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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強化罰則與動物福利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07

LawTrace 法律歷程:農業發展條例、動物保護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繼續審查多項「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飼主責任、禁止宰殺犬貓、虐待動物罰則加重、民間動保團體參與機制,以及非法繁殖買賣等相關罰則。會議經逐條討論及協商,就多項條文達成修正共識,並將部分提案整併或刪除,最終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動物保護法進行全面性修正,涵蓋飼主責任與動物照護規範、禁止宰殺犬貓及其相關製品販售、加重虐待動物致死傷的刑責與罰金、規範民間動物保護團體的參與權,以及提升對非法繁殖買賣行為的罰鍰。
  • 核心目標在於強化動物福利保障、遏止虐待行為,並提升執法效能,以應對社會對動物保護日益增長的重視。

相關爭議

  • 動物宰殺與犬貓製品:委員提案對犬貓宰殺、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的禁止範圍及文字表述存在差異,農委會建議採納範圍較廣的版本。
  • 虐待動物刑責分級與刑期:針對虐待動物致嚴重傷殘或死亡的罰則,各委員提案在刑期(1至3年)與罰金(10萬至500萬)上有不同主張,尤其在是否細分犯罪樣態以確保量刑適切性上,委員間意見分歧。
  • 刑法級距與法律明確性:法務部代表指出部分委員提案的刑期級距(如「6個月以上2年以下」)不符現行刑法規範,並對「等情節重大」及「五年內再犯」等用語的法律明確性及重複評價問題提出建議。
  • 公益訴訟與飼主認定:黃偉哲委員提案長期照護流浪動物者可取得飼主身分,為受虐動物提起訴訟,但因仍有爭議,經討論後決定不予增訂相關條文。
  • 罰則平衡性:討論到不同條文間罰則的輕重失衡問題,特別是部分行政罰與刑罰之間,以及較輕微違規行為的累犯刑期可能高於嚴重虐待行為的刑期。
  • 生命教育與輔導:高志鵬委員提案將生命教育納入罰則,但農委會表示現行法規中已有動物保護講習的相關條文。
  • 條文整併與樣態區分:對於是否將多個犯罪樣態整併為單一條文,或維持細分以表達重視並引導法官量刑,委員間有不同立場。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提案旨趣,包括公益訴訟(長期餵養人可取得飼主身分)及提高虐殺動物與食用動物屠體的罰則。
  • 認為虐殺無主動物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佳,但需考量刑法比例原則,不堅持,但至少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罰金高低不堅持,但上限應適度提高。
  • 認為將犯罪樣態分得太細不適宜,可能造成掛一漏萬,建議概括性規範,由法官裁示。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同意將其版本與王育敏委員版本中關於犬貓宰殺、食用、買賣及持有屠體條文合併,採納農委會建議的從嚴規定(包含「持有」)。
  • 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33條之1條文,主要是修正文字誤植,將「第12條第2項」改為「第12條第3項」。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主張細分犯罪樣態,以表示對動物保護的重視,並避免法官實務上傾向從輕量刑。
  • 認為不細分樣態可能導致所有情況都適用同一條文,即便上限提高,最終仍可能判輕刑並易科罰金。
  • 強調細分樣態可區分故意與過失,避免飼主不小心造成動物死亡卻面臨重刑。
  • 提案納入生命教育與輔導作為罰則的一部分。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相關條文整併成比較單純的規定,由法官自行審酌量刑,因即使有重刑規定,法官仍可能不判。
  • 提議將罰金提高為20萬至200萬元。
  • 建議將第25條與第25條之1合併,使條文更清晰。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25條的刑期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提議罰金範圍為20萬至200萬元。
  • 同意將黃偉哲委員提案中關於飼主身分認定的第2項及第3項條文刪除。
  • 建議將第33條之1最後一項的「得」改為「應」,使動物保護講習成為強制性規定。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7條第9款,明確規範違反未為寵物絕育、未申報或未提出繁殖管理說明而繁殖寵物的行為,應受罰鍰處罰,以落實源頭管理。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質疑第30條最後一段「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中的「故意」二字是否應拿掉,以擴大處罰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羅建勛 法務部 參事

  • 對提高動物保護法罰則表示欽佩,但提醒立法應符合刑法一般規範。
  • 建議第25條之1、25條之2的刑期級距應調整,避免打破現行刑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級距。
  • 建議刪除第25條之3中「等情節重大」的「等」字,以符合罪行明確原則。
  • 建議刪除第25條之3中「五年內再犯」的規定,因與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重複,可能造成雙重評價及適用困擾,且累犯加重刑期會更重。
  • 同意第25條中關於飼主本來就可提起告訴或自訴的條文可刪除。
  • 強調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不同,行政罰通常故意過失皆罰,故第30條「故意」二字應保留,避免兩次過失即構成犯行。

江文全 農委會 科長

  • 建議第5條第7款將「汽機車」修正為「汽、機車」。
  • 表示王育敏委員與邱志偉委員提案的第12條第3項第1款內容內涵一致,建議採納王委員版本,因其包含「持有」範圍較廣,管制行為更全面。
  • 傾向將高志鵬委員與黃偉哲委員版本進行彙整,若簡化條文不細分樣態,建議採黃委員版本,刑度尊重委員討論;若細分樣態,建議以彙整高黃兩委員版本分條處理。
  • 說明高委員提案中「生命教育」部分,動保法第33條之1已有動物保護講習條文設計。
  • 補充說明第30條中「故意」二字應保留,以避免兩次過失即構成犯行。

王忠恕 農委會 副處長

  • 支持第12條中包含「持有」的規定,認為只要有拿到犬貓屠體就不行。

黃金城 農委會 副主任委員

  • 支持第12條中包含「持有」的規定,舉例「冰箱裡面有就不行」。

張學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執行秘書

  • 建議第25條第2項「因第一項」修正為「因前項」。
  • 提醒委員比對第25條與第27條第6款、第7款的罰則,避免刑罰與行政罰之間輕重失衡。
  • 建議第27條第6款刪除,其餘款次遞移。
  • 建議第25條之3修正為第25條之1時,將「違反……」改為「犯前條之罪」以維持體例。
  • 澄清若第25條之3中「等」字改為「之」字,可能改變條文原意,使「使用槍械」必須同時伴隨「情節重大」才構成要件。

相關後續

  • 動物保護法草案經協商,第5條第7款修正為「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 第12條第3項第1款修正為「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 委員黃偉哲所提第五章之一、第24條之1、第24條之2、第24條之3均不予增訂。
  • 第25條修正通過,將多項提案整併,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原條文第2項及第3項關於飼主身分認定部分刪除。
  • 高志鵬委員等所提原第25條之1、第25條之2不予增訂。
  • 高志鵬委員等原提案第25條之3修正為第25條之1,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高志鵬委員等原提案第25條之4修正為第25條之2,並修正其第2項關於動物沒入的規定。
  • 第27條第6款刪除,其餘款次往前遞移;蘇震清委員等提案第9款修正動議通過,明確規範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等行為之罰則。
  • 第30條最後一段關於「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的刑期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原條文最後兩項刪除。
  • 第30條之1照邱志偉委員等提案修正條文修正通過。
  • 第33條之1第7款修正文字誤植,並將最後一項「得」令其接受動物保護講習,修正為「應」令其接受。
  •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五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及引述條文部分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6101
卷/期/冊
105/61/1
發布日期
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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