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環評制度改革與環保署預算解凍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0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環保署相關議案,主要聚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改革,討論包含環評委員遴選、程序簡化、社會影響評估納入及與原基法之協調。同時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度36項公務預算解凍案,大部分獲准解凍,但部分附帶決議或續凍,並要求環保署加速提出空污改善方案與檢討廢輪胎處理問題。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改革」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核心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全面改革,旨在提升環評的客觀性、科學性、透明度及效率,並將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擴展至社會與人文層面,同時釐清各部會職責。
  • 會議特別關注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開發案所引發的爭議,作為檢討環評制度與原住民族基本法適用關係的案例。

相關爭議

  • 杉原棕櫚案的程序正義與環境承載:多位委員質疑杉原棕櫚案在用水計畫不明、未充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及可能與海岸法保護區衝突的情況下有條件通過環評,認為程序不夠嚴謹,且有「偷渡」之嫌。
  • 環評委員的利益迴避與遴選機制:委員質疑環評委員承接環保署研究案未迴避,及官派委員席次過多影響審查公正性,要求檢討遴選機制並確保委員獨立性。
  • 環境影響定義與評估科學性不足:委員質疑環評法中「環境」與「影響」定義模糊,導致評估範圍與程度難以界定,且目前評估方法缺乏驗證,科學性有待提升。
  • 環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適用順序:委員強調原基法第21條知情同意權應優先於環評,批評環保署未將其納入環評審查,導致業者投入成本後仍可能被原住民意見阻擋。
  • 開發單位與顧問機構的共生關係:環保署指出目前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撰寫環評報告,導致報告內容可能被「美化」或「避重就輕」,影響環評客觀性。
  • 環評效力與退場機制:委員關切環評通過後開發案長期未動工,以及環差分析缺乏明確駁回機制,導致環評效力無限期延宕,建議設定環評效力期限。
  • 綠能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平衡:委員提出太陽能板製程污染、離岸風力對白海豚影響、抽蓄水力電廠新建水庫等綠能開發可能造成的環境衝擊,要求環保署在推動綠能時加強環評把關。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杉原棕櫚案在爭議極大的情況下由副署長主持環評會議,建議署長應親自參與重要爭議會議以提升公信力。
  • 關切杉原棕櫚案開發面積龐大,且東管處已評估都蘭地區供給大於需求,質疑臺東是否需要此開發案。
  • 追問杉原棕櫚案是否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及海岸管理法規範,強調應尊重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及海岸保護原則。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環評法中「環境」與「影響」定義模糊,導致評估範圍不清,影響環評制度改革的完整性。
  • 指出環境影響評估的科學性不足,預測模式缺乏驗證,建議建立環評所需資料庫並提升模式準確性。
  • 建議成立獨立第三方單位監督環評結果,以提升民眾信任度。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杉原棕櫚案環評未充分評估濕地法、海岸法保護原則及水源供應問題,且對民間爭點未有實質回應即進行表決。
  • 批評環評制度長期受政治力影響,導致環保署淪為「漂白程序正義的白手套」,要求檢討環評委員遴選機制與利益迴避。
  • 質疑國有財產署以極低權利金將國有土地租給杉原棕櫚案業者,要求國產署解釋計費標準,並應考慮政策變革終止契約。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美麗灣、悠活案等先上車後補票的開發模式,要求環保署在環評改革中明確界定主審權及否決權。
  • 建議碳封存技術應納入環評規範,並要求環保署加速研議相關認定標準。
  • 主張環評法施行細則應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前先行處理與環評無關但具爭議的議題,如海岸法、原基法等。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杉原棕櫚案環差審查通過時間點接近海岸法公告保護區,有「偷渡」之嫌,建議應延後審查待法規明確。
  • 批評環保署在簡化環評程序與嚴謹環境保護要求之間存在衝突。
  • 強調環保署作為未來環資部應有更高的高度,對觀光開發進行總量管制,而非僅依法審查個別開發案。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杉原棕櫚案環評通過時,用水、原住民土地及國有土地使用等問題仍未解決,且質疑政府機關代表在表決中未明確表達立場。
  • 指出蔡英文總統競選政見已承諾觀光承載分析、政策環評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要求環保署在環評中落實這些承諾。
  • 建議環保署應有優先順序考量,將原基法規定作為開發案的前置條件,避免業者白費心力。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指出環評制度公信力不足,開發案通過率高但未開發比例也高,且易引發抗爭,要求環保署修正制度以提升信心。
  • 關切廢輪胎囤積問題嚴重,尤其夏季蚊蠅滋生,要求環保署加速處理去化管道,並協調焚化爐收受。
  • 質疑環評通過後,花東地區飯店開發案多數未實際開發,顯示環評與實際需求脫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澄清環評並非開發案准駁的唯一條件,建議政策環評應提升至行政院層級,進行國土規劃與總量管制。
  • 要求環評法施行細則應納入原住民意見參與,並建議原民會與環保署共同制定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
  • 關切綠能開發如離岸風力、地熱等環評期程過長,建議加速審查速度,並引進國外專家協助。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太陽能板製程中氫氟酸等強腐蝕性物質的污染問題,要求環保署提出明確的監控與處理計畫。
  • 要求環保署針對離岸風力對中華白海豚等生態的影響,在政策環評中善盡監督責任。
  • 質疑發展抽蓄水力電廠可能新建水庫,對生態造成影響,要求此類開發案必須通過嚴格環評。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關切環差報告審查曠日費時,許多案件拖延十幾年,建議針對環差報告設下審查期限或駁回機制。
  • 主張環評效力應有期限,對於長期未動工的開發案,環評效力應失效,避免無限期延宕。
  • 質疑環保署稽查人力不足,導致附條件通過的環評案後續追蹤與稽查難以落實,要求補足人力並強化執法。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改革環評制度的態度,但質疑其掌握審查案件平均時長等基礎數據的能力不足,影響對外溝通說服力。
  • 認同環保署將社會與人文因素納入環評的長期修法方向,但要求將一年半的修法時程儘量縮短。
  • 強調環評應將「人」作為環境主體考量,並與原基法等規範配套,避免抗爭事件再次發生。

陳瑩 立法委員

  • 播放行政院前原住民抗爭影片,譴責政府長期漠視原住民族基本法,導致族人被迫以激烈方式抗爭。
  • 要求環保署及各部會應依照原基法第34條規定,在三年內修正與原基法衝突的法令,並在此之前會同原民會解釋適用。
  • 強調杉原棕櫚案未取得部落知情同意,即便環評通過也無法取得開發許可,要求新政府嚴格把關落實原基法精神。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麥寮六輕周邊學童罹癌風險高,追問政府7年來是否已查明真相,並要求環保署提出具體應對措施。
  • 質疑環保署檢測標準或方法有問題,導致台塑六輕排放合格但學童體內致癌物濃度仍高。
  • 支持雲林縣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批評前政府宣告無效,並要求環保署展現魄力推動修法,而非被經濟部主導。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建議環評審查委員迴避規定應更明確嚴謹,檢討施行細則擴張解釋母法之處,確保利益迴避的澈底性。
  • 質疑環保署報告中專案審查「特殊情形」可同意補正的模糊條款,要求制定原則性規範,避免行政權擴張。
  • 提醒環保署應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環境意識,並釐清各部會權責,避免環評爭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譴責杉原棕櫚案有條件通過環評,擔心引發東海岸開發骨牌效應,呼籲新政府兌現對原住民族權益的承諾。
  • 要求環保署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納入環境敏感區位調查,並釐清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與原基法第21條知情同意權的關係。
  • 要求環保署承諾比照杉原棕櫚案,對東海岸其他開發案在未取得部落同意前不得開發,並加速觀光政策環評時程。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報告未充分著墨原住民抗議事件,強調原基法第94年公布施行,各部會應在3年內配合修正法令。
  • 建議環保署與原民會積極協調,將原住民族部落同意權行使順位提前至環評前或同步進行,以避免業者資源浪費。
  • 強調杉原棕櫚案因逾期開發需重新審查,應適用現行原基法規範,由原民會主導同意權行使。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對杉原棕櫚案環評通過僅表達「遺憾」,批評其立場不夠堅定,應採取更積極作為。
  • 批評杉原棕櫚案環評大會以表決方式通過,質疑環保署在關鍵時刻動用行政手段,對民進黨形象造成傷害。
  • 主張環保署應針對東海岸線進行上位政策規劃,在上位政策未明前不應貿然進行個別開發案環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播放「看不見的鬼島」影片,揭露麥寮六輕工業區嚴重空污問題,質疑環保署2013年空拍發現儲槽數量不符,至今未解決問題。
  • 要求環保署提出具體、有目標性的空污改善方案,並承諾將6年計畫縮短至4年,加速解決全國空污問題。
  • 關切台塑越南污染事件,要求環保署深入了解,並將其處理方式作為台灣污染事件處理的借鏡,確保環境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李應元 環境保護署署長

  • 承諾在2個月內調整行政程序,針對開發案到開發地點召開公聽會廣泛聽取民意;6個月內修訂相關子法,9個月內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1年半內增訂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
  • 表示環評制度已相對透明,但仍需建構實質多元意見對話機制,並強調通過率高不代表審查不嚴謹,多數案件經有條件修正才通過。
  • 支持環評委員利益迴避,未來擔任環評委員者不得承接環保署研究案,並檢討官派代表表決權問題。
  • 表示環保署會尊重原民會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知情同意權的職權,要求開發單位補足相關程序。
  • 同意將社會面與人文面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並承諾加速修法時程。
  • 承諾會追究麥寮六輕學童致癌風險問題,要求空保處連續監測VCM,並將赴麥寮與縣府、家長共同處理教育、健康、環保三方面問題。
  • 支持加速綠能環評,但強調環評底線仍需堅守,並將政策環評運用於離岸風力等通案問題。
  • 承諾會檢討環評效力期限,對於長期未動工的開發案,必要時可取消,並將專案小組會議限制在3次以內,以提升效率。
  • 承諾會加速處理廢輪胎囤積問題,協調增加處理量並安排出口,目標在10月底前消化多餘部分。
  • 強調環保署會依法處理所有開發案,秉持中立客觀,不會犧牲環境,並會強化稽查監督,對違法事項嚴格處置。

詹順貴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支持全面檢討環評制度,認為現行環評在多元化與透明度上已屬政府制度中較高者。
  • 說明環評改革重點包括釐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切斷開發單位與顧問機構的共生關係、配合國土計畫推動、及增訂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
  • 解釋杉原棕櫚案是因超過3年未開發而進行環境差異分析,並非重新環評,且環評會議已充分討論廢水、水源等問題。
  • 反對杉原棕櫚案通過,理由是供水、國有土地使用、農地取得同意及海岸保護原則等4點仍有疑慮,要求補正書面文件。
  • 說明環評制度旨在評估風險作為決策預防機制,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將由環保署制定,提供原住民行使同意權的資訊。
  • 表示離岸風力已針對36個風場進行政策環評,將釐清共通項目,個案再審查,以加速綠能環評時程。
  • 認為前任政府宣告雲林縣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無效是沒有權力的。

劉宗勇 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 說明環評法中「環境」定義廣泛,包含生活、自然、社會、經濟、文化、生態等,但慣例上將動物納入自然環境及生態系統考量。
  • 指出環評審查天數長主要因補正資料所需時間,環保署實際審查時間佔比低。
  • 說明環評通過後不開發的案件有39件,佔總案件數約10%。
  • 表示環評審查期間最長案件為蜜月灣案,歷經8年多,最短約1至2個月。
  • 說明環評法機制為開發許可後逾3年未動工需提環差報告,以此管控長期未開發案件。
  • 表示環評法與原基法分立不牴觸,但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將納入原住民權利考量。
  • 說明碳封存環評規範曾研議預告,但因新技術推動與主管機關未定而暫緩,目前正研修認定標準考慮納入。

汪明輝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杉原棕櫚開發案應依原基法第21條進行部落諮商同意,但開發者對意見表達採排斥態度,且部落會議程序不符規定,故認為未確實踐行。
  • 說明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不必然有前後關係,只要涉及原住民權利就應行使,環評與知情同意權可分開處理。
  • 表示原基法第21條相關辦法已於今年1月通過,杉原案是首個需依此法諮商部落的案件。
  • 承諾原民會將會持續要求開發單位或公部門遵照原基法,並發函相關單位督促。
  • 說明對傳統領域的調查已幾乎完成,將儘早公告,並建議環評施行細則修正時應訂定明確客觀指標,取代模糊文字。

曾國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

  • 說明國有土地委託經營是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杉原棕櫚案因業者已獲觀光局許可而提供土地。
  • 解釋國有土地租金計算標準是依當地地價百分比,而非開發後利潤。
  • 表示委託經營契約可終止,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國家政策變更,國產署將配合評估終止契約。

王榮進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表示營建署在環評會議中會派代表說明海岸法相關內容,且內部會先行討論。
  • 說明營建署代表在杉原棕櫚案環評會議中因不清楚是否具投票權而棄權。
  • 指出海岸法第25條及26條規定,開發單位仍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此為內政部權責。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

  • 表示觀光局有派員參與杉原棕櫚案環評會議,但未參與投票表決,僅陳述事實。
  • 承諾將執行蔡英文總統的觀光政策,包括觀光承載分析與政策環評,並將縮短1.5至2年的期程,先蒐集既有資料做短期措施。

蕭清郎 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

  • 說明環保署負責監督中央審查通過的環評案,至今已監督4,950件,處分391件,裁罰金額超過1.5億元。
  • 表示若發現違反規定會要求改善,對環境有影響者可能要求提出調查報告,但目前沒有因情節重大而下令停止開發的具體案例資料。

許永興 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廢輪胎囤積主因是汽電共生廠減少收受,目前累積約5,000公噸。
  • 表示已協請剩下2家處理廠提升處理量,並安排出口,預估在10月至11月可暫時化解囤積問題。

袁紹英 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處長

  • 說明環保署已提早於3月啟動全國複式動員計畫,與衛福部協同執行戶外孳生源清除及宣導工作。
  • 表示登革熱疫情掌控是衛福部職責,環保署負責防治病媒蚊孳生源,尤其戶外清潔部分。
  • 說明登革熱防治經費若獲解凍將有助於執行,目前屏東、高雄、臺南已向環保署請求補助,正在考慮處理。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 說明原民會所訂定的「諮詢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機制嚴謹,召開會議、說明、造冊、通知、公告等程序需時2至3個月,應能有效杜絕財團利用欺騙手段取得同意書的狀況。

相關後續

  • 環保署將在2個月內調整行政程序,針對開發案到開發地點召開會議廣泛聽取民意。
  • 環保署將在6個月內修訂相關子法,並承諾儘量縮短時程。
  • 環保署將在9個月內研擬修正環評法。
  • 環保署預計在1年半內增訂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但承諾會儘量縮短時程。
  • 環保署將會同原民會函請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開發單位確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徵詢當地原住民族部落之同意。

討論事項二

處理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3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環保署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36項凍結預算案,涉及環境科學研究、一般行政、國際合作、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廢棄物處理、空氣品質保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多個環保領域。
  • 討論聚焦於預算解凍條件是否達成,以及環保署在溫室氣體減量、廢棄物檢測、環境賀爾蒙管制、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生活污水處理、登革熱防治等方面的政策作為與改革進度。

相關爭議

  • 溫室氣體減量與基金籌設:主席林淑芬委員質疑環保署在溫室氣體減量十年落日條款及基金來源籌設上未提出具體方案。
  • TCLP檢驗方法與廢棄物再利用:主席林淑芬委員批評環保署在廢棄物再利用把關上僅採用溶出檢測,缺乏多元配套檢測方法。
  • 環境賀爾蒙管制強度:主席林淑芬委員指出環保署對環境賀爾蒙的管制濃度偏低,甚至放寬管制範圍。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吳玉琴委員提議將第32案及第33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續凍,不予解凍。
  • 登革熱防治職掌與經費分配:吳玉琴委員提案檢討環保署毒管處在登革熱防治工作中的職掌不可替代性,建議將經費撥交地方政府執行,並調整或裁撤相關科處;鍾孔炤委員則不同意裁撤,認為環保署有其戶外防治責任。
  • 家戶水污費徵收:吳玉琴委員提案要求家戶生活污水水污費徵收相關規定,應經衛環委員會報告通過後始得徵收,因多數縣市下水道建設及接管比例仍低。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一般行政預算四分之一,要求環保署在溫室氣體減量十年落日條款與基金籌設、TCLP檢驗方法改革、環境賀爾蒙管制強度等方面提出改革方案。
  • 強調凍結預算旨在促使行政部門改革,而非目的,並表示若環保署不作為,下會期將考慮減列預算。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針對「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活化掩埋場的補助額度不應超過70%,並於106年度提出成果報告。
  • 提出主決議,要求家戶生活污水水污費徵收相關規定,應經衛環委員會報告通過後始得徵收,並敦促縣市政府加速下水道建設。
  • 提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檢討登革熱防治組織分工,若無不可替代性,可研究將經費撥交地方政府執行,並調整或裁撤相關科處。
  • 提議將第32案及第33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續凍,不予解凍。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對吳玉琴委員關於登革熱防治的主決議提出異議,認為環保署在戶外孳生源清除方面仍有不可替代的責任,不應裁撤相關科處。
  • 質疑環保署對登革熱疫情評估過於樂觀,並關切其在防治工作中的具體分工與責任歸屬。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關切登革熱防治預算解凍後的使用規劃,要求環保署說明是否會將部分預算分配給地方,以及編列明年度預算時的考量。
  • 質疑環保署未明確提出需要動支登革熱防治預算的理由,認為應繼續凍結。

相關人員回應

詹順貴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說明溫減10年財務規劃已定案,各部會具體減量目標及期程將於10月底彙整,屆時財務規劃會更具體。
  • 承諾會督導相關處室,按照主席建議研商TCLP檢測方式納入其他配套。
  • 承諾會檢討環境賀爾蒙管制濃度問題。

袁紹英 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處長

  • 說明環保署已提早於3月啟動全國複式動員計畫進行登革熱預防,高雄、臺南疫情控制良好,屏東有1起病例,但衛福部尚未確定病毒型別。
  • 表示環保署與衛福部分工,環保署負責戶外孳生源清除的宣導及複式稽查,疫情掌控為衛福部職責。
  • 說明登革熱防治預算若能解凍將有助於執行,因屏東、高雄、臺南已請求經費補助,環保署正在考慮處理,並會視疫情嚴峻程度補助地方。

相關後續

  • 第1案至第5案預算准予解凍。
  • 第6案、第7案及第8案預算同意解凍,並附帶主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之「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補助額度不應超過70%,並於106年度審查時提出成果報告。
  • 第9案至第21案預算准予解凍。
  • 第22案預算同意解凍,並附帶主決議:家戶生活污水水污費徵收相關規定,應至衛環委員會報告通過後,始得開始徵收。
  • 第23案至第27案預算准予解凍。
  • 第28案至第31案預算同意解凍,並附帶主決議:環保署檢討登革熱防治組織分工,強化該相關科處職掌,可研究將相關經費直接撥交給地方政府執行,調整執掌,最晚於下個會期內提出檢討報告與業務調整規劃。
  • 第32案與第33案預算保留,不予解凍,擇期處理。
  • 第34案至第36案預算准予解凍。
  • 所有已處理完畢的預算解凍案,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1案:調整「空氣品質汙染防制區」並提出報告

核心議題

因PM2.5標準方法監測已滿3年,全國除臺東外,21縣市PM2.5均超標,淪為三級防制區,高雄市與屏東縣的臭氧、PM10及PM2.5均超標,影響南部民眾健康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PM2.5影響人民健康甚鉅,調整「空氣品質汙染防制區」並提出報告,以維護南部鄉親健康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要求環保署在1個月內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本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2案:檢討「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核心議題

環保署「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啟動門檻過高,恐淪為徒具形式,對照過去10年資料,僅4天達「緊急惡化」標準,比臺中地方版草案更寬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遲未公告提出檢討報告,以維護民眾健康。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要求環保署在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將最後一行修正為「以維護民眾的身體健康」,本案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3案: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開發案應踐行原住民族部落諮詢同意權

核心議題

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開發案雖於91年通過環評,但因逾3年未實施開發行為,且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公布施行,故除依環評法規定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外,更應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踐行原住民族部落諮詢同意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函請開發單位確實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徵詢當地原住民族部落之同意。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支持要求環保署函請開發單位依原基法第21條徵詢部落同意。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支持要求環保署函請開發單位依原基法第21條徵詢部落同意。

相關人員回應

詹順貴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表示行政院已就杉原棕櫚案拍板定案並有分工指示,環保署將尊重行政院指示的分工處理,原民會也會專責督促。
  • 建議由原基法主管機關原民會發函要求開發單位履行原基法第21條,而非環保署。
  • 同意將提案文字修正為「要求環保署會同原民會函請開發單位確實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徵詢當地原住民意見」,並同意針對此個案處理。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為「要求環保署會同原民會函請開發單位確實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徵詢當地原住民意見」,本案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4案:檢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要件與次數期限限制

核心議題

  • 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需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但法令模糊空間導致環差方式層出不窮,造成環評專業審查功能不彰。
  • 應檢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的要件與酌予次數期限限制,以強化環評制度改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改革中,應於6個月內研擬環評法與相關子法的規範,以檢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的要件及次數限制。

相關人員回應

詹順貴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研擬修正環評法」,並將時程「6個月」改為「9個月」,因母法修訂茲事體大,子法可在6個月內完成。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為「要求環保署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改革,應於9個月內研擬修正環評法」,本案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6101
卷/期/冊
105/61/1
發布日期
2016-07-2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