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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暫緩審議待公約送審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9

LawTrace 法律歷程: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提案委員強調國內立法與國際接軌之必要性,但行政部門與部分委員對公約與施行法審議順序、我國特殊國際處境下的實質效益及潛在風險存在分歧。會議最終決議暫緩施行法草案審議,並請法務部盡速將公約本身送行政院審議,再決定是否交由立法院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審查由江啟臣等委員及莊瑞雄等委員分別提出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旨在探討如何使該公約在國內具法律效力,以展現我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決心並與國際法制接軌。
  • 討論核心亦包含我國在特殊國際處境下,如何確保施行法的實質效益、避免潛在外交風險,以及與現行「條約締結法」的適用關係。

相關爭議

  • 公約與施行法審議順序爭議:法務部依「條約締結法」主張應先審議公約本身,再考量施行法;部分委員則認為立法機關有權直接制定施行法,且過去亦有先制定施行法之案例。
  • 國際地位與實質效益:部分委員質疑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即使制定施行法或批准公約,恐無法獲得國際社會對等承認,可能導致單方面受約束而無互惠。
  • 主權保護與中國因素:委員擔憂公約第 4 條保護主權條款可能被中國利用,主張台灣事務為其內政,進而影響我國對國民的管轄權,如柬埔寨詐欺案。
  • 行政部門推動消極:委員質疑法務部對公約送審態度消極,遲未將公約送立法院審議,直至施行法排入議程才表示將送行政院。
  • 跨國合作實踐困難:部分委員認為,在缺乏邦交國或司法互助協議的情況下,單獨制定施行法對引渡、情資交換等跨國合作的實質助益有限。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施行法,強調我國應展現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決心並與國際法制接軌。
  • 主張立法者有憲法賦予的立法權力,制定施行法與公約本身不相違背。
  • 呼籲行政部門盡快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送立法院審議。
  • 質疑巴拿馬總統臉書誤植我國稱謂及學歷認證問題,關切外交部處理態度。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施行法,旨在賦予公約國內法效力,以宣示我國成為國際社會一員的決心。
  • 強調公約內容涵蓋預防、情資交換、被害人保護等機制,對接軌國際法制具重大意義。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遲未將公約送進立法院審議,認為此案應是優先法案。
  • 詢問公約第 15 條關於管轄權的規定,指出其與跨國犯罪處理的關聯性。
  • 關切外交部處理巴拿馬總統臉書稱謂問題及柬埔寨詐欺案進度。
  • 建議行政院應限期回覆是否將公約送立法院審議。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擔憂我國立定施行法後,因不被聯合國承認而單方面受約束,無法享有平等互惠。
  • 指出公約第 4 條主權保護條款可能被中國利用,主張台灣事務為其內政,造成我國困境。
  • 質疑法務部報告內容暗示施行法可能不必要,建議暫停審查施行法,待公約送審。
  • 提醒兩岸共打協議已出現單方面終止局部協議的情況,對聯合國公約的實踐應更小心。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巴拿馬總統臉書稱謂問題及學歷認證問題,批評外交部處理不力。
  • 認為外交部與法務部對公約與施行法的審議順序立場不一,要求釐清。
  • 建議施行法草案先停止審理,待公約送立法院後再一併審理。
  • 提醒行政單位在送審公約時,應一併檢討相關法律配套措施,避免扞格。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為何拖延至今才表示要送公約,是否為「被逼迫」送審,而非主動認為其有必要性。
  • 詢問公約通過後對台灣在跨國刑事案件處理上是否有實質幫助,能否保護主權。
  • 擔憂公約送聯合國後可能被援引聯大 2758 號決議退件或引發爭議。
  • 要求法務部對公約必要性、效益及潛在風險提出明確立場。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制定施行法的人權公約皆為單方宣示提升人權標準,性質與本公約不同。
  • 質疑在非聯合國會員國身份下,單方批准公約或制定施行法對打擊跨國犯罪的實質意義與價值。
  • 認為若無雙邊司法互助協定或引渡條約,施行法中相關規定恐難以落實。
  • 建議應著重於修訂國內法律與公約標準一致,並積極與更多國家簽訂雙邊司法互助協定。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跨國詐騙案,可考慮以人犯交換方式兼顧國格與打擊犯罪。
  • 主張政府應主動向他國提供台灣詐欺犯情資,展現打擊犯罪誠意。
  • 質疑我國是否能真正做到公約中嚴厲的規範,避免只是宣示性質。
  • 強調若無實質合作協議,簽署公約對打擊竊取商業機密等跨國犯罪意義不大。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蔡英文在巴拿馬留言簿簽署「President of TAIWAN (ROC)」的用意,認為有玩擦邊球之嫌。
  • 建議總統出訪應使用正式國名,或修憲正名以避免爭議。
  • 關切副總統 9 月出訪教廷事宜,提醒外交部應警惕中國大陸與梵蒂岡日益頻繁的互動,避免邦交生變。
  • 呼籲外交部審慎處理,防止雪崩式斷交。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依國際慣例與「條約締結法」,應先審議公約本身,再考慮施行法。
  • 認為過去人權公約施行法是因缺乏「條約締結法」而訂定,現況不同。
  • 強調施行法應課予政府實質義務,例如在公約通過後,訂定與會員國簽訂司法協定、技術援助及人才培訓的規劃。
  • 建議暫緩審議施行法草案,請政府單位盡快將公約送審,並提出具實質內涵的施行法草案。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施行法對打擊詐騙案的實質幫助,因我國與詐騙案發生地國家多無引渡或司法互助條約。
  • 批評外交部對新南向政策相關活動內容不了解,缺乏對重點企業(如漢翔)的掌握。
  • 認為兩岸關係冷卻導致溝通中斷,使跨國犯罪處理面臨更大困難。
  • 強調若無法解決實際困難點,施行法恐流於口號,缺乏具體做法。

相關人員回應

李澄然 外交部次長

  • 說明巴拿馬總統臉書稱謂誤植事件已迅速聯繫對方更正,並非首次發生。
  • 報告柬埔寨詐欺案,表示因大陸強力施壓,25 名台灣嫌犯已被遣送至中國大陸。
  • 指出我國雖未能簽署公約,但制定施行法可展現我國打擊跨國犯罪決心,有助提升國家形象。
  • 說明我國與 12 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與 4 個國家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並積極與無邦交國簽署司法互助協議。
  • 表示外交部將儘量拓展國際關係,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形象及急難救助展現台灣價值。
  • 回應土耳其爆炸案,已啟動緊急應變計畫,並派員關心我國人狀況。
  • 同意公約與施行法審議順序應尊重法務部意見。
  • 表示行政院設有跨部會協調平台處理相關議題。

邢泰釗 法務部次長

  • 說明「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旨在指導各國打擊跨國犯罪,本部認同其精神。
  • 指出「條約締結法」生效後,國際條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即可具國內法效力,故是否仍需制定施行法應再斟酌。
  • 表示法務部將盡速將公約送交立法院審議,並已將公約精神納入「組織犯罪條例修正草案」。
  • 證實柬埔寨詐欺案嫌犯已被遣送至中國大陸溫州,法務部國兩司正與其協調,但尚未探視。
  • 說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仍在進行,部分聯繫未中斷,但合作有「暫緩」或「比較冷」的情況。
  • 強調法務部立場是希望先審議公約,再考量施行法,並將公約送行政院審議。
  • 承諾將提供在中國大陸被扣留的台灣電信詐欺犯人數及處理進度資料。

黃嘉祿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兩岸共同打擊毒品合作機制仍在持續進行,但狀況「比較冷」。

相關後續

  • 聯席會議決議,暫停審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的 2 個提案,擇期再審。
  • 請法務部在最短時間內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內容送請行政院審議,再看是否交由立法院審議此公約。
  • 委員書面質詢及口頭質詢未及答覆部分,請相關單位在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或提供補充資料。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801
卷/期/冊
105/58/1
發布日期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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