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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與議事錄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0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0次全體會議,首先就上次議事錄中關於兩岸溝通文件揭露的補充註記引發程序性爭議。隨後會議聚焦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5項修正草案,涵蓋外牆安全、防墜設施、動物飼養及公共基金管理等議題。立法委員們提出多項質詢與建議,內政部官員則就政策立場、執行細節及財政影響進行回應,最終決議相關修正案下次會議再逐條處理,並有多項議題交付部會研議。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上次會議議事錄的修正案,特別針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提供與對岸溝通文件的要求,以及其後續處理方式的註記。

相關爭議

  • 議事錄記載爭議:徐榛蔚委員等提出書面意見,質疑議事錄中增列關於「所有公文、文件及傳真須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理」的註記,認為此為多此一舉,且主席宣告不應被多數決推翻。
  • 程序正義與主席權限:黃昭順委員質疑主席陳其邁處理程序問題的方式,認為主席不應獨斷,應讓委員發言。主席則強調議事規則應被尊重,並指責黃委員杯葛議事。
  • 黨團綁架議事:主席陳其邁反對任何黨團以法案綁架委員會會議進行與議事錄確定與否,強調議事錄記載應依議事規則與慣例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上次議事錄的增列註記有意見,認為所有公文皆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處理,註記是多此一舉。
  • 質疑主席處理程序問題的權限,認為主席宣告不應被推翻,並指控民進黨動用國會暴力。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部分委員以無理作法杯葛議事,導致委員會被看笑話,呼籲大家相忍為國,讓民生法案能進入審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議事錄最終在加入「所有公文、文件及傳真須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理」的註記後確定。
  • 主席陳其邁宣告,委員會審查議案應依議事規則,主席宣告若無多數委員同意不代表委員會決議,並反對黨團綁架議事。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5項修正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包括強化外牆安全與防墜設施、規範動物飼養權益及公共基金的彈性管理。
  • 會議也觸及颱風防災準備、養老照護機構安全、老屋健檢與都更政策、以及電信基地台設置爭議等相關公共安全與居住權益問題。

相關爭議

  • 外牆安全規範爭議:委員建議修法明定老舊公寓大廈外牆定期檢查與維護,內政部傾向透過「建築法」子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範,而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建築法適用範圍更廣,但地方政府擔憂人力與經費負擔。
  • 動物飼養權益爭議:王育敏等委員提案刪除規約禁止飼養動物的規定,以保障寵物居住權益。內政部對此持保留態度,認為應維持社區自治,且「動物」定義過廣可能導致飼養大型動物問題。
  • 老屋健檢與重建困境:委員關切老屋健檢後危險建築物的重建配套不足,特別是都市計畫法規中容積率限制可能導致重建後樓層減少,降低住戶重建意願。
  • 安養機構樓層限制:針對新店養老照護中心火災事件,有委員建議立法限制照護中心只能設於1樓,內政部表示需進一步研議,考量建築物防火與救災能量的多元性。
  • 基地台設置同意權:委員質疑現行電信基地台設置常未經住戶同意,要求明定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頂樓所有權人同意,以保障住戶健康與居住品質。
  • 公共基金管理彈性:姚文智委員提案公共基金可交付信託,內政部原則支持,但有委員提醒需考量實際運作狀況,避免修法不完整造成管理問題。
  • 防墜設施適用範圍:委員建議將防墜設施的設置範圍擴大至有65歲以上長者的家庭,內政部原則支持,但缺乏設置比率統計及後續督導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支持公寓大廈飼養寵物修法,但應有配套防止非法繁殖與買賣。
  • 關切墾丁國家公園梅花鹿復育過多造成農損問題,要求營建署提出解決方案及賠償機制。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外牆面防墜設施擴及有65歲以上長者的住戶。
  • 建議強化外牆安全規範,傾向透過修正「建築法」進行整體規範,並提高高風險建築物(如15年以上屋齡)的檢查強度。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對王育敏等委員提案開放飼養「動物」持保留態度,認為應限縮為「寵物」,以免衍生飼養大型動物等問題。
  • 強調立法應考量法益衡平性,公寓大廈飼養寵物涉及所有權、契約自由、居住安寧及社區自治等多重法益。
  • 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南部地區管委會成立率偏低,才是真正的問題,要求內政部研擬解決方案。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關切颱風來襲的中央防災準備與警消措施。
  • 建議針對新店養老照護中心火災事件,研議限制照護中心設於1樓,或依老人行動能力分級管理。
  • 質疑防墜設施設置與移除缺乏統計數據與督導能力,要求內政部加強統計與檢討。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關切強颱對花東地區農業(稻米、文旦柚)的衝擊,要求農委會從寬從速提供災後補助。
  • 建議加強醫院和安養中心的安檢,特別是新店火災後,應重視長照機構安全。
  • 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增加花東地區老屋健檢的補助額度與比例,因花東地震多、老屋多、老人多。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允許公共基金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交付信託,以增加基金運用彈性。
  • 呼籲內政部對外牆磁磚脫落問題應有更積極作為,由中央帶動地方政府,全面研析法規、調查與補助方案。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作為禁養寵物條款共同提案人,表示接受將「動物」改為「寵物」的建議,但希望拿掉寵物歧視條款。
  • 關切電梯老舊汰換、安養中心樓層規範及基地台設置爭議,要求內政部提出更周延的規範與清查。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支持外牆防墜設施及外牆安全強化,但對動物飼養修正案持保留態度。
  • 質疑外牆磁磚剝落公告能否免責,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加強追蹤123棟曾發生剝落事件的建築物後續處理。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支持姚文智委員關於公共基金交付信託的提案,但提醒修法不能片面,需考量鄉村與都市公寓大廈運作差異。
  • 認為飼養寵物應依社區自治管理規約,不宜規定過死。
  • 建議政府應負擔三分之一外牆檢驗與修繕費用,並將都市拉皮補助轉移至鄉村地區,強調生命安全優先。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要求營建署徹查A7、浮洲合宜住宅轉售牟利情事,並重新檢視合約,追究建商責任,嚴辦官商勾結。
  • 要求內政部在1至2個月內提出老屋健檢後危險建築物配套措施,包括修訂都市計畫法規,擴大防災型都更適用對象,納入簡易都更,鬆綁法令以利重建。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寓大廈防墜設施應比照兒童擴大適用於失智老人。
  • 要求內政部儘快建構全國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系統,提升裝設比率。
  • 建議法律明定基地台設置須經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保障住戶權益。
  • 呼籲營建署將外牆安全檢查納入老舊大樓公安檢查項目。
  • 建議內政部規劃公共基金管理透明化機制,如找信託公司或第三方單位保管,保障住戶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原則支持防墜設施擴及65歲以上長者。
  • 外牆安全部分,傾向回歸「建築法」系統規範,認為其規範更完整,但尊重委員修法共識。
  • 對於動物飼養修正案持保留態度,認為這是公寓大廈自治事項,行政部門不宜強制介入,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原則支持公共基金交付信託,但強調非強制性,日常執行費用仍由管委會負責。
  • 承諾會盡力準備防颱工作,並將與農委會說明颱風災損補助事宜。
  • 承諾會針對長照設施空間位置及消防安全進行檢討,但認為不至於全面限制設於1樓。
  • 表示會設法加強追查合宜住宅轉賣情事,並承諾徹查官商勾結、圖利建商的部分。
  • 承諾會努力推動老屋健檢後的危險建築物配套措施,並將防災型都更精神納入簡易都更。
  • 承諾會努力推動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系統,但需考量老人裝設意願。
  • 表示基地台設置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頂樓所有權人同意,會設法瞭解未依規定辦理的社區狀況。
  • 回應外牆剝落問題為接下來會越來越嚴重的現象,會認真面對,並加強輔導與規劃。

許文龍 營建署署長

  • 證實國家公園由營建署管轄,並說明墾丁國家公園梅花鹿數量過多已造成農損,表示會與專家學者及農委會開會研議對策,並願意賠償有證據的農損。
  • 說明外牆安全傾向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築法子法)規範,適用於全國7層以上、15年以上屋齡建築物,因其適用範圍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廣。
  • 表示將滾動檢討花東兩縣老屋健檢的補助額度,並承諾妥善處理已反映的實際需求。
  • 解釋外牆磁磚剝落若危害公共安全仍須負責,並說明共用部分由管委會負責,專有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
  • 說明電信基地台設置除管委會同意,仍須取得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兩法規定皆須符合。
  • 回應陳超明委員關於政府補助外牆修繕的建議,表示目前外牆剝落已有補助,將努力規劃。

欒中丕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

  • 說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將規範7層以上、15年以上使用執照建築物辦理外牆安全評估檢查。
  • 表示內政部未統計防墜設施設置比率,因其無需申請執照,且條件消失後應移除。

相關後續

  • 所有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修正草案,因提案委員多數不在場,決議下次會議再逐條處理。
  • 內政部原則支持公寓大廈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防墜設施,並擴及65歲以上長者。
  • 內政部對公寓大廈飼養動物相關修正提案持保留態度,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尊重社區自治。
  • 內政部原則支持公共基金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交付信託。
  • 內政部承諾將加強追查合宜住宅轉售情事,並徹查官商勾結與圖利建商的部分。
  • 內政部承諾在1至2個月內提出老屋健檢後危險建築物安全檢查的相關配套與法律檢討,將防災型都更精神納入簡易都更。
  • 內政部承諾會努力推動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系統的建置。
  • 內政部承諾將全面清查公寓大廈頂樓設置電信基地台的情形,並加強相關規範。
  • 針對外牆安全問題,內政部傾向將外牆飾材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範,並將與地方政府尋求共識。

原始資料

公報
1056101
卷/期/冊
105/61/1
發布日期
2016-07-2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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