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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防墜、外牆與寵物飼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包括兒童及老人防墜設施、公寓大廈外牆安全檢查與責任歸屬、公共基金管理,以及住戶飼養寵物的權利與限制。會議就各項議題進行熱烈質詢與討論,尤其在外牆剝落責任與寵物飼養爭議上,委員與行政機關意見分歧,最終部分條文獲共識通過,但多數爭議條文仍保留送院會協商或擇期再審,並要求內政部一年內完成建築法規配套修正。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修訂公寓大廈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防墜設施的適用對象,明確納入兒童及65歲以上長者住戶的需求。
  • 釐清法律條文中「兒童」與「長者」的具體定義,使其符合現行其他法規的標準。

相關爭議

  • 關於「長者」的法律定義:邱志偉委員提出將「65歲以上」納入,並請法制局確認其法律定義,以確保與《老人福利法》等規範一致。
  • 條文措辭的精確性:內政部建議將「兒童及」修正為「兒童或」,以避免誤解為需同時符合兩種身份。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65歲以上長者」納入公寓大廈防墜設施的適用對象。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使用「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的明確法律用語,以確保法規一致性。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建議將條文中「兒童及」修正為「兒童或」。

陳瑞鈴 建築研究所副所長

  • 說明《老人福利法》第2條規定65歲以上即為老人。

蘇純淑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局長

  • 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兒童定義為12歲以下,並建議條文使用「或」以避免歧義。

相關後續

  • 第8條第2項句首的「兒童」之後增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並送院會,不須經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代表提出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之一及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盧秀燕委員提案增訂公寓大廈外牆定期檢查與維護義務,並配套修正罰則,以應對外牆材料剝落造成的公共安全問題。
  • 討論外牆檢查與維護的法源依據應歸屬《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相關責任歸屬與罰則的適用對象。

相關爭議

  • 法源依據與適用範圍:營建署建議回歸《建築法》規範,因其適用範圍更廣,涵蓋所有建物而非僅限公寓大廈,且已有相關檢查與罰則規定,避免兩法規概念衝突。
  • 檢查頻率與對象:營建署說明《建築法》規定7樓以上、15年以上建物需定期檢查,但7樓以下建物僅由地方政府管理,引發委員對涵蓋範圍不足的疑慮。
  • 罰則的法律位階與強度:李俊俋委員質疑罰則若訂於行政命令(辦法)而非主要法規,其法律強度與人民權利義務規範的適法性問題。
  • 責任歸屬與委員意願:委員普遍擔憂若將外牆剝落責任歸咎於區分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恐導致無人願擔任管委會職務,且難以釐清建商、所有權人、使用人之間的責任。
  • 維修成本與執行困難:委員指出外牆修繕成本高昂,且部分外牆設計難以檢查,建議應考量建商提撥維護費用及政府補貼機制。
  • 緩衝期與地方政府權責:李彥秀委員關切在修法空窗期內,各縣市政府應如何處理外牆安全問題,並建議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加強溝通。
  • 罰則適用對象爭議:法務部宋檢察官表示,若依修正草案,責任可能歸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但委員認為屋主難以自行維修外牆,且管委會為義務職,責任劃分複雜。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12條之一,要求公寓大廈建造完成逾20年者應定期檢查及維護外牆瓷磚等設備。
  • 提案修正第49條,增訂違反第12條之一規定之罰則。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外牆檢查年限改為15年,與營建署報告的15年標準一致。
  • 質疑將罰則訂於行政命令的法律位階問題,建議將相關規範明確訂於《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文以提高強度。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建築法》修正案的完成時間,並詢問若同時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定是否會與《建築法》衝突。
  • 建議將外牆檢查年限改為15年。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外牆安全規範納入適用範圍更廣的《建築法》。
  • 建議提案附帶決議,要求營建署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建築法》相關修正草案並送交委員會審議,以示政府重視。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擔憂將外牆剝落責任歸屬管委會恐導致無人敢擔任委員職務。
  • 強調建商在建築安全結構上的責任,認為不應僅由住戶或管委會承擔。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同意將外牆安全問題回歸《建築法》修法處理,認為此方式更為妥當。
  • 提醒內政部與營建署在技術處理上需考量部分外牆難以檢查的問題,並關注修法空窗期的處理。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建議應從《建築法規》處理外牆問題,以求永久解決。
  • 提議仿效保險機制,要求建商提撥一定比例款項作為外牆維護基金,並可搭配政府補貼,以因應高昂的修繕成本。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外牆磁磚剝落的責任不應由個別住戶承擔,因其非建造者也非日常維護者。
  • 指出早期訴訟常因找不到責任主體而駁回,建議立法應思考如何讓受害人更容易找到責任歸屬。

相關人員回應

許文龍 營建署署長

  • 建議外牆安全檢查回歸《建築法》及其子法,因其可全面照顧所有大樓,而非僅限公寓大廈。
  • 說明《建築法》規定7樓以上、15年以上建物需定期檢查,並列入公共安全範疇。
  • 承諾計畫於今年內完成與公共安全相關的子法,並將委員意見納入《建築法》修法考量。
  • 說明違反《建築法》第77條規定,罰則位於第91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並連續處罰。

欒中丕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

  • 詳細說明《建築法》對於外牆修繕的規範,包括7樓以上、30年建築3年檢查一次,15年建築6年檢查一次,並有指定機構、評鑑計畫及改善計畫等完整制度。
  • 解釋《建築法》第77條授權訂定檢查頻率及申報制度,並透過第91條配套罰則,確保公共安全。

宋文宏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說明《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時,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且《建築法》罰則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整。
  • 指出若磁磚掉落,法律責任歸屬應視法規所規定負擔注意義務者,依委員提案文字,可能為區分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

陳瑞鈴 建築研究所副所長

  • 說明磁磚掉落原因複雜,包括施工問題、材料問題及天災等其他因素,責任歸屬難以單一認定。
  • 指出部分案例顯示建商施工或設計問題可能導致磁磚剝落,不應全由住戶或管委會承擔。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同意將外牆安全議題帶回通盤整理,需分類災害原因、釐清責任歸屬,並考量課責管委會的合理性。
  • 指出使用人(如房客)與所有權人(房東)在責任歸屬上存在混淆,需進一步釐清。

相關後續

  • 盧秀燕委員提案之第12條之一及第49條條文,先保留在委員會,擇期再審。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於1年內完成有關《建築法》法規修正與相關配套建立,以維護公共安全。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訂公寓大廈規約中關於住戶飼養動物的限制,旨在保障公民在家中飼養寵物的權利,並推動友善寵物環境。
  • 討論在解除全面禁止飼養寵物規定的前提下,如何有效管理寵物可能造成的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問題,以及責任歸屬。

相關爭議

  • 寵物定義與範圍:委員對「動物」與「寵物」的定義及涵蓋範圍有異議,尤其擔心若不限犬貓,可能導致飼養多種特殊動物的問題。
  • 法益衡平與社區自治:李俊俋委員強調社區契約與法益衡平的重要性,擔心若管理委員會不得禁止飼養,可能導致無限開放,並舉例說明極端個案(如飼養52條狗)可能引發的公共安寧與衛生問題。
  • 公共區域與私人空間的界線:委員討論寵物在公共區域(如電梯、中庭)的行為規範,與在家中飼養權利之間的平衡,以及如何避免衝突。
  • 管理委員會的權責與執行難度:有委員認為若管委會不能禁止飼養,但又需處理違規行為,恐增加管委會負擔,且難以舉證妨礙公共安寧等問題。
  • 歧視與尊重:王育敏委員認為社區規約全面禁止飼養寵物是歧視行為,不符現代社會友善寵物趨勢,但莊瑞雄委員則指出部分住戶對寵物過敏或懼怕,需考量不同住戶的感受。
  • 修法目的與實務問題:有委員認為修法應解決現行法規不合時宜之處,但也有委員擔憂修法後可能製造更多住戶間的對立與緊張關係,且未提供具體解決實務爭議的辦法。
  • 規約限制的彈性:姚文智委員認為應禁止社區事先訂定完全禁止飼養寵物的規約,但仍需保留社區彈性,以應對可能干擾居住品質的特殊情況。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6條,主張管理委員會不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動物,但飼養者仍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
  • 強調台灣社會應走向更友善寵物的環境,現行禁止飼養的規定不合時宜,且侵害個人權益。
  • 澄清修法並非無限上綱,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仍是重要前提,極端個案仍可依現行法令處理。
  • 建議若有住戶違反規定,應針對該戶進行限制,而非全面禁止整個社區飼養寵物。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動物」與「寵物」定義提出疑問,並指出寵物不限於犬貓。
  • 強調立法需考量不同住戶對寵物的喜好差異,以及可能引發的爭執,避免法令造成更大爭端。
  • 認為個人在家中飼養寵物應被尊重,但進入公共場域則需依規約互相尊重。
  • 指出法律通過後可能導致養寵物與不養寵物住戶間的緊張關係,需尋求調和之道。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寵物定義過廣,不應僅限犬貓,並強調法益衡平原則。
  • 擔憂若管理委員會不得禁止飼養,可能開啟其他事項(如抽菸、開店)也不得禁止的先例,造成社區管理混亂。
  • 舉例說明極端個案(如飼養52條狗)可能導致的公共衛生與安寧問題,強調立法者需謹慎處理。
  • 認為修法不應單純開放,而應顧慮各種法益的平衡性,避免因少數極端案例而限制多數人的養寵物權利。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尊重動物生命權和領養觀念,認為公寓大廈不應事先訂定禁止飼養寵物的規約。
  • 建議應解決社區預設禁止飼養寵物的問題,但仍需保留彈性,讓社區能處理寵物可能干擾居住品質的問題。
  • 認為第23條中禁止飼養的規定應刪除,以開放管理委員會自行訂定管理辦法,而非全面禁止。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大型寵物可能對小孩、婦女造成影響,建議應對寵物大小進行規範。
  • 指出市區大樓常因養狗引發爭執,強調在公寓環境飼養寵物的爭議性。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訂定自治規則,有條件允許飼養寵物,但若屢勸不聽影響他人權益,管委會應有權處理並訴諸法律。
  • 強調自治規則的重要性,並認為若社區全體同意禁止飼養,亦應被尊重,避免製造對立。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支持文字調整,認為連總統都養寵物,不應限定大樓住戶不能養。
  • 主張在文字上給予更多開放空間,讓更多人在公寓大廈飼養寵物。

相關人員回應

陳志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技正

  • 說明《動保法》中「寵物」定義廣泛,不限犬貓,還包括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飼養的動物。
  • 澄清「特定寵物」才特指犬貓,因其需要加強管理強度。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建議將現行條文但書修正為「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寵物以外動物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以達到不禁止飼養寵物的目的。
  • 說明若飼養多隻寵物已違反公共衛生、安寧或安全,現行條文已有處理機制。

宋文宏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建議可將條文修正為「管理委員會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動物者,以有前項情形者為限」,即以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為限,以調和各方意見。

許文龍 營建署署長

  • 建議在規約中訂定禁止飼養「寵物以外之動物」,而寵物部分則不能訂定禁止,以平衡各方考量。
  • 認為此舉可避免有人藉機將公寓大廈變成動物飼養場,同時保障寵物飼養權。

相關後續

  • 第16條條文保留並送院會協商。
  • 第23條條文照案通過,但主席針對其解釋為不能做禁止寵物飼養的規定,而若飼養寵物影響公共衛生、安全及安寧,則可在規章中訂定管理規定。
  • 內政部需與動保團體、地方政府及公寓大廈相關團體就第16條與第23條的文字細節進行溝通,並在朝野協商時再處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姚文智委員提案修正公共基金的提列來源、保管方式,並明確規範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相關爭議

  • 公共基金信託執行主體:營建署建議明確「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以釐清執行主體。
  • 基金保管與管理:委員關切公共基金的專戶儲存與管理方式,以及在無管委會情況下的處理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8條,規範公共基金來源、信託與運用方式。
  • 強調條文並未強制信託,僅提供選項,且不需將執行細節訂於法條,讓社區自行解決。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建議應規定公共基金累積達一定數額後才強制信託,考量城鄉差異。
  • 提醒文字修正需注意繳交管理費者實際為使用人而非僅所有權人,避免爭議。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詢問若無管理委員會,公共基金應如何交付信託。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確認條文是否並未強制信託。

相關人員回應

欒中丕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

  • 建議將第18條第3項文字修正為「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以明確管理主體。

陳香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組長

  • 表示信託本為中性,執行主體應由所有權人會議自行決定,法條是否明定可尊重內政部意見。

相關後續

  • 第18條第3項文字修正為「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並送院會,不須經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代表提出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李彥秀委員提案修正第13條,將外牆裝修材料脫落且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納入公寓大廈重建的例外規定,允許不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即可進行重建或檢修更換。

相關爭議

  • 「外牆裝修材料脫落」是否屬「重建」範疇:洪宗熠委員質疑此情況應屬修繕而非重建,且《都市更新條例》已明確界定重建概念,不建議將此款增列於第13條。
  • 與現行法規的重複性:洪宗熠委員指出若外牆脫落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可依第13條第2款「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處理,新增第4款恐屬重複。
  • 平等原則:洪宗熠委員認為重建與修繕在事實效果上差距甚大,不應以相同程序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3條,將外牆裝修材料脫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納入重建不需全體同意的例外情形,並要求主動通報主管機關列管,一個月內全面檢修更換。
  • 同意將此條文保留到建築法中一併修訂。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外牆裝修材料脫落」應屬修繕而非重建,不建議增列於第13條。
  • 指出若外牆脫落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現行第13條第2款已可適用,無需新增第4款。
  • 認為重建與修繕在事實效果上差異大,不應以相同程序處理,違反立法平等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李彥秀委員提案之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56201
卷/期/冊
105/62/1
發布日期
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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