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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國籍法、移民法修正案與跨境詐騙案專題報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6-3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除繼續審查「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並邀請相關部會就「外國政府遣送國人至中國大陸接受偵查或審判案件處理實務、機制以及『柬埔寨案』後續處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會議決議將相關法案提報院會討論,並通過兩項譴責中國大陸強制遣送我國國民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反族群歧視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由立法委員及國民黨黨團擬具的「反族群歧視法草案」,以促進族群平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日會議審議之「反族群歧視法草案」擬具建議方案與條文,於7月8日前送本委員會及本會全體委員參考。
  • 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九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項「國籍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歸化條件、喪失國籍證明之免提、以及撤銷歸化許可的時限與程序等條文修正。
  • 修正重點包括合法居留年限、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財產或技能、語言能力與國民常識等歸化要件,以及特殊身分者(如配偶、受家暴離婚者、扶養子女者、高級專業人才)的歸化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三條修正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需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繼續5年以上,並具備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要件。
  • 第四條修正為特定身分者(如國民配偶、受家暴離婚配偶、扶養國籍子女者等)申請歸化,僅需合法居留事實繼續3年以上,部分要件可免除。
  • 第九條修正為申請歸化者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增訂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包括高級專業人才等。
  • 第十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九條修正為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內政部知有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並增訂通謀虛偽結婚或收養者不受限制,撤銷前應召開審查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以上各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黃召集委員昭順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案至第十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第16條、25條、29條及31條等條文進行討論。
  • 重點討論2016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的居留許可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十六條修正為「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黃召集委員昭順作補充說明。
  • 其餘各案,俟行政院提案送立法院後,一併審議。

討論事項四

外國政府遣送國人至中國大陸接受偵查或審判案件處理實務、機制以及『柬埔寨案』後續處理情形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外國政府遣送我國國民至中國大陸接受偵查或審判的處理實務與機制,以及近期「柬埔寨案」後續處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 核心議題包括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司法管轄權爭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的運作現況、我國政府維護國民人身自由與權益的作為,以及兩岸關係變化對案件處理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內政部長未列席:陳超明 立法委員質疑內政部長輕忽此重大案件,僅派次長列席,要求部長到會。
  • 政府處理跨境詐騙案的立場與成效:立法委員楊鎮浯、陳怡潔、黃昭順等質疑新政府在處理肯亞、馬來西亞及柬埔寨等跨境詐騙案中,實際作為與成效是否與前政府時期有異,特別是大陸方面對我方要求的態度轉變。
  • 兩岸溝通聯繫機制停擺的責任歸屬:立法委員就國台辦聲明兩岸溝通機制停擺一事,質詢陸委會張主委,台灣與大陸各自應負擔的責任為何,以及台灣不承認九二共識是否為主要原因。
  • 陸委會主委答詢態度:多位立法委員(楊鎮浯、陳怡潔、黃昭順、陳超明)批評陸委會張主委在質詢中重複性高、迴避問題、不願正面回答,甚至被稱為「跳針主委」,質疑其面對兩岸議題的態度與專業度。
  • 外交部在柬埔寨設處與協商困難:立法委員莊瑞雄、洪宗熠、邱志偉質疑我國在柬埔寨缺乏代表處導致協商困難,以及外交部在當地保護國人與台商的作為是否足夠。
  •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變化:立法委員賴瑞隆、陳其邁、吳琪銘等指出,自肯亞案後,大陸方面單方面改變了過去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遣返人犯的默契,不再事前通報或將台籍嫌犯遣返台灣。
  • 文件提供爭議:立法委員陳怡潔及黃昭順要求陸委會提供與對岸溝通的相關文件及傳真,但遭立法委員李俊俋反對,認為涉及密件且立法院無權調閱,主席則表示過去有先例。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未到會備詢,認為其輕忽跨境詐騙案的嚴重性,建議待部長到會再正式開會。
  • 批評媒體對跨境詐騙案報導的雙重標準,呼籲真實報導。
  • 認為大陸觀光客減少與台灣社會對陸客的負面態度有關,而非單純的政治因素。
  • 質疑陸委會主委對案件細節不熟悉,對兩岸政策論述空泛,缺乏實質作為。
  • 強調兩岸關係應相互尊重,不應一味歸罪於對方,呼籲政府檢討自身態度。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對總統專機炸彈恐嚇案的國安局處理進度表示關切,認為國安局應承擔更大責任。
  • 對柬埔寨案中台灣嫌犯被遣送至大陸表達強烈遺憾與抗議,質疑陸委會與法務部在處理方式上與前政府時期無異,但效果更差。
  • 批評陸委會張主委在兩岸關係定義上(如「鄰居關係」)的發言不夠謹慎,認為應依中華民國憲法視為「鄰區」關係。
  • 質疑陸委會張主委對「中國人」身份認同問題的回答不如蔡英文總統坦率,認為應坦然面對文化與血緣上的連結。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詢陸委會主委與外交部次長關於中國大陸可能與巴拿馬、巴拉圭建交的情資掌握情況。
  • 批評陸委會主委對兩岸溝通機制停擺的責任歸屬說法,認為台灣應負主要責任,並質疑主委的答詢態度為「跳針主委」。
  • 要求陸委會提供與對岸溝通的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努力,認為陸委會目前形同虛設。
  • 關切肯亞案與柬埔寨案台籍嫌犯的羈押地點與我方官員探視情況,要求比照馬政府時期確保基本人權。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播放肯亞案發生時民進黨委員的質詢影片,質疑新政府在處理跨境詐騙案上的標準與過去不一,並批評陸委會主委答詢「跳針」。
  • 要求陸委會張主委說明政府在伸張主權方面的「更強勢作法」,並當場要求主委透過媒體向對岸表達最嚴正抗議。
  • 質疑法務部在遣返人犯問題上態度軟弱,未能派人赴陸協商,並要求相關官員若無法給予交代應辭職。
  • 要求陸委會與相關單位提供與對岸溝通的公文,以證明其努力與實際作為。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刑事警察局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上的努力,但指出人犯遣返部分已停滯。
  • 要求外交部加強在柬埔寨等東南亞國家的設處與服務,以因應新南向政策下國人需求。
  • 強調政府在對中國交涉時,應堅持屬人主義與國家主權,態度不能退卻。
  • 認為中國大陸改變兩岸關係現狀是因台灣不接受九二共識,但台灣不應為此放棄基本主張,呼籲主委堅持原則,不卑不亢。
  • 肯定陸委會主委在答詢中態度堅決,並認為國民黨委員的監督不夠猛烈。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指出肯亞案後兩岸共打機制發生變化,大陸單方面改變了過去的合作模式,而台灣的立場始終未變。
  • 認為大陸改變兩岸關係現狀是基於台灣不接受九二共識,但共同打擊犯罪對兩岸人民都有益,呼籲大陸務實溝通。
  • 強調台灣政府已成立跨部會平台,並努力修法,展現遏止犯罪的決心。
  • 認同宋楚瑜先生「不要因為名詞而傷害兩岸和氣」的觀點,主張兩岸應求同存異,用耐心和智慧處理問題。
  • 呼籲立法院同仁不要刻意挑動兩岸緊張關係,應共同努力與大陸溝通,促進和平發展。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關切被遣送至大陸的102位國人後續狀況,要求警政署持續追蹤。
  • 指出我方在柬埔寨溝通無門,建議外交部透過台柬密切的通婚關係,尋求其他管道與柬埔寨政府溝通。
  • 質疑法務部在肯亞案後與大陸協調的「常態處理機制」並未具體落實。
  • 提醒陸委會主委應了解內政委員會曾通過譴責陸方強制遣送的提案,並要求主委具體說明520後與陸方溝通的內容與方式。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釐清「引渡」與「遣返」定義,強調法務部應採屬人主義處理國人在海外犯罪。
  • 指出2011年菲律賓案後兩岸達成「各自帶回」共識,但2016年總統大選後大陸方面單方面改變此默契,導致肯亞、馬來西亞、柬埔寨案嫌犯被遣送大陸。
  • 強調台灣政府立場未變,但大陸方面減少陸客來台、改變遣返方式,是因蔡英文總統未接受九二共識。
  • 引用民調及美國AIT主席薄瑞光說法,強調台灣人民不認同九二共識,並認為大陸是台海麻煩製造者。
  • 批評大陸一方面聲稱兩岸聯繫停擺,另一方面卻允許接受「九二共識」的台灣人士赴陸,顯示其差別待遇。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強調不分朝野,對跨境詐騙案中我國的司法管轄權立場一致,應共同打擊犯罪。
  • 指出大陸早在2015年底發布紅色通緝令,並在2016年看守政府期間,法務部曾定調「屬地主義」,認為大陸已多次單方面改變現狀。
  • 重申新政府「維持現狀」政策,尊重九二歷史事實,但人民不希望複製過去失敗的兩岸關係,不接受「九二共識」及「一個中國」的標籤化。
  • 呼籲大陸當局珍惜兩岸互動成果,不應以政治手段施壓,造成區域緊張,並強調台灣是華人世界唯一的全民主國家。
  • 建議法務部成立平台,將有前科、高風險者出境通報友邦,遏止犯罪行為。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對柬埔寨詐騙案遣送問題表示遺憾,指出柬埔寨認同「一中原則」,影響我方協商。
  • 質詢陸委會主委新南向政策與兩岸關係的關聯,強調不能以政治化方式推動,台灣不能「二選一」。
  • 認為大陸釋放的訊息是希望台灣接受「九二共識」,而新政府的回應是尊重、理解與求同存異。
  • 強調陸配姊妹與陸生是兩岸最重要的人員交流,呼籲政府重視陸配的照顧與平權,不應將其視為敵人,並批評陸委會主委在此方面發聲不足。
  • 建議陸委會主委在兩岸對談時,應將自由民主、溝通誠意、民主制度、普遍民意、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籌碼。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我國駐胡志明辦事處對柬埔寨事務處理不力,處長對當地業務不夠用心,要求外交部在1年內於柬埔寨設處,以保護國人與台商安全。
  • 詢問美方對兩岸關係的立場是否改變,並建議外交部透過美方在兩岸關係中發揮作用。
  • 指出中國大陸單方面改變兩岸共打模式,將司法作為影響兩岸關係的手段,對此不意外,預期未來仍會維持強度。
  • 支持陸委會主委堅持主權、和平發展的立場,但要求陸委會在半年至1年後若兩岸關係仍冰冷,應有其他因應作為或另闢聯繫管道。
  • 建議法務部應限制跨國詐欺前科犯出境,以遏止再犯,並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方案與時程。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主委具體說明面對柬埔寨案的立場與實際作法,包括何時、透過何種管道與陸方溝通。
  • 指出陸委會透過電話、簡訊向國台辦表達立場,但對方未回復,質疑陸委會「無計可施」。
  • 質疑中國大陸是否具備誠意遵守兩岸既有協議與要點,認為其不夠務實、理性。
  • 詢問陸委會主委520後與陸方溝通的具體事件,並指出兩岸熱線已中止。
  • 要求陸委會主委說明對「兩岸關係就是兩岸關係」說法的立場與想法,並回應中國官媒指控其台獨思想。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肯亞、馬來西亞、柬埔寨案嫌犯被送往中國,而印尼、土耳其案嫌犯卻能送回台灣,要求法務部與外交部釐清差異與原因。
  • 指出中國大陸單方面打破2011年以來兩岸共打默契,施壓各國遣送台籍嫌犯至中國。
  • 要求法務部堅守屬人原則,捍衛我國司法管轄權,將被遣送至大陸的台籍嫌犯帶回台灣審判。
  • 譴責中國政府片面打破共打默契,並將提案要求內政委員會作成決議,向中國表達嚴正立場。
  • 要求外交部針對各國情況進行個案研究與預警機制評估,提供危險國家名單。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在打擊境內詐騙犯罪的成效,但關切詐騙集團轉移至第三國犯罪,造成台灣國際聲譽受損。
  • 質疑柬埔寨案發生時,法務部、外交部未能第一時間掌握與協調,以及兩岸聯繫中斷的影響。
  • 建議陸委會主委應思考如何嚇阻、協助與維護人權,並建立兩岸和平協調機制,以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跨境詐騙案。
  • 認同宋楚瑜主席「不要為了一個名詞而傷了和氣」的觀點,呼籲陸委會主委加強兩岸溝通與協調。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會議通知出現「中國」與「中國大陸」兩種稱呼,認為應務實看待。
  • 要求刑事局先發制人,針對詐騙集團進行深入偵辦,展現新政府能力,不應只等中國受害後才處理。
  • 質疑外交部國際傳播司在肯亞案後,未能有效在國際輿論上訴諸對台灣司法管轄權的支持與同情,認為應加強國際宣傳。
  • 強調政府各部門應共同發揮力量,不應只依賴兩岸熱線,在其他方面協助解決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張小月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政府堅持司法管轄權,我國涉案人員應帶回台灣依法偵查審判,此為無可退讓原則。
  • 兩岸在2011年菲律賓案後,曾就第三地犯罪建立「事前、事中、事後知會對方並各自帶回涉案人」的合作模式,但此默契現已改變,我方立場未變。
  • 柬埔寨案發生後,陸委會兩度向陸方表達抗議與遺憾,要求將人送回台灣處理,並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進行人身自由限制通報,但陸方對後續協商無回應。
  • 承認兩岸溝通聯繫機制(如熱線)目前已停擺,但強調溝通大門永遠敞開,呼籲雙方應本於人民福祉,務實、理性、彈性地對話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電信詐騙。
  • 對於「九二共識」,表示尊重其歷史事實,理解其求同存異的精神,並珍惜20多年來累積的成果,強調依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民主原則推動兩岸關係。
  • 表示陸客減少與遣返方式改變是中方片面作為,其理由是台灣不接受九二共識,但台灣民意不認同「九二共識、一個中國」。
  • 強調陸委會重視大陸配偶的照顧,並認為陸配是兩岸人員交流的重要開始。
  • 認為新南向政策不應取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陸委會願與中國大陸合作探討機會。
  • 回應外界對其「兩岸關係就是兩岸關係」說法,強調這是政府對兩岸關係的定義,不應過度解讀,並重申維持現狀、和平穩定發展的政策。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簡要報告柬埔寨案情摘要及處置過程,指出陸方未事前、事中、事後知會我方,且柬國官方關閉協商管道,我方在柬埔寨無代表處致協商困難。
  • 說明陸方於6月24日通報25名台籍嫌犯被拘留於浙江溫州,警政署已轉知家屬。
  • 規劃未來因應作為,包括與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建立境外詐欺犯嫌遣返作業流程,加強與第三地警方合作蒐集事證,並持續向當地國主張國籍管轄原則。
  • 表示警政署將持續配合法務部及陸委會,伺機再與陸方協商,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外國政府遣送國人至中國大陸的處理實務,指出我方外交人員積極爭取遣返回台,但因涉及兩岸因素及大陸與當地國簽有引渡條約等,增加交涉困難。
  • 表示法務部、陸委會等已組成跨部會平台,並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台」。
  • 對柬埔寨案中我方涉案人員遭柬國交由大陸帶回表示遺憾,但仍將本於打擊犯罪決心,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基礎上與陸方對話,關切我人員狀況並研商合作偵辦。
  • 確認法務部處理國人在海外犯罪的基本態度是採「屬人主義」。
  • 指出肯亞案後,大陸方面在人犯遣返部分出現質變,不再主動通報或將台籍嫌犯遣返回台,但台灣立場未變。
  • 說明印尼案與土耳其案有台籍人士被送回台灣,顯示與當地政府關係及抗拒大陸壓力的能力有關。
  • 表示肯亞案嫌犯目前尚未起訴,我方持續要求大陸提供卷證並保障人身安全,希望能帶回台灣審判,但陸方尚未具體回應。
  • 澄清法務部2月16日會議定調「便利管轄主義」的決議已不再沿用,現採屬人原則。
  • 說明法務部將加強查緝境外詐欺、統合管轄避免輕縱,並規劃設計贓款返還機制,同時協助被遣送嫌犯家屬探視與律師協助。
  • 表示將考慮對入境且有事證的跨國犯罪者從嚴強制處分,並與相關單位思考限制其出境的機制,預計1個月內向政務委員報告。

陳德新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理董事長

  • 說明兩岸於2009年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制度化協處機制。
  • 指出2011年菲律賓案後,兩岸曾達成「在第三地合作打擊犯罪,事前、事中、事後知會對方並各自帶回人員」的共識,但肯亞、馬來西亞、柬埔寨案中陸方均將我涉案國人押至中國大陸,我方已透過聯繫管道表達立場。
  • 表示自2011年7月共識以來,兩岸警方共同打擊跨第三地犯罪38件,接返我方嫌犯1,903人。
  • 說明柬埔寨案中,陸方將25名國人送至中國大陸,海基會已與10名涉案人家屬取得聯繫,並將盡力協助提供法律諮詢。

賴蘊誠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

  • 回應蔡總統專機炸彈恐嚇案,表示第二天已抓到嫌犯,國安局有標準作業程序,事先確保安全無虞,確認為謊報行為。

李澄然 外交部次長

  • 回應中國大陸可能與巴拿馬、巴拉圭建交傳聞,表示內部評估邦交穩固,沒有相關資訊。
  • 說明外交部處理國外涉案國人,原則上積極爭取遣返回台,但因案件涉兩岸因素及大陸與當地國關係,增加交涉困難。
  • 指出我國在柬埔寨未設處,由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兼轄,設處需雙方同意,柬埔寨與大陸關係緊密,外交部會再努力加強。
  • 證實肯亞案後兩岸共打機制出現變化,大陸施壓嚴重,打破2011年以來我方涉案人員遣返回台的慣例,但台灣外交部立場未變,持續積極爭取。
  • 回應美方對兩岸關係立場一致,希望兩岸和平相處,維持穩定環境,美方一直關切兩岸關係,外交部會透過美方發揮作用。
  • 說明外交部有專案小組處理類似問題,並有資料調查,將試著提供委員關於危險國家評估報告。
  • 承認駐胡志明辦事處處長對柬埔寨業務可能不夠用心,已立即派員前往處理,並承諾將積極努力在1年內於柬埔寨設處。

劉柏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說明目前兩岸之間情資交換仍在進行,但人犯遣返部分已停滯,與以往不同。
  • 指出從2011年以來,兩岸共打合作從海外帶回國人計有40案,被害人多在大陸,案件發生在大陸,我方難以事前掌控。
  • 解釋我方難以先發制人,因無法證明出國即犯案,且存在轉機、技術掌握困難、邦交國問題以及當地國電信法規差異等問題。
  • 表示警政署內部正研究如何從海外帶回的詐欺犯名單中篩選重點,但仍面臨技術挑戰。

陳嘉昌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證實兩岸共打及司法互助在肯亞案前運作順暢,但從肯亞案開始,陸方主動辦案,事前不再通報我方。
  • 表示從2012年開始,陸方就沒有主動通知我方,而從肯亞案開始,我國人員就沒有遣返回台。
  • 指出大陸的做法有改變,導致兩岸溝通產生變化,但台灣並未改變立場。
  • 說明警政署對被遣送至大陸的國人,會將限制人身自由的通報轉知家屬,並透過刑事局管道表達關心。

相關後續

  • 通過由黃昭順等立法委員提案之臨時提案,針對台灣民眾於柬埔寨涉案遭強制遣送至中國大陸乙案,向中國大陸官方表達最嚴正抗議,並譴責此舉違反國際慣例、侵害人身自由權及我國司法管轄權,且未遵守兩岸協議規定與精神。
  • 通過由陳其邁等立法委員提案之臨時提案,譴責與抗議中國當局無視自2011年起處理類似案件與我國所建立的默契,要求中國當局立即將台灣人民移送回台,確保我國司法主權及人民權利,且未來不再有類此事件發生。
  • 內政部應積極聯繫內政部長,請其儘速到會備詢,並同意委員在部長到會時更換發言順序。
  • 陸委會、海基會及其他部會應將最近與對岸溝通的所有相關文件及傳真提供給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55901
卷/期/冊
105/59/1
發布日期
2016-07-2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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