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正與綠能政策報告:聚焦非核家園與動物用藥安全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27
LawTrace 法律歷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動物用藥定義、許可證管理、廣告規範、罰則等進行逐條討論並達成多項修正共識。會議亦聽取各部會關於綠能政策目標、規劃及執行現況報告,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政府加速綠能發展、檢討土地利用,並承諾達成2025非核家園。
討論事項一
邀請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綠能政策目標、未來規劃及執行現況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各部會就我國綠能政策的目標設定、未來發展規劃及當前執行狀況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 討論內容涵蓋2025非核家園目標的實踐路徑、再生能源發展計畫、核廢料處理、太陽能土地利用爭議、沼氣發電推廣及離岸風電建置等。
相關爭議
- 再生能源發展進度與非核家園目標的差距:立法委員指出再生能源佔比與2025年目標仍有距離,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發展計畫與時程。
- 蘭嶼核廢料遷廠問題:部分委員要求經濟部將蘭嶼放射性廢棄物移回核能電廠存放的可行性納入計畫。
- 太陽能土地利用爭議:對於經濟部與農委會規劃1萬公頃土地用於太陽能板設置,委員要求提出具體位置、規劃期程及對農地環境影響的評估報告。
- 受污染農地整治與太陽能設置:環保署認為受污染農地需整治後才能設置太陽能板,委員質疑整治耗時過長,要求提出縮短程序及標準作業程序。
- 良田種電與農地農用衝突:委員擔憂太陽能種電導致良田未用於糧食生產,建議推廣公有設施屋頂設置太陽能板以減少農地種電。
- 離岸風電具體推動計畫不足:委員指出離岸風電目標雖高,但相關專用碼頭、風電船隊等具體管控期程及執行步驟缺乏。
- 沼氣發電購電價格吸引力不足:委員建議經濟部會同農委會研議具政策吸引力的沼氣發電購電價格計算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在未經立法院同意下,不得擅自延長核一、核二及核三廠服役年限,以實踐2025非核家園政見。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研擬將蘭嶼島上存放之放射性廢棄物移回核能電廠存放之可行性計畫。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未來再生能源發展計畫與時程,以縮小與2025非核家園目標的差距。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農委會於1個月內提出1萬公頃土地用於太陽能板設置的位置、使用現況及規劃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1個月內提出縮短受污染農地整治程序及建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以加速太陽能面板設置進度。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完善計畫,推廣公有設施屋頂廣設太陽能板,以減少良田種電,回歸農地農用。
- 提案要求農委會於1個月內召集專家學者,提出農田太陽能種電對周遭環境與土壤影響的規劃報告。
- 提案要求農委會舉辦沼氣發電說明會,讓豬農更了解相關鼓勵、補助及罰則資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教育部研議訂定大專院校能源效率改善目標,並協助媒合ESCO業者提供技術協助,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推動離岸風電計畫,整合國公營事業帶頭發展,以落實2025非核家園目標。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農委會於1個月內研議協調出具政策吸引力的沼氣發電購電價格計算機制。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國發會、農委會及內政部於1個月內訂定離岸風電專用碼頭、風電船隊等具體期程及執行步驟,並提報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協調執行。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責成經濟部、農委會、國發會及原民會於3個月內評估是否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再生能源專區。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世光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龔明鑫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重球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曹啟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謝燕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任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欒中丕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 通過16項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不得擅自延長核電廠服役年限、提出再生能源發展計畫、研擬蘭嶼核廢料遷廠計畫、提出太陽能土地利用規劃、環保署縮短受污染農地整治程序、經濟部推廣公有設施屋頂太陽能、農委會評估農田太陽能影響、農委會舉辦沼氣發電說明會、農委會舉辦農會法公聽會、經濟部與教育部改善大專院校能源效率、經濟部提出離岸風電計畫、經濟部與農委會研議沼氣發電購電價格、經濟部會同多部會訂定離岸風電具體期程、農委會研擬鼓勵年輕農民及女性參與農會措施、行政院評估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專區、以及行政院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及環保署徵詢高污染土地滯洪池作為太陽能發電地點並提出示範點及時程規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討論)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關於動物保護法的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改善動物收容所設施、動物救援與動保警察制度、志工法制化、生命教育課程以及動保經費編列等議題。
- 探討2017年零安樂死目標的達成問題,以及相關配套制度與專業政策的不足。
相關爭議
2017年零安樂死目標的配套不足:委員質疑政府雖承諾投入經費改善收容所,但相關宣導教育、配套制度和源頭減量成果有限,缺乏專業性政策,恐使零安樂死淪為口號。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 提案要求農委會於2個月內邀集內政部、教育部及環保署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就動物收容所設施、動物救援及動保警察制度、志工法制化、各級學校生命教育課程及動保經費編列等目標進行完整政策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黃金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羅建勛 法務部參事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結束,廣泛討論無人登記發言,另定期繼續審查,進行逐條討論。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 通過1項臨時提案,要求農委會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針對動物收容所、救援制度、生命教育及經費編列等進行政策規劃。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逐條討論並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主要針對動物用藥的定義、許可證有效期間、國外製造廠查核、試製樣品規範、販賣業許可證展延、廣告宣傳限制、分裝管理、原料藥轉售及動物用藥殘留罰則等進行修訂,旨在增進動物用藥品質、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並健全畜牧事業發展。
- 討論內容涵蓋將基因改造生物藥品及診斷試劑納入管理、旅客攜帶自用寵物藥品除罪化、縮短受污染動物處置期程及強化乙型受體素管理等。
相關爭議
- 第一條立法宗旨:行政單位欲刪除「促進畜牧事業發展」,僅保留「維護動物健康」,但立法委員管碧玲及張麗善認為應保留並修正為「健全畜牧事業發展」,以兼顧產業與動物健康。
- 第三條基因改造生物藥品名稱:管碧玲委員對「基因改造」字眼可能引發大眾疑慮表示擔憂,行政單位解釋其為疫苗生產普遍技術且不影響人體,最終同意以「分子生物學學理」涵蓋,避免直接使用敏感詞彙。
- 第三條診斷試劑管理範圍:管碧玲委員質疑行政單位對「體外診斷劑」的說明刪減,恐導致部分試劑取消管理,行政單位澄清所有有風險的診斷試劑(無論體內外)均納入管理,並非排除。
- 第五條旅客攜帶自用寵物藥品除罪化:管碧玲委員擔憂此舉可能形成法律漏洞,讓未核准藥品合法入境,與人用藥品規定不一致,行政單位回應將會同財政部公告可攜帶的種類、劑型及數量,限自用且風險較低。
- 第十四條國外查廠費用規範:張麗善委員擔憂由輸入業者負擔查廠費用可能導致弊端或利益輸送,行政單位說明有內部規範及報告機制,並最終同意將費用負擔方式修正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 第十六條學術機構試製藥品場所放寬:管碧玲委員擔憂放寬學術研究機構可在工廠外試製藥品,可能導致試製品流竄或管理失控,行政單位強調需經核准、貼標籤且不得販售,並將在核准辦法中明訂試製場所。
- 第十九條之一廣告宣傳規範中的「採訪或報導」:管碧玲委員質疑將「採訪或報導中」的暗示性宣傳視為廣告,可能與現行其他法律對媒體的規範不符,行政單位最終同意參考藥事法修正文字以避免爭議。
- 第二十一條動物用藥品分裝監督:主席及管碧玲委員質疑「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在實務上恐難以落實,行政單位解釋因動物用藥市場不大故可行性高,最終維持「應」字。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一條「促進畜牧事業發展」修正為「健全畜牧事業發展」,以更全面地涵蓋立法目的。
- 對第三條將「基因改造動物用生物藥品」納入管理表示疑慮,擔心引發大眾對基因改造的敏感性,建議以學理名稱涵蓋。
- 質疑第五條旅客攜帶未核准動物用藥品自用的但書規定,恐開法律漏洞,與人用藥事法規不符。
- 對第十四條國外查廠費用由業者負擔的規範,擔憂可能產生弊端或利益輸送,建議明確依相關法令規定。
- 對第十六條放寬學術研究機構可在工廠外試製動物用藥品,擔憂試製品可能流竄或管理失控,建議在核准條件中明確規範試製場所。
- 質疑第十九條之一將「採訪或報導中」的暗示性宣傳視為廣告的寫法,建議參考藥事法體例修正。
- 對第二十一條「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分裝作業的規定,質疑其執行可行性及人力需求。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應保留「促進畜牧事業發展」的宗旨,認為動物用藥安全與畜牧業發展相關。
- 對第五條旅客攜帶自用寵物藥品但書,擔憂開放後難以認定為「自家用」,可能導致空服人員攜帶藥品流竄。
- 對第十四條國外查廠費用由業者負擔的規範,擔憂可能產生弊端,要求有更完備的規範。
- 對第十六條學術機構試製藥品放寬,關心後續對禁藥或偽藥的管理機制。
- 建議第三十二條之三附帶決議中,應加強說明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三條將「基因改造」改為「微生物學、免疫學及分子生物學學理」是將簡單問題複雜化,要求行政單位合理解釋。
- 詢問第三條說明中「但部分」的確切意義,以及體外診斷劑的管理範圍是否明確。
- 詢問第四十條中罰則條文的具體適用情況。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關心第十四條國外查廠的規範是否完備,建議將相關資料錄影帶回。
- 詢問第十四條之三學術研究機構試製藥品情形是否普遍,以及管理機制。
- 詢問第十六條關於學術界研發藥品轉商業化的把關機制。
- 詢問第三十二條之三中「調節生理機能」的定義,以及萊克多巴胺是否可放寬使用。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十四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許可證展延申請期限為「屆滿之日前」2個月至6個月內。
- 針對第十九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販賣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應申請展延。
- 針對第三十二條之三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禽畜、水產類動物經檢驗不合格者,應於7日內採取「化製、堆肥或銷毀等之必要處置」,並增加標示規定。
- 針對第三十三條提出修正動議,將旅客攜帶寵物藥品超量處罰部分除罪化,改為罰鍰。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十四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增列國外實地查廠作業規定及收費基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但後續同意取消增列。
相關人員回應
黃昌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 說明第一條修正為「維護動物健康」是因應時代變遷,且受益對象不限畜牧產業,後同意修正為「健全畜牧事業發展」。
- 說明第三條新增基因改造生物藥品及診斷試劑納入管理,是因應新技術及風險管理需求,後同意刪除「基因改造」字眼,改以「分子生物學學理」涵蓋。
- 解釋第五條旅客攜帶自用寵物藥品但書是基於比例原則及實際需要,會會同財政部公告種類、劑型及數量,並強調限自用、不可販賣。
- 說明第十二條之二允許免記載部分標籤事項是因容器過小等實務困難,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說明第十四條新增國外查廠權力,費用由輸入業者負擔,且查核過程有規範,後同意費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說明第十四條之三新增學術研究機構試製藥品規範,旨在鼓勵研發、加快上市,並確保安全性,需經核准、貼標籤且不得販賣。
- 說明第十九條新增販賣業許可證5年展延制度,以加強管理。
- 說明第十九條之一新增管制誇大不實廣告宣傳,將採訪報導中暗示性內容視為廣告,後同意參考藥事法修正文字。
- 說明第二十一條分裝許可制是將施行細則母法化,且地方主管機關會派員監督。
- 說明第三十二條之一允許販賣業者轉售原料藥一次是回應業界需求,不影響管理。
- 說明第三十二條之二將業者申報數量程序簡化為一年2次。
- 說明第三十二條之三加強管理,禽畜、水產動物上市前需藥檢合格,不合格者需在特定期間內處置,且乳、蛋殘留不符規定需立即處理。
- 說明第三十三條將旅客攜帶超量藥品部分除罪化,改為罰鍰,符合比例原則。
- 說明第四十條之一對未於7日內處置不合格動物的罰則。
- 說明附帶決議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連牛隻都不能使用。
金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解釋第三條基因改造在生物製劑中是指用微生物載體生產疫苗,不影響動物體,是全球普遍技術。
- 解釋第十六條學術單位研發轉生產的程序,強調嚴謹性及試製品不得販賣轉售。
- 解釋第三十二條之三萊克多巴胺目前國內牛隻尚未核准使用,在國內是禁藥,不能驗出。
學文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第五條旅客攜帶自用寵物藥品但書體例上與藥事法一致,不構成問題。
- 建議第十四條之三第三項可增加「試製場所」規範,以便管理每個個案。
- 建議第十九條販賣業許可證展延文字可參考第十四條一致性,加「擬」字。
- 建議第十九條之一廣告宣傳規範中「採訪或報導」的寫法,可參考藥事法第七十條修正,避免爭議。
- 確認第四十條之一罰鍰金額符合比例原則。
許朝凱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副組長
- 補充說明第十二條之二標籤免記載是因容器過小,可附說明單替代,實務上已在執行。
- 補充說明第十四條國外查廠費用依藥事法有收費標準及報支要點,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補充說明第五條旅客可攜帶的藥品種類會排除獸醫師處方藥品及注射劑等高風險藥品,原則上是風險較低的非處方藥品。
- 說明第二十一條動物用藥品市場不大,地方政府派員監督分裝作業在實務上可行。
相關後續
- 第一條文字修正為:「為增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物健康,健全畜牧事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三條第一款修正為:「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之一、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條之二、第四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各款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核准免予記載者,不在此限。」。
- 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正為:「期滿仍擬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日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第三項末段修正為:「所需費用,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由經營該動物用藥品之輸入業者負擔。」。
- 第十四條之三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准條件、試製場所專用標籤黏貼方式與前項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准條件、試驗場所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修正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第十九條採行政院再修正版本,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仍擬繼續販賣者」。
- 第十九條之一第四項修正為:「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
- 第三十二條之三採行政院再修正版本,最後一項修正為:「第三項重新檢驗所需費用,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由禽畜、水產養殖業者負擔。」。
-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要求農委會於本次修法公告時,加強說明「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除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外,不得輸入、製造、販賣、使用。」,並刪除原提案中「但不包括作為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等文字。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5801
- 卷/期/冊
- 105/58/1
- 發布日期
- 2016-07-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