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與毒品防制條例審查:聚焦議事透明、同意權及協商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11
LawTrace 法律歷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繼續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及多達86案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毒品條例部分決議待行政院提出整體政策計畫後再併案審查。國會改革方面,主要討論議事轉播無障礙服務、人事同意權行使方式、程序委員會職權、開放國會原則(含國會頻道與錄影錄音保存)及網路公民提案機制。多數國會改革法案經討論後,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或不予採納,協商制度則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草案,主要涉及K他命毒品分級調整及監所收容超收問題,並檢討現行毒品政策成效。
相關爭議
K他命毒品分級調整與監所超收:有委員及法務部反對貿然將K他命從三級改為二級毒品,認為此舉無助於減少青少年施用毒品,反而將加劇監所收容空間不足、矯正人力及預算成本支出,惡化獄政管理現況,並可能中斷在學學生學業。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提出整體毒品防制政策計畫,待計畫及相關法案提出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再併案審查委員所提的10案修正草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提出整體毒品防制政策計畫,待計畫及相關法案提出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再併案審查委員所提的10案修正草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提出整體毒品防制政策計畫,待計畫及相關法案提出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再併案審查委員所提的10案修正草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提出整體毒品防制政策計畫,待計畫及相關法案提出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再併案審查委員所提的10案修正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補充報告完畢,進行大體討論。
- 各案均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討論。
- 行政院被要求就毒品防制問題提出整體政策計畫及相關法案,待其提出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再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人所提的10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 - 同意權行使)
核心議題
審查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相關規定,特別是總統提名之人事案(如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和副總統補選的程序與門檻。
相關爭議
- 同意權行使是否採記名投票:林為洲委員認為全面記名投票可能使立法院淪為行政機關的程序,難以達到監督制衡目的,政黨意志容易貫徹,與院長副院長選舉性質不同。主席段宜康委員則主張記名投票是行使職權負責的表現,且個別被提名人有審查機會和公聽會機制,負責強度更強的同意權應採記名。
- 副總統補選門檻:國民黨黨團提案要求副總統補選需達全體立法委員 2/3 以上出席、1/2 以上同意的高門檻。主席段宜康委員認為此高門檻可能導致只要 1/3 委員不出席,補選就無法通過,造成憲政風暴,且副總統職務無實權,不應設過高門檻。林為洲委員則認為高門檻較符合副總統原為民選的原則。
- 副總統補選性質爭議:法制局指出「補選」與「同意」性質不同,補選帶有選舉概念,但憲法規定由立法院補選,需釐清是偏向同意權審查還是選舉程序。顧立雄委員質疑補選是否應符合憲法第129條的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以及是否仍需經委員會審查。
- 副總統補選提名人數:主席段宜康委員質疑總統是否可提名 2 至 3 名候選人。法制局高局長百祥認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精神,總統應只能提名 1 位候選人,如同大選時正副總統搭檔一組的概念。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對同意權全面改為記名投票持異議,認為可能違反憲政設計中行政立法監督制衡的目的,使立法院淪為行政機關的程序。
- 支持國民黨黨團提案,認為副總統補選應採更高門檻(全體委員 2/3 出席、1/2 同意),以符合其民選原則。
- 建議副總統補選應有妥適機制,而非僅由總統自行搭配人選。
- 建議將副總統補選相關法條保留,請法制局提供書面參考,以利後續討論。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副總統補選是否應朝選舉方向設計,並符合憲法第129條的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而非同意權概念。
- 質疑憲法最初設計時,是否存在總統或副總統缺位由立法院或國民大會補選的概念。
- 針對同意權條文,建議將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第三項納入修正動議。
- 加入修正動議2的連署。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同意權是否全部改為記名投票可再討論。
- 認為副總統補選應尊重總統的搭檔意願,不需設高門檻讓立法院否決,立法院補選僅為程序完備。
- 建議邀請憲法學者召開公聽會討論副總統補選問題。
- 加入修正動議2的連署。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認為討論法條不應落入藍綠對立,國民黨提案是為填補法條空白,應檢討。
- 建議副總統補選部分保留,並請法制局提供書面參考資料。
- 加入修正動議2的連署。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主張同意權應採記名投票,因其為行使職權負責的表現,且有審查機制,負責強度更強。
- 認為副總統補選若設高門檻,可能導致憲政衝突,且副總統職務無實權,不應過度複雜化。
- 認為副總統補選應尊重總統提名,立法院僅為完備程序,不需高門檻。
- 提議將國民黨黨團關於副總統補選的提案保留,待進一步研究,並請法制局、內政部、中選會提供意見。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加入修正動議2的連署。
相關人員回應
高百祥 法制局局長
- 解釋副總統補選與人事同意權性質不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由立法院補選,屬於間接選舉。
- 表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精神,總統應只能提名 1 位副總統候選人。
- 說明副總統補選若無法律規定,立法院可依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自訂議事規範處理。
- 指出過去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採高門檻,但美國採一般門檻,立法政策需權衡政治和諧。
- 建議審查副總統補選時,應邀請內政部與中選會表示意見,因其涉及選務工作。
- 提醒副總統補選案中,將被提名人列席全院委員會詢答的設計,偏向同意權而非選舉性質,需釐清定位。
相關後續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依修正動議1修正通過,採記名投票表決。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列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依修正動議2修正通過。
- 國民黨黨團提案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章之一副總統之補選」部分先保留,請法制局、內政部、中選會進一步研究並提供建議,相關黨團可再提出修正動議。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國會改革 - 程序委員會功能檢討)
核心議題
檢討程序委員會的職掌與運作,特別是議案的合併、分類、次序變更、討論時間分配以及議案緩列、卡案問題,旨在提升議事效率與透明度。
相關爭議
- 程序委員會是否應由院長、副院長召集:陳明文等委員提案明定院長與副院長為程序委員會當然委員並召集會議,但立法院副秘書長王全忠認為此舉可能導致院長、副院長處理議案安排爭議,影響議事中立。
- 程序委員會能否變更議程次序:高處長明秋認為若程序委員會不能變更議程次序,將導致議程僵化,技術性問題都需送院會處理,降低立法效率。主席段宜康委員則希望程序委員會任務單純化,僅處理提案手續完備與否,變更次序交由院會處理,避免程序委員會成為戰場。
- 議案卡案問題:針對少數黨提案可能被程序委員會或院會卡住的問題,陳明文等委員提案規定議案送程序委員會逾 2 個月未能提報院會,可逕行交至委員會審查。高處長明秋認為此機制可解決議案無法上會或被退回的問題,但顧立雄委員質疑其法理上不通,可能取代院會一讀功能,並剝奪異議權,操作上亦有困難。
-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處理方式:張宏陸委員建議將「存查」二字拿掉,認為重要請願文書不應僅存查。主席段宜康委員回應,重要事項立法院仍可排議程討論或提修法提案,且現行規定僅指非向立法院請願的文書。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程序委員會的職掌(如議案合併、分類、討論時間分配)是否被落實,或多透過黨團協商處理。
- 認為程序委員會第四條關於議案處理的條文不應修改,因其已明確規定,問題在於是否遵守規定。
- 質疑陳明文等委員關於議案卡案的提案,認為其文字「逾二個月未能提報院會」未涵蓋議案被異議退回的情況,且法理上可能取代院會一讀功能,剝奪異議權,操作上也有困難。
- 認為陳明文等委員提案中「出席委員」定義不清,且黨團提議取代院會一讀會違背民主正當性。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同程序委員會第四條不應修改,認為訂死規則會降低效率,許多技術性問題若都送院會審查會耗費大量時間。
- 支持陳明文等委員關於議案卡案的提案,認為其為少數黨提案被卡時的補救方式,應給予少數黨救濟途徑。
- 建議陳明文等委員關於議案卡案的提案可進行文字修正,以避免休會期間導致超過 2 個月的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支持陳明文等委員關於議案卡案的提案,認為其避免提案在不成熟階段就進入表決大戰,提供另一討論可能,減少政治對決強度。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陳明文等委員關於議案卡案的提案中,所指「不經討論」是指不經程序委員會還是院會討論。
- 詢問是否有統計過委員提出的議案,後來沒有送委員會審查的數字。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四條中「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送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的「存查」二字拿掉,認為重要文書不應僅存查。
- 質疑陳明文等委員關於議案卡案的提案中,「2個月」是否包括休會期間,認為若包括,則提案容易在會期結束前提出而超過時限。
相關人員回應
王全忠 副秘書長
- 反對陳明文等委員提案將院長、副院長列為程序委員會當然委員並召集會議,認為這可能導致院長、副院長介入議案安排爭議,影響議事中立。
高明秋 處長
- 說明第8屆後議案緩列情況已減少,程序委員會主要功能是審定議程,多依共識處理,必要時多數決。
- 指出若程序委員會不能變更議程次序,可能導致議程僵化,技術性問題都需送院會處理,降低立法效率。
- 說明陳明文等委員關於議案卡案的提案,其立法原意應涵蓋議案未排上院會及被異議退回兩種情況,且啟動機制仍需在院會提出。
- 說明若議案具重要性或急迫性,院會可透過表決處理,不一定會被長期卡關。
- 指出目前難以統計未送委員會審查的議案數字,但第8屆後此現象已少見。
相關後續
- 陳明文等23人提案之「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民進黨黨團、委員鄭運鵬等1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關於程序委員會第四條的提案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第四條之一不予採納。
- 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第九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不予採納。
- 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不予增訂。
- 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廢止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補充說明。
- 第18案、第21案、第22案及第30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國會改革 - 開放國會與議事轉播)
核心議題
- 討論立法院議事透明化,包括國會頻道設置、議事錄影錄音轉播、秘密會議處理、身心障礙者資訊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以及相關管理規範和經費問題。
- 討論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資料的保存期限與方式,考量數位化與雲端儲存的可行性。
相關爭議
- 國會頻道設置:立法院副秘書長王全忠及公報處尹處長章中認為設立專屬國會頻道成本高昂(初設逾4億,年維護費逾1億),且可能違反廣電三法「黨政軍不經營媒體」原則,建議採委託轉播或網路直播。林為洲委員則強調應制度化透過電視及網路轉播,確保國會被監督,特別是服務不習慣網路的年長者。
- 議事轉播的即時性與完整性:公報處尹處長章中指出,實體電視台難以做到 8 個委員會及協商的「即時」轉播,技術上僅網路可行。主席段宜康委員擔憂商業電視台試播難以長久,且轉播安排可能受限。林為洲委員強調轉播應「即時且完整呈現原貌」,不經剪接、不加旁白。
- 秘密會議的錄影問題:公報處尹處長章中說明秘密會議基於技術與資訊安全考量,所有訊號會送中控室,但中控室為開放空間,因此無法錄影,僅能錄音與速記。顧立雄委員及徐永明委員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條文應更周延地排除秘密會議的錄影與轉播。
- 身心障礙者資訊服務實施困難:公報處尹處長章中表示,同步聽打可能因即時性導致內容錯誤,手語翻譯則面臨專業政治性語言翻譯人才稀缺(全國僅 4 位能翻譯「九二共識」等詞彙)及高風險問題。王榮璋委員則反駁,認為現有手譯員人力與專業認定並非短缺,且逐步提供服務是可行且必要的,高雄市議會及年金改革委員會已有實施案例。
- 錄影錄音資料保存期限與方式:尤美女委員質疑現行數位資料庫有容量限制,且委員會錄影帶僅保存 4 年後銷毀,不利研究,建議考量雲端永久保存。公報處尹處長章中及資訊處張處長孟元回應,將研議延長保存時間,並評估雲端儲存的經費與技術可行性。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議事轉播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 反駁公報處關於手語翻譯人才短缺的說法,強調現有專業手譯員人數充足,且逐步提供服務是可行且必要的,並舉年金改革委員會與高雄市議會為例。
- 澄清同步聽打功能是提供文字化內容服務不熟悉手語的聽障者,並非逐字稿,不應以同音異義字問題誤導其功能。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基於成本考量可接受不設專屬國會頻道,但強調應制度化透過電視「及」網路等媒體通路即時全程轉播,以確保國會被監督,特別是服務年長者。
- 建議修正條文應明確排除秘密會議的錄影與轉播,並強調「即時轉播」即表示不經剪接、不加旁白。
- 質疑現行試播若無制度化,未來可能因友情贊助終止而停止轉播,應編列預算確保其持續性。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委託電視台播放國會實況的缺點,包括播出時間不確定、宣傳力道不足,導致民眾了解度低。
- 建議若繼續試辦,應改善宣傳方式,讓立法委員能協助推廣。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認為在組織法中規範國會頻道概念可能導致立法強制性不明確,建議僅規範「全程錄影、錄音,並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轉播」。
- 建議將王榮璋委員提案中關於無障礙資訊服務的條文修正得更為模糊,改為「逐步提供無障礙資訊服務」,不需特別指明「同步聽打、手語翻譯」等細節。
- 建議將條文中關於由公報處或秘書處統籌管理的規定刪除,認為內部單位安排不需入法。
- 提醒修正動議中「全程錄影、錄音」的文字,若未排除秘密會議,可能導致秘密會議也被錄影,建議文字上需更周延處理。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詢問秘密會議為何不錄影,僅錄音與速記,並質疑其技術理由。
- 詢問「得委託電視事業團體執行」中的委託關係與範圍,擔憂「電視事業團體」界定過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資料僅保存一屆(委員會 4 年),不利研究,建議應考量雲端永久保存。
- 建議公報處應考量科技發展,研究使用雲端儲存方式,解決數位資料庫容量限制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王全忠 副秘書長
- 建議立法院組織法不要使用「國會頻道」等文字,因設置專屬頻道成本高昂,且恐涉廣電三法爭議,建議採委託方式轉播。
- 說明目前國會轉播為 3 家電視台公益無償試播,非專屬頻道,未來若條文明定,需編列預算與電視台合作。
- 回應國會轉播應逐步提供無障礙資訊服務的建議,表示院長已公開表示下個會期將提供及時手語翻譯服務。
尹章中 公報處處長
- 說明設立實體國會電視台成本高且編制需求大,全世界僅少數國家國會自行經營,台灣可行性低。
- 指出實體電視台難以做到所有委員會的「即時」轉播,技術上僅網路可行。
- 強調秘密會議基於技術與安全考量,不錄影,僅錄音與速記,因所有訊號會送至中控室開放空間。
- 報告國會頻道試播收視率偏低(最好一次 0.05%),與公視等相近,顯示實體電視台經營不科學。
- 說明目前與媒體合作採公益無償方式,已簽約至下半年,未來將編列預算繼續合作,並維持多元媒體通路轉播。
- 回應無障礙資訊服務(同步聽打、手語翻譯)的實務困難,如聽打可能造成內容錯誤,手語翻譯則面臨政治性語言專業人才稀缺問題。
- 說明議事轉播規範已提朝野協商並經院會通過,不需在法律中定得過細。
- 說明「電視事業團體」指電視事業機構,範圍需再釐清。
- 說明錄影錄音資料目前未採雲端,而是數位資料庫,將研議延長保存時間,雲端儲存需評估經費與技術。
張孟元 資訊處處長
- 關於錄影錄音資料保存,將研究永久保存方案,朝私有雲方向努力,技術面無問題,經費需估算。
- 目前保存第8屆至今資料,容量問題是限制,將評估雲端儲存可行性。
相關後續
- 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依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明定除秘密會議外,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全程錄影錄音。
- 修正條文亦規定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修正條文亦納入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
- 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一、林俊憲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王榮璋等25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不予採納。
- 第四案、第六案、第十六案及第十七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就「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提出的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公報處將著手規劃延長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資料保存時間,資訊處將研究雲端儲存可行性與經費問題。
- 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不予審議。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國會改革 - 委員會職權與旁聽)
核心議題
討論立法院各委員會是否應明確規範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的範圍與方式,以及委員會會議的旁聽制度化問題。
相關爭議
- 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的範圍與方式:時代力量黨團等提案將憲法條文「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納入組織法。顧立雄委員質疑此舉可能使社會人士產生備詢義務性,且其備詢立場不明,可能導致會議程序混亂,與公聽會或聽證程序應有所區隔。蔡易餘委員擔憂可能造成壓力團體進入委員會,影響健康討論,建議應經委員會同意。徐永明委員則認為實務上已有召委邀請社會人士,修法可明確化此機制,避免爭議。
- 委員會會議旁聽制度化:立法院現行實務上,委員會旁聽需經召委同意,且受限於會議室空間。尤美女委員主張旁聽應制度化,設立旁聽席與申請規則。高處長明秋說明會議室空間限制,難以設置固定旁聽席位,且開放旁聽可能導致利益團體干擾議事。林為洲委員建議可經委員會同意後旁聽,與現行運作一致,並可與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配套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認為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納入組織法第八條可能使社會人士產生備詢義務性,立場不明,且可能導致會議程序混亂,與公聽會或聽證程序應有所區隔。
- 質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聽會邀請社會人士,可能已暗示委員會一般會議不應採此方式。
- 認為旁聽制度化需先確定是否設置旁聽區,而非僅經主席同意,兩者處理方式不同。
- 認為旁聽規定可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授權,在議事規則中規範,不需在各委員會組織法中明訂。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認為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與公聽會性質不衝突,且實務上已有召委這麼做,修法可明確化此機制,與憲法條文一致。
- 強調立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理由書並未將備詢限制在公聽會。
- 認為若不修法,可能被外界質疑立法院打算禁止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參與。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擔憂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可能導致壓力團體進入委員會,影響健康討論,建議應由召委邀請並經委員會同意。
- 認為委員會會議室的設置問題(如長官席、媒體區、立委區不明確)需先解決,才能規劃旁聽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條文並未排除官員以外人員列席,修法僅強調可邀請社會人士,法律結果幾乎相同,質疑是否有必要更改。
- 建議委員會旁聽可加註「經委員會同意」才可旁聽,與現行運作一致,並可與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配套修正。
- 詢問法制局其他國家國會邀請社會人士參與委員會會議的情況。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委員會旁聽應制度化,設置旁聽席與申請規則,而非僅由主席個人決定。
- 認為若不反對旁聽,應在母法中有所宣示,而非僅在議事規則中處理。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建議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修正條文關於旁聽,應由「會議主席同意」以維持秩序。
相關人員回應
高百祥 法制局局長
- 說明公聽會與一般委員會會議的差別,公聽會邀請社會人士是為諮詢意見,一般委員會邀請政府官員則是質詢與課責。
- 指出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的「備詢」對政府人員有義務性,對社會人士則為詢問或諮詢性質。
- 說明實務上,召委為讓議案順暢會邀請社會人士與政府官員共同列席,但會議是否產生壓力或衝突由召委及委員決定。
蔡衛民 總務處處長
- 說明目前立法院 8 個會議室中,僅 201、202、801 會議室設有旁聽席,其他會議室無。
- 說明實務上旁聽多由召委同意或委員會提供名單,但委員自行帶人導致維安困擾,且難以限制人員在會議室間移動。
- 指出即便有旁聽席,列席官員及助理人數多時,旁聽席也會被佔用。
王全忠 副秘書長
- 說明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除出列席及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會議室,若要開放旁聽需修正此條文。
- 指出開放旁聽受限於會議室空間及名額,且若利益團體進入可能干擾議事。
高明秋 處長
- 說明立法院並無會議室佈置規則,受限於空間,難以設置固定旁聽席位,且所有會議室模式不同,改裝困難。
- 指出若制度化旁聽,勢必限縮現有空間,並需改裝會議室,行政部門面臨實務困擾。
相關後續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明定「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依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並已納入秘密會議排除及議事轉播相關規定。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相關委員提案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黃國書等16人提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第66案、第68案、第69案、第71案、第72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修正為「本會會議速記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後通過。
- 第58案、第63案及第64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無須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 民進黨黨團提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提案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提案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無須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條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依林俊憲等20人提案修正後通過,明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六
繼續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國會改革 - 網路國民提案與協商制度)
核心議題
- 討論建立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允許人民透過網路提出請願或立法倡議,並探討其法律效力、實名制問題及後續處理機制。
- 檢討立法院協商制度的必要性、運作模式及其對委員個人權利、委員會職權及預算審查的影響,並討論院長在協商中的角色。
相關爭議
- 網路國民提案的性質與實名制:民進黨黨團提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允許人民透過網路提出請願文書或立法倡議。法制局高處長明秋指出,若為請願,需符合請願法實名制規定;若為立法倡議,則需釐清其法律效力與門檻。資訊處張處長孟元說明目前與國發會合作的平台採「準實名制」,非完全實名制,且其倡議案僅供委員參考,無法律強制回應義務。
- 網路國民提案的法律效力與處理機制:顧立雄委員認為若僅「彙整供立法委員參考」,入法意義不大,建議僅保留請願部分。林為洲委員則認為應類似白宮做法,達到一定人數政府需正式回應,但立法院缺乏回應主體。尤美女委員建議法制局研究可行性並將優良議案條文化。主席段宜康委員擔憂實務操作可能產生許多問題。
- 協商制度的存廢與調整:林為洲委員質疑協商制度的必要性與效率,但高處長明秋強調協商有助於處理無限提案與有限會期的矛盾,若廢除需重新考量委員會與院會的運作方式。主席段宜康委員指出協商制度剝奪委員個人權利、委員會職權及預算審查的影響,但承認協商不可或缺,建議院長僅處理程序性協商,實質議案協商由委員會報告人主持,並提高院會拉下協商的門檻。
- 院長在協商中的角色:高處長明秋說明現行協商制度中,院長主要處理程序性事項及總預算協商,其他議案實質協商由委員會說明人主持。主席段宜康委員認為院長應僅主持程序性協商,預算通案協商應由財政委員會召委處理,以維護議事中立及委員會專業。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立法倡議」若僅供參考,入法意義不大,建議只保留請願部分。
- 建議將網路請願案放在請願章節的第六十七條之一,而非第六十四條之一。
- 質疑立法倡議的請願若未要求人數,則不符合請願法精神,且若涉及遊說法,僅用一項規定不夠周延。
- 認為強制指定黨團提案回應民眾倡議,可能過於強烈,且委員提案權由憲法明訂,不宜以國會內規強制。
- 認為網路國民提案條文若未解決實名制、回應主體不明確等問題,將無法操作。
- 認為協商制度應檢討,院長與黨團幹部多處理程序性事項,而法律案實質協商由提案人處理,質疑現行模式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網路國民提案若僅供參考,無法律效力,則無實質意義,應至少進入請願程序。
- 建議若立法倡議經過多人連署,法制局應研究其可行性,並將優良議案提到相關委員會決定是否成案。
- 詢問國發會與立法院合作的平台是否僅針對立法倡議,或也包含網路請願文書。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建立網路平台供民眾請願,達到一定人數後具強制性處理或由委員提案。
- 認為網路請願應採實名制,但質疑現行實名制(姓名、住址等)易造假,無從驗證。
- 認為若網路連署達到一定人數,立法院應有主體回應,但目前缺乏此機制。
- 質疑協商制度的必要性與效率,認為擔任兩屆立委從未參與政黨或法案協商,若能廢除協商,立法院應如何運作。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支持民進黨黨團關於網路國民提案的提案,認為符合開放國會理念,技術問題容易處理。
- 質疑在母法中規範「達一定人數以上」是否適當,建議直接規定人數或另外授權訂立辦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網路國民提案可只處理立法倡議,排除請願部分,以簡化問題,避免實名制等爭議。
- 認為網路立法倡議若僅供委員參考,最可能的方式是委員看到後自行修改為提案。
- 補充說明協商制度的 3 個問題:剝奪委員個人權利、剝奪委員會職權、預算審查的爭議。
- 建議協商制度應調整,院長僅主持程序性協商,實質議案協商由委員會報告人主持,並提高院會拉下協商的門檻至 15 人連署或黨團提案後經院會表決通過。
- 建議預算審查通案協商不再由院長主持,改由財政委員會召委召集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高百祥 法制局局長
- 說明民進黨黨團提案與鄭運鵬委員提案的網路國民提案,兩者有實質連動,建議待民進黨提案處理方向及院務會報平台示範情形確定後再統籌入法。
- 指出請願文書門檻低但需實名制,網路請願若允許,門檻不能高於實體,且需做到實名制驗證。
- 說明網路立法倡議若達到一定門檻,國外做法是促請國會議員回應,但立法院缺乏回應主體。
- 建議若僅處理立法倡議,可將條文移至附則,與請願脫鉤,但需有提案才能修正條次。
- 說明鄭運鵬委員提案中關於提案門檻(如 550 份、5,000 份、2 萬份、5 萬份)及指定黨團提案的強制性,可能與憲法賦予委員提案權衝突,需法律授權。
- 建議先試辦網路平台,待運作良好後再考慮入法,並賦予更強的法律效果。
張孟元 資訊處處長
- 說明與國發會合作的網路平台採「準實名制」(E-mail、手機雙重認證),提案人需提供帳號,附議者則可使用 Google、Facebook、Yahoo 帳號。
- 說明平台倡議案若達 5,000 人次門檻,會發送訊息給所有委員與黨團,鼓勵委員主動處理或質詢,並規劃多重回應機制。
- 指出目前平台為立法倡議性質,非請願,若要實名制需修法。
高明秋 處長
- 說明立法院協商制度始於 88 年 1 月,旨在提升議事效率,院長主要處理程序性協商,實質議案協商由委員會院會說明人主持。
- 指出協商制度有助於處理委員會保留的議案,若廢除協商,委員會需實質審查,院會需進行政黨政策辯論與逐條處理,工作量將難以負荷。
- 說明總預算協商因跨委員會,最終由院長主持,可能推翻委員會審查結果,但現實中難以克服。
- 指出目前規劃的立法倡議平台將採準實名制,達到 5,000 人次門檻後通知委員,並規劃多重回應機制,但規定誰必須回應或提案仍需斟酌。
相關後續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先保留,待民進黨黨團決定如何處理後再討論。
- 「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先保留,待民進黨黨團提案處理方式及院內立法倡議平台示範情形確定後再進行整體規劃。
- 關於協商制度的調整,因討論複雜,本次會議未能達成結論,將留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並做出結果。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6201
- 卷/期/冊
- 105/62/1
- 發布日期
- 2016-07-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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