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審查僵局與文化部預算解凍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06
LawTrace 法律歷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首先聽取文化部關於 105 年度 6 項凍結預算案的報告與詢答。隨後,會議針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保留條文進行協商,但因教育部與勞動部對於勞動權益適用範圍及法令扞格問題意見不一,且行政院未提出整合版本,導致審查陷入僵局。最終,委員會決議將該草案列為下會期最優先法案,並要求行政院整合意見、提出版本。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6案
核心議題
- 文化部就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6 項因決議凍結而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的公務預算案進行報告,包含一般行政、社區營造、文創產業推動、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超高畫質節目輔導及電影事業輔導等。
- 委員們主要針對這些預算案的執行狀況及相關政策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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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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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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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討論事項二
桃園市相關新興文化藝術設施支持案 (臨時提案一)
核心議題
提案建議文化部大力支持桃園市興建國家級美術館、博物館、圖書館,以及規劃中的台灣第一座書法美術館,以展現桃園藝文特色並提升地方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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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企盼文化部大力支持桃園市相關新興文化藝術設施,如國家級美術館、博物館、圖書館及規劃中的書法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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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台北市影視音實驗學校辦學支持案 (臨時提案二)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文化部積極支持「台北市影視音實驗學校」辦學,以培育影視音技術人才,因應經費拮据問題,並透過擴大產學合作及實習機會,促進電影產業永續發展與地方文化帶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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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請文化部積極支持台北市影視音實驗學校辦學,具體建議包括寬列預算補助、擴大鼓勵產學界參與課程、以及輔導學生跟隨中大型影片製作實習,以縮短學用落差。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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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工程與營運建議案 (臨時提案三)
核心議題
針對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工程預算不足 10.44 億元導致南基地工程難以完成,提案建議文化部向行政院爭取增編預算回補,並擴大與北市府及產業界對話,尋求最佳營運模式,儘速拍板定案,同時協調營運收入專款專用以利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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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文化部向行政院爭取增編 10.44 億元預算,回補北市府預先支應的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南基地工程款。
- 建議擴大與北市府、產業界對話,儘速拍板最佳營運模式,並提早啟動軟體營運人力進駐。
- 建議協調北流營運收入暫不解繳國庫,優先以特種基金專款專用,以利產業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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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五
Blehun漢本遺址管理維護計畫與搶救挖掘措施檢討案 (臨時提案四)
核心議題
提案指出「Blehun漢本遺址」雖已指定為國定遺址,但仍採取「疑似遺址」階段的「搶救挖掘」措施,質疑其考古及研究品質,並建議文化部在管理維護計畫研擬期間,暫緩搶救挖掘,並檢討現行 PN2 橋墩、迴轉平台等措施的合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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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建請文化部於漢本遺址管理維護計畫研擬期間,暫緩遺址搶救挖掘,並檢討評估現行 PN2 橋墩、迴轉平台及尚未獲同意之機房、沉砂地、油水分離池等「搶救挖掘」措施是否合宜,以確保遺址妥善保存。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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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六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 (處理保留之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等條文)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中關於勞資爭議調處的保留條文(第 10 條至第 16 條),主要聚焦於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請假、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的法律適用問題。
- 討論核心在於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權益應回歸《勞動基準法》處理,或部分人員(如已準用教師法者)應繼續適用《教師法》,以及成立教保服務人員權益推動審議小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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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與勞動部對於法律適用存在分歧:教育部主張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及私立幼兒園人員除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者外,其餘均回歸《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並認為現行條文無修正之處。勞動部則認為,若本法通過而教師法、幼照法及相關授權辦法未同步修正,將導致法令扞格,例如已立案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的勞資爭議處理依據將出現混淆。
- 行政院版本缺席: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行政院未提出整合性版本,導致各部會意見不一,使立法院需承擔行政院應協調的責任。
- 修法時程與影響範圍:有委員認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通過對公立幼兒園 3 成人員的介聘已來不及生效,且未充分考量 7 成私立幼兒園人員的權益及工會組織權,建議應有更周延的討論。
- 行政部門溝通不足:立法委員不滿教育部與勞動部在協商會議後仍意見分歧,且未與委員充分溝通保留條文的爭議點。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與勞動部對於法律適用及扞格問題意見不同。
- 強調教保產業工會的建言,包括工會組織明確入法、中央審議委員會應掌握現場脈動等,並認為應更嚴密討論以處理所有教保人員的問題。
- 認為行政院未協調好責任不應由立法院承擔。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指出教育部和勞動部意見不一,認為教育部的意見較合乎實況,但勞動部擔憂實施後產生疑義,建議尋求配套辦法解決。
- 建議若召委連任,將此法案列為下會期最優先法案。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怠惰,未整合各部會意見並提出版本,卻讓立法院做決定。
- 強調行政院應整合部會意見後提出版本或透過執政黨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以避免立法院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 不滿教育部在協商後未與其溝通第 13 條暫擱原因。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若讓教育部和勞動部自行溝通將無結果,立法院應扮演溝通平台角色。
- 強調僱用型的學生助理和教保員應適用勞基法,勞動部應有勞動檢查權。
- 質疑行政院版本為何未能整合部會意見。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遺憾本案沒有行政院版本,且委員版本因上一屆未通過而延續,導致審查困難。
- 指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將公私立人員併入,但待遇仍有差異,對 7 成私立人員不公,使立法處境為難。
- 強調無論結果如何,委員都需面對 3 成公立和 7 成私立人員的期望與問題。
- 指出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應一併納入考慮,並賦予教保人員團結權,鼓勵組織工會。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在會議中只指出問題卻未提出解決方案,且連整理的表都無法提出,認為是浪費時間。
- 對比昨天勞動部與教育部長聯席會議的積極態度,質疑今日兩部會態度差異過大。
- 認為問題核心是政策問題(單軌或雙軌),而非法條撰寫,應先決定政策再修法。
- 指出即便通過本案,對今年公立教保人員的調聘也已來不及生效,建議下會期優先處理,但前提是行政院須提出完整版本。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呼應蘇巧慧委員,但提醒勞動部與教育部長雖大膽表態,實際執行細節仍會出現矛盾。
- 呼籲政府應展現「最會溝通的政府」形象,先釐清部會間的細節問題再送審。
- 認為兩部會應先溝通好再到委員會,不應在委員會中爭吵。
- 建議主席裁示如何處理目前審查停滯的狀況。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烈不滿行政院缺乏法案版本或明確立場,導致委員需承擔整合責任。
- 批評舊政府與新政府皆有責任,尤其新政府上任一個多月應有作為,溝通協調不佳。
- 認為行政院應提出修正動議或完整版本,不應讓兩個部會在委員會中爭吵。
- 指出本案即使通過,對今年公立教保人員介聘已來不及,建議應有周延時間讓新政府重新檢視並提出完整版本,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為何遲遲未提出法案版本,或至少將委員版本照抄提出。
- 建議行政院應立即提出可行版本供委員會討論,否則會議是浪費時間。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認同應盡快處理教保人員問題,但指出解決 3 成公立人員問題後,還有 7 成私立教保員的問題,且教保產業工會的建言也應納入考量。
- 建議若召委連任,將此法案列為優先法案,不分黨派支持,但應先充分討論達成共識。
- 認為高潞委員的版本立意雖好,但可能因倉促討論而顯粗糙。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教保人員納入勞基法後,除了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也應一併考慮。
- 建議下次版本應賦予教保人員團結權,明確其組織、加入工會的權利與義務,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鼓勵協助,以強化勞方力量,避免美意打折扣。
- 指出目前約有 67% 的教保人員不了解其勞動權益,近 7 成不知道如何組工會,因此應讓團結權入法。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說明教育部於 6 月 24 日邀勞動部及學者專家討論保留條文,結論是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及私立幼兒園人員除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者外,其餘均回歸《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
- 指出勞動部提及行政處分非勞資爭議處理範疇,將由教育部於授權子法中規範。
- 認為成立教保服務人員權益推動審議小組無須明訂於本條例,以免與《勞動基準法》等法令扞格。
- 承諾未來將同步檢討修正《教師法》,刪除準用規定,回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 強調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通過,教師法第 36 條準用規定將依最新法規辦理,教育部會配合於下會期提出修正,以求法制一致性。
- 承認部會間只開過一次會,並同意修正教師法第 36 條。
陳毓雯 勞動部副司長
- 表示勞動部尚未收到 6 月 24 日協調會議紀錄,質疑會議紀錄是否忠實呈現其意見。
- 重申勞資爭議處理原則,指出行政救濟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且《教師法》第 36 條及《幼照法》相關規定仍為現行有效法令。
- 擔憂若本法通過而其他相關法令未配套修正,將導致法律扞格,例如已立案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的勞資爭議處理依據將混淆。
- 澄清勞動部對成立審議小組無意見,主要爭議在於勞資爭議處理的法律適用問題。
許麗娟 教育部組長
- 說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多數條文源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6 條,該條已規定私立幼兒園大部分人員適用《勞基法》。
- 解釋《幼照法》實施前已準用教師法者,因考量權益不致受損而繼續準用,這是從《幼照法》移至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規定。
- 指出《幼照法》晚於《教師法》訂定,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雖《教師法》第 36 條規定準用,但《幼照法》已取消準用,全數依《幼照法》規定,故移至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 條應無問題。
- 澄清勞動部關於行政處分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解釋令,所指為學校教師,幼兒園非學校,故無行政處分問題。
- 表示法界專家檢視後,認為不論公私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之教保人員,均無行政處分問題,全數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亦無問題,且此條文非全新,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已依《幼照法》運作。
相關後續
- 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列為第 2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最優先處理法案。
- 行政院版請於下會期儘速送至立法院。
- 行政院版本需尊重委員會已達成共識的條文,並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處理。
- 行政院內部應自行做好溝通工作。
- 本案保留條文,另定期併行政院版本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6101
- 卷/期/冊
- 105/61/1
- 發布日期
- 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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