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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與政治檔案法草案審議:聚焦司法改革與轉型正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13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官法、政治檔案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1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立法院相關組織法規、法官法及政治檔案法草案。會議重點討論法官評鑑制度的改革、評鑑委員組成、時效延長及職務評定級距調整,並針對政治檔案的徵集、保存與公開提出質疑。最終,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74條、第30條等)獲修正通過,而政治檔案法草案則決議擇期召開公聽會並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決議一)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聚焦於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程序改革,旨在提升審查的公開性、透明度及效率,並確保被提名人資訊的完整揭露與社會參與。

相關爭議

同意權行使程序:提案建議人事同意權行使應不經討論,直接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並以記名投票表決,確保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聲明不同意人事同意權行使程序中關於第29條的修正內容。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29條修正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之同意為通過。
  • 增訂第29條之1,要求提名機關應於提名後7日內提供被提名人相關資料,並賦予立法院各黨團或委員要求被提名人答復問題及提供資料的權利。
  • 增訂第29條之2,規定委員會於擬具審查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請各界表示意見。
  • 第30條修正為委員會應就被提名人資格及適任性進行審查詢問,並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答詢。
  • 第31條修正為同意權行使結果由立法院回復提名機關,如未獲同意,提名機關應另提他人送請立法院同意。
  • 國民黨黨團提案增訂第四章之一章名、第31條之1至第31條之4,均暫保留。

討論事項二

審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決議二)

核心議題

討論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的修正,主要涉及第2條、第3條、第4條、增訂第4條之1及第9條條文,以及廢止該規程的提案,旨在檢討其組織與運作效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陳明文等23人提案第2條及第3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民進黨黨團、委員鄭運鵬等16人及委員段宜康等16人分別提案第4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增訂第4條之1,不予增訂。
  • 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第9條,暫保留。
  • 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案,不予廢止。
  • 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等2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三)

核心議題

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8條之1條文草案,旨在探討是否需要增訂新的條文以完善立法院職權行使的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增訂第8條之1,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決議四)

核心議題

審查立法院組織法多項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5條的會議公開化,以及增訂第15條之1條文,旨在提升立法院議事透明度與資訊服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5條修正為立法院會議除秘密會議外應公開舉行,並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會議實況,且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
  • 民進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分別提案增訂第15條之1,均不予增訂。
  • 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決議五)

核心議題

審查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多項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條文的修正,旨在檢討委員會的組織與運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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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提案第8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26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及委員李俊俋等32人分別提案第9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黃國書等16人提案第12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陳亭妃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決議六)

核心議題

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增訂第64條之1條文及修正第54條條文,旨在檢討立法院職權行使的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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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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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提案第54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民進黨黨團提案增訂第64條之1,暫保留。

討論事項七

審查「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決議七)

核心議題

審查立法院議事規則多項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刪除或修正第61條及第62條條文,旨在檢討委員會開會旁聽規定,以提升議事透明度與管理效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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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61條修正為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62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等5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審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決議八)

核心議題

審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檢討程序委員會的組織與運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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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提案第7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九

審查「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 (決議九)

核心議題

審查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6條之1條文草案,旨在檢討修憲委員會的組織與運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提案增訂第6條之1,均不予增訂。
  • 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十

審查「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案 (決議十)

核心議題

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的「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旨在規範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的管理與播送事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不予審議。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1

審查「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案 (決議十一)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的「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旨在建立網路國民提案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暫保留。

討論事項12

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決議十二)

核心議題

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多項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70條、第72條、增訂第74條之1等條文,旨在檢討立法院職權行使的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各案均另定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13

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法官個案評鑑制度的成效不彰,包括請求評鑑時效過短、評鑑委員會組成與外部監督不足、主動調查權缺乏及決議公開性不足等問題。
  • 核心議題涵蓋法官職務評定級距的調整,以期更客觀反映法官表現,並增進司法品質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相關爭議

  • 個案評鑑時效:委員認為現行請求評鑑時效過短,對法官保護過度,對人民保護不足,導致評鑑成效不彰,司法院則同意可適度延長但強調目前逾期不受理案件比例不高。
  • 評鑑委員組成:委員主張增加外部委員人數並降低法官代表比例,以提升評鑑委員會的公正獨立性及社會信任度;司法院則認為現行外部委員已佔多數,且專業性考量下法官代表不宜過少。
  • 評鑑事由:委員提案刪除「情節重大」要件,並擴大法律見解可受評鑑的範圍,以處理法官明顯違誤的事實認定;司法院則堅稱「情節重大」為必要過濾要件,並強調適用法律見解屬審判獨立核心領域不宜擴大。
  • 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委員主張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以有效運行評鑑機制;司法院及法務部則擔憂此舉恐使評鑑委員會身兼球員兼裁判,影響客觀公正性,並危及司法獨立。
  • 職務評定級距:委員提案將法官職務評定從「良好」、「未達良好」2級增為「優良」、「良好」、「未達良好」3級,以解決目前「良好」比例過高(約97%)導致激勵效果不彰的問題;司法院則擔心恢復3級制恐重回考績法舊制,影響法官獨立性並引發爭議。
  • 請求人程序參與權:委員認為請求人應有到會陳述意見、閱覽卷宗、請求調查證據等充分程序參與權;司法院則表示現行實務已有相關機制,但需平衡受評鑑法官的程序權保障及資料保密義務。
  • 法務部對檢察官評鑑的態度:委員質疑法務部對檢察官評鑑的成效檢討空間大,且比司法院更保守,尤其在時效延長和評鑑事由方面,法務部則表示已針對時效延長進行研議,並強調檢察官與法官職務權限不同,評鑑事由應有所區隔。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成效不彰,應延長請求評鑑時效,調整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增加外部監督色彩,並賦予委員會主動調查權。
  • 主張修正評鑑事由,放寬懲戒必要事由,並將不得據為評鑑事由的法律見解限定為「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而非涵蓋事實認定明顯違誤。
  • 質疑法務部對檢察官評鑑的態度保守,認為檢評會成效不佳與法務部不重視有關,並強調檢察官評鑑時效延長的重要性。
  • 建議法官職務評定級距應從2級增為3級,以更客觀反映法官表現。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官法施行4年未修正,請求評鑑時效過短,對法官保護過度,人民不信任度高,評鑑委員會公正獨立性受疑,主動調查權不足。
  • 主張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數額、召集委員產生方法、迴避事由及消極條件,並將犯罪被害人委任律師納為評鑑申請人。
  • 強調應延長評鑑時效,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賦予請求人適度程序參與權及公開決議書資訊。
  • 提案修正第74條,增訂法官職務評定「普通」等次,以解決「良好」比例過高導致的鄉愿問題,並提升審判品質。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司法改革是社會高度期待,並澄清前副院長蘇永欽對總統干預司法及民進黨阻礙司改的指控。
  • 回顧法官法修正歷程,指出過去版本不盡理想,並支持延長評鑑時效、保障請求參與權及公開評鑑結果等方向。
  • 提出審檢分隸、另訂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等核心議題應納入司法改革討論。
  • 建議給予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空間,期待未來司法院能有新的版本,並對10月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充滿期待。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司法改革的態度不夠積極,認為司法體系封閉,無法單獨成功改革,需總統出面統籌。
  • 引用中正大學民調數據,指出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度持續升高,批評司法院對此缺乏有效解釋和檢討。
  • 批評法官判決理由(如「足堪教化」)不符國民情感,認為法官法修正應解決此類問題,並要求司法院正視人民意向,避免避重就輕的答詢態度。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改革未能成功建立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制度,詢問司法院對現行淘汰機制是否滿意。
  • 關切法官檢察官脫序行為,認為應從嚴認定並加強監督,並質疑司法院對總統司改主張缺乏聲音。
  • 擔憂司改淪為「大拜拜式會議」,指出過去16年問題未解反增,並關切法官大量離退及工作壓力問題。
  • 質疑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非法律專業人士比例過高能否實質代表全民參與,並詢問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如何化解保守派疑慮。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對司法院副秘書長回應中正大學民調表示失望,認為司法院與民眾及民代存在語言和方向上的差距,顯示抗拒改革。
  • 指出法官評鑑案件數目過少,與社會對司法不信任度不成比例,認為癥結在於時效過短及評鑑事由門檻過高。
  • 認同法官評鑑委員會作為發動機關,其事由和時間點應放寬,以平衡保護法官尊嚴與回應社會期待。
  • 強調司法院應思考如何讓其思維被社會大眾和立法委員接受,以有效推動司法改革,避免原地踏步。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官法實施以來,法官評鑑案件受理數及受議處人數,特別關切是否有法官因評鑑機制被淘汰離開崗位。
  • 質疑法官法評鑑制度仍有「鳥籠評鑑」之嫌,認為評鑑委員會決議對人事審議委員會缺乏實質約束力。
  • 指出第30條第2項評鑑事由條件嚴苛(如「故意或重大過失」、「情節重大」),導致案件難以成立。
  • 建議檢討現行法官定期全面性評鑑機制不對外公開的問題,認為這可能造成「官官相護」疑慮,應有改善空間。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消滅司法恐龍」活動,認為社會對司法判決失衡不滿已達臨界點,要求建立淘汰不適任法官機制。
  • 詢問是否支持廢除國賠法第13條以建立司法人員問責制,並質疑現行救濟管道耗時過長。
  • 詢問是否支持司法院院長及檢察總長民選,並關切司法院對總統主張的陪審制或參審制的回應,認為觀審制不符民眾需求。
  • 質疑檢調違法監聽案件中,相關人員的懲處問題,並認為國賠費用不應由全民負擔。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司法改革是人民的殷切期盼,公正、公開、透明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對汰除不良司法人員、肯定優秀司法人員至關重要。
  • 主張擴大外部評鑑委員(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比例,以降低內部淘汰的困難度,提升評鑑的公開透明與公正性。
  • 建議開放評鑑申請人或單位在程序中有更多參與權,包括意見陳述、閱卷、聽取錄音帶及交換意見的機會,以利評鑑委員釐清事實。
  • 強調評鑑委員選拔應考量性別意識、族群關懷及異質性,以解決法官判決結果與人民法律感情脫節的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官評鑑結果中,有多少法官因評鑑被認定不適任並給予懲處,特別關切撤職和免職人數。
  • 指出法官評鑑制度不便民,一般人不知如何使用,且結果曠日廢時,導致人民對法官不信任。
  • 贊成降低評鑑委員中法官的內部比例,認為司法院應敞開心胸,對外開放,重拾人民信任。
  • 主張法官審理若有非法律見解錯誤的重大程序瑕疵,應受評鑑,特別是未兼顧人權照顧的部分。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及檢察官全面評核的成效,指出回收率低、待改進人數少且未被作為評鑑案源,認為該評核形同虛設,建議廢止。
  • 批評司法院對法官表現問題的處理方式(如「院長輔導」)不妥,認為法官應有足夠的專業與操守,不應讓有問題者繼續審案。
  • 強調人民對司法有一把尺,法官應更努力小心,以回復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相關人員回應

張瓊文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區分司法改革與干預司法,前者為制度調整,後者涉及個案;對前副院長蘇永欽言論不予評論。
  • 承認社會對司法信賴度低,但認為中正大學民調結果可能因調查方式而偏低,承諾司法院需檢討改進。
  • 說明法官評鑑制度已發揮成效,至今已結案40件,其中68.8%有負面評價,包括11件送監察院彈劾、6件交人審會懲處、5件交職務監督人處置,並有法官被撤職或休職。
  • 指出法官職務評定採2分法有其用意,旨在摒除行政長官干預,避免法官間紛爭,並強調新制度實施僅3年,成效需再評估。
  • 同意延長法官個案評鑑時效,但指出目前逾期不受理案件比例不高。
  • 回應關於法官判決理由不符國民情感(如「足堪教化」),表示司法行政不便批評個案,但法官適用法律需考量兩公約。
  • 認為若法官在判決中虛構證據或事實認定明顯違誤,不屬於「單純適用法律見解」,可依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進行評鑑。
  • 說明司法院已針對人民參與審判進行50多場模擬法庭,民眾回饋正面,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必然趨勢,僅參與程度有爭議。
  • 強調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已考量公平對等,外部委員比例已高於法官檢察官,並表示外部委員遴選將開放各界推薦。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說明檢察官與法官職權不同,檢察官主要追訴犯罪,法官獨立審判,評鑑事由應有所區隔。
  • 指出檢察官最可能產生疏失的階段為偵查階段,並承認第2屆檢評會32件請求評鑑案中有12件因逾2年時效被駁回,顯示時效問題嚴重。
  • 表示法務部在104年7月送審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已針對時效做了延長,但因屆期不連續未繼續討論,將與司法院協商。
  • 承認檢評會成效有檢討空間,法務部內部正研究改進方案,並認為檢評會比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成效差與法務部不重視有關。
  • 就法官職務評定級距修正,持開放態度,但建議待檢察長會議討論取得共識後再修法,因牽涉檢察官考績制度變革。

蔡新毅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

  • 解釋法官法當初訂定職務評定只分2級(良好、未達良好)的用意,是為避免行政長官控制考績影響審判獨立,並避免法官間因考績分級產生紛爭,參考美國聯邦法官制度。
  • 強調新制度實施僅3年,若成效不良可能是執法技巧問題,不宜貿然改回3級制,以免與廢除考績制度本旨相去太遠,並可能在法官檢察官群體產生爭議。
  • 說明法官遴選委員會設置考試院代表,是因考試院堅持公務人員任用需經考試,將法官遴選視為考試程序一部分,實務上由考試委員擔任代表。

陳紹元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 指出法官法實施後,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為「良好」比例高達97%-98%,激勵效果不足,與過去適用考績法時甲等比例約90%有落差。
  • 贊成徐委員修正第74條,增訂職務評定級距,認為這符合考試院長期以來希望增加區辨效果的方向,並能更好達到獎優汰劣的目的。

林瑞斌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認為第30條第2項關於「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的爭議,若法官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致人民權益受損,現行第2項第1款已可處理,無需修改最後一項文字。
  • 解釋「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在文字上易懂,但法官在訴訟程序中全程適用法律,難以完全切割。
  • 對於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認為其定位應是被動受理以維持公正客觀,若賦予檢察官般的主動調查權,恐失其角色,但可將審議個案時發現的其他重大違失納入一併審議。

林家賢 司法院法官

  • 解釋第36條第1項第4款是針對第30條第2項第1款中裁判確定或久懸未結6年案件的時效問題,處理撤回、和解、調解等非裁判終結情形。
  • 澄清第36條第1項第3款後段「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的文義,旨在避免誤解為必須等到裁判確定才能請求,而是案件辦理終結即可請求,期限仍為3年。

相關後續

  • 第74條修正通過,將法官職務評定級距從2級增為「優良」、「良好」、「未達良好」3級,並修正相關獎金及晉級規定,同時處理過渡條款。
  • 第30條修正通過,將「適用法律之見解」修正為「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並修正第2項各款評鑑事由的文字。
  • 第7條修正通過,調整法官遴選委員會中考選部代表的指派方式,並規定司法院院長遴聘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
  • 第33條修正通過,維持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組成,並將委員任期規定納入本條。
  • 第34條修正通過,調整法官評鑑委員的產生方式,並擴大排除擔任委員的資格限制,同時規定司法院院長遴聘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
  • 第35條修正通過,調整法官個案評鑑的請求主體,並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時發現其他重大違失應一併審議,以及知有應受評鑑情事時得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
  • 第36條修正通過,將法官個案評鑑的請求時效延長,其中牽涉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改為3年,並刪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相關規定。
  • 法官法部分修正草案的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14

審查「政治檔案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尤美女等23人擬具的「政治檔案法草案」,旨在為威權時期的政治檔案制定特別法規,以公開歷史真相、落實轉型正義,並解決現行檔案法在政治檔案應用管理上的爭議。
  • 核心議題包括政治檔案的定義、徵集、保存、公開應用原則、個人隱私保護與歷史真相揭露的平衡,以及檔案局與國史館在檔案管理與研究上的職權劃分。

相關爭議

  • 專法必要性:委員主張政治檔案與一般國家檔案目的不同(前者為教育警示與真相揭露,後者為國家記憶保存),應另立專法處理,而非僅在檔案法增訂專章;檔案局則曾試圖在檔案法修法中處理,但行政院要求撤回重新研議,並建議待促轉條例通過後再整體檢討。
  • 檔案徵集與保存完整性:委員質疑警備總部、調查局等機關在白色恐怖時期檔案的徵集狀況是否齊全,擔憂有檔案散落、銷毀或被列為永久機密的風險;國防部承認檔案法施行前銷毀程序屬各機關權責,無法保證,調查局則承諾未銷毀任何戒嚴時期檔案。
  • 檔案公開與隱私權衡:委員強調政治檔案公開應優先於加害人隱私權,但需審慎處理不實紀錄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檔案局表示對屆滿30年檔案儘量開放,但涉及第三人隱私會做抽離或遮掩處理,並堅持尊重原機關對機密檔案的解降密權責。
  • 國民黨檔案歸屬:委員質疑國民黨黨史會保存的檔案是否應屬國家檔案,檔案局則表示依現行法律無強制移轉職權,需社會共識與法源。
  • 檔案局職權與資源:委員質疑檔案局作為三級機關,對監察院、調查局等單位的檔案管理是否有足夠的監管權力與資源,並關切其典藏空間不足問題;檔案局表示會依檔案法規定進行稽核評鑑及專案徵集,並已提報國家檔案館新建計畫。
  • 促轉條例與政治檔案法關係:檔案局認為政治檔案法應待促轉條例通過、促轉會成立後,由促轉會整體檢討規劃,以避免法律競合;委員則強調政治檔案法是轉型正義的子道路,應盡速推動,不應等待。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政治檔案法草案」,強調其目的在於公開威權時期政府檔案,具有教育警示作用,與一般國家檔案性質不同,應另立專法。
  • 指出檔案法實施14年來,政治檔案應用管理爭議不斷,檔案局態度保守妨礙真相追求。
  • 參考德國史塔西檔案法,主張將檔案當事人區分加害人與被害人,被害人享有高度資訊自由,歷史真相公開應優先於隱私權。
  • 質疑檔案局對政治檔案的徵集範圍,認為許多檔案散落在各機關甚至國民黨黨史會,現行檔案法無法有效徵集,突顯政治檔案專法必要性。
  • 建議檔案局作為國家最高檔案管理單位,應統籌各機關檔案管理標準,並利用數位化方式解決典藏空間不足問題。
  • 關切機密檔案解密進度,認為不涉國家機密的敏感政治檔案應全部解密。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關切白色恐怖時期警備總部及調查局檔案的徵集、保存狀況,質疑國防部移交檔案的齊全性,以及調查局是否曾銷毀相關檔案。
  • 引用監察院秘書長銷毀檔案案例,質疑檔案法第12條及第24條(銷毀檔案罪)的執行成效,並要求國防部提供警備總部檔案的留存與銷毀紀錄報告。
  • 質疑檔案管理局作為三級機關,對監察院、調查局等單位是否有足夠的監管權力,以確保政治檔案的完整保存。
  • 強調政治檔案法的訂定對追尋威權時期歷史真相的重要性,並要求國防部在1個半月內提供警備總部檔案報告,檔案局在2週內提供特定機關機密檔案總目錄。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檔案局徵集檔案業務的積極性,要求檔案局應主動到各機關實地查核檔案,而非僅被動接受書面資料。
  • 要求檔案局針對國防部、調查局等特定單位,在2週內提供機密文件數量及總目錄,以確保機密資料不會不見。
  • 關切政治檔案法與促轉條例可能產生的衝突,並認為檔案局應積極扮演主管機關角色,推動政治檔案的徵集與公開。
  • 強調政府在蒐集民眾政治性檔案時,應避免發生類似憲兵搜索事件,破壞人民與政府互信,並建議法務部研擬刑事訴訟法中同意搜索的相關要件。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比較台灣與德國史塔西檔案的收藏量,質疑台灣政治檔案徵集與保存能量不足,要求檔案局提出具體積極作為或計畫。
  • 質疑檔案管理局函文對其他機關的拘束力,並要求檔案局將所有機關清查戒嚴時期檔案的回復資料提交委員會。
  • 關切陳文成命案檔案的開放應用,詢問其是否適用檔案法30年開放原則,以及對第三人申請時的處理方式。
  • 詢問檔案局對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相關檔案的掌握情況,以及國史館在政治檔案後續研究工作中的角色。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批評國家檔案局對威權時期政治迫害檔案管理消極,延宕國人理解歷史真相,並錯誤解釋個資法,導致受害者二次傷害。
  • 要求檔案局應積極清查各機關應移轉/未移轉檔案狀況,特別是政治檔案流向,是否有不當處置、遺失或違法銷毀。
  • 建議檔案局應援引個資法相關規定,向申請者公開政治迫害相關資訊,不應以轉型正義條例未通過為由拖延檔案整理。

相關人員回應

林秋燕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代理局長

  • 說明檔案局自民國89年起致力於政治檔案保存與開放,已徵集413.63公尺相關檔案,包括228、美麗島及其他重大政治事件檔案,目錄查詢率與數位化率高。
  • 指出民眾申請政治類國家檔案應用件數佔總申請案約42.06%,機關檢調佔69.85%,並對重大政治事件當事人或遺屬免收一次費用。
  • 表示對已屆滿30年國家檔案原則上儘量開放,最小限制為例外,對涉及他人隱私資料會抽離或遮掩後提供應用。
  • 建議政治檔案相關法案推動,應俟《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立法通過、促轉會成立後,經整體性檢討規劃,以避免法律競合疑慮。
  • 說明警備總部檔案主要從國防部移轉,調查局檔案已移進2,113卷,少數64案因機密仍在清查,並已於今年6月函請所有機關清查戒嚴時期檔案並改列永久保存。
  • 承認檔案局典藏空間不足(17.7公里),每年移轉量約2-3公里,已提報國家檔案館新建計畫,並表示對民間檔案主要透過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方式取得。
  • 指出檔案局無法決定機密檔案的解降密,需回請原賦予機密等級的機關檢討,目前政治檔案類已從9,000多件減少至200多件未解密,主要涉及情報來源永久保密。
  • 承諾將在2週內針對特定機關的機密檔案保管情形進行實地了解,並在8月15日截止後,將各機關回報的戒嚴時期檔案清查結果整理報告給委員會。

吳密察 國史館館長

  • 表示國史館長期為歷史檔案庋藏機關,若「政治檔案法」通過,將積極推動徵集民間檔案、建立數位資料庫、編纂政治檔案彙編及獎勵研究出版等職權。
  • 說明國史館已陸續建置政治檔案相關主題網頁及資料庫,並已出版《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及《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叢書》。
  • 指出國史館從臺灣省檔案中發現100多件二二八事件檔案,顯示不同單位整理方式會找出不同結果。

欒勝利 調查局總務處處長

  • 明確承諾調查局沒有銷毀任何戒嚴時期的檔案,所有檔案都完整保管、保存,並在檔案管理局徵集下進行移轉。
  • 表示調查局沒有二二八事件的任何檔案。
  • 說明調查局目前有64案從民國39年到76年的檔案因涉及機密尚未移轉,預計半年以上時間進行清查檢討後再移轉。

蔡鎮守 國防部政務辦公室上校

  • 說明警備總部裁撤後,其接管機關為改制後的後備指揮部,相關檔案應移交至該單位。
  • 承認檔案管理局成立前,檔案銷毀程序屬各機關權責,無法保證之前是否曾銷毀,但檔案法施行後均按程序提報審查。
  • 表示國防部軍情局的二二八事件相關資料可能列為永久保密,但無法說明具體理由或持續多久。
  • 承諾將整理警備總部歷來檔案留存與銷毀紀錄,並在1個半月內提供報告。

涂曉晴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徵集組組長

  • 補充說明法務部調查局38年前的檔案已完成移轉,39年至76年的64案列為機密,不屬於二二八事件,但後續相關檔案可能跨越年代。
  • 解釋64案未移轉的理由是涉及機密,需再清查檢討解降密後擇期移轉,並於今年6月向檔案局回報。
  • 指出國防部軍情局的資料列為永久保密,但詳細時間需再調查,因228事件再次清查時,他們回覆是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列為永久保密。

相關後續

  • 委員尤美女等所提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檔案局針對政治檔案之保存、開放及應用,邀集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研擬具體解決辦法,並就訂定政治檔案專法或增訂檔案法之政治檔案專章擬具推動時間表,於2個月內提交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 本次會議後,將排定時間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公聽會後再進行條文處理。
  • 「政治檔案法草案」與「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均另定期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56301
卷/期/冊
105/63/1
發布日期
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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