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組織法修正審查:聚焦人員轉任與機關名稱調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9
LawTrace 法律歷程: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公路總局次級機關組織名稱調整及人員轉任權益保障等議題。針對第7條人員轉任條款,經交通部與銓敘部協調後達成共識並修正,同時考量組改進度,第3條機關名稱暫維持現狀。至於相關廢止案則決議另定期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聚焦於公路總局次級機關的名稱調整,以及組織改制過程中現職人員的轉任資格、年資提敘、保險選擇等權益保障條款。
- 討論重點亦包含銓敘部對人員轉任條款的建議修正,旨在確保轉任人員權益並與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銜接。
相關爭議
- 第7條人員轉任條款中,對於交通事業人員轉任資格,銓敘部建議將「應」依辦法轉任修正為「得」依辦法轉任,以避免未具考試及格資格者產生爭議。
- 銓敘部建議刪除第7條中「準用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的文字,因三類辦法對轉任職務的職等、員額及主管職務有限制,可能影響人員權益,而二類辦法對權益保障較有利。
- 第7條人員過渡期期限的設定,銓敘部建議將原訂「本法修正施行日起5年內」修正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前」,以與其他派用人員的過渡期一致,確保權益衡平。
- 第7條關於勞工保險的選擇,銓敘部建議限縮繼續參加勞保的範圍至「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若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時應改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避免權益不公。
- 第3條次級機關名稱的修正,因考量未來交通部整體組織改造尚未確定,為避免重複改名耗費成本,建議暫時維持現行組織名稱,而非立即依草案更名,此決定引發委員對組改時程的關切。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與銓敘部就第7條人員轉任條款的修正內容及理由進行明確說明。
- 質疑將第7條中「應」改為「得」的用意,並詢問移除「準用三類人員轉任辦法」的理由,以釐清對人員權益的影響。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若第3條次級機關名稱暫時不改,待未來組改完成後是否會需要再次修改名稱。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同意將第7條中「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修正為「現職人員」,考量組改短期內難以完成。
- 對第3條次級機關名稱暫不修正的決定表示理解,但仍對組改時程的長久性表示關切。
相關人員回應
吳盟分 交通部常務次長
- 表示交通部已與銓敘部針對第7條達成協調,將依銓敘部的修正意見處理。
趙興華 公路總局局長
- 同意銓敘部對第7條的所有修正建議,僅將主文第一項「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修正為「現職人員」,以符合目前交通部尚未改組的現況。
- 解釋第3條次級機關名稱暫不修正的原因是為了避免在未來交通部整體組織改造確定前,因重複改名而產生龐大經費與成本。
凃其梅 銓敘部次長
- 表示銓敘部已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就第7條達成共識,所有修正文字已協調完畢。
- 說明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改「得」是因應部分人員未具高普考資格;第三項刪除「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是為保障人員權益,因三類辦法有較多限制;並詳細說明勞保條款的修正內容與理由。
相關後續
-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的名稱、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8條經討論後通過。
- 第3條及第7條經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其中第7條第一項「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修正為「現職人員」,並授權議事人員進行文字修正。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並由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案、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案及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討論是否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養護工程處、材料試驗所及各區監理所等次級機關的現行組織法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詢問是否所有三項廢止案均暫不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趙興華 公路總局局長
- 建議廢止案暫不審議,待行政院討論並定案次級機關的組織規程後,再提報立法院廢止相關條例及通則。
- 保證此延後審議不影響新的組織條例通過後的公布實施。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所列三項廢止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5702
- 卷/期/冊
- 105/57/2
- 發布日期
- 2016-07-1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