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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農場免營所稅、農地分割及國營事業改革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04

LawTrace 法律歷程:農業發展條例、動物保護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47條之1及修正第16條進行討論。會議聚焦於獨資或合夥農場及農業合作社銷售初級農產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農地分割限制、生技醫藥產業發展、英國脫歐經貿影響、區域均衡發展及國營事業與財團法人改革等議題。最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正案及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修正案經協商後通過,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多項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增進動物用藥品質、維護動物健康並健全畜牧事業發展,透過修正多項條文以釐清法規內容。

相關爭議

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管理爭議:立法委員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說明「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除牛隻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外,不得輸入、製造、販賣、使用」,以避免修法刪除「調節生理機能」字眼後,業者及農民誤用。

立法委員發言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加強說明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避免因條文修正導致誤用。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加強說明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避免因條文修正導致誤用。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加強說明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避免因條文修正導致誤用。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加強說明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避免因條文修正導致誤用。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加強說明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避免因條文修正導致誤用。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本次修法公告時,加強說明「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除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外,不得輸入、製造、販賣、使用」。

討論事項二

邀請經濟部部長針對如何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以帶動經濟轉型、產業創新研發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經濟部報告如何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以帶動經濟轉型及產業創新研發。
  • 委員質詢內容涵蓋中藥材自給率、生技產業發展困境、英國脫歐經貿影響及經濟成長政策。

相關爭議

  • 中藥材自給率不足:台灣中藥材高度仰賴中國輸入,面臨檢驗管制寬鬆、農藥重金屬殘留及供應不穩定風險,應積極扶植國內中藥材提高自給率。
  • 生技產業發展困境:政府政策成效不彰、博士後研究員就業困難、生技公司規模小研發資金不足、創新能力不足、產學合作流於形式且學術成果難以商品化。
  • 英國脫歐經貿衝擊:英國脫歐恐導致英鎊貶值、購買力下降,不利台灣貨品銷英,並可能影響全球經濟,連帶拖累台灣出口表現。
  • 經濟成長保1挑戰:新政府對2016年經濟成長率能否保1表示挑戰,委員要求提出具體經濟成長政策方案。
  • 電力資訊透明化爭議:行政院承諾開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多項電力數據供公民團體調查,但委員擔憂此舉恐侵害個人隱私、營業秘密及國家安全。

立法委員發言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研擬推動中藥材農業栽培生產自給及生技產業運用之具體推動措施。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會同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教育部,針對生技產業發展面臨的問題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及可行政策。
  • 要求經濟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審慎因應英國脫歐及經濟成長率保1挑戰,並提出具體對策。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與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教育部於1個月內檢討生技產業產學合作問題,並提出改善報告。
  • 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因應英國脫歐後對我國經貿影響以及未來規劃相關報告。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審慎因應英國脫歐及經濟成長率保1挑戰,並提出具體對策。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會同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教育部,針對生技產業發展面臨的問題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及可行政策。
  • 要求經濟部與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教育部於1個月內檢討生技產業產學合作問題,並提出改善報告。
  • 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電力數據資料,應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保護與國家安全之相關規定。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會同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教育部,針對生技產業發展面臨的問題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及可行政策。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電力數據資料,應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保護與國家安全之相關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世光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羅達生 經濟部技術處副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淑櫻 經濟部技術處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昭蓉 經濟部工業局副組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朱萍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主管部會需於1個月內,研擬推動中藥材農業栽培生產自給、生技產業運用之具體推動措施之專案報告。
  • 經濟部、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教育部需會同產官學研,於2016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生技產業發展問題的具體因應措施及可行政策專案報告。
  • 經濟部需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英國脫歐後對我國對英國、歐盟的經貿影響及未來規劃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經濟部、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教育部需於1個月內檢討生技產業產學合作問題,並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需於2016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因應英國脫歐及2016年經濟成長率挑戰的具體對策報告。
  • 經濟部在相關清單、數據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於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開相關數據前,不得提供相關數據予特定團體使用。
  • 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電力數據資料,應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保護與國家安全之相關規定,除依法令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分析、研究外,不得提供給特定人士及團體。

討論事項三

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科技部次長、教育部次長,以國家發展之政策規劃面向,針對如何落實檢討基礎建設以均衡區域發展、建立產學研合作研究機制與在地產業聚落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國家發展委員會、科技部、教育部報告國家發展政策規劃,包括檢討基礎建設以均衡區域發展,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與在地產業聚落。
  • 委員質詢內容涵蓋大學產學合作、深層海水產業、循環經濟、區域基礎建設、海洋經濟、農村發展及國營事業改革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大學產學合作成效不彰:台灣大學雲林分校與在地產業合作缺乏具體做法與期程。
  • 臺東深層海水產業發展遲緩:臺東大學欲成立「深層海水產業研發中心」面臨預算問題,危及產業發展。
  • 區域發展不均:臺東深層海水產業發展不及花蓮,南島文化園區計畫胎死腹中。高雄捷運路竹延伸線核定遲緩。
  • 電力資訊透明化爭議:開放電力資訊恐侵害個人隱私、營業秘密及國家安全,且提供特定團體不符全民參與初衷。
  • 國營事業與財團法人政治酬庸疑慮:委員質疑台肥公司、全國農業金庫及農委會轄下財團法人存在政治酬庸問題,要求新政府進行改革。
  • 農藥使用與農民健康:農藥代噴業者缺乏防護措施,農民慢性中毒風險高,且農藥管理法相關規定未落實。

立法委員發言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要求台灣大學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合作做法與落實期程報告,深化在地產業與人才培育。
  • 要求農委會系統性建立全台各地區特色農業產業資料庫,協助地方農業朝二、三級產業發展。
  • 建議農委會應加速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並於2016年底前提出修法版本。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協助臺東大學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申請資源,促進深層海水產業發展。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文化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於3個月內擬具相關書面計畫,促進臺東區域產業發展,強化深層海水產業及原住民文創產業。
  • 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電力數據資料,應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保護與國家安全之相關規定。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召集相關部會,研議規劃國家級循環經濟計畫之可行性報告。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週內完成盤整各工業區、科學園區內廠商廢棄物處理、回收再利用情形,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教育部於2個月內提出如何運用南向政策,協助南台灣醫材產業開拓新市場之評估報告。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協助高雄捷運路竹延伸線計畫核定。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召集相關部會及高雄市政府,研商如何在高雄市岡山區規劃闢建國際級棒球村,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方案。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召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高雄市政府,就如何推動北高雄沿海四區海洋經濟六級化召開專案會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發展計畫。
  • 要求農委會於2個月內邀集交通部、高雄市政府,就如何規劃於高雄興達港闢建優質遊艇碼頭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農委會漁業署於1個月內到高雄市永安、彌陀、茄萣、梓官四區與漁會漁民團體辦理座談會,了解漁民後續復育及產業再造需求。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針對高雄市林園區至屏東縣東港鎮及高雄市大寮區至屏東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之捷運,妥為規劃,並於3個月內將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召集交通部及高雄市政府,就如何推動高鐵橋下道路新建工程(仁武區至阿蓮區)召開專案會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方案。
  • 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大專院校、技職學校推動衍生企業相關條例,以利鬆綁學校投資、土地使用及教師參與等相關限制。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成立在地經濟(社會經濟、團結經濟)推動小組。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規劃相關產業布局及大林蒲遷村推動小組,並於1個月內成立完成。
  • 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電力數據資料,應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保護與國家安全之相關規定。
  • 質疑農委會副主委兼任台肥董事長職務的妥適性,並要求儘速完成人事布局。
  • 要求農委會全面檢視農藥管理法第34條未落實執行、缺乏罰則案例的問題,並儘速研議充實相關法規命令。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文化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於3個月內擬具相關書面計畫,促進臺東區域產業發展,強化深層海水產業及原住民文創產業。
  • 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電力數據資料,應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保護與國家安全之相關規定。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副主委兼任台肥董事長職務的妥適性,要求說明政策方向。
  • 要求農委會於1個月內針對其所屬15家財團法人提出報告,公開經營績效、預算、補助、年齡分布及是否政治酬庸等資訊。
  • 要求農委會盤點全國農業金庫等大型公司,避免成為新的酬庸機構。
  • 建議農委會應制訂財團法人用人新標準,並對農田水利會轄下基金會進行監督。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應捍衛生產初級農產品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立場,即使是大型農牧業。
  • 肯定對地直接給付與保價收購雙軌並行政策,並要求農委會確保農民可自由選擇。
  • 質疑公糧收購制度存在弊端,糧商有乾坤大挪移手法,要求新政府澈底解決。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建議農委會提供財政部專業建議,明確初級農產品與農產加工品的定義,並維護農民權益。
  • 要求農委會在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中,針對沖之鳥礁水域問題,應有具體想法,爭取漁民作業權益。
  • 質詢新南向農業政策的具體規劃及如何保障投資者權益。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研議比照內政部解釋,將原住民已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及農育權者,視為具有「所有農業用地」,得申請加入農會會員。
  • 主張廢除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中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的5年限制,認為該條文對原住民族不平等。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針對農業部門遭受工業污染的損失,進行科學性基礎調查與盤查,並與環保署合作。
  • 建議農委會加強把關,避免違法工廠佔用農地造成污染。
  • 要求農委會更落實農藥使用管理,保護人類與動物健康,並推動植物醫師制度。
  • 建議農委會將綠能觀念帶給第一線農民,並將農村廢材(如稻草)再利用,減少空污。

相關人員回應

陳添枝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裘正健 科技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良基 教育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郭翡玉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台灣大學需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合作做法與落實期程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需協助臺東大學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申請相關資源,促進臺東縣深層海水產業發展。
  • 國家發展委員會需於2個月內召集相關部會,研議規劃國家級循環經濟計畫之可行性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需於2週內完成盤整各工業區、科學園區內廠商廢棄物處理、回收再利用情形,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
  • 國家發展委員會、文化部、教育部及科技部需於3個月內擬具相關書面計畫,促進臺東區域產業發展,強化深層海水產業及原住民文創產業。
  •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教育部等相關單位需於2個月內提出如何運用南向政策,協助廠商布局東協、印度,為南台灣醫材產業開拓新市場之相關評估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需於3個月內協助高雄捷運路竹延伸線計畫核定。
  • 國家發展委員會需於1個月內召集教育部、經濟部及高雄市政府,研商如何在高雄市岡山區規劃闢建國際級的棒球村,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及各部會應配合事項。
  • 國家發展委員會需於1個月內召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高雄市政府,就如何推動北高雄沿海四區海洋經濟六級化召開專案會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發展計畫。
  • 國家發展委員會需儘速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針對高雄市林園區至屏東縣東港鎮及高雄市大寮區至屏東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之捷運,妥為規劃,並於3個月內將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需於1個月內召集交通部及高雄市政府,就如何推動高鐵橋下道路新建工程召開專案會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方案。
  • 教育部需於3個月內提出大專院校、技職學校推動衍生企業相關條例,以利鬆綁學校投資、土地使用及教師參與等相關限制。
  • 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成立在地經濟(社會經濟、團結經濟)推動小組,成立過程請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密切商議。
  • 行政院需規劃相關產業布局及大林蒲遷村推動小組,並於1個月內成立完成。
  • 經濟部在相關清單、數據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於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開相關數據前,不得提供相關數據予特定團體使用。
  • 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電力數據資料,應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保護與國家安全之相關規定;並除依法令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分析、研究外,不得提供給特定人士及團體。

討論事項四

審查「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針對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及農業合作社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的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協助農民並促進農業發展。
  • 討論重點在於免稅範圍的認定、適用對象的資格條件、免稅期間的設定以及如何避免財團假借農民身分規避課稅。

相關爭議

  • 免稅對象與規模限制:委員對於免稅條款是否應設定「一定規模」限制,以避免大型農企業或財團假借農民名義避稅,存在分歧。農委會認為難以明確定義規模,且可能反而限縮農民權益。
  • 免稅期限爭議:提案委員原主張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施行期間為20年,但有委員認為期限過長,應比照產業創新條例設定為5年或10年,並考量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 農業合作社納入免稅範圍:提案委員主張將農業合作社納入免稅範圍,以整合小農並提升競爭力,但財政部對其經營型態與運作方式尚不清楚,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初級農產品定義:委員關切初級農產品的定義範圍,特別是農民自製的簡易加工品(如檸檬水、梅精、蘿蔔乾)是否應納入免稅範圍。
  • 農場登記辦法制定:農委會承諾將制定農場登記相關辦法,但委員擔憂其嚴謹性,可能無法有效杜絕避稅行為。
  • 石安牧場案例的啟示:石安牧場因企業化經營被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引發對初級農產品課稅的爭議,促使本次修法,但委員對修法能否有效解決類似問題有不同看法。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明確規定農場初級生產免稅,二級、三級加工產品依公司法繳稅。
  • 主張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施行期間應延長至20年,而非5年,以利農業長期發展。
  • 建議農委會應從寬認定初級農產品範圍,並採取負面表列方式,避免掛一漏萬。
  • 強調修法旨在保障真農民權益,杜絕財團假借農民身分避稅,並支持將「規模」納入農場登記辦法。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建議增加但書,允許共有人全數同意分割一筆土地設置共有農水路,以解決農地分割後道路出入不便的問題。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強調農業加工品課稅問題涉及政治敏感性,應由農委會提供財政部專業建議,維護農民權益。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支持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銷售初級農產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認為農委會應捍衛農民權益。
  • 肯定稻米「直接給付」與「保價收購」雙軌並行政策,並要求農委會確保農民自由選擇權。
  • 質疑公糧收購弊端,要求農委會澈底解決糧商與農會人員勾結盜賣飼料米的問題。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深入了解公糧弊端,並改革檳榔廢園轉作計畫,將屏東縣納入輔導範圍。
  • 建議農委會應加強輔導農會,使其在農產品加工、倉儲及行銷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副主委兼任台肥董事長職務的妥適性,並要求農委會對所屬財團法人進行全面盤點與改革。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呼應徐永明委員,質疑農委會副主委兼任台肥董事長職務,強調不可成為常態。
  • 建議在農業發展條例中增加條款,對假借農業合作社名義避稅的行為予以重罰。
  • 關切農藥管理法第34條未落實執行問題,要求農委會檢視並充實相關法規命令。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支持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認為免徵營所稅有助提高糧食自給率及農業競爭力。
  • 要求農委會於3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資料調查,並提出糧食自給率提升數據。
  • 建議農委會持續推廣米食,並提升有機農業耕種面積至世界標準。
  • 要求農委會會同交通部、高雄市政府規劃興達港優質遊艇碼頭。
  • 要求農委會漁業署到高雄寒害受災區與漁民團體辦理座談會,了解復育需求。
  • 建議農委會學習日本經驗,公開TPP談判資訊,並讓農民聲音反映到談判桌上。
  • 關切吉園圃標章制度未來規劃,要求農委會制定短期、中期、長期目標,提升標章覆蓋率。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關切修法是否能解決石安牧場判例引發的爭議,並確保租稅公平原則。
  • 質疑免稅施行期間過長,建議比照產業創新條例設定為10年。
  • 強調初級農產品認定標準的重要性,建議農委會明確定義。
  • 關切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中沖之鳥礁爭議的進展,期望能保障漁民權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主張免徵營所稅應有「一定規模」限制,並設定5年免稅期限,後續視情況調整。
  • 質疑修法追溯至2016年1月1日是否合理,擔憂為特定人士修法。
  • 關切台灣糧食自給率偏低問題,要求農委會提出短期應變措施及長期規劃。
  • 建議農委會結合環保署推動廚餘回收製有機肥,降低有機農業成本。
  • 呼籲農委會加強農產品認證制度,提升民眾食安信任度。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支持免徵營所稅以體恤農民辛苦,提升農業競爭力,但建議應參考日本以營業額扣除成本方式界定課稅標準。
  • 關切520後兩岸關係不穩,導致虱目魚契作暫停、農漁產品外銷受阻及運費上漲等問題,要求農委會向總統建言。
  • 反對為加入TPP而犧牲國人健康,堅決反對進口含瘦肉精的美國豬肉。
  • 要求農委會說明農村再生業務主管單位由水保局改為企劃處的優缺點,並提交報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農業合作社納入免稅範圍,以整合小農提升競爭力。
  • 肯定稻米直接給付制度,認為可打破公糧弊端,但要求政府在規劃時應細膩,避免農民受二次剝削。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免稅對象應限定在「農民」,並設定「一定規模」以下,以避免財團或大型企業避稅。
  • 質疑免稅施行期間過長,建議應限縮,甚至可考慮2年或半年。
  • 主張「初級農產品」定義應廣泛與各地農民溝通,並納入農民自製簡易加工品。
  • 關切植物工廠等新型農業生產模式的課稅問題,認為應保留未來立法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完全支持獨資或合夥農場銷售初級農產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認為有助釐清課稅模糊空間。
  • 承諾農委會將於2個月內完成初級農產品定義及農場登記相關辦法,並從農民角度從寬認定。
  • 同意將農業合作社納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以整合小農,提升競爭力。
  • 說明稻米「直接給付」與「保價收購」雙軌並行政策,農民可自由選擇,且政府會持續收購公糧。
  • 承認現行檳榔廢園轉作計畫成效不彰,承諾將修正計畫並將屏東縣納入輔導範圍。
  • 說明兼任台肥董事長為短暫過渡性任務,將盤點台肥財務與投資,並配合國家農業政策轉型。
  • 承諾將於1週內針對農委會可主導的15家財團法人,公開預算、補助、薪資及經營績效等資訊。
  • 同意研議廢除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中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的5年限制。
  • 說明農委會與環保署將全面盤查彰化、雲林等高風險地區農產品及農地受工業污染的實際影響。
  • 表示農委會將規劃植物醫師制度,並推廣農藥處方箋,確保農藥安全使用。
  • 同意農村再生政策應與農民收入及產業結合,並將規劃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稻梗再利用。
  • 承諾農田水利會組織法修法版本將於2016年底前提出,目標於2017年第1會期送審。
  • 強調農委會將努力與對岸保持農業貿易溝通,並分散農產品市場,解決產銷失調問題。
  • 說明加入TPP並非以進口含瘦肉精美國豬肉為「頭期款」,而是貿易談判議題,農委會將守護農業利益。

李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原則上尊重並支持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但建議免稅施行期間應維持5年,並保留行政院延長權限,以符合稅捐稽徵法體例一致性。
  • 說明現行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銷售初級農產品是需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個人自力耕作才免稅。
  • 解釋石安牧場因企業化經營模式,經法院判決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對將「農業合作社」納入免稅範圍持保留態度,建議待其運作模式成形後再行討論。
  • 說明訂定農場規模限制困難,因台灣農業型態多元,難以一刀切。

張學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罰則不宜授權,應於法律中規範,且登記資格與條件應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黃振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

  • 預估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修正通過後,國家稅收影響約1,600萬元。

陳添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 說明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預計7月底舉行,沖之鳥海域作業秩序問題將在漁業作業合作項目中討論。
  • 承諾農委會將朝觀光休閒娛樂漁船或遊艇碼頭方向規劃興達港發展。

劉天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副組長

  • 說明農藥噴灑作業訓練辦法於2010年提出,目前約有1,200多人受訓,但尚無違反農藥管理法第34條的處罰案例。
  • 承認農藥噴灑訓練業務尚未全面落實到地方政府管理。

留欽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技士

  • 說明2014年檳榔廢園轉作計畫輔導9公頃,2015年46公頃,2016年目標1,500公頃,但目前各公所仍在受理中。

相關後續

  • 「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施行期間自公布之日起5年止,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
  • 條文說明增列第三項:「為避免有財團假借農民身分規避課稅,申請資格、必要規模等條件之認定請主管機關應予明確規範。」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會同財政部所定之辦法,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應於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2個月內完成公告。
  •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農委會應在9月1日前提供建議條文給提案委員參考。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做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6101
卷/期/冊
105/61/1
發布日期
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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