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衝擊與族群平等法草案審議:內政委員會會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7-13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族及族群平等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3次會議主要針對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庭的南海仲裁案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其對我國主權、漁權及國際關係的影響,並檢討政府的因應作為。各部會首長重申不接受仲裁結果,立法委員則就太平島地位、護漁、兩岸關係及政府應對強度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會議通過了捍衛太平島主權的臨時提案,並接續審查多個族群平等法草案版本,針對法案名稱、定義、委員會設置及罰則等進行逐條討論,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關鍵爭議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南海仲裁案對我國主權、漁權等權益之影響、國際關係之變化及相關主管機關之因應作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庭對南海仲裁案的裁決,特別是將太平島認定為「岩礁」而非「島嶼」的判斷,及其對中華民國在南海地區的主權、漁業權益、國際關係與政府因應策略的深遠影響。
- 討論內容涵蓋我國對仲裁結果的立場、各國反應、護漁措施、兩岸關係的互動,以及未來捍衛太平島地位與權益的具體作為。
相關爭議
- 太平島地位認定:仲裁結果將太平島判為「岩礁」,嚴重損害我國200浬經濟海域主張,政府雖不接受,但委員質疑其對實際權益的衝擊及政府捍衛立場的強度。
- U形線(十一段線)立場:部分立法委員質詢政府官員是否堅守傳統U形線主張,官員回應多傾向強調「南海諸島主權」而非直接肯定U形線,引發委員對主權論述退讓的疑慮。
- 政府應對強度不足:立法委員批評行政院對仲裁結果的反應不夠強硬,要求總統蔡英文召開國際記者會並親自登島宣示主權,認為僅登艦形式作用有限。
- 海巡艦艇撤回太平島:海巡署在仲裁結果公布前撤回100噸巡防艇,引發委員質疑是否傳達軟弱訊號,儘管海巡署解釋為碼頭安全及颱風考量,仍被要求加強護漁能量。
- 兩岸合作維護南海主權:中國大陸呼籲兩岸共同維護南海主權,立法委員質詢此是否為兩岸關係破冰機會,陸委會則強調各自立場,不願與中國綁定「不惜一戰」方式。
- 未參與仲裁程序:立法委員質疑馬政府時期為何未申請成為仲裁庭觀察員或旁聽,導致我國意見未被採納,損害國家權益。
- 經濟海域劃設模糊:對於太平島200浬經濟海域的劃設,政府過去未曾正式公告,導致漁民漁權受影響時,執法單位在國際法理上的依據不明確,引發漁民安全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官員對南海仲裁案的衝擊程度評分模糊,並認為對主權的說法有退讓。
- 要求內政部長明確表態是否堅守U形線,並批評其迴避態度。
- 詢問國安會議是否討論中國大陸呼籲兩岸共同維護南海主權,並質疑是否為兩岸關係破冰機會。
- 建議恢復由海軍陸戰隊駐守太平島以提升防禦作戰能力。
- 要求海巡署明確表態是否敢驅離或逮捕侵入太平島200浬海域捕魚的菲律賓漁船。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荒腔走板的國際仲裁結果表達最嚴正抗議,並呼籲朝野共同維護國家主權。
- 要求蔡英文總統召開國際記者會,並邀請仲裁法官及國際媒體一同登太平島宣示主權。
- 質疑政府對沖之鳥礁和U形線的主張態度模糊,並要求官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宣示領土範圍。
- 關切太平島兵力部署及國防部因應南海情勢的戰備措施。
- 質疑政府是否拿太平島主權換取與美日的貿易談判或外交關係。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南海仲裁結果表示無法接受,特別是我國非當事人卻被突襲裁判。
- 質疑仲裁庭對太平島「岩礁」的認定缺乏依據,並詢問在太平島設籍的可能性。
- 提醒國防部副部長,在捍衛固有疆域時需釐清憲法定義,避免涉及外蒙古等爭議。
- 關切仲裁結果對我國漁民捕魚作業海域的限縮,並要求海巡署加強護漁。
- 詢問陸委會與國台辦在仲裁結果公布後是否有聯繫,並提醒兩岸在南海議題上應謹慎,避免被誤解為聯手。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秘書長缺席會議,且行政院報告內容空泛,缺乏具體因應計畫。
- 要求外交部說明對國際社會的嚴正抗議作為,並質疑其傳達力道是否足夠。
- 呼籲蔡英文總統親自召開國際記者會並登太平島,展現捍衛國土決心。
- 建議內政部應積極結合外交部與經濟部,將太平島淡水包裝為「太平水」行銷國際,以事實反駁仲裁結果。
- 指出政府在沖之鳥礁議題上的退讓,質疑是否以太平島換取與日本的外交關係。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釐清南海仲裁案的背景與主要裁決內容,強調我國非當事國且判決不具法律拘束力。
- 主張應爭取多邊性談判,讓臺灣有機會表達意見,並將太平島認定為島嶼。
- 指出馬英九總統過去登島宣示主權對仲裁結果並無助益,強調應採取更有效因應方式。
- 質疑過去政府未劃設太平島200浬經濟海域基線的作法,及其對漁權的影響。
- 批評中國大陸在南海問題上未事先知會臺灣,並試圖綁架臺灣共同立場,強調我國應堅持和平解決爭端。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是否對仲裁結果「傻眼」或「狀況外」,要求陸委會澄清。
- 強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兩個獨立國家,不應在南海問題上完全一致,並要求陸委會說明兩者主張差異。
- 指出過去政府對U形線缺乏明確定義,主張應根據1947年公布的南海諸島位置圖,更精準地主張主權。
- 認為應透過多邊協商模式解決南海爭議,並爭取臺灣參與談判。
- 關切中國大陸在國際媒體上的操作,要求外交部加強對外宣傳我國立場。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要求海巡署保證全力捍衛漁權與主權,並維持或增加巡護次數。
- 質詢海巡署撤回100噸巡防艇的原因,並要求加快碼頭改善進度。
- 要求外交部澄清媒體報導「傻眼」字眼,並同步向周邊國家表達我國立場。
- 呼籲陸委會與中國大陸進行溝通,傳達我方對南海問題的態度與想法。
- 要求內政部統整對U形線的看法,並確認太平島符合國際法中「島」的標準。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關於中國大陸九段線與我國十一段線的法律意涵差異。
- 質疑我國為何未曾公布經濟海域範圍,並指出其可能引發的風險。
- 批評馬政府時期外交部未申請成為仲裁庭觀察員,導致我國權利受損。
- 質詢馬政府時期內政部為何未公布太平島領海基線。
- 關切漁民在太平島周遭海域捕魚的安全性,並建議內政部組成專案小組,明確說明海洋權利並劃定太平島領海基線。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強調太平島有居民、飲水、農產等,應積極主張其為島嶼的事實。
- 質疑馬政府時期外交部在仲裁案中採取「完全不干己事」的策略,導致我國權益受損。
- 建議政府應依照國際法原則,推動各種積極作為,如設立太平水公司、國家公園或南海觀光管理處,以強化太平島的民事化經營。
- 詢問陸委會與中國大陸在仲裁案後是否有聯絡,並強調我國應堅持基本立場,掙脫國際困境。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在南海仲裁事件中缺乏統合性發言與具體作為,批評其標準不一。
- 批評外交部以「絕對不接受」的措辭強度來宣稱比中國大陸強硬的說法荒謬。
- 認為政府應向國人適度說明其思考、態度及作法,而非僅關起門來研商。
- 建議蔡總統、副總統或行政院長應登島宣示主權,以展現政府態度。
- 質疑政府空言透過國際多邊組織解決爭端,但在兩岸關係和緩時都未被邀請,認為是在「講空話,欺騙國人」。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在南海仲裁案後第一時間的回應與處理,並要求行政院說明其統籌運作方式。
- 支持內政部長關於以友善、多邊協商方式和平解決南海爭議的立場。
- 詢問各聲索國及相關國家對南海仲裁結果的態度。
- 肯定海巡署派遣大型艦艇護漁,展現維護主權決心,並要求持續加強巡防能量。
- 肯定蔡總統登艦談話鼓舞士氣,並要求國防部說明康定級迪化艦的巡防任務細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對沖之鳥是「島」或「礁」的認定,批評政府不敢講實話。
- 詢問是否有美國在台協會要求臺灣提供十一段線歷史證據或租借太平島給美軍使用的情況。
- 指出美國白宮已警告臺灣勿以武力處理聲索主張,質疑政府如何堅持維護主權。
- 批評美日等國在南海問題上未替臺灣發聲,反而在政治利益下犧牲臺灣,質疑是否為「好朋友」。
- 認為南海仲裁案實為中美鬥爭,臺灣不應被當成「卒子欺騙」,應爭取最大權益。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長重申政府對南海主權的論述與主張,並釐清與舊政府U形線論述的異同。
- 質疑政府對中國大陸實際控制的島嶼未曾抗議,而對越南、菲律賓則有抗議,要求新政府改變作法。
- 批評政府僅以派船、登島等形式宣示主權,而非實際劃定太平島領海基線。
- 強調應切斷與中國大陸重疊的模糊主張,避免在國際上落入「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原則。
- 建議政府應依據《海洋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實際劃定太平島領海基線,以符合現代國際法。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關切南海仲裁案對我國漁權的影響,特別是經濟海域從200浬限縮至12浬的衝擊。
- 追究太平島碼頭耗資20多億元卻無法停靠100噸武裝船隻的責任,並要求海巡署加速修復碼頭。
- 指出海巡署在颱風季節期間缺乏駐守太平島的船隻,質疑護漁能力。
- 批評中國大陸在仲裁結果公布後立即發表5萬字白皮書,而我國各部會報告篇幅過短,缺乏整合與說服力。
- 提醒政府在國際空間艱難情況下,更需強化立場,讓國會與學界了解政府主張。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南海仲裁案對漁民捕魚安全及主權主張的影響,特別是200浬經濟海域的縮減。
- 要求農委會與漁業署加強保障漁民生計,並請海巡署確保漁民在南海海域作業安全。
- 詢問海巡署與國防部對太平島上官兵安全的因應措施,要求對外說明以安定家屬。
- 要求內政部長說明政府在南海仲裁案後的具體作為,特別是如何經營太平島以符合海洋法精神。
- 肯定部長堅定立場,並強調政府應持續維護漁民漁權,不承認仲裁結果。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關切南海仲裁結果對我國漁民捕魚權益的重大影響,特別是200浬經濟海域的限縮。
- 質疑仲裁結果認定太平島為「岩礁」的不合理性,並要求行政院副秘書長堅持建議蔡總統登島宣示主權。
- 詢問國防部與海巡署是否會加強南海巡弋,以保護漁民安全。
- 強調漁民人身安全與財產的重要性,呼籲政府必須採取行動,讓漁民安心。
- 要求外交部在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前到立法院報告,並就日本驅趕我國漁船事件提出嚴正抗議。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長葉俊榮對太平島是「島」而非「礁」的嚴正聲明。
- 質疑若未來其他國家效法南海仲裁結果,針對東沙、釣魚台等聲請仲裁,政府將如何堅守主權。
- 批評新政府廢止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施行日期,顯示對海洋事務不重視,且對南海仲裁結果缺乏預期。
- 質疑陸委會對兩岸關係急凍及南海問題的處理,稱其為「冰雪公主」和「製冰機」。
- 關切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對國內的衝擊,如人民幣貶值和外資動向,要求行政院說明具體因應政策。
- 質疑海巡署護漁強度及範圍,並要求外交部在台日對話中對日本驅趕我漁船事件提出強烈抗議。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長宣示不承認太平島為「礁」,並要求政府從上到下秉持一貫方針。
- 要求海巡署明確說明太平島是否擁有200浬經濟海域,並保證漁民可在該範圍內捕魚。
- 批評蔡英文總統未召開國際記者會,僅登艦為形式作為,未能強力捍衛主權。
- 關切太平島兵力部署及若中國大陸祭出南海防空識別區的因應措施。
- 擔憂兩岸關係急凍,缺乏聯繫管道可能引發國際和兩岸間的麻煩或誤會。
- 認為政府政策傾向美日,撇開與中共關係,質疑是否選錯邊,並呼籲政府應嚴格伸張本國權益,硬起來。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對族群平等法草案修正動議表示不滿意但可接受,希望該法能成為有「牙齒的老虎」。
- 支持將「族群平等法」作為法案名稱,認為比「種族平等法」更適切。
- 建議在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組成中,應兼顧族群比例,特別是原住民代表。
- 建議在法案中納入《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示尊重。
- 建議將族群平等法草案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關於歧視言論罰則)保留送黨團協商,以尋求共識。
相關人員回應
何佩珊 行政院副秘書長
- 代表行政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秘書長因公祭缺席。
- 強調仲裁判斷不合理、不符合事實,嚴重損害我國主權。
- 表示行政院高度關注南海仲裁案,院長已率各部會首長參與總統主持的國安會議。
- 對於委員要求總統登島,表示總統府會進行評估。
- 說明政府在南海議題上,會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並非選邊站。
- 回應行政院財經部會對國際經濟情勢變化的評估,但未提供具體因應措施。
- 澄清行政院發言人未曾發表「悉聽尊便」的言論。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重申仲裁判斷間接否認我國南海U形線劃定,影響國際話語權,不接受仲裁結果。
- 強調太平島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可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島嶼標準,絕非岩礁。
- 表示政府將堅定捍衛南海諸島主權,並主張透過多邊協商和平解決爭端。
- 說明內政部在1947年公布「南海諸島位置圖」宣示主權的歷史背景。
- 回應關於太平島碼頭問題,表示已進行補強,並會持續努力強化太平島經營以符合海洋法精神。
- 認為南海仲裁案是因中國大陸與菲律賓的爭端,太平島被附帶認定為礁,但這不代表我國喪失主權。
- 主張未來應務實考量南海複雜情勢,經營太平島以符合海洋法精神,包括加強自然生態調查等。
- 澄清政府對海洋事務高度重視,並非不了解或不重視。
- 同意將「消除不法歧視」修正為「消除族群歧視」,並將族群平等委員會的「每四年」改為「定期」。
- 同意將「規劃完整之族群政策」修正為「規劃族群平等政策」。
張小月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國際仲裁法庭對南海仲裁案的裁決重點,並重申我國不接受裁決,堅持南海主權。
- 指出中國大陸、菲律賓、美國、日本等各方對仲裁結果的立場與反應。
- 強調我政府堅定捍衛國家領土主權與海域權利,不容任何損害我國家利益情形發生。
- 主張南海爭議應透過多邊協商和平解決,我國應以平等地位獲納入相關多邊爭端解決機制。
- 初步評估仲裁結果不致影響兩岸關係,但會密切關注中國大陸反應。
- 澄清我國與中國大陸在南海議題上並非完全一致,主張各自利益。
- 表示陸委會與國台辦在仲裁案後並無就此進行溝通對話,但溝通大門永遠敞開。
- 強調若中國大陸劃設南海防空識別區,我國絕不承認,運補將照常進行,不可能事先通報對方。
李仲威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重申南海諸島(包括太平島)為中華民國領土,本署有責任捍衛主權和領土,巡防任務和強度不會減弱。
- 說明海巡署因應南海情勢的作為,包括掌握情勢、捍衛主權漁權、海域勤務整合、訂定應變機制、加強防務整備及強化人道救援。
- 澄清撤回100噸級巡防艇是基於颱風季節安全考量及碼頭靠泊問題,並已改派大型艦艇執行勤務。
- 保證對所有合法捕魚作業的漁民,海巡署一定會全力捍衛他們的安全,護漁強度不會減弱。
- 說明太平島碼頭耗資20多億元,但因突堤設計缺乏防波堤保護,導致100噸級巡防艇無法安全靠泊,目前已進行補強,但需觀察效果。
- 表示海巡署與國防部會共同執行護漁任務,若發現違法或違規行為,將會驅離。
- 澄清太平島擁有200浬經濟海域,但尚未宣告領海基線,目前南海周遭海域等於是大家都在公海上作業。
鄭德美 國防部副部長
- 報告常設仲裁法庭南海仲裁結果對中國大陸、美國、其他南海聲索國及我國的影響。
- 分析中國大陸後續可能採取的反應,包括深化外交、提高批判力度、強化軍事部署,甚至劃設「南海防空識別區」。
- 重申我國對南海仲裁案的立場:不接受仲裁判斷,不具法律約束力,堅定捍衛國家領土與主權。
- 說明國防部因應作為,包括嚴密監控情勢、海軍康定級巡防艦提前出發宣示主權、提升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值勤層級、持續派遣機艦巡弋運補護航,並協助海巡署提升太平島戰備能量。
- 表示太平島兵力訓練比照國軍海軍陸戰隊標準,有能力捍衛管轄權安全。
- 肯定蔡總統登艦鼓舞士氣,並表示國軍將絕對服從三軍統帥領導,維護主權與領土。
- 說明針對各種局勢變化,國防部有多種因應方案,包括空投特戰部隊、長期駐軍等都在考量中,以確保領土安全。
吳志中 外交部常務次長
- 重申中華民國政府完全無法接受南海仲裁案判斷,其結果對我國無任何法律拘束力。
- 說明外交部已向國際媒體宣布我國抗議強度高於中國大陸,並通電各外館轉達我方立場。
- 解釋馬政府時期未申請成為仲裁庭觀察員,是因為我國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且側面了解仲裁庭不會接受申請。
- 強調我國主張南海爭議應透過多邊協商和平解決,並爭取臺灣參與。
- 表示我國應先做好自身角色,持續要求加入多邊協商機制,扮演有貢獻的國際角色。
- 說明歐盟成立初期及土耳其申請加入歐盟的案例,強調自我改善的重要性。
黃金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南海仲裁案背景,指出菲律賓訴請仲裁庭裁決中國大陸「九段線」無歷史基礎,並企圖讓太平島被判定不具島嶼資格。
- 說明我國漁船於南海U形線海域作業現況,包括漁船數量、熱點區域及主要漁獲。
- 強調我方主張太平島能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應擁有專屬經濟海域(EEZ)及大陸礁層等權利。
- 表示南海周邊聲索國可能認為我國僅可主張太平島12浬領海,漁船在太平島12浬外作業有遭他國扣押或干擾風險,將請漁民提高警覺並協調海巡署增加巡護。
- 重申我國堅持擁有傳統南海主權及漁權,並定期提供漁船作業熱點予海巡署及國防部供護漁參考。
- 承認南海仲裁結果對漁民在太平島200浬範圍捕魚會產生影響,需要海巡署加強護漁。
連建辰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
- 說明外交部已將總統府聲明及外交部嚴正聲明通電各外館,請其轉達我國立場並向駐在國政府說明。
- 解釋馬政府時期未申請成為仲裁庭觀察員,是根據側面了解仲裁庭方面不會接受我國申請。
申佩璜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 說明南海仲裁案的聲索國有六方(中國大陸、越南、菲律賓、汶萊、馬來西亞),印尼不是。
- 報告各國對南海仲裁結果的反應,如越南歡迎、美國支持和平解決、日本期待各方服從、澳紐呼籲尊重判決。
- 強調我國是獨立自主的國家,有自己的外交政策,會尊重友邦意見,但會依自身決定回應。
- 表示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將協商保護我漁民合法捕魚權利,若日本公務船違規將提出抗議。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回應族群平等法草案中關於「族群」定義,認為使用「族群」比「種族」更適切。
- 建議族群平等委員會的任期及委員組成比例等細節可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組織要點,增加彈性。
- 同意將第五條第五款「消除不法歧視」修正為「消除族群歧視」。
- 建議將第九條「規劃完整之族群政策」修正為「規劃族群平等政策」。
- 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已規定各種組織成員的單一性別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因此在族群平等法中重複規定屬贅述。
- 回應關於族群平等教育節目,建議政府應主動製作影片透過公益頻道播放,而非要求媒體錄製。
陳添壽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
- 說明一般100噸以下漁船上平均約有10人作業。
- 表示漁業署將向日本水產廳反應「金協益168號」漁船遭驅趕事件。
楊坤樵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二條中關於「反族群平等者」的年齡限制無需規定,應回歸各法律(如刑法、民法)原來的責任規定。
- 建議刪除族群定義中「籍貫、國籍」部分,因身分證已無籍貫欄位,且國際公約未將國籍納入歧視範圍。
- 回應族群平等法草案中以「政府」作為主詞的條文設計是可行的,因涉及各行政部門的業務。
- 說明立法體例上,施行日期可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或直接訂定公布後多久施行。
- 指出《移民法》第62條及81條可處理族群歧視問題。
羅瑞卿 內政部副司長
- 說明地方政府設置任務編組委員會無需自治條例授權。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十二條申訴機制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程序,以避免同一案件中央地方重複申訴。
- 表示施行細則並非必要,但執行子法較為重要,希望施行日期能授權行政院另訂。
陳雅玲 人事行政總處簡任視察
- 建議族群平等委員會可改為「族群平等審議會」,以避免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委員會」的層級產生誤會,但本質上仍屬任務編組。
- 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明文規定各種組織成員的單一性別比例,因此族群平等法中重複規定是贅述。
林慧玲 NCC簡任視察
- 說明NCC在評鑑換照時會要求廣電媒體注意族群平等,但政府若額外要求指定節目應給予補償。
- 指出有線電視平台有地方或公益頻道可用於公益宣導,但若全面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節目可能產生疑慮。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建請蔡英文總統於適當時機登上太平島宣示主權,並召開國際記者會,請相關單位研究增派人員前往太平島駐守,海軍軍艦常態性於此海域巡弋,內政委員會將視海巡署勤務調度及海域狀況安排考察太平島。
- 臨時提案第2案照案通過:建請內政部及其相關單位放寬尼伯特颱風災民補助要件,並從優從寬主動辦理,簡化申請流程。
- 臨時提案第3案修正通過:海巡署應增加巡防能量,若遇巡防油費不足,應向行政院申請動用第二預備金以為支應。
- 王委員惠美、吳委員志揚、徐委員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反族群歧視法草案」案、「族群平等法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旨在審查多個委員及黨團提出的「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與「族群平等法草案」版本,以落實憲法平等權精神,防止族群歧視,促進社會融合與和諧。
- 核心焦點為法案名稱的選定、族群及歧視的定義、主管機關的設置與職掌、族群權益的促進與保障、歧視行為的禁止,以及相關爭議處理機制與罰則的規範。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委員討論應使用「族群平等法」或「種族平等法」,最終傾向「族群平等法」,因其涵蓋範圍更廣且符合台灣社會現況。
- 族群定義範圍:對於「族群」定義中是否應包含「籍貫」和「國籍」存在爭議,有委員認為應保留以涵蓋新住民及因母國背景受歧視者,陸委會則擔憂對外國人平等原則的影響。
- 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組成:針對委員會委員組成中是否明訂原住民比例,有委員支持以確保代表性,但也有委員擔憂過於針對性,且可能在地方設置時有困難。
- 歧視言論罰則:原先多個草案版本皆包含罰則,但在協商後,修正動議版本移除了罰則,引發委員對法案缺乏「牙齒」的擔憂,特別是針對網路仇恨言論的處理。
- 媒體宣導教育條款:關於政府是否應「合理要求」傳播媒體提供族群平等教育節目,有委員質疑此舉可能干涉新聞自由,並認為政府應主動製作內容而非要求媒體。
- 「不法歧視」用語:委員質疑「不法歧視」的措辭,認為歧視本身即不法,應直接修正為「族群歧視」,以避免語意模糊。
- 施行日期與細則:對於法案的施行日期和施行細則的訂定,委員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意見分歧,行政機關希望有更多準備時間,並對施行細則的必要性有不同看法。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對臨時提案第1案提出異議,認為立法院無權決議要求總統登島或國防部駐軍,且駐軍與開放觀光存在矛盾。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2條中關於行為能力限制,因已移除罰則,意義不大,可聽取司法院意見。
- 建議第2條中關於籍貫和國籍的定義可先保留,往下討論。
- 建議第4條族群平等委員會的設置應明確中央與地方各自的設置方式和自治條例規範。
- 質疑第5條第5款「消除不法歧視」中「不法」的定義,建議修正為「消除族群歧視」。
- 建議第5條第4款「每四年」應修正為「定期」。
- 建議第8條可刪除,因政府可透過其他現行法規推動宣導教育。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罰則部分)先保留,送黨團協商。
- 建議第14條納入「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 建議第17條施行日期可授權內政部訂定或改為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臨時提案第1案提出異議,認為不應以立法院決議要求總統,且駐軍與觀光不衝突,但金門是漸漸撤軍後才開放觀光。
- 認為族群平等法草案第2條中關於行為能力限制,因已無罰則,限制14歲或18歲意義不大。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8條刪除,認為其規定過於老舊,且政府與媒體關係不應重蹈覆轍。
- 認為第8條的「正確認知」措辭落伍,且要求媒體提供教育節目不合理。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罰則部分)先保留,送黨團協商。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作為臨時提案第1案提案人,強調要求總統登島是宣示作用,不應退讓,且立委監督總統是職權。
- 認為國防部駐軍是為維護主權,觀光與駐軍並行不衝突,如金門。
- 作為族群平等法草案修正動議提案人之一,表示對該版本不滿意但可接受,希望大家支持,因已花費心思且多數委員已退讓。
- 建議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名單上網公開應刪除「一個月」的限制,以示透明。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認為臨時提案第1案中駐軍與開放觀光不衝突,如金門大二膽。
- 認為族群平等法草案第2條中,不應因身分證上無籍貫、國籍就刪除這些歧視因素,應保留以廣泛規範社會現象。
- 對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組成中明訂原住民比例有疑慮,認為過於針對性,恐引發其他族群爭議,建議可改為兼顧適當比例。
- 對族群平等法草案第8條「合理要求」傳播媒體提供教育節目有疑慮,認為政府應主動製作內容而非要求媒體。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12條中申訴機制應明確中央與地方權責,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程序。
- 認為族群平等委員會屬諮詢性質的任務編組,與各縣市政府的委員會類似,名稱不需特別改成「審議會」。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2條第4項中「反族群平等者」的年齡界定應為18歲以上,因其具備完全責任能力。
- 建議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名單應上網公開,刪除「一個月」的限制,以示透明。
- 建議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組成中,應刪除「單一性別之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規定,保留「政府代表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兼顧族群比例。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8條中「合理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相關教育節目」的規定不妥,政府應主動製作影片透過公益頻道播放,而非要求媒體錄製。
- 擔憂若刪除第8條,族群平等宣導教育將缺乏管道。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族群平等法草案名稱,建議改為「種族平等法」以符合憲法定義。
- 建議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組成中應明訂原住民代表至少3人,因原住民易受歧視。
- 關切族群平等法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罰則部分)關於仇恨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平衡問題。
- 對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組成中明訂「單一性別」比例的規定提出疑問,認為不應有針對性,並可能對其他族群產生影響。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關切族群平等法草案修正動議缺乏罰則,無法處理對集體原住民族的誹謗侮辱言論,認為審查無意義。
- 建議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組成中應明訂兼顧族群比例,因原住民常受歧視。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10條與第11條應合併處理,並加入罰則,明確規範歧視、侮辱或仇恨言論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
- 建議第14條納入《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任期部分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增加彈性。
- 建議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組成中,應刪除「單一性別之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規定,認為不應有針對性,且委員會本應取得均衡。
- 支持刪除族群平等法草案第8條,認為政府與媒體關係不應重蹈覆轍,且其他法規已有相關規定。
- 建議將族群平等法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罰則部分)先保留,送黨團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認為族群平等法草案名稱使用「族群平等法」較為適切,因其涵蓋範圍更廣且符合台灣社會現況。
- 建議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組成中,任期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組織要點,增加彈性;關於性別比例,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有規定,在此重複規定屬贅述。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5條第5款「消除不法歧視」修正為「消除族群歧視」。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5條第4款「每四年」修正為「定期」。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9條「規劃完整之族群政策」修正為「規劃族群平等政策」。
- 回應關於族群平等教育節目,建議政府應主動製作影片透過公益頻道播放,而非要求媒體錄製。
- 表示內政部支持受理申訴,但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及申訴程序需釐清,並希望施行日期能授權行政院另訂。
楊坤樵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2條中關於「反族群平等者」的年齡限制無需規定,應回歸各法律(如刑法、民法)原來的責任規定。
- 建議刪除族群定義中「籍貫、國籍」部分,因身分證已無籍貫欄位,且國際公約未將國籍納入歧視範圍。
- 回應族群平等法草案中以「政府」作為主詞的條文設計是可行的,因涉及各行政部門的業務。
- 說明立法體例上,施行日期可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或直接訂定公布後多久施行。
羅瑞卿 內政部副司長
- 說明地方政府設置任務編組委員會無需自治條例授權。
- 建議族群平等法草案第12條申訴機制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程序,以避免同一案件中央地方重複申訴。
- 表示施行細則並非必要,但執行子法較為重要,希望施行日期能授權行政院另訂。
陳雅玲 人事行政總處簡任視察
- 建議族群平等委員會可改為「族群平等審議會」,以避免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委員會」的層級產生誤會,但本質上仍屬任務編組。
- 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明文規定各種組織成員的單一性別比例,因此族群平等法中重複規定是贅述。
林慧玲 NCC簡任視察
- 說明NCC在評鑑換照時會要求廣電媒體注意族群平等,但政府若額外要求指定節目應給予補償。
- 指出有線電視平台有地方或公益頻道可用於公益宣導,但若全面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節目可能產生疑慮。
相關後續
- 族群平等法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委員超明補充說明。
- 第1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5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第2條、第10條、第11條保留送政黨協商。
- 第4條修正通過:族群平等委員會委員名單刪除「一個月」限制,委員任期取消,且委員組成應兼顧族群比例,組織要點由主管機關訂定。
- 第5條修正通過:第4款修正為「族群委員會應定期對族群平等問題與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第5款「消除不法歧視」修正為「消除族群歧視」。
- 第8條刪除。
- 第9條修正通過:「規劃完整之族群政策」修正為「規劃族群平等政策」。
- 第12條修正通過:第1項前半段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應受理人民就其主管業務範圍內因特定族群所受不合理待遇之申訴」,第2項修正為「前項申訴之程序及審議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13條修正通過:刪除多餘的「(訂)」字。
- 第14條修正通過:納入「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 第16條刪除,第17條修正為「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6301
- 卷/期/冊
- 105/63/1
- 發布日期
- 2016-08-0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