育,以輔導、照顧並培育運動人才。
  • 主張「專款專用」才能讓運動人員無後顧之憂,避免選手因經費不足無法站上國際舞台。
  • 建議體育署重新檢討國際交流活動的條件與門檻,協助地方運動團隊參與國際賽事。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批評體育署對運動員職涯發展和退役照顧不足,導致許多優秀選手生活困頓。
  • 質疑體育署坐擁102億元運動發展基金盈餘卻未能有效運用,應將錢用在刀口上並公開透明。
  • 呼籲衛福部和財政部支持將運彩盈餘10%回歸體育發展,認為全民運動可減少健保支出。
  • 要求體育署在編列預算時,將一般公務出國考察經費移出運動發展基金,避免占據運動資源。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運動發展基金業務計畫未充分照顧退役運動人才,指出亞奧運選手待業人數高。
  • 建議政府帶頭聘用體育選手,並增加企業聘用選手的誘因,而非僅提供獎狀。
  • 質疑運動發展基金用於台灣運動彩券公司經銷商教育訓練計畫的合理性,認為與修法專款專用精神不符。
  • 要求體育署針對退役人才照顧、企業聘用選手等問題提出具體規劃與預算編列。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批評體育署運彩文宣僅宣導杜絕非法,缺乏正向宣導,可能導致運彩污名化。
  • 支持運彩盈餘百分之百挹注體育發展,但要求體育署檢討基金運用比重,以符合蔡英文總統的五大體育政策。
  • 主張強化對體育人才後續照顧及退役生涯規劃的經費投入,而非僅著重前端培育。
  • 批評運動發展基金將盈餘放在銀行生息,應活化滾動,並停止補助與體育不相干的康樂活動。
  • 提案要求體育署調整運動人才培育計畫重心,並檢討基金使用項目與比重,以符合總統體育政策。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彩券為特殊目的彩券,盈餘應專用於支持運動產業,不應被其他公益用途瓜分。
  • 指出運動發展基金在菁英運動人才培育之外,對全民運動、運動產業發展(尤其職棒)的投入不足。
  • 建議將部分盈餘回饋給職業棒球運動,並用於改善球場設施、恢復二軍培訓及爭辦國際賽事。
  • 呼籲體育署應有骨氣升格為體育部,以有效發展體育及相關產業。
  • 建議在法案說明中加入「爭取申辦國際運動賽事」的文字,明確基金可在此階段提供協助。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法以增加體育經費,但轉而質詢教育部學貸問題,強調學貸對年輕學子造成沉重負擔。
  • 呼籲教育部應挹注更多資源協助學貸學生,特別是私校生,並提出成績優異者可免息或減除本金的創新方案。
  • 批評教育部五年五百億拔尖計畫成效不彰,建議將經費挪用於學貸補助。
  • 強調體育署應將增加的經費專款專用,以提升體育發展,並解決學貸問題。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法將10%盈餘回歸運動發展,認為對運動界是期待的經費。
  • 質疑體育署未能依法成立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且提供的理由(如組織精簡、市場規模小)不合理,認為是廢弛職務。
  • 批評體育署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補助績優運動選手至營利事業就業的規定執行不力。
  • 關切義大犀牛隊轉賣事件,質疑在無簽賭案等外部因素下,體育署在職業運動發展上應扮演的角色。
  • 強調運動彩券盈餘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應運用於新增事項或照顧增加部分。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法將運彩盈餘全數回歸體育發展,並要求財政部、衛福部提供歷年10%盈餘的分配細目與執行狀況。
  • 質疑體育署對發展體育產業的掌握度不足,對民營運動服務產業的數量與規範內容不清楚。
  • 批評體育署對運動健身產業缺乏管理辦法,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認為體育署有瀆職之嫌。
  • 要求體育署儘速訂定運動健身產業的規模規範、安全標準、教練資格、器材安全性及運動防護員設置等規範。
  • 要求體育署下次會議能提出相關預算編列、規範建立及策略性指導目標的報告。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強調體育是凝聚國家團結的重要力量,行政應服務選手,以選手為主。
  • 關切里約奧運選手待遇,要求確保選手及其教練團隊能搭乘商務艙,給予合理對待。
  • 質疑大學生普遍考多益測驗,每年繳交高額費用,總計達12億元,建議教育部應自行辦理測驗以降低學生負擔。
  • 認為英語能力不等於國際觀,學校應開設更多英語課程而非僅強調測驗,並要求教育部研議公辦測驗可行性。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支持將10%運彩盈餘回歸運動發展基金,但質疑基金運用成效,認為多年來體育未能真正振興、人才培育不足。
  • 指出運彩投注主要集中於國外棒球、籃球、足球賽事,國內賽事受關注度低,不利國內體育發展。
  • 批評體育署的體育政策白皮書多年未檢討修正,且年度績效報告內容缺乏實質更新,顯示心態問題。
  • 質疑體育保送生制度弊端,學生為拿獎牌而荒廢學業,未能真正培育具學識的運動人才。
  • 要求教育部儘速修正體育政策白皮書,並有效運用百億基金盈餘,將錢花在刀口上培育人才。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質疑運彩發行目的應兼顧社會公益,反對將原撥給社福的10%盈餘全數回歸體育,認為會影響健保、國保及地方政府的社福財源。
  • 指出健保財務危機及國民年金短缺,強調這筆2億多元經費對社福團體及弱勢族群助益匪淺。
  • 關切體育署在運彩基金運用上的效率與規劃不足,認為目前使用績效不佳。
  • 質疑運動發展基金用於國民體能檢測、產業輔導、地方大型運動會等應由公務預算編列的項目。
  • 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增列「促進社會公益」為立法目的。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對運動員的企業贊助行銷投入不足,導致頂尖選手(如許淑淨)僅獲微薄贊助。
  • 建議體育署應投入更多資源行銷選手,爭取企業贊助,以提升選手待遇和社會關注。
  • 關切奧運選手訓練狀況及政府高層探視頻率,呼籲教育部次長儘快探視選手加油打氣。
  • 指出運動發展基金用於運彩經銷商教育訓練的金額(誤植為1.3億元)過高,與其爭取企業贊助的效益不成比例。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批評新政府上任一個半月仍未有高層官員探視南台灣奧運選手,要求部長、院長「提早」且「提錢」探視。
  • 關切溯溪管理規則進度,要求體育署在7月1日前發布相關注意事項,避免暑假期間再出問題。
  • 對柯文哲市長舉辦世大運缺乏信心,要求體育署做最壞打算,準備行政院接管,並設定時間點。
  • 擔憂中華職棒義大犀牛隊轉賣,可能導致球隊數量減少,要求體育署提出改善職棒環境的具體方案。
  • 指出佛光山巴西如來寺甄選足球小將來台就讀,認為體育署應從「借將」角度思考,刺激本土選手發展。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蔡英文總統「8年體育經費倍增至160億元」的目標難以達成,認為目前增加的經費不足以支撐。
  • 關切體育署如何鼓勵企業投資與贊助體育,要求提出具體作法,避免支票跳票。
  • 質疑體育署在政府內部搶資源的能力,認為其單位規模不大,拳頭不夠硬。
  • 將體育署的績效與奧運獎牌數及主辦國際賽事掛鉤,要求體育署承諾奧運奪牌目標。
  • 要求體育發展委員會的委員產生方式應公開透明,避免黑箱作業。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華 教育部次長

  • 贊同將運動彩券盈餘全數專供體育發展,可充實經費來源並符合宗旨。
  • 同意將運動彩券發行宗旨增列「協助國際體育交流」及刪除第28條規定。
  • 坦承過去運動員養成靠父母資助、工作保障靠自己,教育部體育署正積極改善中。
  • 承諾會規劃更多誘因鼓勵企業聘用體育選手,並重視退役選手照顧。
  • 表示會積極尋求解決之道,讓運彩基金運用更加靈活。
  • 承諾將增加照顧選手、職涯輔導、高中體育班運動防護員及增聘專任運動教練的經費。
  • 表示行政應服務教學,體育署應協助體育選手,並爭取里約奧運選手及其教練團隊搭乘商務艙。
  • 針對多益測驗費用問題,表示會由教育部研議公辦可行性。
  • 對里約奧運奪金目標有信心,預計可超越上次雅典奧運成績。
  • 承諾體育政策白皮書每年滾動修正,並將問題寫得更具體以向委員報告。

何卓飛 體育署署長

  • 贊同將第21條「球隊」修正為「競技運動團隊」,以擴大罰則規範範圍。
  • 坦承體育經費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比例偏低,運彩基金專款專用刻不容緩。
  • 表示目前運動選手職涯發展輔導設有機制,培訓選手有相關補助。
  • 承認運動發展基金累積盈餘高達102億元,但受預算審議未通過及凍結限制,無法擴大使用。
  • 澄清運動發展基金用於運彩經銷商教育訓練的實際金額為13萬元,非誤植的1.3億元。
  • 承諾將檢討運彩文宣,加強正向宣導,並檢討檢舉非法運彩獎金發放效益。
  • 表示會檢討基金運用比重,加強運動產業化扶植與全民運動推廣。
  • 說明棒球是目前體育署投注最多預算的項目,包含人才扎根與職棒發展。
  • 表示全國棒球場地體檢正在進行,並將編列預算協助地方政府整修球場。
  • 承諾將恢復二軍培訓補助,並規劃爭辦國際賽事。
  • 表示體育發展委員會將於7月上旬掛牌,有助於跨部會協調與資源爭取。
  • 承諾會與勞動部合作,提供退役球員轉職訓練協助。
  • 表示會檢討出國補助規範,提供更彈性的作法,但仍需訂定標準。
  • 承諾將解決運彩經銷商教育訓練費由運動發展基金支應的問題,改由運彩公司自行吸收。
  • 表示會檢討地方政府使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體育會的效益與監督機制。
  • 承諾將增加300個專業運動教練員額,並公布專業運動教練制度及國民指導員體制改革方案。
  • 表示將會持續與台北市政府合作,全力支持世大運舉辦,並將派副署長層級人員進駐協助。

姚惠文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專門委員

  • 衛福部希望保留10%運彩盈餘供社會福利使用,目前用於國民年金、全民健保及地方政府福利。
  • 強調健保為隨收隨付制度,運彩盈餘直接撥入安全準備金,對因應每年5、6千億支出很重要。
  • 指出國民年金短缺金額高,運彩盈餘挹注雖不多,但對不足狀態略有幫助。
  • 表示若少了這筆錢,只能回頭向行政院爭取公務預算,擔心地方政府社福財源減少。
  • 強調運彩發行之初即有增進公益目的,應兼顧運動發展與社會福利財源籌措。

馬小惠 財政部國庫署組長

  • 財政部支持衛福部的意見,反對將10%運彩盈餘回歸體育發展。
  • 說明運彩發行初期透過公彩條例指定機構,後才制定專法,初期有增進公益目的。
  • 表示地方政府獲配的公益彩券盈餘是自主社福財源,每月直接撥入帳戶,中央無編列預算。

廖英智 主任

  • 澄清100年度大型國際體育活動交流預算暴增與郝龍斌爭取世大運無關,而是因當年舉辦的國際賽會增加。
  • 說明與富邦銀行訴訟總金額約96億元,體育署維持盈餘在96億元之上,不敢透支太多。
  • 解釋運動發展基金每年編列預算時已包含透支部分,且每年透支額度與比例受限制,不能一下子編列100億元。

相關後續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修正通過,增列「協助國際體育交流」及「促進社會公益」為立法目的。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修正通過,規定運動彩券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修正通過,將「球隊經營權」修正為「運動團隊經營權」,擴大非法賭博罰則規範對象。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8條刪除,因運動特種公益彩券已終止發行。
  • 本案審查完竣,不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要求體育署於2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運動人才培育計畫調整報告,以符合蔡英文總統五大體育政策。
  • 要求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財政委員會提出運動出版業獎補助辦法評估與規劃報告。
  • 通過徐國勇委員提案,交由教育部研議調降多益測驗相關費用及公務部門舉辦測驗的可行性。
  • 通過鍾佳濱委員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針對「我國參加2016年第31屆里約奧林匹克運動會選手培訓及參賽實施計畫」實施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委員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601
卷/期/冊
105/56/1
發布日期
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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