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財政委員會審查記帳士法、保險法修正案與多項財金政策質詢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9

LawTrace 法律歷程:記帳士法、保險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會議,主要審查通過「所得稅法增訂第17條之4條文草案」及「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中並繼續審查「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保險法第146條之5及第168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記帳士資格限制、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與社福事業的爭議進行討論。此外,委員們亦就英國脫歐對台灣金融影響、稅務改革、房屋稅計算透明化、欠稅大戶追繳、P2P借貸平台管理及勞工休假對金融業衝擊等重大財金議題進行廣泛質詢與討論,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所得稅法增訂條文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部長 財政部

  • 就行政院提案進行說明。

相關後續

  • 全案照案通過,並增敘立法說明第二項。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徐國勇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部長 財政部

  • 就行政院提案進行說明。

相關後續

  • 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21條、第22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8條之1、第36條之1、第39條、第43條、第48條、第49條、第75條、第78條、第82條、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第89條、第90條、第91條、第92條及第95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徐國勇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修正記帳士法第四條關於充任記帳士的消極事由,包括因犯罪受刑、身心障礙等限制,並探討與會計師法、律師法等其他專業法規的衡平性。
  • 討論是否應將因犯罪受刑後的更生人納入充任資格,以及刪除對精神病患的歧視性限制。

相關爭議

  • 「業務上」犯罪限制:徐國勇委員建議刪除「曾因業務上」的限制,認為只要有詐欺、背信等犯罪行為,不論是否業務相關,都應限制其資格;曾銘宗委員則認為記帳士為普考資格,若刪除會相對過嚴。
  • 緩刑宣告:賴士葆委員質疑增訂「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是否過於放寬,徐國勇委員則解釋緩刑宣告不影響執行業務。
  • 精神疾病歧視:王榮璋委員及陳賴素美委員主張刪除「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的規定,認為構成就業歧視,財政部表示同意。
  • 回溯適用:施義芳委員詢問修法前已因相關規定撤銷或廢止證書者,是否能回溯適用新法重新請領證書,財政部回應法律新規定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記帳士法第四條,增列「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以鼓勵更生人自立自新,並與會計師法衡平。
  • 認為修法不應僅以會計師法為唯一比較對象,應宏觀全面考量士級專業人員與更生人機會,但緩刑宣告不影響執行業務。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記帳士法第四條,刪除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歧視性限制,特別是針對「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的規定,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
  • 引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精神,強調精神疾病定義廣泛,不應概括性限制其工作能力。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記帳士是普考資格,若刪除「業務上」三字會相對過嚴,因其他業別幾乎都有此限制。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醒徐委員國勇,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可家暴,顯示其對道德標準的嚴格要求。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刪除「精神病」限制,因其定義廣泛難以界定。
  • 質疑增訂「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是否過於放寬,應再思考其必要性。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擔心若修正通過「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條文,未來可能導致再犯問題,詢問是否有相關限制措施。
  • 詢問修法前已因該條文撤銷或廢止資格者,是否能回溯適用新法重新請領記帳士證書。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中「業務上」三字,認為不論是否業務相關,只要有詐欺、背信、侵占等誠信犯罪,都應限制其充任記帳士資格,並與律師法比較其道德標準。
  • 指出律師法規定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終身不得擔任律師,質疑記帳士法對更生人給予重新申請資格是否過於優待。
  • 解釋緩刑宣告因不執行刑罰且期滿視為刑之宣告失效,故有無加進但書不影響其執行業務。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修法進步,但仍質疑行政院原版本對精神疾病或身障者記帳士的歧視性規定,要求財政部未來修法務必謹慎,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保護公約。
  • 詢問財政部在提出歧視性草案前,是否曾與衛福部或醫療單位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次長 財政部

  • 同意江委員永昌提案參照會計師法增訂第一項第一款但書部分,建議文字及項次酌作修正。
  • 同意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但書,排除受緩刑宣告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之適用,以求衡平。
  • 同意王委員榮璋提案刪除第一項第四款罹患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部分,認為可避免實務爭議,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避免業者懼怕就醫。
  • 說明財政部曾參考會計師法及精神衛生法提出原草案,但經王委員提案及考量公務人員任用法修訂,已同意刪除歧視性條文。
  • 澄清財政部原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時,衛福部人員並未表示意見。
  • 說明若記帳士執行完畢滿3年後再犯,其資格仍會被撤銷,並可依記帳士法懲戒,最重可除名。
  • 回應法律新規定原則上沒有溯及既往的適用。
  • 同意若有詐欺、背信、侵占等犯罪行為,不論是否業務相關,都應有所限制,並了解律師法及會計師法在此方面的規定。

李慶華 署長 賦稅署 財政部

  • 說明行政院原版本參照會計師法,但因委員意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已刪除類似條文,基於衡平考量,同意刪除對精神病患的限制。
  • 說明若記帳士執行完畢滿3年後再犯,將重新啟動撤銷資格程序,且記帳士法有懲戒規定,最重可除名,一旦除名則無重來機會。

相關後續

  • 記帳士法第四條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並刪除原第一項第四款「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之規定。
  • 增訂第一項第五款「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 第二項規範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者撤銷或廢止證書,第一項第一款情事已執行完畢或赦免滿3年者仍得充任。
  • 第三項規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者停止執行業務,原因消滅後仍得執行業務。
  • 立法說明一併納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盧秀燕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5及第168條,旨在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並放寬保險業對被投資事業擔任董監事之限制,以提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的服務品質,同時保障保戶權益。
  • 討論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的範圍、董監事派任比例,以及相關罰則規範,特別是區分公共投資與社會福利投資的不同處理方式。

相關爭議

  • 投資社會福利事業:金管會及多位委員(賴士葆、陳賴素美、王榮璋)認為社會福利事業以非營利為前提,保險業投資並擔任董監事恐與其營利目的衝突,且衛福部相關法規亦有規範,建議此部分暫緩處理。
  • 公共投資董監事席次限制:曾銘宗委員建議董監事席次限制可放寬至不過半,以增加投資誘因;費鴻泰委員則擔憂保險資金龐大,派任董監事有操控公共建設公司的風險,建議應刪除派任董監事權利。徐國勇委員支持三分之一的限制,認為能了解營運但不致實質控制。
  • 行政院撤案:賴士葆委員質疑行政院一股腦兒撤回舊政府法案,包括此民生法案,認為不應有意識形態考量。
  • 投資誘因:主席盧秀燕委員質疑,即使開放保險業擔任少數董監事,是否真能大幅增加資金流入公共建設的誘因。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醒金管會應關注華航罷工期間交易量異常,是否有人走漏消息進行內線交易。
  • 肯定金管會「四挺」策略(挺產業、挺創新、挺創業、挺就業),建議金管會各局比照日本金融廳模式,主動訪視五大產業及中小企業,瞭解金融服務需求及問題,並擴大至證期局、保險局。
  • 建議金管會訪視後應修正或提出監理制度,使金融服務更符合業者需求。
  • 贊成保險法修正案,認為在經濟不景氣下應盡快通過,並建議公共投資董監事席次限制可放寬至不過半。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英國脫歐對台灣金融界的長期影響,特別是透過中國大陸經濟不穩定的間接衝擊。
  • 提醒金管會應嚴密注意台灣大型保險公司在中國大陸的投資虧損狀況,要求提供詳細數據,並將影子銀行(租賃公司)納入曝險金額計算。
  • 感謝金管會推動TRF爭議商務仲裁機制,但要求銀行不得拒絕仲裁或增設前提條件(如放棄衡平仲裁),並應確保訊息完整下達至各分行。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詢財政部關於房屋稅算錯並主動退稅的個案,要求財政資訊中心利用大數據重跑資料,主動退稅給民眾。
  • 建議未來稅單應統一列出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計算過程及明細,而非僅顯示應納稅額。
  • 質疑房屋稅複查期限僅限6月30日過於倉促,要求鬆綁期限,何時發現錯誤即可更正。
  • 關切欠稅大戶追查期限將至(明年3月),詢問財政部是否打算修法延長追繳期間,或將放過這些欠稅近900億元的860戶大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對房屋稅算錯的說法與新北市政府新聞稿不一致,要求財政部歡迎民眾查核多繳稅額,並將複查機制資訊公布於官網。
  • 批評財政部稅改i-Voting網站資料雜亂、參與人數稀少,認為是作秀且過於民粹,應舉辦專業座談會。
  • 澄清金管會主委丁克華並未說英國脫歐對台灣是正面影響。
  • 支持保險法修正案,特別是開放壽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並擔任董監事(但社福部分暫不處理),認為有助於引導龐大保險資金、活絡經濟,並呼應金管會主委的政策方向。
  • 不認同行政院一股腦撤回舊政府民生法案的作法。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保險法已允許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但實際投入金額極為有限,且若社會福利事業以非營利為前提,即使修法開放董監事,也無擴大投資效果。
  • 詢問金管會,若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並擔任董監事,應以公益性或股東利益為優先考量,並質疑金管會將如何監督管理此類投資。
  • 認為金管會主委丁克華對於保險資金投入社會福利事業並開放董監事是不妥當的,應多加討論取得共識。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丁克華提出天使基金和夾層融資以解決新創業者募資困難問題。
  • 建議金管會可參考英國「大社會資本」或新加坡「創投債務融資計畫」等國外案例,由公股金控帶頭,聯合公民營金控及國發基金,成立大型創投公司專門投資國內新創企業,以分散風險、強化背書、維持彈性並促進銀行轉介貸款。
  • 要求金管會及財政部儘速提供其辦公室發函索取的「台灣證券交易所新設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主管具三等親以內關係者資料」及「公益信託課稅分析書面資料」,並懲處未及時提供資料的相關業務人員。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肯定財政部同意刪除記帳士法中對精神疾病者的歧視性條文,但仍質疑行政院原草案的草率,並要求財政部未來修法務必謹慎,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保護公約。
  • 支持金管會將保險法修正案分為公共投資與社福投資兩部分處理,並同意社福部分暫不開放保險業擔任董監事,因其與營利目的衝突。
  • 支持公共投資部分開放保險業投入,但強調董監事席次應受控制,避免保險業逾越權限控制公共建設,確保政府主導性。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質疑記帳士法第四條修正案中,對於因詐欺、背信等犯罪行為的資格限制,應刪除「業務上」三字,不分業務與否,只要有誠信瑕疵就應受限制,並與律師法相比,認為記帳士的道德水準不應較低。
  • 支持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但反對其擔任社福事業董監事,認為保險業對社福非專業,且資金龐大不應控制社福團體。
  • 對於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同意可派董監事以了解營運,但席次應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避免實質控制,確保政府主導權。
  • 關切英國脫歐對台灣金融業及GDP「保1」的影響,詢問財政部及金管會的因應政策。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英國脫歐可能引發的全球金融災難,質疑財政部部長許虞哲關於國安基金6,000點才進場的說法,認為國安基金在8,000多點也有進場,不應誤導市場,並要求金管會和財政部謹慎因應。
  • 詢問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福機構後,若無董事席次,保險公司如何監管投資,質疑此設計恐降低投資意願。
  • 關切彰化銀行經營權問題,詢問財政部對民間不斷買進彰銀股份的態度及公股持股比例,並詢問若民間持股超過泛公股,經營權是否易主。
  • 詢問財政部公股行庫有無罷工醞釀,並要求多照顧勞工、多溝通。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公共事業投資的明確項目,並關切政府在公共建設投資萎縮下,修正保險法鼓勵保險業者參與公共建設的配套措施及預期投入金額。
  • 詢問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事業是否包含國外,並強調金管會應支持營造建設業「新南向政策」的融資需求,解決其資金困境,鼓勵其承攬國外大型工程。
  • 關切勞動部對勞工休假的最新訊息,並質疑在國定假日股市和匯市是否應休市,認為金管會應考量金融業員工職業工會的意見,而非僅聽取銀行公會意見。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勞動部勞工休假議題的掌握度,認為股市和匯市應與國際接軌,但金管會不應只聽銀行公會意見,而應徵詢金融業員工職業工會意見,並強調勞工休假日工作須經勞工同意。
  • 要求金管會評估休市1天對股市、匯市營業額及勞工加班費的影響,並要求財政部評估稅收影響。
  • 質疑財政部釋出國有土地興建社會住宅,無償撥用部分地方政府反彈,要求修訂公式辦法,將地方政府付出的建築成本納入,並排除其收益解繳國庫,以符合總統及行政院長指示。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北市房屋稅重複課稅案,要求財政部若政府機關有錯,應主動積極查明退還民眾多繳稅額,而非被動等待民眾申請。
  • 詢問財政部及金管會對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買基金的立場,並評估若開放,預計將有多少大陸資金流入。
  • 建議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與勞動部、衛福部合作,利用薪資所得資料查核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情形,發揮政府資料最大效益。
  • 關切金管會銀行業壓力測試進度,詢問是否有因應英國脫歐的劇本,以及對風險承擔能力不足銀行的增資要求。
  • 支持將保險資金引導至長照產業,要求金管會跨部會處理,訂出可接受的投資模式,解決保險資金運用困境及長照資金需求。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檢查局有年輕同仁因長官要求績效,連聽電話錄音2天導致耳朵中風住院,批評金管會管理不當,將業者當賊,過度要求員工。
  • 質疑金管會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監管政策大轉變,從原先主張立法管理改為不立專法,詢問是否是銀行局自行決定,並要求釐清各國P2P立法狀況,擔憂不立法將導致風險叢生。
  • 質疑施俊吉政務委員否決立法院通過的台銀、土銀盈餘轉增資案,認為其逾越權限,將立法院決議視若無物,並要求金管會安排周邊單位董事長列席報告,關切台銀、土銀資本適足率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丁克華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回應華航罷工可能影響銀行、證券、保險行員休假,金管會將注意華航罷工期間交易量異常問題。
  • 說明金管會「四挺」策略(挺產業、挺創新、挺創業、挺就業),並將瞭解各行業發展狀況,舉辦座談,加強金融協助產業發展。
  • 回應英國脫歐對台灣金融界的直接影響較小,股市短期已穩定,但長期仍需密切觀察對其他國家(美、日、歐、陸)的間接影響,並與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合作應對。
  • 承諾會後將提供保險公司在中國大陸投資虧損的詳細數據,並將影子銀行納入曝險金額計算。
  • 承諾將請銀行局瞭解各銀行分行是否完全理解並執行TRF爭議商務仲裁機制,並會後處理個案,正式告知所有銀行不得拒絕仲裁或增設前提條件。
  • 說明保險法修正案中,社會福利事業因其公益、非營利性質,保險業投資並擔任董監事恐與其營利目的衝突,故暫不考慮開放此部分;公共投資部分則持正面態度,認為對社會有益,但董監事席次應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避免控制權。
  • 說明金管會提出的天使基金和夾層融資策略,旨在以小比例資金幫助微型企業,並透過權利金或股權回饋平衡風險,強調其自願性且不動用政府資金。
  • 回應余委員宛如關於成立大型創投公司的建議,表示會納入重要規劃,研議儘速推動。
  • 承諾會盡快追查委員要求提供的公文與資料。
  • 回應勞工休假問題,認為金融業已與國際接軌,股市匯市放假應盡量與國際一致,並評估休市5天可能影響24億元(含稅收),勞工加班費約20多億元,承諾會瞭解銀行行員心聲。
  • 回應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買基金,過去有討論,但仍需更謹慎詢問各單位意見,目前規範資金上限為5億美金,金額不大,且買基金不涉控制股權,方向上較開放,但仍需彙整社會大眾及各部會意見。
  • 回應銀行壓力測試進度,表示6月底截止,7月初會收到報告並向委員報告,並說明壓力測試是全面性,英國脫歐對保險業在英不動產投資影響不大。
  • 回應長照產業投資,表示外界對保險資金投入長照有疑慮,因長照希望以公益方式處理且不能擔任董監事,承諾會彙整意見,跨部會討論訂出可接受模式。
  • 表示不清楚檢查局同仁因工作導致耳朵中風事件,承諾會回去了解並注意員工權益。
  • 回應P2P網路借貸平台監管,說明各國多無專法,金管會正研擬銀行與業者合作模式,尚未向主委報告,但會審慎評估風險,並注意各國已出現問題的案例。
  • 回應台銀、土銀資本適足率問題,表示未參與討論,但會了解狀況。

蘇建榮 次長 財政部

  • 說明新北市房屋稅個案並非地段率重複課稅,而是地下停車場從非自用改為自用而退稅,與地價無關。
  • 回應關於稅單計算過程透明化,表示台北市稅單已納入要素,地方政府稅單也有公式說明,但地段率未列出,未來會改進,並要求財政資訊中心說明大數據分析可能性。
  • 說明房屋稅複查分兩種:行政救濟(繳稅後30天內申請複查,到6月30日止)及稅捐機關計算錯誤(5年內可申請查對更正,稅捐機關發現錯誤2年內退還,退稅不限5年)。
  • 說明欠稅大戶(個人累積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累積5,000萬元以上)共860戶,欠稅總額879億元,將於7月1日公布名單,但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明年3月1日屆滿15年追繳期限後將不再執行,除非修法,但會加強執行。
  • 承諾將把稅務複查機制資訊放在財政部官網。
  • 回應財政部稅改i-Voting網站問題,表示剛上線,會改進資料呈現方式(如懶人包),並將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強調網站意見僅供參考,決策仍由政務官負責。
  • 回應英國脫歐對台灣股市影響,認為短期國內股市已穩定,長期需視英國脫歐及歐英貿易政治協定而定。
  • 回應GDP「保1」可能性,認為下半年貿易會比較熱絡,若9月前有較好景氣,則不會受影響。
  • 說明國安基金進場時點非固定6,000點,會考量非經濟因素,並謹慎觀察。
  • 說明彰銀公股持股約12.19%,泛公股約26%到28%,目前彰銀經營權仍在訴訟程序中,不便表示意見。
  • 說明財政部與八大公股行庫工會保持密切關係,目前無罷工醞釀,會重視工會反映意見。
  • 回應社會住宅土地撥用問題,表示地方政府收益未來將納入住宅基金,並會檢討將建築改良成本納入計算公式,承諾立即檢討,與總統、院長指示一致。
  • 承諾將發函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查明並退還因政府錯誤導致民眾多繳的稅額。
  • 表示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買基金非其主管業務。
  • 回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料運用,認為政府機關間資料合法相互應用有必要,可提供薪資所得資料供勞動部查核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但涉及個資問題。

李滿治 局長 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說明台灣保險公司對大陸地區總投資額約2,200億元(台幣計價),其中參股投資約339億元,其餘為財務性及不動產投資。
  • 說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合計總額約1,970億元,但社會福利事業因其非營利性質,保險業實際投入為零。
  • 說明公共投資項目包括交通、鐵路、公路等運輸事業,水力、電力等公用事業,以及社會住宅等,且僅限國內公共投資。
  • 說明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建設及社福事業的法律規定上限為其資產總額的10%(約2兆多元),目前已投資1,900多億元,仍有很大額度可投入。
  • 說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最近一次修正與長照無關,長照本就在社會福利事業範圍內,可投資但不能擔任董監事。
  • 說明保險法第146條之5修正案,將董監事派任席次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且不得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此與原規定相比是一致的。
  • 說明保險法第168條修正案,將罰則條文進行調整,並刪除原提案中重複的授權辦法條款。

詹庭禎 局長 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說明目前台灣銀行業對大陸曝險總額持續下降,人民幣存款金額約3,000億元以下,呈逐步下降趨勢。
  • 說明銀行公會已通過TRF爭議商務仲裁機制,並發函通知各銀行,承諾會瞭解是否有分行拒絕仲裁或增設條件的個案。
  • 說明銀行公會調查會員(包括經營階層和員工階層)對勞工休假議題的意見,並依銀行法第51條將上班時間報金管會核備。
  • 說明銀行壓力測試時間到6月底,預計7月初才會收到所有銀行回報成果。
  • 說明P2P網路借貸平台監管,表示金管會正研擬從法律面著手或讓銀行與業者合作,目前未向主委報告,各國(如美、英、陸)多無專法,僅有指導方針。

鄭淑心 簡任技正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衛生福利部

  • 表示社福相關單位未列席,會將委員關於衛福部是否放寬身權法或老福法中非營利限制的提問帶回研議。

阮清華 署長 國庫署 財政部

  • 說明彰化銀行泛公股持股約在26%到28%之間。

陳泉錫 主任 財政資訊中心 財政部

  • 表示財政資訊中心掌握的薪資所得資料準確,若有雇主高薪低報勞保投保薪資的個案事實,會進行查證處理。
  • 認為政府機關之間資料相互合法應用有必要性,只要有法律依據,財政部會提供資料給勞動部和衛福部,反之亦然。

王儷娟 局長 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說明檢查局辦理電話行銷專案檢查,有新進同仁因認真聽取錄音導致耳朵中風,表示已內部教育員工需注意休息,並非長官過度要求績效。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146條之5修正通過: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保險法第168條修正通過:第五項第二款增列「或第四項規定」之罰則,並刪除原提案增訂之第七款。
  • 立法說明一併納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盧秀燕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 (稅單加註計算式及計算明細)

核心議題

民眾反映稅單上無計算式及計算明細,導致無法確認稅額是否正確,影響其提出修正及申請複查的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未來在稅單上加註稅額計算式及計算明細,讓民眾易於了解應納稅額是否正確。

相關人員回應

李慶華 署長 賦稅署 財政部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要求財政部於年底前研議未來在稅單上加註」,因需作業時間,且今年房屋稅已開徵。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要求財政部於年底前研議未來在稅單上加註稅額計算式及計算明細。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 (房屋稅複查期限延長及主動驗算)

核心議題

房屋稅複查最後期限為6月底過於倉促,且民眾擔心房屋稅可能被算錯,政府應主動驗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房屋稅複查期限應延長,並請財政部主動驗算全國民眾的房屋稅結果並公布,以維護民眾權益。
  • 主張若政府造成錯誤,應主動驗證,而非被動等民眾申請複查,並要求財政部主動發函地方稅稽徵機關驗算。

相關人員回應

李慶華 署長 賦稅署 財政部

  • 針對提案中複查期限放寬,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複查期限為法定期間,各稅目統一適用。
  • 建議將提案後段文字修正為「本席要求財政部主動發函地方稅稽徵機關驗算全國民眾的房屋稅是否正確,如有錯誤,主動更正,以維護民眾的權益」,因稅籍資料在地方機關,由其查對較迅速。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要求財政部主動發函地方稅稽徵機關驗算全國民眾的房屋稅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主動更正,以維護民眾權益。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702
卷/期/冊
105/57/2
發布日期
2016-07-1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