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環委員會審查石綿危害、勞工工時與華航罷工議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7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國民年金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5次會議,首先聽取多部會就石綿相關職業疾病預防與補償的報告,並通過9項臨時提案要求各部會研議改進。隨後,勞動部與交通部報告新政府如何縮減勞工工時、落實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政策,並檢視華航罷工爭議。會議中委員針對勞動部處理華航罷工、勞基法第84條之1、國定假日一致性、工會組織率及勞檢效能等議題提出質詢,並就多項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及工會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其中產假修法因爭議大決議召開公聽會。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等部會就「石綿相關職業疾病之預防與補償」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討論如何從進口檢驗、營建廢棄物管理及職場暴露等階段預防石綿危害,並建立合理的石綿相關疾病補償機制。
- 鑑於台灣早期大量使用石綿建材及惡性間皮瘤發生率增加,各界關注石綿危害的預防與補償不足問題。
相關爭議
- 石綿相關職業病可能被嚴重低估,且潛伏期長,離職及退休勞工仍是高風險族群,現行補償機制不足。
- 台灣雖自2000年限制石綿使用,但全面禁用時程晚於國際,主管機關應加速檢討並公告禁用。
- 現有石綿危害資訊分散,民眾求助無門,政府應整合跨部會資源建立專區。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榮進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森田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莊素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游玉堂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科技企劃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內政部營建署應研議既有建物石綿監測與安全管理措施,建立登記列管制度,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勞動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立全國惡性間皮瘤及石綿相關疾病登記通報機制,針對高風險離職及退休勞工持續定期健檢,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檢討,並於105年年底前公告禁用石綿。
- 勞動部應會同相關單位對工作職場中接觸石綿的勞工進行調查追蹤,保障其未來罹癌求償依據。
- 勞動部應會同相關部會對相關產業勞工示警,並於3個月內研議石綿職業災害補償專法。
- 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加強建教合作機構職安衛宣導與勞動檢查,降低未成年勞工職業傷害風險。
- 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通盤檢討修訂「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針對具致癌性空氣有害物從嚴訂定容許濃度。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會同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召開跨部會協商,於2個月內提出「石綿危害資訊」專區研議報告,並於4個月內設置完成。
- 勞動部應研擬放寬罹患石綿相關疾病勞工職業傷病給付標準或補償制度,並於3週內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二
勞動部、交通部就「新政府如何縮減勞工工時、落實周休二日及國定假日休假之政策配套與修法規劃,並由華航罷工爭議事件檢視新政府如何建構協商自治之集體勞資關係制度」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討論新政府如何透過政策配套與修法,縮減勞工工時、落實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一致性,並檢視華航罷工事件,探討如何建構協商自治的集體勞資關係制度。
- 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範圍、彈性工時的規範、勞動檢查的執行效能及工會組織率偏低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國定假日一致性:勞動部規劃「1例1休」並配套調整7日國定假日為「只紀念不放假」,但立法委員質疑此舉若未將勞工其他假別與公務員一致,將損及勞工權益。
- 華航罷工處理:立法委員批評勞動部及交通部未及早有效介入協調,導致罷工發生,造成公司與全民巨大損失,且質疑強制仲裁機制未被啟動。
- 勞基法第84條之1:立法委員擔憂其成為「奴工條款」被濫用,要求勞動部從嚴檢討適用範圍,提高透明度,並保障勞工協商權益,而非僅由資方單方約定。
- 勞動檢查與罰則:立法委員指出勞動檢查人力不足、罰款金額過低,導致企業違法成本低,勞工檢舉無效,未能有效遏止資方踐踏勞基法。
- 工會組織與協商:立法委員強調企業工會組織率偏低,資方打壓工會行為屢見不鮮,現行罰則不足以嚇阻,要求勞動部積極輔導並提高罰則。
- 彈性工時爭議:立法委員質疑現行「2週、4週、8週彈性工時」規定在週工時40小時後仍有適用必要性,呼籲重新檢討簡化,避免架空正常工時規定。
- 產假延長爭議:部分委員主張延長產假至14週以符國際標準並鼓勵生育,但有委員認為需召開公聽會審慎評估,尤其薪資由誰負擔及是否會影響女性勞動條件。
立法委員發言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批評華航作為國營事業卻壓縮人事成本,導致罷工造成全民損失,要求勞動部應多站在勞工立場。
- 質疑職安署對空服員職場健康危害(輻射、空氣品質、過勞)缺乏主動調查與勞檢,難以鑑定職業病。
- 關切企業面試時因應試者可能加入工會而不錄取的問題,要求勞動部主動調查並裁決不當勞動行為。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譴責勞動部未在華航罷工事件早期有效介入協調,導致罷工發生,造成公司與全民巨大損失。
- 質疑勞動部在未統一勞工與軍公教其他假別前,即推動刪除7天國定假日,認為此舉不公。
- 要求勞動部誠實說明國定假日修法進度,並批評其政策立場反覆、溝通能力不足。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企業工會組織率偏低(7.3%),遠低於OECD國家,且資方常先成立工會作為打手,導致勞工無法有效爭取權益。
- 建議提高工會法對資方打壓工會行為的罰則,並要求勞動部全力支持工會活動及協商能力。
- 關切勞動部對企業組工會的保守文化,要求提出積極改善方法。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指出長榮集團等大型企業工會組織率為零,質疑勞動部未積極輔導或糾舉資方打壓工會的行為。
- 舉例說明長榮公司過去曾以解僱、記過等激烈手段打壓工會,導致工會瓦解,質疑現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是否足夠保障勞工。
- 要求勞動部加速降低工會籌組門檻,並於3個月內召開公聽會討論。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基準法第50條產假修正草案,認為勞工產假與公務人員產假數日接近,但薪資負擔方不同,建議召開公聽會凝聚共識。
- 比較勞工與公務人員請假制度,指出公務人員在流產假、病假、強制休假及國民旅遊卡福利方面優於勞工,呼籲勞動部全面盤點檢視勞工假期,逐步齊一。
- 強調政府應提出全面的配套措施,以避免勞工認為國定假日一致化是單方面損及勞工權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華航空服員罷工是為爭取休息時間,並關切保全業、量販通路業等輪班勞工的過勞問題。
- 譴責行政院撤回勞基法第34條修正草案,該草案原規劃輪班勞工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認為勞動部應支持並重新送審。
- 批評交通部未派次長列席會議,層級過低,並質疑交通部賀陳部長過去處理工會事件的強悍態度,要求勞動部在華航後續處理中積極捍衛勞工權益。
- 質疑勞動部對華航打壓工會行為僅處以低額罰款,無法有效嚇阻,要求加強法令保障。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明確定義「休息日」的法律意義,並質疑「1例1休」制度下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恐導致勞工實質所得減少,反而鼓勵雇主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無法落實週休二日。
- 要求勞動部應每半年檢視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行業,逐步限縮或廢止過勞頻傳或核備數少的行業適用,並考慮以專法處理特殊行業。
- 關切華航頻繁違反勞基法裁罰案件,要求勞動部與交通部、桃園市政府勞工局共同檢討根本原因,而非僅以罰款治標。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基法中的「例假日」、「休假日」及「非工作日」,以避免混淆。
- 質疑內政部民國75年函釋允許勞工連續工作12天已與勞基法第36條「每7天至少1日例假」牴觸,要求勞動部於1週內撤回該函釋。
- 呼籲勞動部重新檢討2週、4週、8週彈性工時規定,因應週工時40小時新制,簡化工時規範,並提供輪班對勞工身體危害的研究報告。
- 強調勞動部應確保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能有效提高勞工加班成本,真正達到週休二日目的。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華航罷工事件後,其他行業醞釀罷工,以及華航公司對非職業工會會員是否一體適用協商條件,避免「要吵要鬧才有糖吃」的效應。
- 指出航空公司勞動契約中常見不合理懲罰性違約金及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要求勞動部研擬禁止此類條款,仿效日韓保障勞工權益。
- 呼籲勞動部降低工會組織門檻,積極介入企業阻撓工會成立的行為,促進工會自由發展。
- 關切英國脫歐對勞退基金的影響,要求勞動基金運用局審慎評估投資標的,確保勞工退休金收益,避免虧損。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與華航管理者在罷工前是否已充分掌握空服員訴求,並批評勞動部介入協商成效不彰,導致「三輸」局面。
- 指出華航違反勞基法案件頻繁(2年多45件,罰款996萬元),罰則過輕導致華航不理會法規,要求勞動部積極協助勞工。
- 關切空服員因排班導致休息時間不足的問題,要求勞動部應介入工時管理。
楊曜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稽核華航對罷工旅客的賠償進度,並對其他航空公司加強勞資溝通,避免類似罷工事件發生。
- 質疑勞動部對華航申請職權仲裁未予處理,並要求勞動部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4項「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的職權仲裁標準做出明確判別。
- 肯定勞動部在華航事件中提供協商平台,但建議應更早透過勞動檢查洞察先機,預防勞資失衡。
- 關切勞退新制逾期未繳款項及註銷款項對勞工退休金的影響,要求勞保局加強催繳。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密切注意資方打壓工會行為,不論華航或其他工會,應加強督促。
- 指出航空業勞動檢查難以實地進行,導致業者偽造出勤紀錄,要求勞動部研擬更有效查核方式,並針對航空業等重要事業進行專案勞檢。
- 強調應禁止企業在錄取時要求員工簽署放棄組織工會或罷工的契約,保障勞工正當權利。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認為現有工時制度不夠彈性,導致航空業和保全業等需要勞基法第84條之1特例,肯定其存在必要性。
- 質疑華航簡訊要求空服員簽署合意書,僅為知會而非協商,不符第84條之1精神,提案修法要求正式協商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 關切基層勞工因加班時數不足以支付生活開銷,被迫辭職或至不合法處謀職,要求勞動部解決中小企業加班彈性與勞工收入問題。
- 批評勞動部勞檢執行面不足,導致勞工覺得檢舉無效、舉證困難,要求加強執行力。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華航違反勞基法案件頻繁,罰款金額與其違法所得不成比例,導致資方踐踏法律,要求勞動部展現捍衛勞基法的決心,依未給付金額開罰。
- 質疑鴻海郭台銘公開表示員工自願加班免給加班費的言論違法,要求勞動部積極介入調查與處理。
- 批評勞動部「1例1休」修法版本,認為其加班費計算方式恐無法有效降低勞工工時,反而強化雇主以加班費控制勞工。
- 強調台灣工會組織率薄弱,資方仍踐踏法律,呼籲勞動部應踩煞車,檢討勞基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1的變形工時、彈性工時規定,避免架空週工時40小時的修法精神。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學生兼任助理納保問題,要求勞動部與教育部共同釐清學習型與勞雇型助理的定義與認定流程,並應由勞動部掌握「先手權」主導認定。
- 肯定勞動部廢止大學兼任助理身障進用函釋的「知錯能改」精神,但要求勞動部未來應積極保障學生勞動權益。
- 建議勞動部應研議調整大專院校學生校外學習團保的保額,以保障學生校外實習權益。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要求聘僱來台專業人員提供非中文版本資料時需檢附中文譯本的行政命令,批評其困擾民間團體且不符國際化,並質疑承辦人員辨別能力。
- 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週內重新檢討並回應此行政命令是否可撤銷。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承認華航罷工事件凸顯經營者對勞工權益省思不足,勞動部從頭到尾積極介入協調,但成效不彰因勞資互信基礎薄弱。
- 規劃「1例1休」為現階段務實做法,並將休息日加班費加倍計算且納入延長工時總數,以降低雇主誘因。
- 支持國定假日全國一致,認為縮減工時後調整7日國定假日並未損及勞工休假權益。
- 承諾將檢討工會法降低籌組門檻,適度提高資方打壓工會的罰則,並全力支持工會協商能力。
- 同意檢討民國75年內政部允許連續工作12天的函釋,並承諾在1週內啟動程序。
- 表示勞動部對勞基法第84條之1的立場是從嚴執行、逐年檢討,認為仍有存在必要,但會將適用行業逐步限縮,並加強溝通。
- 承諾將與教育部協商,在學校源頭建立平台,釐清學生助理的勞雇型與學習型定義,並將積極爭取勞動部的主導解釋權。
- 承諾將加強勞動檢查的數量與效率,並檢討檢舉無效的問題,將航空業列入專案檢查對象。
陳進生 交通部航政司司長
- 表示交通部對華航罷工事件秉持飛安第一、旅客權益優先立場,強力要求華航與工會協商溝通,並啟動緊急應變機制疏運旅客。
- 說明華航新領導團隊已與工會達成7項訴求共識,罷工結束,交通部將持續督促華航強化溝通機制,建構和諧勞資關係。
- 承諾對罷工造成的旅客損害,指示華航從優從速賠償,並將稽核執行情況。
- 表示交通部對所屬企業員工權益依法保障,並提醒其他航空公司加強勞資溝通。
劉傳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承認因飛航器特殊性,難以實地進行勞檢,主要查核出勤紀錄等書面資料,但可針對過勞問題進行研究。
- 表示將與民航局配合,針對機艙內有害物質、輻射線暴露等問題進行作業環境監測研究。
- 承諾針對勞工職業病鑑定,將請學者專家作專業鑑定,並研訂空服員職業病作業指引。
- 表示將加強勞動檢查,運用會同檢查制度,並將違規次數多的業者列為重點檢查對象,要求改善或連續處罰。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目前企業工會組織率偏低,勞動部尊重工會組成,並檢討工會成立門檻。
- 澄清勞動部對資方打壓工會行為設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並有裁決案例,但需勞工檢舉。
- 說明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已對服務年限與違約金訂有規定,關鍵在合理性與補償機制。
- 表示工會法沒有區分本籍與外籍勞工,外籍空服員亦可加入工會。
- 說明勞動部對學生助理的定義是基於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與教育部共同在平台認定爭議案件。
- 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工作者每年檢討,會邀請勞方代表參與討論,並主動檢視未核備工作者是否仍需適用。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勞基法第36條例假定義,現行法規無「休息日」名詞,休假日指特休或國定假日。
- 承認民國75年函釋允許連續工作12天,但表示將檢討,並強調例假是強制性休假。
- 說明「1例1休」下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將加倍發給,以提高雇主成本。
- 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目前剩67項,每年檢討適用必要性,並承諾每半年檢視一次。
- 說明國定假日上班未給加倍薪資及未經工會同意加班,依勞基法可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開罰或依未給付金額處罰。
- 說明勞基法第30條彈性工時適用於各行業,將在週休二日問題處理後檢討。
黃肇熙 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
- 說明勞退基金密切掌握英國脫歐情勢,並與資產管理公司保持聯繫,審慎進行投資。
- 表示勞退基金歷年收益超越2,000多億元,將審慎處理確保勞工權益。
羅五湖 勞動保險局局長
- 說明勞退新制逾期未繳款項總計約26億元,其中8億元已轉為註銷款,因企業不存在難以追討。
- 表示催收率約99.7%至99.8%,但註銷款會導致約26萬名勞工平均少領1萬元,承諾將加強催繳。
黃秋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確認勞動力發展署要求聘僱來台專業人員提供非中文版本資料時需檢附中文譯本的行政命令。
- 表示了解委員質疑承辦人員語言能力不足導致此要求,並承諾將進一步了解狀況,於1週內提出說明或處理。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同意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條修正案,建議將「(以下稱勞保局)」修正為「(以下簡稱勞保局)」。
- 同意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修正案,允許勞工年資滿15年以上可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核付後不得變更。
- 同意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6條及第48條修正案。
郭國文 勞動部政務次長
- 表示工會的結社團結權應受尊重,平等的勞資對話是和諧前提,不希望用壓制方式處理工會抗爭。
- 承諾若華航有秋後算帳等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會適時介入。
- 說明去年華航飛行員被停飛事件,經勞動部強力介入後,1週內即恢復正常排班。
相關後續
- 勞動部、交通部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陳瑩及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9案(詳見上方「石綿相關職業疾病之預防與補償」議程的結果)。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勞動部將部分工時予以法制化,提出訂定「部分工時法」時程,並在法制化前於2個月內修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勞動基準法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必須經本委員會下午詢答討論後,待召開公聽會凝聚共識,再繼續審查。勞動部承諾下週舉辦公聽會,並於下週五前提交會議紀錄。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勞動部最遲於105年8月開始,每月定期彙整、公告已向各地方政府核備,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勞動部儘速補足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及勞動條件檢查人力,並於3個月內報告進度。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勞動部每半年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適用工作者是否有繼續適用之需求與必要,並研議未來廢止或限縮方向,並於3週內提交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勞動部儘速重新檢討內政部民國75年5月17日關於「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之函釋。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勞動部即刻檢附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12月4日公告之「105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致全國各縣市政府,並請各縣市政府轉知轄內事業單位加強宣導相關請假辦法。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勞動部於6個月內完成「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之研議,明定家事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法定工作時間、休假日及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等。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按照修正動議版本通過,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勞動部修正意見修正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勞動部所提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
- 工會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勞動部所提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工會法相關修正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5801
- 卷/期/冊
- 105/58/1
- 發布日期
- 2016-07-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