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審查程序爭議與防逃機制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30
LawTrace 法律歷程:洗錢防制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降低洗錢犯罪門檻、擴大前置犯罪範圍(如詐欺、智財權及稅捐犯罪)、納入未遂犯處罰,以及規範新臺幣現鈔、黃金等入出境申報與罰則。然而,會議因先前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未公告,且委員提案未涵蓋施行日期條文修正,引發程序爭議,最終決議散會,待法務部提出完整修正草案後再併案審查。會議中亦討論刑事訴訟法防逃機制與酒駕連帶責任。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促進轉型正義」相關條例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將繼續審查多項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受損權利及歷史正義的條例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各案均另定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的核心議題在於修正洗錢防制法,旨在降低洗錢犯罪的重大犯罪成立門檻、擴大前置犯罪類型(包括普通詐欺、加重詐欺、重利罪、智慧財產權及稅捐等相關犯罪),並刪除以犯罪所得金額作為認定門檻的限制,同時增訂洗錢犯罪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 另一個重點為增列攜帶新臺幣現鈔、黃金及一定金額以上可能遭利用為洗錢工具之物品入出境的申報及處罰規定,並將非隨人員入出境的貨運、郵包、快遞等情形納入規範。
相關爭議
- **法制扞格與施行日期問題:** 柯建銘委員與法制局指出,洗錢防制法第3條於3月25日修正通過,但其施行日期依第17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至今未公告。本次委員提案未修正第17條,若通過將與現行法規產生衝突,導致修正條文無法施行。
- **提案完整性爭議:** 柯建銘委員認為,委員提案僅修正3個條文,相較於法務部已擬具的21條全案修正版本,顯得不夠完備,建議等待法務部完整版本再併案審查。
- **排案權與程序處理:** 柯建銘委員質疑召委排案未充分考量法制問題,建議停審;主席林為洲委員則強調召委有權排案,並解釋排案是因院版遲遲未出,希望給提案委員說明機會。
- **洗錢防制法第11條與資恐防制法的一致性:** 顧立雄委員指出,資恐防制法已修正並送出委員會,其中第11條條文已完全修改,因此洗錢防制法第11條的修正應與資恐防制法保持一致,否則實體上難以審議。
- **防逃機制與人權侵犯疑慮:** 林德福委員質詢法務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增訂有罪羈押、重罪羈押等防逃機制,擔憂此舉可能嚴重侵犯人權,有違憲之虞,並質疑法官認事用法是否過於寬鬆。
- **酒駕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林德福委員詢問法務部關於研擬賣酒業者對酒駕肇事負連帶責任的可行性,質疑其責任類型(行政、刑事、民事)及因果關係的認定困難,特別是酒非業者販售時的責任歸屬。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第11條,將洗錢罪的前置犯罪最輕本刑從5年以上降至3年以上。
- 增列普通詐欺、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加重詐欺及重利罪等為前置犯罪,且不受500萬元金額限制。
- 增列第11條,將洗錢犯罪未遂犯納入處罰範圍。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詐騙犯在海外橫行,跨國電信詐騙偵辦困難,常因缺乏被害人證據而無法判刑。
- 建議將刑法第339條之4的電信詐騙罪納入洗錢罪範圍,以解決證據勾稽困難,有效防堵車手取款。
- 強調修法急迫性,不應因第17條施行日期問題而延宕處理。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洗錢防制法第3條於3月25日修正後,其施行日期至今未公告,且本次委員提案未修正第17條,導致法制上存在扞格,修了也沒有用。
- 認為法務部已擬具全案修正版本(21條),比委員提案更為完備,建議停開會議,待院版送來後再併案審查。
- 批評委員會排案未充分考量法制問題,導致審查無實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推動有罪羈押、重罪羈押的防逃做法可能嚴重侵犯人權,有違憲之虞,並詢問法務部與司法院是否達成共識。
- 詢問法務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告宣判強制到庭及判處一定刑度以上應當庭羈押的修法方向,擔憂可能造成無條件拘束人身自由及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 質疑法務部關於讓賣酒業者對酒駕肇事負一定責任的研擬方向,詢問應負何種責任(行政、刑事、民事)以及因果關係認定困難等實際問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在洗錢防制法第3條修正後施行日期未定的情況下,繼續審查委員提案是否會造成法制衝突。
- 建議今日不要繼續審查,等待行政院版本送來後再處理,以避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被外界嘲笑。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指出洗錢防制法第11條的修正應與已送出委員會的資恐防制法條文保持一致,否則無法審議。
- 認為無論程序或實體上,此案都無法繼續審查,建議討論如何處理此案而非繼續詢答。
相關人員回應
邢泰釗 法務部次長
- 法務部對委員提案修正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第11條的方向表示贊同,旨在擴大洗錢罪的前置犯罪範圍並納入未遂犯處罰,以符合國際防制洗錢組織(FATF)建議。
- 說明法務部已於105年6月24日將「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函請行政院審議,該版本降低洗錢犯罪重大犯罪門檻(最輕本刑3年以上),刪除以犯罪所得500萬元作為認定門檻,並增列智慧財產權及稅捐等相關犯罪。
- 表示法務部版本亦增列攜帶新臺幣現鈔、黃金及一定金額以上物品入出境的申報與處罰規定,並納入非隨人員入出境的管制。
- 回應防逃機制議題時表示,法務部與司法院仍在研討中,希望達成共識,並擬定多種替代羈押措施,如限制財產、行動等。
- 說明法務部建議修訂刑事訴訟法,參考日本法制,增訂被告宣判強制到庭,認為有助於被告理解判決理由並具教育實益。
- 對於酒駕累犯加重刑責及賣酒業者連帶責任,表示日本有類似規定,但業者責任的構成要件需更嚴謹,因果關係認定在刑法上實務有困難,除非修法。
郭宏榮 立法院法制局組長
- 說明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第17條於105年3月25日修正,其中第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因其他配套法律尚未完成修訂,故行政院尚未公告施行。
- 指出本次委員提案未同步修正第17條,若通過將與先前修正條文形成矛盾,造成法制上的衝突,難以處理。
相關後續
- 基於法制衝突及行政院尚未公告施行日期,且法務部已提出全案修正版本,柯建銘委員等提出散會動議,經主席詢問無異議後通過。
- 本案另定期併案審查,待法務部全案修正版本送至立法院後再一併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5801
- 卷/期/冊
- 105/58/1
- 發布日期
- 2016-07-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